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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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药监人[200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及各直属
单位,驻局监察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体制改革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培训工作,提高人员
素质,现对“十五”期间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十五”期间,是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打基础的重要时期。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
建3年多的实践来看,药品监督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监管水平还不能适应新形势新
任务的需要,亟待解决思想作风建设薄弱、职能转变不到位等问题。因此,必须进一步加
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人员培训工作,尽快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正、纪
律严明、行动快捷的高素质的药品监督管理专业化队伍,更好地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
的职责,维护执法部门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培训工作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
导,认真贯彻落实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干部教
育培训规划的总体要求,加强培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增强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建
立自上而下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各司其职的人员培训机制。当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将按照抓作风、抓基础、抓基层的精神,首先要抓好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及
药品监督员培训示范班,发挥示范培训的导向作用,以点带面,不断提高药品监督管理队
伍的整体素质,适应新时期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三、培训职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负责制定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培训工作总体规划,
紧紧围绕局党组提出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具体负责制定局机关公务员及直属单位领导
干部、人事处长,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人事处长年度培训计划。
制定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师资及青年干部培训示范班的人员年度培训计划。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与人事教育司共同负责制定药品监督员培训示范班的
人员年度培训计划。以市场监督司为主,人事教育司协助。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驻局监察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制定相关人员的培
训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实行申报制度,机关各司室、驻局监察局须按
要求将年度计划按时报送培训主管部门审核,经局领导审核同意方可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按照“十五”培训规划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有关的技
术业务工作及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公务员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
人事处长,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人事处长及相关人员的培训任
务。组织实施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药品监督员、师资及青年干部培训示范
班的人员培训任务,并进行培训质量评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十五”培训规划的要求和每年确定的培训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实
际需要,负责制定本地区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队伍培训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
组织实施。

建立培训工作汇报制度,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年度培
训工作情况逐级报送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培训内容: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的培训须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组织实施,按需施教。
熟悉掌握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WTO规则,学习现代管理知识和技能。围绕全局性重大问
题和实际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理论思考与政策研究。着重于提高政治理论素养、综合协
调能力及处理复杂事务、明辨是非的能力,掌握科学决策的方法。增强法制观念、大局意
识、廉洁勤政意识和公共服务意识。

公务员培训侧重于思想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和行为规范教育,提高开拓创新、调查研
究、学习能力、交流与沟通的能力。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廉洁勤政意识和公共服务意识。
熟练掌握英语、计算机、公文知识等基本技能。

药品监督员培训侧重于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为规范的教育,学习掌握法律法规、执
法程序、处罚程序、监督管理实践案例分析、药品抽样、快速检验及药品监督执法的基本
知识和基本技能。不断学习药学及生物学领域的新知识,掌握药品检验的新方法,熟练运
用现代信息手段追踪科技发展的新动态,掌握数据处理的基本方法。培养廉洁、勤政、务
实、高效的工作作风,提高交流与沟通的能力。

人事处长培训侧重于加强政治理论知识学习,切实打牢人事干部的理论功底。加强思
想作风建设,树立公仆意识。学习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现代人事管理技能和人事政
策法规。把理论知识学习、核心能力训练与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提高工作水平和
创新能力。

师资培训侧重于职业道德建设,学习了解国家有关教育培训的政策。熟练掌握现代成
人教育的基础理论与实践,全面了解国内外成人教育的规律与先进经验,掌握与药品监督
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知识。

青年干部培训侧重于夯实理论基础,坚定理想信念,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
基本路线、基本知识、优良传统和作风,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
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加强实践锻炼。

五、培训方式:
各类人员培训示范班采取集中脱产培训方式进行,时间1至3个月。根据不同人员的
岗位职责研究开发培训项目,科学、合理的设置课程,形成系统化管理的培训课件。

根据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举办各类专门业务知识、更新知识、专题研讨式短期
培训、业务及综合知识讲座。
开展系统远程教育,开发高质量的包括影、音、图、文等数字化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软件,
同时注意选用现代优秀远程教育软件,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人员在岗学习提供必要的服
务。

加强和教育部门的沟通与合作,积极争取支持,选送系统内公务员参加在职研究生学
历教育,充分利用高等药学院校的教育资源,更好地为药品监督管理服务。

六、深入调查研究,摸清队伍现状。为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各级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应认真进行药品监督管理队伍状况软课题调研,全面了解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
建后,药品监督管理队伍的学历层次、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岗位分布及职责,接受培训
及培训需求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结果分析,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
则,分级分类组织实施各类人员的培训。

七、加强和规范培训基地的管理,在现代培训理论指导下,构建全新模式的培训基地。
根据培训工作的特点,设置、调整内设机构,提高培训基地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努力提
高培训能力和质量。

充分利用全国高等药学院校的教育资源,构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培训施教机构网络体
系,扩大人员培训覆盖面,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率。
八、研究制定培训质量评估管理办法,建立培训质量评估机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
主管部门负责对局培训基地进行业务指导、监督与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
管理局按照国家局的规划和要求负责对本辖区培训进行业务指导、监督与检查。各地区的
培训基地负责培训质量评估工作。

九、建立专兼职结合、动态管理的师资人才库。一是充分发挥高等药学院校师资的作
用;二是在系统内选聘业务水平高、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做为兼职教师;三是充分利
用社会教育资源,聘请一些专家学者来承担教学任务。

十、建立培训教材编写体系。建立一支由专家学者、院校老师和基层药品监督管理工
作者构成的培训教材编写队伍,不断充实教材编审人员队伍,开展教材编写工作研究,加
强教材评审,保证教材质量。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的需求,按照有计划、有重点、系列化的
原则,形成各具特色的培训教材体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重点抓紧落实药品监督员培
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工作,作为全国药品监督员培训工作的指导教材。

十一、加强培训工作的需求调研与交流,及时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开拓
创新,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现代培训模式,发挥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教育培训
工作的导向作用。

十二、要加大对西部地区培训工作政策支持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
战略,重视和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西部地区和边远地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公务员的培训
工作。要在政策上给予适当倾斜,为少数民族、西部地区和边远地区的人员提供更多的国
内外学习培训的机会,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东部和西部地区、发达与落后地区的相互交流与
学习,进一步提高西部地区的人员素质。

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培训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江总书记提出的“构筑终身教育体
系,创建学习型社会”的要求,以与时俱进的精神,牢固树立素质教育、终身教育、系统
培训的新理念。健全组织机构和培训管理制度,设置专人负责培训工作。积极争取各级财
政部门对培训工作的支持,加大对培训工作经费的投入,加大人员培训力度,提高人员素
质,确保药品监督管理的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附件: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年培训计划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驻局监察局2002年培训计划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三月四日


附件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年培训计划

2002年是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建运转及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施
行的重要一年,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队伍2001年-2005年培训规划》
和2002年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关于加强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培训工作
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
年培训计划》。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督管理队伍培训,
重点抓好思想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通过培训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转变
工作作风,增强公共服务意识,重点提高七个方面的能力:一是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抵御腐
朽思想侵蚀的能力;二是提高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织领导能力;三是提高依
法行政的能力;四是提高专业化行政管理能力;五是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六是提高开拓创
新能力;七是提高学习能力,以不断适应新时期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主要任务
(一)进行药品监督管理队伍现实状况的软课题调研,全面了解药品监督管理队伍的
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学历层次、岗位分布及职责、接受培训及培训需求等基本情况,根
据调研、进行统计结果分析,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实用性。

(二)2季度举办《药品管理法》第二阶段培训,参训人员为SDA机关公务员及各直
属单位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是在第一阶段培训的基础上,结合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实施办
法》进行专题研讨式培训,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深入研讨如何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
及其实施办法,不断提高执法监管水平,依法行使职权。

(三)第2季度召开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培训工作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
品监督管理局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分管培训工作的领导、人事处处长,国
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人事教育司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内容是学习、贯彻中组部、人事部“十五”培训规划及纲要;贯彻落实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局“十五”培训规划及培训工作指导意见;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讨问题,部
署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培训工作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四)3季度举办一期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培训示范班。

培训内容是学习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掌握基本的法律法规知识、现代管理知
识和技能。提高领导干部调查研究、科学决策、依法行政、组织协调的能力,提高领导艺
术和领导方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研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若干现实问题。

(五)3季度举办一期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培训示范班。培训内容是学习党的各
项路线、方针、政策和基本的法律法规知识。熟悉掌握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执
法程序和监督执法实践案例。培养领导干部廉洁务实的工作作风,严格按程序办事,依法
行使职权,提高交流、沟通的能力和执法监管的水平。

(六)2季度举办一至二期执法监督人员培训示范班。

培训内容是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为规范的教育,学习掌握法律法规、执法程序、处
罚程序、监督管理实践案例分析、药品抽样、快速检验及药品监督执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
技能,熟练运用现代信息手段追踪科技发展的新动态,掌握数据处理的基本方法。培养廉
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提高交流与沟通的能力。

(七)2季度举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公务员公文知识培训。进一步规范公文管
理,提高办文质量。

(八)2季度举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英语培训,重点强化
口语及听力,采取工作时间与业余时间相结合的方式。

(九)举办综合知识讲座12期,每月一期。内容涉及政治理论、廉洁勤政、保密教育、
国际国内形势、药学理论新动态、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WTO等方面知识,交流与沟通能
力训练。

(十)安排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公务员参加中组部、党校、行政学院及有关部门
组织的培训。

(十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驻局监察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
监督管理局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
管理队伍2001年—至2005年培训规划》及《关于加强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培训工作的
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实施有关人员的培训任务。


附件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驻局监察局2002年培训计划

 

主办单位
培训内容
培训时间
培训人员
各省局

分配名额
每班培训总人数
培训班次
委托培训单位
备注

办公室
统计软件网络版
下半年
省局、直属单位统计人员
1名
55人
1
待定



办公室
财务基础知识
上半年
直属单位财务人员


50人
1
待定



办公室
财务管理
下半年
省局财务人员
1名
40人
1
待定



办公室
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培训
第2季度
省局法规部门负责人
1-2名
80人
1
待定



药品注册司
药品注册法规(包括新药、仿制药、进口药、药包材)
6月(每期5天)
各省局药品注册管理人员、药审中心、中检所、药典会相关管理人员,审评专家
2-4名
100人
2
中国药学会



药品注册司
药包材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10月
各省药包材质检人员、中检所、药典会相关管理人员
1-2名
70人
1
中国药学会



安全监管司
ADR知识的普及
5月
西部地区十二省药监局、ADR中心
2名
30人
1
待定



安全监管司
WHO?/FONT>GCP培训
7月
全国药品监督管理人员
1-2名
60人
1
待定



安全监管司
药品GMP检查人员培训班
2、3季度
各省从事药品监督管理、药品GMP初审工作人员、以及澳门卫生局药物事物厅2人
3名
100人
2
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安全监管司
特殊药品监管法规
4季度
特殊药品监管人员
副省级、省级局1人
50人
1
局培训中心



市场监督司
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培训
3季度
省局市场处负责人及承办人


65
1
待定



市场监督司
GSP检查员培训
上半年
省局GSP监督管理人员


50
1
待定



市场监督司
网络监督信息系统培训
2季度
省局药品网络信息监管人员


40
1
待定



市场监督司
医疗器械抽样工作培训
3季度
省局医疗器械监督人员


90
1
待定



医疗器械司
注册工作培训
9月
各省局负责医疗器械注册人员
1-2名
70人
1
待定



医疗器械司
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培训
6月
国家局相关监管人员
2-3名
100人
1
待定



医疗器械司
新颁法规培训
4月
国家局、省局检测中心
2名
80人
1
待定



医疗器械司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员培训
5月
MD监管审核人员
1-2名
70人
1
药品认证中心



驻局监察局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内容
4-5月
局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及在京直属单位班子成员


85人
2
局培训中心



驻局监察局
纪检监察业务
8-9月
省局纪检监察处级以上干部和局机关、直属单位纪检监察人员
2名
100人
1
待定



人事教育司
劳动工资政策、工资统计报表
4季度
局直属单位人事处长、工资管理人员


35
1
局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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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大同市人民政府令

第51号


  2005年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以下市政府规章:

  一、《大同市污染治理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二、《大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三、《大同市酒类专卖管理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四、《大同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卢森堡经济联盟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

中国政府 比利时—卢森堡经济联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卢森堡经济联盟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
  比利时王国政府—以它自己的名义,并依照建立比利时—卢森堡经济联盟的专约,代表卢森堡大公国政府,
  愿为发展缔约各方间的经济合作,特别是为缔约一方国民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进行投资创造有利条件,
  认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缔结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将能鼓励投资者的积极性,从而为增进缔约各方的经济繁荣作出贡献,
  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在本协定内:
  一、 “投资者”一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
  (一) “国民”,即依照中国法律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 “企业”,即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领土内有住所的经济组织。
  在比利时—卢森堡经济联盟方面系指:
  (一) “国民”,即依照比利时或卢森堡法律,视为比利时或卢森堡公民的自然人;
  (二) 依照比利时或卢森堡法律建立,并在比利时或卢森堡领土内有住所的“比利时或卢森堡法人”,如公司、机构、基金会,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
  二、 “投资”一词系指用于投资或再投资的各种资产和财产,特别是:
  (一) 动产、不动产和其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用益权及类似权利;
  (二) 股票、股份和其他形式的参股;
  (三) 债券、债权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 版权、工业产权、工艺流程、注册商标、商名和商誉;
  (五) 有关堪探、开采和提炼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但上述资产和财产在用于投资时,应符合接受投资缔约一方的法律。
  资产和财产用于投资或再投资的法律形式的改变,不影响其在本协定内“投资”的性质。

  第 二 条
  一、 缔约一方将依照其法律接受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领土内进行投资,并鼓励此种投资。
  二、 缔约一方将依照其法律和法规准许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签订和执行许可证合同、商业管理合同和技术协助合同。

  第 三 条
  一、 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直接或间接投资,享受公平的待遇。
  二、 除非为了维持公共秩序和维护法律而采取必要措施,上述投资在其管理、经营、使用或清算方面受到保护并享受公平的待遇。
  三、 本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待遇和保护,不应低于第三国投资者所享受的待遇和保护。∷摹ⅰ∷淙挥猩鲜龈骺罟娑ǎ鲜龈骺钏龅拇龊捅;そ?
不包括缔约一方依据建
立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经济共同体的条约或为便利边境贸易而给予的优惠。

  第 四 条
  一、 为了安全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缔约一方可对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采取征收、国有化或其他类似措施,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措施是依照国内法律程序所采取的;
  (二) 与对第三国投资和投资者所采取的措施相比,是非歧视性的;
  (三) 并伴有对补偿支付的规定。
  二、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的补偿,将以可兑换货币支付,不无故迟延地付给投资者,并可自由转移。
  三、 如果缔约一方征收在其领土内设立的某企业的资产和财产,而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拥有该企业的资本股份或其他形式的参股,缔约一方将对该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拥有的股份或其他形式的参股,适用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第 五 条
  一、 缔约一方应保证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自由转移在其***投资的财产,尤其是:
  (一) 投资的收益,包括利润、利息、资本收益、红利***费及其他合法收入和财政债权;
  (二) 执行第四条而支付的补偿款项;
  (三) 全部或部分清算投资的所得;
  (四) 偿还正常贷款所需的款项。
  二、 本条第一款所述的转移,不应无故迟延,但应支付通**税款和转移费。

  第 六 条
  一、 本协定第四、五条所述的转移,应按照转移之日接受投资缔约一方适用的兑换率进行。
  二、 在任何情况下,适用的兑换率应是公平的,并包括兑换财务所收取的通常的税款和费用。

  第 七 条
  如果缔约一方或其公共机构根据其对某项投资提供的担保向*国投资者支付了赔偿,缔约另一方承认得到赔偿的投资者的权利*让给了缔约一方或其公共机构。
  缔约一方或其公共机构将以投资者的名义,并在已转让的权利的限度内,通过代位行使原投资者的权利及与之有关的请求权。
 对于上述转让的权利,缔约另一方可向作为代位者的缔约一方提出它对投资者?
哂械姆反求偿权。

  第 八 条
  本协定不妨碍投资者享受其投资所在的缔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或缔约双方均参加的国际协定所给予的更优惠的规定。

  第 九 条
  缔约各方投资者可按专项合同进行投资。
  缔约一方将遵守其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所作的承诺。
  上述专项合同和承诺应符合接受投资缔约一方的法律和本协定的规定。

  第 十 条
  一、 有关投资的任何争议将由缔约一方投资者向缔约另一方提出书面通知,并附有详细的备忘录。
  争议应在尊重接受投资缔约一方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尽可能友好解决。
  二、 本条第一款所述的争议受投资所在国的司法管辖。
  三、 作为第二款的例外,在本条第一款所述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能友好解决时,有关征收、国有化或其他类似措施的补偿额的争议,可按投资者的选择:
  (一) 或提交接受投资缔约一方国内司法解决;
  (二) 或直接提交国际仲裁,而不诉诸其他任何手段。

  第 十 一 条
  对本协定所管辖的所有事项,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享受最惠国待遇。

  第 十 二 条
  一、 缔约双方在解释或适用本协定所产生的争端,应尽可能由缔约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能解决争端,应提交由缔约双方代表组成的混合委员会。该委员会将根据最早提出的缔约一方的要求召开会议。会议的举行不应无故迟延。
  二、 如混合委员会不能解决争端,应根据缔约一方的要求,在其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之日起六个月内,将争端提交专设仲裁庭。
  三、 专设仲裁庭设三名仲裁员。缔约双方应在发出要求仲裁的书面通知后两个月内各委派一名仲裁员。在该两名仲裁员委派之后两个月内,由他们推举一名与缔约双方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国民为第三名仲裁员。后者为仲裁庭首席仲裁员,并须由缔约双方任命。
  四、 如果在要求仲裁的书面通知发出后四个月内,专设仲裁庭尚未组成,且缔约双方间又无任何其他安排,则缔约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国际法院院长任命尚未委派的仲裁员。
  如果国际法院院长是缔约一方的国民,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此项任命,则可请副院长代替之。
  如果副院长是缔约一方的国民,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此项任命,则可请非缔约任何一方国民的国际法院资深法官履行此项任命,并依此类推。
  五、 专设仲裁庭自行质定其程序规则。仲裁庭应依据本协定的规定、缔约双方均参加的处理此类事项的国际协定和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作出裁决。
  仲裁庭的裁决以多数票作出。裁决是终局的,对缔约双方有拘束力。应缔约任何一方的请求,专设仲裁庭应对其裁决作出解释。
  六、 缔约各方应负担其委派的仲裁员的有关费用。任命第三名仲裁员的垫付款和仲裁庭的活动费用,由缔约双方平均负担。

  第 十 三 条
  本协定也适用于在其生效前中国投资者依照比利时王国或卢森堡大公国的有效法律和法规在比利时王国或卢森堡大公国领土内已进行的投资,及比利时或卢森堡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效法律和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已进行投资。

  第 十 四 条
  一、 本协定应于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有效期为十年。
  二、 如缔约任何一方均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效期期满前至少一年,将其终止本协定的意愿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则本协定将不定期延长。
  三、 本协定的原始有效期期满后,缔约任何一方均可随时决定终止本协定,但应至少提前一年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
  四、 对于本协定终止之日前进行的投资,本协定的规定自其终止之日起十年内仍然有效。
  以下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六月四日在布鲁塞尔签订,正本共*每份均用中文、法文和荷兰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比利时—卢森堡经济联盟
  代       表            代        表
    张 劲 夫                德 克 莱 克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