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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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4]1号

各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最近,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暴露出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为真实、公允地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就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关于各项损失准备的计提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有关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各项资产的潜在损失作出适当估计,并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计提必要的准备并作相应会计处理。公司经理层应按董事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材料,详细说明损失估计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依据、数额;需要核销相关项目的,公司经理层还应向董事会提供被核销方的财务状况或法院裁决结果等具体核销依据,董事会应对上述事项做出专门决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布所核销项目的催讨情况等。公司监事会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专门意见,并形成决议。损失准备和核销金额巨大的,还应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对投资权限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损失准备和核销涉及关联交易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应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上市公司不得为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利用资产减值及会计估计变更调节各期利润。不得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的机会“一次亏足”,在前期巨额计提后大额转回,随意调节利润;也不得不计提或少计提关联方欠款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不得随意变更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如果公司滥用各项损失准备的计提、转回调节利润,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实施审计,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上市公司所作的会计估计和处理是否适当作出实质性的判断,并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不能以强调事项代替发表意见,混淆会计报表错报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概念。当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比例发生变更时,应充分关注变更的理由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并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当变更理由不合理或不充分,公司董事会又不接受纠正建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二、关于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价格与交易对象的帐面价值或其市场通行价格存在较大差异,且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董事会应对定价依据等作出充分披露,并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
上市公司不得利用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交易调节利润,在核算时违背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不得将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掩盖实质上的关联方关系及交易,逃避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调节利润。如果公司存在利用关联方交易调节利润的情形,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对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与准确性予以适当的关注,并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尤其要关注关联方关系非关联化问题,对于与非正常业务关系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偶发性或重大交易,缺乏明显商业理由的交易,实质与形式明显不符的交易,交易价格、条件、形式等明显异常或显失公允的交易,应当考虑是否为虚构的交易、是否实质上是关联方交易、或该交易背后还有其他安排,并视其重要性程度考虑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三、关于会计差错更正
为了保证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对于日常会计核算中由于抄写错误、会计政策使用上的差错以及会计估计错误等原因造成会计差错,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公司经理层应向董事会提交有关书面材料,详细说明差错的原因、内容和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董事会应对上述事项做出专门决议,并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恰当地进行会计处理。公司监事会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专门意见,并形成决议。公司存在会计差错情形的应当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上市公司不得利用会计差错更正调节利润,如果公司滥用会计差错更正调节利润,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应对公司作出的会计差错更正处理与披露,尤其是对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予以适当关注,并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如果发现公司存在滥用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应当要求纠正,公司董事会不接受纠正建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四、关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上市公司不得限制注册会计师为确保经审计财务报告质量而依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不得以节省审计费用等理由限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
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时应充分考虑审计范围是否会受到限制。接受委托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而且这种限制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较大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或考虑采取撤出审计等措施。
注册会计师不得在明知公司财务报告严重不合法、不公允,或在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取得必要的审计证据情况下,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五、关于重大不确定性
上市公司存在未决诉讼、仲裁、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持续经营能力可能存在问题等重大不确定事项时,公司经理层及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作出谨慎的判断,并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及其他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并作充分披露。公司监事会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专门意见,并形成决议。
上市公司不得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由,对可能承担的损失不予确认和计量,或限制注册会计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如果公司存在以上行为,导致所披露的财务报告不能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审计准则和其他规范的要求,对公司会计处理和披露情况给予适当关注,并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不确定事项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不得为规避自身的风险,而在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取得必要的审计证据情况下,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由,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六、关于资产评估事项
拟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对于因设立、变更、改制、资产重组等涉及资产评估事项时,董事会应对评估机构的选聘、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披露资产评估事项。评估报告的用途应与其目的一致。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应严格按照《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明确收益现值法的评估目的,慎重使用收益现值法。使用收益现值法评估的,董事会应对采用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预期各年度收益等重要评估依据以及评估结论合理性发表意见,并予披露。独立董事也应对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单独发表明确意见,并予披露。上市公司在对各种会计要素进行初次和后续确认计量时,如涉及评估报告数据,应充分考虑评估报告所涉及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假设的合理性、各种数据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评估方法的科学性等因素对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结果的影响,确保公司财务报告能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上市公司不得出于不当动机,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出具不实的资产评估报告。如果公司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出具不实的资产评估报告,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应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评估准则和程序,实事求是地出具评估报告,不得片面追求收入而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机构应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禁止根据不切实际的各种简单假设进行随意的评估。
为防止公司和评估师高估未来盈利能力,并进而高估资产,对使用收益现值法评估资产的,凡未来年度报告的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10%-20%的,公司及其聘请的评估师应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刊上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凡未来年度报告的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20%以上的,除要作出公开解释并道歉外,中国证监会将视情况实行事后审查,对有意提供虚假资料,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误导投资者的,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法规对公司和评估机构及其相关责任进行处罚。
注册会计师在审核上市公司各种会计要素进行初次和后续确认计量时,应对评估报告所涉及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假设的合理性,各项数据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评估方法的科学性,以及会计和披露的合规性等方面给予适当关注,并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
自本文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1999年10月10日发布的《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证监会计字[1999]17号)同时废止。



二○○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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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林业局人行淮安市中心支行淮安市林权抵押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林业局人行淮安市中心支行淮安市林权抵押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0〕1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林业局、人行淮安中心支行制定的《淮安市林权抵押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淮安市林权抵押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市林业局 人行淮安中心支行 二○一○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盘活林业资产,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第四条 金融机构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结构调整规划,符合信贷政策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 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
(三)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借款时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周岁(含);
(四)持有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
(五)有经营管理林木的能力,经济效益较好。
第三章 贷款用途和范围
第七条 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生产、林业相关产业及农村经济发展相关的融资需求,也可用于其他合法的生产、消费性需求。
第八条 以下林权可作为抵押:
(一)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九条 下列林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杨树除外);
(二)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四)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四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林权抵押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现金流状况、贷款用途和拟抵押林权评估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含)。同时抵押担保的期限应短于林权流转合同约定期限的剩余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抵押担保期限应短于剩余承包、租赁、出让年限1年(含)以上。
第十一条 林权抵押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按利率管理规定在授权范围内执行,尽量不上浮或少上浮。
第五章 抵押和评估
第十二条 抵押率及抵押面积。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率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并根据不同的树种、树龄及所抵押林权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由各贷款行根据实际情况掌握,一般为抵押林权评估价值的50-70%。抵押人须提供相对集中的连片面积10亩以上林木作抵押。难以准确确定抵押面积的,可以以一定数量的连片林木株数进行抵押,原则上可用于抵押的林木株数不少于500株。
第十三条 应根据不同的树种及其生长周期确定可抵押林木的树龄,幼龄林不能单独用于抵押;可抵押速生用材林(丰产林)如杨树等林木的树龄原则上应在5年(含)以上;经济林中的果树林,如苹果林、桃树林、板栗林、银杏林等原则上应在盛果期。金融机构不单独接受林地使用权的抵押。在抵押权延续期间,未经银行同意,抵押人不得流转所抵押的林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银行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
第十四条 以集体经营的林权抵押的,须出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书面文件;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林权抵押的,须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书面文件,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出具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以国家无偿划拨的林权抵押的,必须先办理相关森林、林木出让手续。
第十五条 用于抵押的林权,可经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抵押值,也可经贷款银行与借款人双方协议作价确定抵押值。需要评估的,贷款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可选择县级以上林业技术推广单位或其他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县级以上林业技术推广单位应根据借款人申请和贷款银行要求积极做好评估服务工作。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 办理林权抵押贷款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为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在申请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时,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1.林权抵押贷款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3.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
5.林权证;
6.符合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申请贷款决议书;
7.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新建及免评级企业除外);
8.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必要时应要求客户提供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9.在银行的开户证明;
10.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林地应出具相应的承包、租赁、出让的有效协议或合同;
11.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在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时,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1.林权抵押贷款申请书;
2.借款人及其配偶合法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3.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经营场所证明;
4.林权证;
5.在银行的开户证明;
6.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林地应出具相应的承包、租赁、出让的有效协议或合同;
7.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二)贷款调查与审查。贷款银行接到贷款申请后,按照贷款发放管理要求快速开展调查与审查,履行相关手续,确定贷与不贷,并通知申请人。
(三)抵押物价值认定。经调查与审查,贷款银行认为符合贷款条件的,要确定抵押物价值认定方法,并通知申请人。协议作价的,抵押物价值由贷款银行与借款人双方协商认定;需要评估的,贷款银行通知申请人到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机构须按有关规定出具林权评估报告。
(四)抵押登记。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同时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登记备案制度,如实填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簿》,以备查阅。登记机关应在该抵押物的《林权证》的“注记”栏内载明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发给抵押权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编号、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材料。
(五)贷款审批与发放。贷款银行在与借款人办理好抵押登记手续后,按照贷款内部审批程序尽快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七章 抵押林权的监督和处置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抵押贷款业务档案,定期与林权抵押登记部门进行核对,保证抵押权利的合法有效。
第十八条 借款人在抵押期间,若发生火灾、病虫害等可能导致抵押林权毁损、灭失的情形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已抵押的林权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时,经营行应按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增加足额抵押物,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十九条 借款人如变更抵押物,应向银行提出申请,在取得银行确认同意后,借款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林权证》、原《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抵押物价值不能低于原抵押物的价值,且必须先办妥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后,再解除原有的林权抵押登记。
第二十条 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后,确实无力偿还的,应对抵押的林权按照银行资产处置办法执行。银行在依法处置所抵押的林权时,应及时与林业主管部门协调,林业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服务,商讨抵押林权处置办法,保障经营行的合法权益。对在抵押贷款期间所抵押的林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林业部门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凡本办法未涉及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执行。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市发展计划委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市发展计划委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管理,满足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有线广播电视的配套使用与发展需求,根据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以及国家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国
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第一条 为适应本市有线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保证广大用户收视、收听的需求和美化城市居住生活环境,加强对住宅区和住宅建筑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有线广播电视(可兼容并替代原“共用天线”)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有线广播电视设施是指:住宅建筑内有线广播电视所用的电缆暗管、放大箱、分配箱、过路箱、终端盒以及建设规划红线以内有线广播电视光缆电缆所用的光端机站、地下管道、人(手)孔等。
第四条 新建住宅区应按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有线广播电视分配网站,改建、扩建的住宅区也应根据规划的要求安排有线广播电视的配套设施。有线广播电视设施与建筑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施工和验收,并配合有线广播电视线路工程的正常施工。
第五条 本市住宅区及住宅建筑的建设单位在建设立项报告中应按照《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有线广播电视设施设计规定》(以下简称“设计规定”)的配套设施计算投资费用。北京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配合建设单位对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有线广播电视设施进行规划设计。
第六条 建筑设计单位必须按“设计规定”对有线广播电视设施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应具有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颁发的“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设计许可证”。
第七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设计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第八条 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必须把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施工纳入监管范围,进行监理、监督和竣工验收。
第九条 经建设单位对建筑结构施工验收合格后的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有线广播电视线路设备的安装。线路设备安装工程经北京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竣工档案移交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有
线广播电视的入网手续。
第十条 每套住宅应最少设计一个有线广播电视的终端,高标准住宅可按实际需求对终端数进行设计安排。
第十一条 本市城市规划、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广播电视等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开发单位,均按本规定监督实施。本规定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年十月一日起实施,原《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有线电视设施规划设计暂行规定》(1995首规办规字第311号)同时废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住宅区有线广播电视支线管道
第四章 住宅建筑暗管系统
附录一 光端机站设备间参考图
附录二 电缆管道与其它建筑物或管线的间距规定
附录三 名词解释
附录四 编写说明
附录五 住宅建筑暗管系统组织方式举例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适应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美化城市居住生活环境,保证广大群众收听收看好广播电视节目,加强对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有线广播电视基础设施设计的统一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地区连接北京有线广播电视网的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有线广播电视配套基础设施(以下称“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管理。公共建筑有线广播电视系统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0.3 本规定中有线广播电视设施是指:住宅区规划用地红线内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所用地下管道,外线引入的人(手)孔、住宅建筑内暗管系统、放大箱、分配箱、过路箱、终端盒、光端机站等及系统供电和接地设施。
1.0.4 有线广播电视设施所选用的器材应是由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鉴定的定型合格产品,未经鉴定合格的产品,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0.5 本规定按照《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网总体规划》、《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网工程技术方案》的原则制定。本规定未包括部分,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1.0.6 本规定解释权属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第二章 一般要求
2.0.1 新建住宅区内住宅建筑有线广播电视分配网络和光端机的配置按照《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网工程技术方案》的规定,以每500户—1000户为一个分配网组团与光端机相连接的规划进行设计。并应满足住宅区建设终期规划的户数要求。
2.0.2 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应按照有线广播电视网线路设计组建住宅建筑内暗管系统和住宅区地下支干线管道。支干线管道应与有线广播电视光端机站及光缆网管道连通。
2.0.3 住宅建筑内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的输出口应通入每套住房,终端盒的位置和数量可根据住房结构和需求进行设计安排。
2.0.4 有线广播电视的终端盒应设置在每套住宅的起居室或卧室。
2.0.5 光端机安装处应设光端机站,为保障其附属设备的安排和维护的要求其占地应不小于2×2平方米。机站位置应尽可能设在本机站覆盖的住宅区分配网组团中心,并宜建在建筑首层(或地下室一层)以利于电信号的分配和管线安排。光端机站室内设备间参考图见附录一。

2.0.6 在设计和施工中有线广播电视专用线路管道和暗管系统应满足有线广播电视电缆、光缆对于屏蔽、弯曲半径、防机械损伤、防水、防潮、防火、防雷等方面的要求,严格保持与其它建筑设施的间距规定。
2.0.7 住宅建筑的暗管系统在建筑施工中应在布放电缆的暗管内穿放一根直径1.6毫米以上的镀锌钢线,以利安装时的布缆施工。
3.0.8 有线广播电视系统光端机站和建筑内暗管系统的放大箱,应设有供电装置。光端机站的供电装置应采用(交流220V)专线供电,用电量按2KW计算,放大箱的供电装置宜由(交流220V)专线供电,用电量按0.1KW计算。当分配网采用集中供电方式时放大箱
可不设供电装置。
2.0.9 有线广播电视系统光端机站应设接地装置,当采用单独接地的方式时,其接地电阻应≤4Ω。如接地装置与本建筑共用接地系统相连接时应采用绝缘专线方式,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25平方毫米,接地电阻应≤1Ω。
2.1.0 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网可以兼容并替代原住宅建筑共用天线系统。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在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光缆网暂不能达到的地区,可以组建本地有线广播电视天线接收系统和前端,其技术标准应满足有关规定,但住宅建筑内暗管系统应依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第三章 住宅区有线广播电视支线管道和光缆管道
3.0.1 住宅区有线广播电视网支干线管道和光缆管道(以下称线缆管道)是住宅区规划范围内用于敷设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支干线电缆和光缆的地下管道,由线缆管道和相应的人(手)孔组成。
3.0.2 住宅区内有线广播电视光缆采用光缆管道的敷设方式时,住宅区引入光缆的地方和引入光端机站的地方应设人(手)孔。
3.0.3 由光端机站引出的支干线电缆应采取管道敷设的方式。引入住宅建筑的支线管道在楼外应设手孔。由此手孔引入住宅建筑内放大箱的管道敷设时,其孔径应不小于40毫米,数量应不少于2条。
3.0.4 室外线缆管道的埋深一般应不小于0.8米。管道可采用钢管、混凝土预制管或硬质PVC管,孔径应不小于80毫米。钢管壁厚大于4毫米,PVC管壁厚应大于4.5毫米,钢管应进行防腐处理。
3.0.5 线缆管道所用人(手)孔定型图及相应的要求,由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中心提供。
3.0.6 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线缆管道与其它管道和建筑物的最小净距按附录二的规定取值。

第四章 住宅建筑暗管系统
4.0.1 住宅建筑的暗管系统由放大箱、分配箱、过路箱、用户终端盒和电缆暗管等组成。
4.0.2 暗管系统引支干线管道进线口的设置:塔式高层住宅楼,可按一处进线组织暗管系统;多层式住宅楼及板式高层住宅楼可根据线路设计要求按一处以上进线组织暗管系统。
4.0.3 由暗管系统放大箱一分配箱一终端盒的暗管设置应采取短捷的路径,以减少线路损耗。分配箱到每户的终端盒应采用单独的暗管设置,不得与其它住户终端盒相串接。一户内多终端口的设置方式可采用户内分配方式。
4.0.4 暗管系统设置具体要求:
(1)暗管系统直线敷设长度超过30米时,中间应加装过路箱。
(2)暗管必须弯曲敷设时,长度应小于15米,弯曲超过两次时,中间应加装过路箱。
(3)暗管敷设时不得有小于90°的弯角,弯曲半径应大于管径的6倍。
(4)设计时只敷设一条“75—5”型电缆的暗管应采用内径≥20毫米的钢管,设计敷设其它型号电缆或两条以上电缆时,暗管内孔截面积的利用率应不大于40%。
(5)有线广播电视线路的暗管系统应全部采用钢管,与放大箱、分配箱、过路箱、终端盒的连接采用焊接方式,并应与接地系统相连。
4.0.5 跨越建筑物伸缩或沉降缝的暗管,在其两侧墙上均应安装过路箱,两箱之间有管道相通。
4.0.6 暗管系统所有放大箱、分配箱均应设在住宅建筑内的公用部分,箱门开启后便于维修操作。
4.0.7 放大箱、分配箱、过路箱、终端盒应采用嵌装于墙壁或明装于弱电竖井内的安装方式,其规格见表一。
表一:
----------------------------
| 名称 | 箱体尺寸mm长、宽、深 |
|----|---------------------|
| 放大箱| 600×400×160 |
|----|---------------------|
| 分配箱| 300×400×160 |
|----|---------------------|
| 过路箱| 260×260×120(户分配箱) |
|----|---------------------|
| 终端盒| 75×75×60 |
----------------------------
4.0.8 放大箱、分配箱、过路箱(户分配箱)安装高度一般底边距地不低于300毫米。
4.0.9 终端盒安装高度底边距地300毫米。
4.10 暗管与其他管线最小净距应符合表二。
表二:
----------------------------
| 其它管线 | | | | |
| | 电力 | 给水 | 热力 | 煤气 |
| 相互关系 | | | | |
|------|----|----|----|----|
| 水平距mm| 150| 150| 300| 300|
|------|----|----|----|----|
| 交叉距mm| 50*| 20 | 300| 20 |
----------------------------
注:*项为当双方均有护管保护时,可不受此间
距限制。
主编单位: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参加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附录一:光端机站设备间参考图缆线入口
(略)

附录二:有线广播电视地下电(光)缆管道与其它建筑物或管线的间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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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地下管线及建筑物名称 | 平行净距(m) | 交叉净距(m) |
|-----------------------------|---------|---------|
| |直径≤300mm |0.5 |0.15 |
|------------|----------------|---------|---------|
|给水管 |300mm——500mm |1.0 |0.15 |
|------------|----------------|---------|---------|
| |直径>500mm |1.5 |0.15 |
|-----------------------------|---------|---------|
|排水管 |1.0 |0.15 |
|-----------------------------|---------|---------|
|热力管 |1.0 |0.25 |
|-----------------------------|---------|---------|
| |压力≤300kpa |1 |0.3 |
|煤气管或天然气管 |----------------|---------|---------|
| |300kpa<压力<800kpa|2 |0.3 |
|------------|----------------|---------|---------|
| |电压<35KV |0.50 |0.50 |
|电力电缆 |----------------|---------|---------|
| |电压>35KV |2.00 |0.50 |
|-----------------------------|---------|---------|
|发电厂或变电站 |200 | |
|-----------------------------|---------|---------|
|高压杆塔 |50 | |
|-----------------------------|---------|---------|
|通信电缆 |0.1 |0.1 |
|-----------------------------|---------|---------|

|绿化 |乔木 |1.5 | |
|------------|----------------|---------|---------|
|绿化 |灌木 |1.0 | |
|------------|----------------|---------|---------|
|保护地线 |土壤电阻率ρ≤100Ω·m |10 | |
|------------|----------------|---------|---------|
| |土壤电阻率ρ≤500Ω·m |15 | |
|-----------------------------|---------|---------|
|地上杆柱 |0.5——1.0 | |
|-----------------------------|---------|---------|
|马路边石 |1.0 | |
|-----------------------------|---------|---------|
|电车轨侧 |2.0 | |
|-----------------------------|---------|---------|
|房屋建筑红线(或基础) |1.5 | |
---------------------------------------------------

附录三:名词解释
一、共用天线系统——原住宅建筑中接收当地开路广播电视节目并分配给本建筑用户收视的系统,包括接收天线、前端箱和分配网等。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网是由光缆网——电缆网组成全市性多节目、多功能的有线广播电视网,通过技术手段可以兼容并替代共用天线系统的功能。
二、分配网组团——即指光缆信号到达住宅区后由光端机转换为电信号,此电信号一般只供给500户用户最多不多于1000户。这是从有线电视传输技术指标及回传功能为要求的组合方式。
三、光端机、光端机站——是指将光——电信号进行相互转换的设备,配以供电和其它设备组成光端机站。
四、放大箱——主要用于设置信号放大器、分支器、分配器,并设220V交流电源,当系统采用内供电方式(集中供电方式)时,可不用再设供电系统。
五、分配箱——是住宅建筑暗管系统中用于设置分支器、分配器的箱体。
六、过路盒——是暗管系统的设置中直线超过30m,弯曲超过两次,为施工提供方便的暗盒,也可以做为用户室内多端口设置的再分配设施。
七、终端盒——又称系统输出口,是指用户电器(如电视机、收音机等)与有线广播电视系统连结的设备盒。

附录四:编写说明
本规定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中心与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现在北京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中心已采用光缆——电缆网传输方式在北京市进行大规模的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建设。现网络不仅可以兼容并替代原共用天线系统,考虑到现行技术和未来的发展,其技术标准和传输方式也有较大改进。根据《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网工程技术方案》和原广电部
、建设部有关标准,本规定对现住宅区和住宅建筑中有线广播电视网的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作了明确规定。
本规定有以下几点原则:
一、在住宅小区内提出了光缆网——光端机站——电缆网进建筑物的地下管道工程模式。
二、有线广播电视网在新建建筑中提出了“自下而上”和“一户一线”的暗管系统设计要求。
三、对线缆管道、暗管、暗箱等提出了明确的器材要求和安装尺寸。
四、《规定》反映了有线广播电视网基础设施建设的前瞻性和重要性。
本《规定》在编写过程中得到北京地区许多设计院、施工单位和市各委办部门专家的指导和支持,并参加了审查工作,在此谨示感谢。
本《规定》的具体技术问题由编写单位解释。




200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