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长江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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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长江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长江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黄冈市长江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黄冈市长江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市长江港口岸线资源,促进沿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长江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管理及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长江港口岸线是指本辖区长江港口内自然或者经人工改造形成的用于建设港航设施或者其它生产经营设施所占用的特定水域和陆域。
  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千吨级及以上泊位的长江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非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千吨级以下泊位的长江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长江港口岸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港航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全市长江港口岸线进行管理。
  团风、黄州、浠水、蕲春、武穴、黄梅等6县(市、区)港航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对本地区长江港口岸线管理,并接受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水利、国土资源、环保、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长江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保护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发利用长江港口岸线应坚持“深水深用、优岸优用、集约开发、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水利、国土资源、环保、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下,组织编制黄冈市长江港口岸线布局规划,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长江港口岸线布局规划是港口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全省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以及辖区内的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利防洪规划等相衔接。
  第六条 港航设施建设或其它生产经营设施建设,应符合黄冈市长江港口岸线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申请使用长江港口岸线,应按照建设项目的设计规模、生产能力和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保岸线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七条 在长江港口岸线规划区内建设港口码头或其它生产经营设施需要使用长江港口岸线的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请人向港口所在地县(市、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长江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经县(市、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报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并征求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国土资源、环保、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三)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使用长江港口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
  (四)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后,报国务院交通管理部门;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后批准。
  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向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非港口设施占用长江港口岸线必须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第八条 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申请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长江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书,包括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等内容;
  (二)法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由法定机构审定的有关长江港口岸线地段的五百分之一至二千分之一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第九条 取得许可的长江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得改变岸线用途,不得自行转让岸线使用权。如确需改变岸线用途或转让岸线使用权,需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条 取得许可的长江港口岸线使用人,自许可之日起,在两年内未开发利用和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由批准机关注销其长江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注销后需要使用岸线建设原项目的,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在临时使用的长江港口岸线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港口设施及永久性建筑物。
  港口建设或其它生产经营设施建设需要使用被批准的临时使用的岸线时,岸线临时使用人必须限期撤出。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使用长江港口岸线的单位和个人,应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提供资料,申请补办长江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长江港口岸线使用期限不超过50年。长江港口岸线使用权年限期满,岸线使用人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30日前依法办理延续使用的许可手续。
  临时使用长江港口岸线的期限不超过1年,期限届满后,临时岸线使用人继续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使用的临时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长江港口岸线使用权确定后,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靠泊、装卸和堆放货物。
  长江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岸线不得有损坏堤防设施、设置碍航设施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长江港口岸线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它港口设施以及未经依法批准使用长江港口岸线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批准使用长江港口岸线的,各级海事管理部门不予核准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各级港口管理机构不予许可从事港口岸线经营。
  第十六条 长江港口岸线规划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全市内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内的港口岸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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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郝建强

  行政执法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执法机关,是受国家委托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力的部门,是国家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中,它是保障国家经济秩序正常运行,国家经济建设良性循环的重要力量,在执法过程中,既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捍卫者和执行者,同时又是党和国家与人民群众密切相连的桥梁。近年来,一些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凭借行业垄断地位等有利条件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对违法经营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据调查,2001年--2003年,辉县市共查处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13起,涉案人员19人。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影响了政府威信,挫伤了人民群众进行经济建设的积极性,造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研究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规律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成为摆在预防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行政执法部门、人员职务犯罪特点:
  1、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权力相对集中,监督机制尚未健全,审批项目涉及社会热点的一些部门
从我市情况来看,近年来,我市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土地批租和林业监管两个部门。我市地处半山区,地理特点导致我市石材多、砂资源多、林区面积大。这些部门的监管人员手里掌握着资源审批权、资源管理权和一定的处罚权,因此成为投机分子拉拢腐蚀的重点对象,而这些人也极易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利益交换,以权谋私,以权谋钱。1999年我市林业局某林场场长侯某、副场长魏某违规私批滥伐林木,导致关山林区600余亩林木被毁一案就是典型例子。作为林业部门基层管理人员,他们忘记了自己的监管职责,违规越权审批,放纵滥砍滥伐,最终导致自己走上犯罪道路。
  2、犯罪主体年龄多为中年以上,学历偏低 
  行政执法的特殊性质决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但综合最近三年来我市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情况来看,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偏低,年龄偏大。通过分析发现,我市2001年至2003年期间涉嫌职务犯罪的这些人当中,高中以下文化的几乎占了一半。这些人也正处于生活、心理负担相对较重的中年年龄段。他们往往都是靠自己多年的辛苦努力才走上行政执法领导岗位的,心理上存在着"捞一把"的想法。从自身来看 ,这些人法制观念淡薄,极易在各种利益引诱之下迷失自我,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3、犯罪嫌疑人都是业务骨干,处在重要的工作岗位
在我们所查处的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是部门中层以上领导或部门骨干人员。他们都担任一定职务,或主管某项重要工作,既有部门负责人,也有一般工作人员,这些人手中都掌握一定的行政职权,而这些权力一旦失去机制制约,就很可能成为犯罪的源泉。
  4、趋于团伙化
在行政执法领域,单纯由单个人实施的职务犯罪比例不大,从调查中我们发现,这类案件往往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实施。因为在行政执法领域,某项执法行为的实施往往并不是由哪一个人说了算,通常有一定的审批制度或领导把关制度。因此,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往往表现为基层执法人员与中层领导人员合伙作案,欺上瞒下。他们在某一事项的决策过程中互相联系,互相关照,互相利用,结伙作案。
5、犯罪行为公开化
与其他类型犯罪相比,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具有公开性的特点,行政执法人员往往是共同组织和实施犯罪,他们之间没有太多的秘密。例如,2003年我院查处的某镇土地所所长段某和副镇长白某受贿案件中,段某和白某收受辖区某村村委会贿赂20000元后违规批准其非法用地,而后二人将20000元钱予以私分。在行政执法机关内部,执法人员之间对于滥用职权的事实达成一种默契。
二、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主观原因
1、 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偏低
行政执法人员个人素质差是导致职务犯罪的最根本原因。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执法犯法。如今我国对法官、检察官这两类司法工作人员的选拔实行统一考试制度,以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但对行政执法部门从业人员的选用却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法律,也没有完善的公务员法律对他们的执法行为进行约束,导致行政执法人员鱼目混珠,素质偏低。
2、存在趋利心理
  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动机主要是因为物质需要和与此相联系的精神需要引起的。面对名目繁多的物质享受,日渐增多的娱乐性消费形式,人们的消费结构由过去单一化转变为多样化。而当个人的支付能力不能满足这种强烈膨胀的私欲的时候,涉案人员往往在贪图物质享受,追求奢侈生活方式的动机刺激下,利用手中的执法权力攫取非法利益,这是导致案件发生的普遍心理。
3、不注重世界观的改造。
在调查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中职务犯罪人文化素质偏低,但他们工作时间较长,因此在业务方面又都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在各自的岗位上都能独当一面,可以称得上是业务上的好手。但他们都有一个共性的问题,那就是不注重学习,特别是不注重政治学习,不注重自己世界观的改造,面对复杂的外部环境和个人工作、生活上的一些挫折,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在关键时刻把握不住自己,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有的嫌疑人长期处于中层自认为应该得到提拔重用而未被提拔重用,因而心理失衡,以身试法;有的犯罪嫌疑人是带着一种"你捞我也捞、不捞白不捞"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市侩心理索贿受贿,从而放纵违法犯罪,该移交司法机关做犯罪处理的仅做罚款处理了事。我市林业局林业派出所原所长任某、指导员任某就是收受贿赂,视滥伐林木的违法事实不顾,不积极予以制止,也不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致使辉县市某镇发生盗伐林木1395626立方的特大毁林案件。
  4、不注重道德修养
在调查中发现,涉案人员的道德修养低下,他们不注重道德观的培养。从他们贪污受贿的所作所为来看,什么职业道德、公仆意识、党性意识、服务意识等等,在他们的思想观念里都已荡然无存。他们原本也是一些业务骨干,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这些嫌疑人的交代来看,每个人对自己的第一次贪污受贿的经过都记忆犹新,交代的最清楚,最详尽。而多次犯罪之后,他们已不再记得那么清楚。这说明,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那一刻也是有过思想斗争的,他们的道德天平并非一开始就倾向犯罪的一边。正是由于他们平时不注重道德修养,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才一步一步陷进犯罪的泥潭。
  5、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这些犯罪嫌疑人都不是法盲,都知道什么是犯罪,也知道犯罪的后果,但他们之所以明知故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心存侥幸。一些受贿案件和渎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认为向自己行贿的都是自己的老朋友、老部下,或者是有求于自己的人,而且他们也通过自己的行为谋取了利益,认为他们绝不会出卖自己。还有一种心理,认为行贿和受贿双方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你给我钱,我给你办事,互利互惠,为了双方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行贿方不会出卖我。他们没有深思,行、受贿双方的心理基础是不一样的,双方之间的关系完全受利益支配,毫无情义可言。一位行贿人坦称:那些接受他贿赂的人让他从心底里看不起,而那些不接受他贿赂的人,虽然不一定使他得到他想得到的利益,但他却从心底里敬佩他们。
(二)客观原因
1、利益驱动,见利忘义
一些部门受利益驱动,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违反法律、超越职权,将本不该自己部门管辖的案件自行处理,一些案件本来已违反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也只是做罚款简单处理,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甚至重新犯罪,给社会安定造成严重隐患。1994年7月,我市某派出所所长刘某在处理其他案件时发现本辖区任某等人有贩毒事实,在部门利益驱动下,仅对犯罪嫌疑人作行政罚款处理而未将其作为刑事案件向有关司法部门移交;一些部门在得到一定好处后对应当属于自己管辖的违法案件听之任之,放纵违法行为一再发生,直至造成严重后果。1999年5月,市林业派出所所长任某、市林业派出所指导员任某在接到我市某镇发生渭河防护林滥伐3350余株的违法事实后,得到好处后未积极履行监管职责,追究周某等涉案人员的责任,致使周某等人于同年12月再次在同一地段盗伐林木1933株,造成严重后果。所有这些,无不是受部门利益或个人私利所驱动造成的。
2、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不落实
对付职务犯罪的有效措施是健全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只有健全监督机制,才能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使有犯罪倾向的人慑于制度和法律的严厉而不敢涉足违法犯罪。目前,行政执法领域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对于某一行政执法机关而言,其部门的最高行政长官就是一言九鼎,说一不二,成为违法犯罪的根源;对于行政执法部门而言,有些权力集中的部门由于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健全,执掌着面向全区的某一项职权,他们执掌的这些相对集中的权力因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在行使过程中很容易走样,不仅诱发了诸多的社会矛盾,而且容易造成在权钱交易过程中,由于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3、与经济利益挂钩的执法管理模式,易成为滋生违法犯罪的温床。
行政执法人员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地方政府因为人员超编等原因而使一部分行使国家工作人员职能的人员成为"自收自支"人员,这些人员的工资及其他开支均来源于这些部门的收费项目。于是,行政执法单位成了"自负盈亏"的另类"企业"。这些部门为了给部门创收,弥补经费不足不惜以利为本,依钱行政,使监督缺省,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在完成了经济指标之后,其余本应成为国有资产的款物就通过各种渠道流失,他们私设"小金库",私分罚没款,贪污行贿。
  三、预防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
  1、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是依法行政的基础。行政执法队伍庞杂,执法任务繁重,法律政策性强,行政执法机关要树立公正廉洁的形象,使其执法行为高效廉洁,必须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只有从思想教育入手,我们在办案的同时坚持抓犯罪预防工作,通过上法制课、看展览,进行警示教育等活动,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感,提升正气。 同时通过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以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按照"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提供服务"的要求去做,促使行政执法机制正常运转,形成良性的行政执法人文环境。
  2、 公开执法流程,增加执法透明度。
  执法行为中的暗箱操作,是导致执法违规性和随意性的重要原因。要杜绝暗箱操作,就必须对行政执法的每一部门、每一岗位、每一环节,及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各环节之间的责任和衔接、协调,都具体清晰的加以规范,并将全部执法流程公示于社会,从而提高执法透明度,使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始终处于上级、各部门、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行政执法部门的政务公开是一项艰巨的事项,许多行政执法部门自恃自己执行的是国家的行政法规,他们视之为“尚方宝剑”,认为无社会监督的必要性。事实上,要促进依法行政,必须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要从源头上遏止职务犯罪现象,必须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3、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建立健全一整套规范的群众监督、内部监督、审计监督和检察监督机制是预防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关键。一是加强管理监督,主要是上下级监督和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监督,并实行监督连带责任制,对因监督缺失造成职务犯罪发生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连带责任;二是加强审计监督,建立经常性的、规范性的对罚没款进行审计监督的制度,及时揭露已发生的罚没款违法违纪问题;三是完善举报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实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对违法处罚行为的举报。
  4、树立预防意识,建立预防体系。
  在加大打击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同时,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充分认识预防工作的重要性,树立预防意识,建立预防网络,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工作目标,达到有效减少和预防行政执法部门职务犯罪发生的效果。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将预防工作列为日常工作考核目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法制教育、个案预防、堵漏建制等各项预防措施,不断完善管理监督机制,有效降低发案率。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两河沿线及五湖周边区域用地与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两河沿线及五湖周边区域用地与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两河沿线及五湖周边区域用地与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2013年3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文深

2013年6月20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重点滨水地带的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保护水系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城市滨水空间的社会经济价值,建设生态焦作、宜居焦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就加强市区两河沿线及五湖周边区域用地与建设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区两河沿线及五湖周边区域,是指市区新河、大沙河沿线和灵泉湖、东湖、影视湖、下寺岭水库、当阳峪水库周边区域。

第三条 依据防洪规划和水系规划,划定新河、大沙河、灵泉湖、东湖、影视湖、下寺岭水库、当阳峪水库规划蓝线。新河蓝线以外30米、大沙河蓝线以外50米规划控制滨水绿带并划定绿线;灵泉湖、东湖蓝线以外100米规划控制滨水绿带并划定绿线;影视湖、下寺岭水库、当阳峪水库蓝线以外50米规划控制滨水绿带并划定绿线。除水上活动项目、沿岸生态绿化以及必经的城市市政设施之外,其他建设项目均不得侵占河湖蓝线和绿线范围。

第四条 新河沿线用地与建设管理的重点控制范围为丰收路、韩愈路、南水北调总干渠、东径路围合的区间;

大沙河沿线用地与建设管理的重点控制范围为西起南水北调总干渠、东至东径路,大沙河两侧1000米的区域;

灵泉湖周边区域用地与建设管理的重点控制范围为南水北调总干渠、大沙河、焦武路围合区间外展1000米的区域;

东湖周边区域用地与建设管理的重点控制范围为新河、大沙河、东海路围合区间外展1000米的区域。

影视湖、下寺岭水库、当阳峪水库周边区域用地与建设管理的重点控制范围分别为水库蓝线外展500米的区域。

以上重点控制范围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划定,重点控制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扩建与改建(以下简称各项建设),必须服从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接受严格的用地与建设管理。

第五条 在重点控制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工业项目。进行各项建设之前必须经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

重点控制范围位于修武县境内的,各项建设须经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再由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县、乡、村不得自行批准。

第六条 重点控制范围内的区(县)、乡、村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土地、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自觉按照城乡规划进行各项建设,维护城乡规划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土地实施各项建设,凡未取得合法手续进行建设的,或者擅自改变规划进行建设的,均按违法建设处理。

第七条 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重点控制范围内各项建设活动的规划与土地监察工作,查处各种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焦作市区由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规划、土地监察,修武县由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规划、土地监察。

第九条 对违反规定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十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水利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市、各县区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项目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在处置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过程中妨碍执行公务的,借机策划、煽动群众闹事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