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公民见义勇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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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公民见义勇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公民见义勇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晋市办发(1994)23号
1994年12月22日
各县(市、区)委、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军分区:
《晋城市公民见义勇为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见义勇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弘扬正气,鼓励公民自觉维护社会秩序,表彰公民见义勇为的高尚精神,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见义勇为的公民均应受到人民政府的支持、表彰和奖励,本市公民在市外见义勇为的,可参照本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对公民见义勇为的奖励,坚持精神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四条 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表彰,授予《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发给资金。
(一)挺身而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使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合法权益免受或少受不法法侵害,事迹突出的;
(二)在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中积极抢险救灾,舍已救人,有突出贡献的;
(三)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案件有显著功绩的;
(四)其他应予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
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法定职责的国家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中见义勇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见义勇为”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
特等奖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资金定为5000元以上,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的公民。
一、二、三等奖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表彰、奖励本行政区域内涌现出来的见义勇为公民,资金数额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定,但三等奖金额不得低于500元。
第六条 “见义勇为”的特等奖,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经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审查核定,报市政府批准颁发。“见义勇为奖”的一、二、三等奖,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综治委申报,经县(市、区)综治委审查核实,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颁发。
第七条 “见义勇为奖”的资金由市见义勇为协会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的见义勇为奖励基金提供。
第八条 市和各县(市、区)见义勇为奖励基金采取由同级财政拨款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自愿捐赠结合的办法筹集。
第九条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为见义勇为奖励基金捐款的,应给予表扬,发给《纪念证章或书》。
第十条 受到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公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入伍、调资、分配住房等方面的优先权。
第十一条 单位对见义勇为职工,应从精神和物质上予以鼓励、支持、妥善安置其工作和生活,对符合晋级、记功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晋级或记功。
第十二条 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死亡的,属单位职工按因公伤残、死亡职工同等对待;属农民、学生、城镇居民的,由居住的市县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抚恤,由县(市、区)财政专项解决,或享受见义勇为协会担保的人身保险。
公民见义勇为不幸牺牲,事迹特别突出,定为楷模的,按《革命烈士裹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申报批准为革命烈士。
第十三条 公民见义勇为负伤,需要紧急救援的,医疗单位应积极救治,不得借帮推诿、拖延。因推诿、拖延等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民事、行政责任,直到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安、司法机关,应维护见义勇为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对见义勇为公民进行报复的,要依法予以严惩。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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