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盲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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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盲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盲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通知


教基〔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我部修订了《全日制盲校课程计划(试行)》、《全日制聋校课程计划(试行)》、《全日制弱智学校(班)课程计划(征求意见稿)》,并更名为《盲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各盲、聋、培智学校应根据新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我们将以新的课程设置实验方案为依据,组织力量研制盲、聋、培智学校课程标准及据新标准编写新的教材。发行和使用时间另行通知。

二○○七年二月二日

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精神,设置聋校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课程设置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义务教育的基本性质,遵循聋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为聋生的持续、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一、培养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时代要求,使聋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具有社会责任感,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能力;具有健壮的体魄、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培养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二、课程设置的原则
  聋校的课程设置要结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精神,充分体现聋教育的特点,以人为本,以德育为核心,加强实践能力培养,以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为宗旨,进一步改革教学内容、教育方式,全面提高聋校教育教学的质量。
  1.均衡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促进聋生全面发展的要求,均衡设置九年一贯的课程,各门课程比例适当,以保证聋生的和谐、全面发展。
  课程设置要注重培养聋生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使聋生在学习过程中,既获得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同时又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合作、学会生存,和形成正确价值观。
  课程设置要按照聋生身心发展规律,积极开发潜能,补偿缺陷,增设具有聋教育特点的课程,注重发展聋生的语言和交往能力。
  2.综合课程和分科课程相结合的原则
  课程设置要坚持综合课程和分科课程相结合,各门课程都应重视学科知识、社会生活和聋生自身经验的整合,加强学科渗透。小学阶段(一~六年级)以综合课程为主,初中阶段(七~九年级)设置分科与综合相结合的课程。
  设置综合课程,一至三年级设品德与生活,四至六年级设品德与社会,旨在适应聋生生活范围逐步扩大、经验不断丰富、社会融合能力逐步发展的需要;四至九年级设科学课,旨在使聋生从生活经验出发,体验探究过程,学习科学方法,形成科学精神;一至三年级设生活指导课,四至六年级设劳动技术课,七至九年级设职业技术课,旨在通过生活实践、劳动实践和职业技术训练,帮助聋生逐步形成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和就业能力。
  增设沟通与交往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沟通与交往课程的内容主要包括:感觉训练、口语训练、手语训练、书面语训练及其他沟通方式和沟通技巧的学习与训练,旨在帮助聋生掌握多元的沟通交往技能与方式,促进聋生语言和交往能力的发展。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技术教育、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等,使聋生通过亲身实践,提高收集与处理信息的能力、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的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并逐步形成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3.统一性与选择性相结合的原则
  课程设置既要坚持面向全体学生,提出统一的发展要求,又要根据各地区、各聋校的实际需要和聋生的个体差异,提供选择的空间。
  学校应创造条件,积极开设选修课程,开发校本课程,以适应社会和学生发展的需要。
  三、课程设置
  见《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表》。注:1.“历史与社会”是综合课程,也可以选择分科课程,可选择历史、地理。
  2.“科学”是综合课程,也可以选择分科课程,可选择生物、物理、化学。
  3.“外语”为选修课程。
  四、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的有关说明
  1.本课程设置表为聋校义务教育阶段一至九年级的课程门类、各年级周课时数、学年总课时数和各门课程课时比例。每门课的课时比例有一定弹性幅度。
  2.每学年上课时间为35周,其中九年级第二学期毕业复习考试时间为1周,实际上课时间为34周。
  3.每周按5天安排教学,每课时一般为40分钟。
  4.晨会、班团队活动、文体活动、心理健康教育等,由各校自主安排。
  5.沟通与交往课程是国家规定的必修课。各校可根据聋生的个体差异和不同的发展阶段,选择适合的教学内容和训练方式。
  6.综合实践活动是国家规定的必修课。综合实践活动的课时,可以与学校安排课程的课时结合使用。各校根据需要,既可以分散安排,也可以集中安排。
  7.信息技术教育,小学阶段为102课时,一般从四年级起开设。初中阶段不少于102课时。有条件的学校可提前开设和增加课时量。
  8.劳动类课程,各校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选择不同的劳动和职业技术教育的内容,也可以结合校本课程,统筹安排。职业技术课程一般以集中安排为宜。
  9.体育与健康课程,应贯彻“健康第一”的原则,可结合相关体育活动,使学生了解一些体育健康知识,但必须充分保证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时间。
  10.外语作为选修课程,各校可根据不同地区和聋生实际选择开设。
  11.各门课程均应结合本学科特点,有机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各种专题教育渗透在相应的课程中进行,不单独安排课时。


盲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特殊教育课程体系”的要求,参照普通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结合视力残疾儿童身心发展特点,设置盲校课程。
  课程设置从视力残疾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构建有中国特色、充满活力的视力残疾儿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为造就高素质劳动者、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奠定基础。
  一、培养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视力残疾学生全面发展,尊重个性发展,开发各种潜能,补偿视觉缺陷,克服残疾带来的种种困难,适应现代生活需要。
  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民族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依法维权;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地认识和对待残疾,具有乐观进取、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立志成才的精神、顽强的意志以及平等参与的公民意识;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学会交流与合作,初步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人生规划意识,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二、课程设置的原则
  为实现上述目标,视力残疾儿童义务教育课程除应遵循普通义务教育课程设置的原则外,还应遵循:
  (一)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
  贯彻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精神,坚持视力残疾儿童教育与普通儿童教育共性的同时,从视力残疾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出发,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调整教育内容、课时数,以达到与普通学校相应的目标,促进视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
  (二)继承、借鉴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结合国情、总结并继承我国各地视力残疾儿童教育的成功经验,立足全面发展、注重潜能开发和补偿缺陷、加强劳动教育、强调适应社会;借鉴与吸收国外视力残疾儿童教育的有益经验,力求教育与医疗、教育与康复、教育与训练、教育与心理辅导等相结合,让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做事、学会共处、学会做人。
  (三)面向全体与照顾差异相结合的原则
  从多数视力残疾儿童的教育需要出发,合理均衡地设置课程,同时针对视力残疾儿童个体间差异,根据地方和学校的实际以及学生的特殊需要,进行适度调整,力求面向全体、因材施教。
  (四)综合课程与分科课程相结合的原则
  依据视力残疾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和学科知识的内在逻辑,整体设置义务教育阶段课程;重视学科知识、社会生活和学生经验的整合;课程门类由低年级到高年级逐渐增加,低年级以综合课程为主,高年级以分科课程为主,同时做好各年级课程之间的衔接与过渡。
  三、课程设置
  (一)课程结构
  整体设置九年一贯的视力残疾儿童义务教育课程,包括国家安排课程和地方与学校安排课程两部分,以国家安排课程为主,地方、学校安排课程为辅;既开设普通学校的一般性课程,也设置必要的特殊性课程。课程内容涉及:人文与社会、语言与文学、体育与健康、数学、科学、艺术、技术、康复、综合实践活动等九个学习领域。
  (二)课程设置
  低、中年级阶段以综合课程为主,高年级阶段设置分科与综合相结合的课程,开设思想品德(低年级开设品德与生活,中年级开设品德与社会、高年级开设思想品德)、语文、数学、外语(三年级开始)、体育与健康、艺术(或分科选择音乐、美工)、科学(高年级或分科选择生物、物理、化学)、历史与社会(或分科选择历史、地理)、康复(低年级开设综合康复,低、中年级开设定向行走,中、高年级开设社会适应)、信息技术应用、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盲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表说明:带*的课程为积极倡导选择的综合课程,条件不足的也可选择分科课程。
  国家将通过制订各科目课程标准来规定各科目课程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四、课程设置的有关说明
  (一)关于课程的实施
  1.本课程方案所规定的课程门类、教学内容、教学要求、课时分配,体现了国家对全日制盲校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是各级教育部门和盲校组织、安排教学活动的依据,制定各科课程标准、编写教材的依据和督导、评估盲校教学工作的依据。在本方案的指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对地方安排课程的设置、课时分配等做出明确规定。调整后的课程方案下发当地盲校严格执行,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2.盲校学制为九年一贯制。
  入学年龄一般与当地普通小学相同,在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放宽。
  盲校每班班额以8—12人为宜,如有视力残疾兼多重残疾学生,班级人数可适当降低。
  每学年上课时间35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由学校视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如学校传统活动、文化节、运动会、远足等。复习考试时间2周(九年级的第二学期毕业复习考试时间增加2周)。
  低年级每天安排6节课,中高年级每天安排7节课。每天安排广播操20分钟;对低视力学生应安排眼保健操,上下午各一次。统筹安排体育课和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体育锻炼时间。
  每节课时原则上为45分钟;低年级阶段,应当在每节课的中间安排5分钟的休息或活动。
  3.盲校对盲生和低视力学生应当实行分类教学。为低视力学生举办低视力班,对于人数不足以编班的低视力学生,可以和盲生混合编班,但应积极创造条件同班分类教学。
  盲校应创建低视力无障碍环境,为低视生配置助视器械、大字课本、适宜灯具等有关设备,学习和使用明眼印刷文字,注意并鼓励低视生利用其剩余视力,并传授有效使用和保护剩余视力的技巧,提高其运用视觉的能力。
  低视力班的教学安排,可参照普通学校课程设置方案,进行适当调整。普通学校可参照本方案对随班就读的视力残疾学生实施特殊教育。
  对于有其他障碍的视力残疾学生,也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给予专门指导。
  4.各门课程均应结合本学科特点,有机地进行思想、道德、环境、心理健康、国防、安全等教育,进行无神论和破除封建迷信的教育以及转变旧习俗、树立新风尚的教育。
  各门课程均应结合本学科的特点,注重调动盲生多重感官参与学习。
  高年级阶段可继续进行定向行走训练。定向行走课程教学应结合盲校寄宿制的特点,安排在学校集体教学之余进行,并注意课上与课外相结合、集中指导与个别矫正相结合。
  盲校应对有个别矫正需要的学生实施个别矫正。
  5.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特长和志愿,高年级时学校可实行分流教学:对于不准备升学的学生,可安排较多的时间进行社会生活和劳动技术教育;对于准备升学的学生,可安排较多的时间学习文化课。在最后一年,应安排必要的时间对学生进行升学、就业的教育和指导。
  (二)关于课程的评价
  1.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学校应根据目标多元、方式多样、注重过程的评价原则,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
  2.学期、学年和毕业的终结性考察、考试是对学生合格水平的考核。要在教育教学的全过程中采用多样的、开放式的评价方法(如行为观察、情景测验、学生成长记录等)了解每个学生的优点、潜能、不足以及发展的需要。
  考试是评价的主要方式之一,考试应与其他评价方式相结合;要根据考试的目的、性质、内容和对象,选择相应的考试方法;通过考试促进每个学生的进步。
  每学期、学年结束时学校要对每个学生进行阶段性的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各学科的学业状况和教师的评语。评语应在教师对搜集到的学生资料进行分析,并与同学、家长交流、沟通的基础上产生。评语应多采用激励性的语言,客观描述学生的进步、潜能及不足。同时要制定明确、简要的促进学生发展的改进计划,帮助学生认识自我,树立自信。
  3.考试、考查采用闭卷、开卷、口试、操作等多种方式,学习成绩评定应采用等级制或评语制,不得将学生成绩排队、公布。
  4.考核要全面,通过对学科知识和能力的考核,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和特长的发展。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命题必须依据国家课程标准,杜绝设置偏题、怪题,要采用形式多样的考试方式,使学生在考试中有展示特长和潜能的机会。
  参加当地初中毕业、升学统一考试时,考试时间为普通考试时间的1.5倍,对视力残疾学生不可感知或超出视力残疾学生能力的题,原则上按得分题的比例折算弥补追加。
  5.参加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确定考试科目和命题考试合格即准予毕业。


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特殊教育课程体系的要求,设置培智学校课程。课程设置应体现先进的特殊教育思想,符合特殊教育的基本规律和特点,遵循智力残疾学生身心发展规律,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为智力残疾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一、培养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社会文明进步要求,使智力残疾学生具有初步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具有初步的社会公德意识和法制观念;具有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具有基本的文化科学知识和适应生活、社会以及自我服务的技能;养成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成为适应社会发展的公民。
  二、课程设置的原则
  1.一般性与选择性相结合
在课程设置方案中,尊重智力残疾学生的教育需求,通过一般性课程来满足其生理、心理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最大限度地开发他们的潜能;同时,通过选择性课程来满足学生的个别化需求,促进他们多方面的发展。
  2.分科课程与综合课程相结合
  在课程组织形式上,分为分科课程和综合课程,力求既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基本规律和认识理解事物的普遍特点,较全面满足学生的一般性需求;又促进学生对知识的整体理解和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鼓励学生学以致用,把所学知识运用到解决实际生活问题的实践中。
  3.生活适应与潜能开发相结合
  在课程功能上,强调学生积极生活态度的养成,注重对学生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与训练,关注学生潜能的开发,培养学生的个人才能。
  4.教育与康复相结合
  在课程特色上,针对学生智力残疾的成因,以及运动技能障碍、精细动作能力缺陷,言语和语言障碍、注意力缺陷和情绪障碍,课程注意吸收现代医学和康复技术的新成果,融入物理治疗、言语治疗、心理咨询和辅导、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等相关专业的知识,促进学生健康发展。
  5.传承借鉴与发展创新相结合
  在课程开发上,继承我国特殊教育取得的成功经验,借鉴国内外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的先进理论和成功实践,结合智力残疾学生教育教学实际,通过探索、总结、发展和创造,不断调整、修改和完善课程,使课程更适合智力残疾学生的需要和发展。
  6.规定性与自主性相结合
  在课程实施中,各地在使用国家课程方案时,可根据当地的社会、文化、经济背景,社区生活环境以及学生在这些环境中的特殊需求,开发校本课程,体现课程的多样性。
  三、课程设置
  表1培智学校课程计划表(节)表2培智学校课程设置及比例(%)表
  四、课程设置的有关说明
  1.本课程方案(简称“方案”下同)立足于智力残疾学生的发展需求,根据课程设置的原则,注重以生活为核心的思路,整体设计九年一贯的培智学校课程体系。方案充分考虑了智力残疾学生的需求和特点,构建了由一般性课程和选择性课程两部分组成的培智学校课程体系。一般性课程体现对学生素质的最基本要求,着眼于学生适应生活、适应社会的基本需求,约占课程比例的70%~80%;选择性课程着眼于学生个别化发展需要,注重学生潜能开发、缺陷补偿(身心康复),强调给学生提供高质量的相关服务,体现学生发展差异的弹性要求,约占课程比例的30%~20%。两类课程的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2.一般性课程为必修课,设置以下六类科目:
  生活语文——着眼于学生的生活需要,以生活为核心组织课程内容,使学生掌握与其生活紧密相关的语文基础知识和技能,具有初步的听、说、读、写能力;针对智力残疾学生的语言特点,加强听说能力的训练,把传授知识与补偿缺陷有机结合,使学生具有基本的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形成良好的公民素质和文明的行为习惯,为其自理生活和适应社会打下基础。
  生活数学——以帮助学生形成和掌握与生活相关的简单的数的概念、数的运算、时空认识、以及数的运用,学习运用简单的运算工具等为课程内容。培养学生具有初步的计算技能、初步的思维能力和应用数学解决日常生活中一些简单问题的能力。
  生活适应——以提高学生的生活能力为目的,以学生当前及未来生活中的各种生活常识、技能、经验为课程内容。培养学生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简单家务劳动能力、自我保护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使之尽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公民。
  劳动技能——以培养学生简单的劳动技能为主,对学生进行职前劳动的知识和技能教育。通过劳动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一定的劳动知识与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具备一定的社会适应和职业适应能力。
  唱游与律动——课程将音乐律动与舞蹈、游戏相结合。通过音乐教学、音乐游戏和律动训练培养和发展学生的听觉、节奏感和音乐感受能力,补偿学生的认知缺陷,提高学生的动作协调能力,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发展。
  绘画与手工——通过绘画和手工技能的教学和训练,培养和发展学生的视觉、观察、绘画、手工制作能力,发展学生的审美情趣,提高其审美能力。
  运动与保健——以提高学生的运动能力,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为主。通过体育运动,提高学生的大肌肉群活动能力、反应能力和协调平衡能力,刺激大脑肌能的发展。提高安全意识和运动中的自我保护能力。学习基础的卫生保健、维护健康、防治疾病的知识和方法,培养积极锻炼身体的习惯和良好的卫生习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3.选择性课程是学校根据当地的区域环境、学校特点、学生的潜能开发需要而设计的可供学生选择的课程,有四类科目,课时可弹性安排。
  信息技术——以学习简单的通讯工具运用、计算机操作、互联网络运用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为主。帮助学生运用信息技术更好地适应生活和社会发展,提高生活质量。一般在高年级设置。
  康复训练——根据学生生理和心理的发展需求,以及在运动、感知、言语、思维和个性等方面的主要缺陷,结合学生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定,有针对性地进行各种康复训练、治疗、咨询和辅导。课程力求使学生的身心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康复,受损器官和组织的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得到提高。
  第二语言——在学生已有语言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的特点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可选择学习第二语言,如:地方语言、民族语言、普通话以及简单的外语等;对不能使用语言的学生也可以采用其它非语言的沟通方式或沟通辅具。
  艺术休闲——通过程度适宜的音乐、舞蹈、美术、工艺等多种艺术活动,使学生尝试学会感受美和表现美,丰富、愉悦学生的精神生活;学习若干种简单的休闲方式,陶冶学生的生活情趣和生活品味,提高智力残疾学生的生活质量。
  校本课程——学校可根据地域特征、社会环境、经济文化发展的特点,以及学生实际生活需要,设置和开发的具有本校特点的课程。课程的开设应当充分利用和挖掘学校与地方的课程资源。
  4.每学年上课时间为35周,社会实践时间活动为2周,机动安排时间为2周(用于远足、参观、运动会、艺术节等)由学校视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为13周。
  1~6年级每周总课时量不超过30节,7~9年级每周总课时量不超过32节。
  5.每节课上课时间一般为35分钟,可根据学生的年龄、智力残疾程度和课程的性质进行适当调整。
  6.每天安排15分钟晨会,进行专题教育活动;每天安排30~40分钟眼保健操、广播操和体育锻炼活动时间,保证学生每天有不少于一小时的课外活动时间。每周安排2课时班队活动或综合实践活动(建议低年级安排综合实践活动,高年级安排班队活动),高年级可安排2课时课外兴趣活动。
  7.学校应全面推进个别化教育,为每个智力残疾学生制订和实施个别化教育计划。应将课堂教学与个别教育训练相结合,针对学生的个体需要安排一定时间的个别训练,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补救教学,满足不同学生的发展需求。
  8.课程评价
  ⑴构建多元化的课程评价体系
  建立多元化、科学的课程评价体系,发挥评价的诊断、激励、导向功能,采用多样化的评价方法,促进学生、教师、学校在不同层面的发展。
  ⑵评价应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评价的内容要有助于智力残疾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应根据培养目标与学生的实际情况,整体设计社会性与情感、认知、语言、自理和运动等多方面的评价内容,全面反映学生的学习经历和成长轨迹。
  ⑶评价应促进课程建设与发展
  评价应促进学校高质量实施课程。学校课程计划及其可行性,课程安排的适切性,课程管理的合理性、有效性,个别化教育计划的科学性,以及学校特色课程开发的针对性等都应成为学校课程评价的重要内容。
  ⑷建立学校、家长和社会共同参与的评价制度。
  学校应积极收集各方面对课程实施的意见与建议,提高教师、家长参与课程实施与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学校评价与社会评价有机结合。要积极宣传培智学校课程改革,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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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3〕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拟订的《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



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市环保局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为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污者)。
  二、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下简称为总量控制),是指通过实施区域环境容量总量控制和目标总量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将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在规定的限度内,使我市各流域、区域的水环境质量和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划目标的一种污染控制方法。
  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包括化学耗氧量(CODCr)、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烟尘、工业粉尘和工业固体废弃物。
  根据不同环境功能区要求和环境管理需要,各地可相应增加排污总量特征控制指标,以改善当地环境质量。增加的排污总量特征控制指标需得到上级环保、计划部门的认可。
  三、杭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总量控制工作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全市总量控制计划的实施。
  市计划、经济、建设、农业、林水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参与全市总量控制工作的管理。
  各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环保局所属各城区环境保护分局、各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统称各区、县(市)环保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总量控制工作实施管理,监督本辖区总量控制计划的实施。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总量控制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环境保护中长期计划,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逐步削减各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五、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等部门,根据本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要求,结合经济技术条件和环境状况,确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拟定中长期总量控制计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六、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等部门,商区、县(市)人民政府,拟定全市年度总量控制计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全市年度总量控制计划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环境保护目标,满足环境功能区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符合重要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计划要求,考虑到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环境质量现状的差异,包括各地区的排污总量申报及核准情况。
  七、总量控制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适用对象、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和削减时限要求等。
  八、各区、县(市)环保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计划,负责编制本辖区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需要削减排污量的排污者,每一排污者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削减时限及保证措施等。
  下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不能高于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
  九、各区、县(市)环保部门依据以下原则编制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一)符合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进入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排污者,按照国家水污染物综合排放三级标准审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三)满足所在地区环境功能区的要求;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的要求;
  (五)鼓励排污者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
  (六)符合排污者实际状况的排污申报材料和总量指标申请材料。
十、符合下列条件的排污者为总量控制的重点单位,必须纳入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一)市控以上重点污染源;
  (二)区、县(市)控重点污染源;
  (三)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厂(场)等各类集中式污染物处理(置)设施;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五)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特殊敏感区域内需进行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
  各区、县(市)环保部门根据环境管理需要,报经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增加上述范围以外的总量控制重点单位。
  总量控制重点单位名录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十一、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前,各区、县(市)环保部门应将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
  排污者对实施方案确定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提出复核申请。各区、县(市)环保部门应于接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十二、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规定,以发放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形式将总量控制指标分配给本辖区内的排污者。
  十三、排污者应当按照各级环保部门的要求,在排污申报的基础上,按期如实申请年度排污总量指标。各级环保部门根据排污者的生产规模、工艺状况、污染控制状况,结合上年度总量控制情况,核定该排污者计划排放总量(包括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
  各级环保部门的核定总量不应大于排污者的申请总量,并作为该单位排污总量收费的依据。
  十四、对经环保部门核定总量后的排污者,核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按照《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十五、各级环保部门应将总量控制纳入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建立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申请和核定制度。
  环保部门根据年度总量计划目标的要求,在审查建设项目时,核定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切实控制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
  十六、建设项目在向环保部门递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同时,应提出总量指标申请。环保部门根据以下原则核定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一)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当地的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
  (二)建设项目应当严格遵从“以新带老、总量减少”,“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的原则;
  (三)项目完成后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国家或行业的排放标准;
  (四)项目建成后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符合环境功能区的要求;
  (五)建设项目生产工艺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
  (六)有总量指标来源。
  十七、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取得总量指标。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建设项目,在总量分配余额中仍无法解决指标的,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的方式获取总量指标,但必须保持该区域排污总量的动态平衡。
  十八、排污者发生改制、改组、兼并和分立的,应当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核发或变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分立出来的排污者总量指标应当从分立前的排污者指标中核减;合并后的排污者总量指标不得大于合并前各排污者的总量指标之和。
  转产、破产、关闭的排污者,其总量指标由实施分配的环保部门收回。按政府规定实施搬迁的排污者,其总量指标经环保部门批准后可予以保留。
  十九、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本地区总量控制任务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采取调整产业结构、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推行清洁生产、加大污染防治力度等措施,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保证本辖区环境质量按计划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总量控制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各区、县(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由同级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二十一、各区、县(市)环保部门有权对所辖行政区内各部门及排污者执行总量控制情况进行检查,依法采取行政管理措施。
  排污者有义务接受环保部门的检查,按环保部门的要求,定期如实上报本单位的排污情况及其它有关资料。
  二十二、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对总量控制重点单位上报的数据进行核实,建立台帐、录入信息数据库,实行规范化管理。并将其作为年度总量控制考核、下年度总量指标分配及排污总量收费的依据。
  排污者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的核定工作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执行。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监测制度》的要求,对总量控制重点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定期实施统一的监视性监测。《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监测制度》由市环境保护局另行制定。
  二十三、排污者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环保部门确定的总量控制重点污染源应当逐步在主要排污口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并按有关规定与环保部门自动监控网络联网,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连续自动监控。
  排污者应当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正常运转和联网,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按规定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正常运转情况下在线监测取得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作为该单位总量控制管理的依据。
  二十四、排污者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规定排放主要污染物。禁止无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单位排放污染物。
  建设项目在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之前不得投入生产或运行。
  二十五、排污者减排或停排污染物的,应当提前5日向核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环保部门备案。因减排或停排留出的总量指标,仍然由排污者所有,但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的污染物排放,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排放的,经市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准后,可以不计入总量控制指标。
  二十六、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者停止排放污染物、削减排污总量等。
  二十七、排污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依据《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或其它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环保部门规定如实申报污染物排放情况或申请排污总量指标;
  (二)未取得总量指标擅自投入生产经营;
  (三)未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规定排放主要污染物;
  (四)未按规定和标准设置规范化排污口或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仪器或自动监测设备仪器未正常运转;
  (五)应当重新申请核发、变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而未重新申请核发、变更;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指标,经限期治理逾期仍未完成。
  二十八、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将作为区域行政领导任期政绩的重要考核依据。
  总量控制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区域总量控制计划执行情况、总量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等。
  二十九、区、县(市)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制定总量控制计划或实施方案,或在制定总量控制计划和实施方案中弄虚作假或有失职行为,造成总量控制计划和实施方案严重失实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区、县(市)人民政府对超过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的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违法予以批准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十、负责总量控制管理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核定总量控制指标或发放许可证;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
  三十一、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三十二、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编制2005年烟草行业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编制2005年烟草行业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烟草行业科技进步,保障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国家烟草专卖局决定组织编制《2005年烟草行业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以下简称项目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指导思想
贯彻2005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2005年科技工作的总体思路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式卷烟发展方向,以烟叶可持续发展和中式卷烟品牌培育为基点,重点开展品种选育、特色工艺、调香技术、降焦减害4个战略性课题研究,并做好优质烟叶生产科技示范基地建设等相关领域的技术研究工作,全面构筑中式卷烟核心技术,提高我国卷烟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卷烟生产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项目申报研究方向
1.重大战略性课题研究。
品种选育:坚持“以常规育种为主、高新技术育种为辅,以国内育种为主、引种为辅,以应用开发研究为主、基础研究为辅,以烤烟为主、晾晒烟为辅”的烟草育种工作原则。以基因图谱分析研究和新品种选育为主线,开展基因组测序和图谱构建研究,开展新品种选育和品种配套技术研究。
特色工艺:以突出中式卷烟香气风格和口味特征、提升烟叶原料使用价值、实现卷烟设计系统化和加工精细化、控制智能化、生产集约化为目标,开展卷烟工艺技术深化研究及配套装备研制,构筑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式卷烟加工技术.
调香技术:以提高企业调香技术水平、增强卷烟加香加料的针对性、提高企业对烟用香精香料的调控能力为目标,开展香精香料基础性研究、规律性研究以及应用性研究,在卷烟保润、增香、提高舒适性等方面取得技术突破,构建烟用香精香料的技术平台和人才平台,培育中式卷烟代表品牌。
降焦减害:以关注公众健康、促进和谐发展、维护消费者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宗旨,把握“高香气、低焦油、低危害”原则,深入开展降低卷烟烟气主要有害成分技术及综合降焦技术研究,在生物材料、生物技术、中草药开发利用等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方面取得突破,构筑降焦减害综合配套集成技术平台,培育中式卷烟代表品牌。
2.相关领域研究。
围绕烟叶可持续发展和中式卷烟品牌培育这一基点,继续做好优质烟叶生产科技示范基地建设,进一步提高烟叶的香气质、香气量,改善烟叶的内在化学成分,缩小烟叶等级之间的质量差距;继续开展再造烟叶、环保材料、现代物流、烟机设备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并加强管理方面的软科学研究。
三、项目申报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方向。
2.有创新的学术思想,科学、可行的研究路线或技术方案。
3.有明确、先进的研究目标,研究重点突出,能针对烟草行业发展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及科技自身发展的需求,开展多学科综合研究和学科交叉研究,力戒低水平重复。
4.有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和一支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信誉良好、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提倡以国家级、行业级烟草企业技术中心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科研人员与行业内外科研院所、大学、科技型企业横向结合,形成“产学研”联合研究体,体现联合、协作和集成优势。
5.国内外具备良好的研究条件、能充分利用现有的研究基础和工作基础开展研究工作的实验室或个人。
6.项目主要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学术背景应与项目的研究方向密切相关,每位科研人员原则上只能作为1个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申报项目,最多不能超过2个。国内外具有博士学位的科研人员申报项目优先。
四、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申报须书面申报和网上申报同步进行,两种申报材料应保持内容一致。
2.书面申报须填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书),同时提供由中国烟草科技信息中心或省级以上科技信息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申报书格式可在“国家局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系统网址:http://ec.tobacco.com.cn/kjsinfo)的“下载专区”下载。书面申报材料一式10份,A4纸装订。
3.网上申报须通过“国家局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前请从“下载专区”下载操作说明书并详细阅读。
五、项目申报程序
1.烟草系统内单位,须将项目书面申报材料报送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或工业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签章,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或工业公司科技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
2.烟草系统外单位,须将项目书面申报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或工业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审批签章后方可报送。
3.国家烟草专卖局机关各部门和单位、郑州烟草研究院、青州烟草研究所、国家烟草栽培生理生化基地、中国科学院、中国科技大学以及国外科研机构等可直接将项目书面申报材料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
六、项目申报注意事项
1.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为项目受理单位。
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2号楼(100053);
联系人:刘征骁、苏建东、王德平;
电 话:010-63605719、63601389、63605701;
传 真:010-63605487;
网上申报咨询电话:0371-7672232(范英丽);
e-mail:wangdp@tobacco.gov.cn。
2.项目申报集中受理时间为2005年3月21日—31日;申报截止日期为3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七、项目计划的编制
1.项目申报。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即科技项目招标(或邀标)和承担单位申报两种方式。科技项目招标书另文下达。
2.形式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在受理截止期后一个月内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项目汇总后提交专家评议。
3.专家评议。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按学科分组评议,必要时,请项目申报单位进行质询答辩。科技教育司根据专家评议意见,召开司务会初审并编制2005项目计划(草案)。
4.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审议。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将2005年项目计划(草案)提交科技委委员审议,并根据审议意见,编制2005年项目建议计划.
5.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会议批准并正式下达。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将2005年项目建议计划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会议讨论。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会议批准后形成《项目计划》并印发下达。
6.签订合同并拨款。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计划》及时填报项目合同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审定后签订合同并拨款。






二〇〇五年二月十七日

   附 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972&pic_id=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