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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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舟山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舟委发〔2005〕35号),建立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副县处级事业单位,归口市城建委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房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拟订房产管理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全市房产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产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三)配合市城建委对房产行业经营行为和各种违反房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全市房产市场管理;负责对二、三级市场房产转让、抵押、租赁、互换等经营活动进行管理;负责全市商品房预(销)售登记和合同的备案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房地产统计年报工作;负责发布房产市场信息;负责房地产评估、经纪、咨询、测绘等市场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五)负责全市城乡房产产权、产籍、产业日常管理,负责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登记,管理全市房产档案,监督管理房产测绘活动。

(六)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行业指导工作;参与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核;负责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标准的制订,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

(七)参与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验收。

(八)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直管公房的经租、修缮工作;负责全市私房政策、代管房政策等落实工作。

(十)承担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落实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各项房改政策;建立和完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三大住房供应体系;负责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和安置管理工作;负责住房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白蚁防治、灭杀等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市城建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房地产管理局内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系统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事务工作;负责草拟综合性报告、文件和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局机关文秘、收发、档案、保密、信息、后勤事务等工作;负责信访投诉的接待;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局系统政务公开、行风建设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制订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的日常事务。

(二)计财科

负责编制局年度财务预算;负责编制财务年报和经济、财务的综合性统计工作;负责局资金综合调度;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核工作;负责住房资金的核算、管理工作;做好局本级资产管理工作。

(三)产权与交易管理科

承办各类房产产权转移的立契过户、各类房产权属的登记与发证、日常房产权属监理及相关工作;负责审理预售进场登记、预售合同登记备案、预售情况公示;负责房地产评估、经纪、咨询、测绘等市场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对存量房地产和在建工程的抵押登记工作;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房屋测绘的技术标准和规定;负责全市地号统一编制;负责对房地产测绘成果的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屋租赁的法律、法规;指导、监督全市房屋租赁工作。

(四)综合开发管理科

负责商品房预售证审核工作;负责对全市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房地产业协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企业信息收集、交流工作;参与制订房地产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负责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安置管理工作;参与商品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负责直管公房的维修改建工作。

(五)房政管理科

负责对公房房屋的经营、维修、管理及租金的收缴工作;负责落实私房政策;负责直管房的安置、拆迁调配、变更转户、档案资料等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缴交管理;负责商品房、房改房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审批及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余额拨付审批;负责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监督;负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和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审核;负责业主委员会备案等工作;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六)房产档案管理科

负责房产信息网络的建设、开发、维护;收集、分析和处理各类房产信息;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房产信息服务;负责对房产档案的管理和查阅利用工作。

(七)白蚁防治管理科

负责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和旧房白蚁灭治工作;负责装修房屋的白蚁预防及灭治工作;负责白蚁防治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对白蚁生活习性防治药物的研究;负责对全市各白蚁防治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八)房改保障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法规,研究提出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办理市属及部、省属在舟单位住房补贴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本级年度住房补贴资金的预算、审核、发放工作;负责办理原有公有住房出售审批工作;负责办理定海城区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配租资格审查和配租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房地产管理局机关自收自支事业编制6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

四、其他事项

撤销市物业管理所、市房地产交易所,其人员和编制成建制划转市房地产管理局。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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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人防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人防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政办〔200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人防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衡水市人防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字〔2001〕73号),设置衡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衡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衡水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市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防护等级为五级以下(含五级)、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报废处理审批权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划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增加的职能

  依法增加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增加对县、市、区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的拟定修订和落实工作的督导;增加行政执法职能,依法落实《人民防空法》各项规定和要求;按照“两防一体化”(即人防、民防一体化)的要求,增加抢险救灾职能调整,逐步实现城市防空与抢险救灾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衡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根据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或草拟相应政策,制定落实措施。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防建设需要,拟定人民防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负责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有关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适时修订完善市级防空袭预案及各种保障计划,组织制定战时城市人口疏散计划,搞好疏散地域建设,拟定人民防空演习计划、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按照“两防一体化”要求,抓好专业队伍演练,实现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一体化,完成市政府赋予的抢险救灾任务。督促指导重点经济目标制定战时防护方案和平战转换措施。协助军事部门指导城市防卫建设。指导各县、市、区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和城区人口疏散计划。

  (五)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规划和建设计划,协调利用邮电、军队通信网以及其它部门专用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确保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指导各县、市、区开展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

   (六)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根据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技术、质量管理,贯彻落实“平战结合”方针,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工作。负责督促落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审批“结建”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对“结建”工程建设进行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项工作。

  (七)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根据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教育内容,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开展初级中学“三防”知识教育,在社区、大中专院校、大中型企业、党校及行政学院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制定“六位一体”防空知识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根据国家颁布的训练大纲,制定群体防空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计划,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组织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制定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做好人民防空干部作战指挥、防空技能和通信保障能力培训。

  (九)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搞好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清理、产权登记和管理。

  (十)战时组织指挥城市人民开展防空袭斗争。组织指挥群众进行疏散隐蔽,发放空袭警报,实施灯火管制,消除空袭后果,配合城市防卫、要地防空作战,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城市居民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军分区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衡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设6个职能科室:

  (一)人事秘书科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书处理、重要文稿的起草拟定、机要保密、信息反馈、督查督办、档案管理;负责市人防办及各县、市、区人防办正规化建设和有限目标运行管理。负责机关公务员、所属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劳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承办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任免、奖惩、调配、考核、考察、招录和劳资、福利工作,以及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申报和评聘工作;负责了解、掌握各县、市、区人防办领导班子配备、建设情况。负责机关行政管理、后勤保障、服务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组织、教育管理及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党务和工、青、妇等群众工作。

  (二)工程建设科

  会同有关部门抓好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建设技术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防工程项目的审批、图纸审核、质量监督检查、竣工验收,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维护与防汛、防火;编制人防工程开发利用计划,负责抓好人防工程开发利用,按平战结合的原则,搞好经营管理,提高三个效益。负责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统计,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负责搞好战备资源调查,制定平战转换计划。战时,负责组织人防工程的抢险、抢修工作。

  (三)指挥通信科

  负责组织市级防空袭预案及各种保障方案的修订、完善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制定修订防空袭预案及各种保障方案,监督检查市、县两级防空预案及各种保障方案的落实;拟制人民防空演习计划、方案;制定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指挥所建设和管理,指导各县、市、区搞好县级人防指挥所建设。负责制定战时城市人口疏散计划,搞好疏散地域建设;负责全市防空警报建设和防空警报管理工作,按时组织防空警报试鸣,并指导各县、市、区建立防空警报网络;负责协调邮电、军队通信网及其它部门专用通信网,建立防空警报网,实现与全省联网;及时修订、完善利用电台、电视台发放防空袭信号方案;负责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有线通信管理。负责督促指导城市和经济目标战时防护措施及平战转换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战时,负责指挥所的管理、警卫等项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人口疏散和隐蔽,搞好空情报知,负责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实施灯火管制,组织指挥消除空袭后果。

  (四)宣传教育科

  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组织开展全市人民防空干部的教育、培训;组织指导开展社会防空知识教育和初级中学防空知识教育和防空技能训练;组织开展社区、大中专学院、大中型企业防空知识教育;负责人民防空宣传工作,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做好通信报道工作。战时,负责组织协调临战人防战备教育及防空袭斗争中的宣传、动员工作。

  (五)财务物资管理科

  编制市级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并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防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清理、产权登记;市人防系统及各县、市、区人防办财务、物资管理人员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建设及经济开发投资效益调查分析;负责市人防办机关行政经费管理和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战时,负责编报防空袭经费、物资计划,负责经费、物资保障。

  (六)“结建”管理科

  依法落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规定,对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依法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负责《人民防空法》和《河北省实施<人防法>办法》及其它人防法规、政策在全市的组织实施;综合管理人防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政策调研和人防建设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负责人防工程建设费的审核和征收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衡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事业编制24名,其中主任l名,副主任3名。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党务、群团科级职数)。

  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人员编制l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水发[2008]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各中央航运企业集团,部救捞局: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的发布实施,对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提高经营者的管理水平,保障水上运输安全,促进国内航运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该规定实施七年多来,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的形势和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有规定已不适应新情况、新形势的要求,需要修改完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部于2008年5月25日重新修订发布了《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障《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准确把握《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在原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较大修改,进一步提高了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资质条件,完善了后续监管措施,规范了行政审批程序,是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依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航运管理机构,下同)要进一步提高对市场准入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积极组织水路运政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规定》,准确把握《规定》及本通知的主要内容。经营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向本地经营者宣讲《规定》,要让广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熟悉《规定》,并自觉执行《规定》的各项要求。
  为便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广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规定》,我部已将《规定》的全文在交通运输部网站(www.mot.gov.cn)和中国交通报、中国水运报等媒体登载,对《规定》的部分条文作了解释(见附件1),并拟于近期组织开展《规定》的宣贯和培训工作(另行通知);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也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规定》的培训工作,使负责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人员全面、准确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
  二、依法行政,严格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
  (一)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标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负责,切实落实《规定》的各项要求,严把市场准入关。现就市场准入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申请人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于2008年8月1日前受理的符合《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以下简称“旧标准”)要求的申请,按旧标准办理。
  自2008年8月1日起,除此前已经我部同意筹建但尚未开业的企业可按旧标准办理开业外,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人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不得受理。
  《规定》生效前已由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上内河普通货船的个体经营者,允许其继续以个体形式经营该船舶。但该船舶强制报废或转让后,如要继续经营600总吨以上内河普通货船,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达到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
  按照《规定》的要求,并考虑到实际情况和可操作性,对《规定》生效前已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除运力规模要求外(运力规模达到《规定》要求的时间另行通知),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
  (二)规范申请受理、材料初审和企业筹建管理。
  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规定》的要求,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确保向上级机关转报的申请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申请受理人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仔细比对申请材料中复印件与其原件是否一致(内容一致的,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章)、复印件内容是否清晰和完整;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材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率,尽可能缩短公文办理和流转时间,方便申请人。
  为便于申请人开展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筹建工作,《规定》对企业筹建管理作出了规定。尚在筹建的企业不得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满足《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企业筹建完毕,按程序办理开业手续,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对于无需经过筹建过程,已满足《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企业,可直接按程序办理开业手续。
  (三)切实做好经营资质评估。
  市(设区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评估办法》(见附件2)的要求,对申请经营国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企业组织全面评估,编写“评估报告”(格式见附件3,该评估报告要作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重要参考文件)。负责评估的交通主管部门要做好评估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工作,并逐步增加行业协会等外单位人员参与评估,鼓励有条件的省份组织各市之间交叉参与评估。
  三、落实责任,进一步强化经营资质动态监管
  《规定》强化了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后的监管措施,建立了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和预警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树立市场准入与后续监管并重的理念,切实履行职责;经营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是经营资质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监管工作的指导,保障《规定》要求的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经营资质动态监管中的举报制度,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予以严肃处理。
  《规定》明确了经营资质监督检查的两种形式,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我部现有规定加强动态监管,继续做好年度核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作,并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预警管理办法》(见附件4)的要求,建立经营资质预警制度。考虑到累计记分周期等因素,预警制度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经营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在2008年下半年对现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质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建立和完善相关档案,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督促现有企业在年底前达到《规定》的要求。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并将本省(区、市)普查结果(汇总填报《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情况普查表》,见附件5)于2009年1月31日前报送我部水运司。其中长江、珠江水系各省市应将经营长江、珠江水系省际运输的情况,抄送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汇总表除以书面形式报送外,还要以电子软盘或电子邮件报送(E-mail:sysgnc@mot.gov.cn)。
  四、严格管理,进一步规范委托经营船舶和企业的行为
  经营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经营资质普查,对现有委托经营船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重点检查委托经营船舶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向经营者讲明接受船舶挂靠的危害和相关法律责任,增强其拒绝船舶挂靠的自觉性。要按照原交通部《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1〕360号)对接受船舶委托经营企业的条件要求,严格审查接受船舶委托经营企业的条件,对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不得为其接受的委托经营船舶办理营运手续。
  企业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接受委托经营船舶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接受委托经营船舶的企业负责委托经营船舶的经营和管理,并承担委托经营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是船舶委托经营的前提。对未在船舶委托经营合同中明确接受委托经营船舶的企业对委托经营船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合同,不得按照委托经营方式办理船舶有关营运手续;对未严格按船舶委托经营合同对接受委托经营船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企业,要依法注销或提请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注消该委托经营船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对现有以委托经营方式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客船和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要按照原交通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6〕646号)的要求,督促其在2008年年底前通过组建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新公司或光租给具有经营资质的企业实现公司化经营。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接受船舶委托经营企业的实际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制定企业接受委托经营船舶的数量限制以及委托经营船舶与自有船舶的比例限制等标准,保障委托经营健康有序进行。
  各地在贯彻实施《规定》过程中,如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