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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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平顶山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24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同意,望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2006年6月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节约水资源,根据《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 各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快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目标考核。

第五条 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各县(市)、石龙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策六条 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

第七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执行省定统一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成本的调查分析,为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提供依据。

第八条 严禁用水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

第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中水不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十条 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用户,凭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低保证》每季度核准一次)免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十一条 对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工业生产企业,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按照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40%计收污水处理费。未经处理或者经过处理,达不到国家或者省规定污水排放标准的,排污者除全额补交污水处理费外,还应当承担治理超标污水的责任。

第十二条 平顶山市区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实行水费、污水处理费收费一票制。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一并收取,实行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收费一票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必须及时足额征收。
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代征范围、费额、责任和监管措施,并报市政府备案。
各县(市)、石龙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方式,依据《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按1.5%执行。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公用事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全额缴入同级财政指定银行专户储存,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资金当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由公用事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有关费用。

第十六条 鼓励引导社会资金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多种方式参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七条 鼓励使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对生产使用中水的单位和用户按污水处理费标准的50%计收污水处理费。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洗车业、建筑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使用中水。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或者收费标准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公用事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可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缴纳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经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污水,未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并由公用事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扣减拨付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费。

第二十一条 公用事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有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管网是指汇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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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群体性堵路堵门事件处置办法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令
第 31 号


  《宝鸡市群体性堵路堵门事件处置办法》已 经二OO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OO三年五月十日起施行。


         市长:姚引良      
           二OO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宝鸡市群体性堵路堵门事件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市社会稳定,保障正 常的社会秩 序和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群体性堵路、堵门事件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群体性堵路、堵门事件,是指以各种理由 聚众堵塞道路,围堵党政机关及其他要害部门或单位出入通道,妨碍公共事务的行为。
  各种理由,包含以维护人个或单位利益为由,而实施的妨碍公共事务、 正常办公秩序、阻碍交通、影响他人利益的群体性堵路、堵门行为。

  第四条 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 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积极、主动地解决单位内部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单位矛盾推向社会。对可导致诱发群体性堵路、堵门事件的情况,有关单位应立即向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对不负责任或纵容群众闹事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视其情节依法、依纪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对已经发生的群体性堵路、堵门事件,涉及到的县区政 府、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积极主动做好疏导和劝解工作,将参与堵 路、堵门人员带回单位,立即恢复道路畅通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六条 群体性堵路、堵门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要按照属地管 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依照处置群体性事件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配合主管部门和单位对群众进行疏导、劝解工作,制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不听劝阻的要依法强制带离现场;对蓄意制造事端、煽动、挑拨群众闹事的,公安机关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果断进行处置;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群体性堵路、堵门事件中使用的设施,由公安机关迅速强制拆除,并没收相关的宣传资料等物品。

  第七条 群体性堵路、堵门事件中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犯 罪行为时,公安机关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0日起施行。

 

如何成为法庭上的常胜将军

王思鲁
  主讲人:王思鲁,中山大学法学硕士,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牙大状律师网(www.jylawyer.com)首席律师  

  主持人:陈孟军,中山大学法学硕士,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 

  主持人:今天很高兴邀请到 “金牙大状”王思鲁律师为我们做一个非常精彩的演讲。王律师是中山大学的硕士研究生,曾师从法学名家王仲兴教授。王律师在律师界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在他过往的执业生涯中,曾经打过许多非常有名而且非常精彩的经典案例。王律师在法庭之上,包括在演讲的时候所表现出来的感染力与号召力都是十分强的。因此,今天十分荣幸,能够邀请到王律师与我们具体分享“如何成为法庭上常胜将军”的一些切身体会。下面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王律师为我们做精彩的演讲。 

  正文: 

  我们大家还是聊聊天吧,今天我来这里也并非想开展什么演讲、讲座。这次的主题是“如何成为法庭上的常胜将军”,今天我打算大幅度缩短我在讲台之上“一言堂”的演讲时间,我希望在我讲完之后大家可以互动,就是大家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当场提出来。 

  一、今天的主题核心:在现实中国中,能否通过、如何通过正常的、合法的途径赢取胜诉 

  今天的主题是“如何成为法庭上的常胜将军”,也就是如何在中国的法庭之上赢取胜诉。今天这个专题的内容全部都是我们在平时工作当中的一些体会,是很难在书本之上找到的,并且,今天所讲的内容恐怕很难形成文字,因为当中许多内容“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想用语言完全表达出来,也有一定难度。因此,我认为大家没有必要就我所讲的内容做笔记。 

  其实,就我自身而言,有一个习惯,就是在不在法庭之上做笔记。我还有一个观点:就是在法庭之上做笔记的律师不会是一个好的律师,顶多只能算是一个规范的律师。最高水平的律师与最低水平的律师都具有一个特点——就是不做笔记。为什么呢?因为优秀的律师在庭前已经做好了充分的,而法庭之上瞬息万变,这种情况是对律师应变能力的一种考验。如果律师在庭上做笔记,这意味着什么呢?这说明这个律师在庭前并没有吃透案情。举一个简单的例子,若你在求医的时候,医生当着你的面翻书,你是否还信任这位医生呢? 

  而且,正如我刚才所说,今天我所讲的内容是在书本之上寻找不到的,因此,我觉得在这种交流的过程中,大家没有必要做笔记。一方面,做笔记会影响大家听的效果;另一方面,今天演讲的内容我们也会形成文字并在网站上公布。其实,做笔记用处不大,关键在于领会当中的精髓,也只有如此,才能对自身有所帮助。 

  “如何成为法庭上的常胜将军”,对此,首先我的感受是,现实中,在法庭之上取得胜诉的手段是“千姿百态”的,而通过正常、合法的手段来赢取胜诉也是可以实现。但是,就目前中国的情况而言,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就是不少官司都是通过非正常的手段来打赢的,就此问题,稍后我会有所介绍。而除此之外,也有相当一部分官司并非是由于律师的缘故而胜诉的。其实,法官是懂法的,在一些案件中,即便没有律师,法官也可以凭借自身具备的法律职业技能作出准确的判断。 

  但是,不可否认,仍然有一部分的官司,当事人是通过律师的努力而实现胜诉的目的的,即通过正常的努力、专业的努力来获取胜诉。我今天主要谈的便是这个问题,并且,对于年青律师来讲,通过经典辩例打造品牌,即通过正常的途径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提高自身的沟通技巧,同样可以实现胜诉的目的。凭借自身的努力,无疑可以书写灿烂的职业生涯,而且,也只有这样做,才能符合我们国家法治进程的潮流。在国外,则更是如此,即很多律师就是通过展现自身的专业水平来实现胜诉的目的,从而打响自己的名声,继而吸纳并扩大案源。 

  二、中国律师是如何打赢官司的——就这方面司法现状的全景扫描 

  前述所讲内容仅是为了肯定一点——通过正常途径也是可以实现胜诉目的的。但是,我认为,仍有必要就我国律师赢取胜诉的手段与情况做一个全面、客观的陈述。 

  在我们的国家,存在着这样一个事实,如前所述,即很多官司均是通过非正常手段来赢取胜诉的。在两可的案件中,也就是法官既可判你方输也可判你方赢的案件,如果没有进行“非正常的沟通”,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法官判决你方败诉的可能性是相当大的。因为,我们的国家还称不上是一个“法治国家”。而正是这个原因,许多人通过非正常的手段来实现胜诉的目的。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情况,即你方没有理由,包括没有任何理由以及理由十分牵强两种情况,在此种情况下,借助非正常的手段实现胜诉的目的也是常有的。 

  以上所讲的两可案件以及没有理由的案件中,通过非正常手段实现胜诉,这种情况是存在的,但是,这是我们国家的“特殊国情”所决定的,而时下也有不少律师顺着我们的“国情”走。我粗略做了一个估计,除了法院作出正常判决的情况以外,律师通过非正常手段来左右判决结果的,这种情况所占比例相当之高。但是,我并不赞同大家走这条路。为什么不赞同呢?这里有两个原因。 

  首先,通过正常途径同样可以实现胜诉的目的。其次,若以非正常手段影响法官判决,那么,此时的律师已经沦为一种没有人格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不会尊重法官,法官也不会尊重律师,此时律师与法官的关系仅仅是一种赤裸裸的交易关系,一种嫖客与妓女的关系。律师与法官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一种专业上的认同。而且,基于自身的执业经历,我有这么一种感悟,即“夜路”走多了,人也会变得麻木。若你行贿已成习惯并习以为常,那么,你将会面临十分巨大的风险。 

  目前我们国家正处于改革阶段,而在这个阶段里,很多东西都是“乱套”的,但是,对这种违法乱纪行为的打击力度也是挺大的。也就是说,转轨阶段的中国是“带血的玫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走“非正常”这条路,你不知道何时、何事会“东窗事发”,并且,这种从事“勾当”还会损害你的人格。在这种情况下,与其选择从事律师行业,不如下海经商。为什么呢?就我个人认为,从事律师这一工作,金钱固然重要,但是,更加重要的是精神的追求与人格的独立。 

  在我们的观察中,仅有较小比例的一部分案件是通过正常的途径实现胜诉的,这是我个人在这方面的体会,而我个人也是顺着“正道”走过来的。我的父母均是老师,我是广东化州人,我本科阶段学的是外语,研究生阶段学的是法律。我研究生毕业之后,专职从事律师职业之时已经是三十多岁。但是,这些都不重要。我本科阶段学的不是法律,因此没有人缘关系。你们本科阶段受过法学科班教育十分重要,因为里面存在一个关系网络。 

  我任何关系都没有,而凭什么成为一名还算如鱼得水的律师呢?说实话,我打过的很多官司,包括胜诉的官司以及极具影响的官司,都没有通过“非正常”的沟通手段。当然,当事人有没有搞关系我不清楚。现在,我也形成了这么一种风格,即通过正常的途径实现胜诉的目的,但是,整个中国的现状正如我前述,不少案件是通过非正常手段来实行胜诉的目的的,而只有小部分是通过正常手段实现胜诉的。但是,我再次强调,我并不主张在座各位特别是年龄在三十岁以下的年青律师去顺应“国情”,原因我在前面已经讲过,一来没有人格,二来容易出事。 

  三、通过正常的、合法的途径能否打赢官司——十余载律师职业生涯中,历经数十件大案要案成功辩护的切身感受 

  在对我们国家律师赢取胜诉的手段与情况进行大体了解之后,接下来我们进入这次主题的重点,即如何通过正常、合法的途径实现胜诉的目的?对此,我之前已经予以肯定,而且,从我自身的体会出发,我认为,通过正常、合法的途径实现胜诉的目的也是可以实现。之前,我与陈孟军律师私底下对此问题进行过沟通,我们的感受是,律师这个工作与其他工作不同。同时,我们发现,在学校当中从事法学研究的学者有这么一个特点,就是喜欢用所处行业内的语言来表达自己的思想,而律师是一种说服性的工作,律师是用客户的语言、听众的语言来表达深奥的法理,而无论是表现为语言或者文字,均是如此。 

  律师工作的目的是说服他人,不在于所说的理由是否充分,也不在于所说的内容是多还是少,关键在于,当你与法官交流的时候,是否能够敲击他的内心深处,让其采纳你的观点。而身处这个年代,作为律师,也需要“包装”。对此,我早在几年前就已定下一个方向,就是我要给法官留下这么一种印象——这个律师是有水平的;这个律师是有理由的话才说,没有理由的话不轻易说的;若不采纳这个律师有理由的观点,他可能会“死缠烂打”,甚至四处“告状”;同时,这个律师又是彬彬有礼的,而且社交广泛的。如果,你能够在法官面前树立这么一种形象,法官会尊重你,甚至会敬畏你。而无论法官是敬你还是怕你,此时他往往会考虑你的意见。 

  对此,我颇有感触,因为我平时也有与法官打交道。曾经有一位法院的副院长,他在私人的场合曾经就一个案件问了我这么一个问题——这个案件是否真的是无罪的?对此,我想有必要对此事的背景作一交代。在我们国家,法官不是独立的,“真人不露相”,特别是重大的案件,往往是合议庭背后的审委会讨论决定的,而审委会又是以法院院长的意见为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