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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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市场运行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和商务部印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商运发[2005]351号),进一步加强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商务部决定建立《中国应急商品数据库》,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应急商品。应急商品包括大米、面粉、食用油、蔬菜、食盐、饼干、方便面、矿泉水、帐篷、毛毯、毛巾被、蚊帐、发电机、应急灯、对讲机、净水器、清洁用品17个品种。
二、确定应急商品重点联系企业。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供应能力强、规模大、信誉好、自愿承担应急商品供应任务”的标准,每种应急商品确定两家生产企业作为商务部应急商品重点联系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紧急调运应急商品时,重点企业必须能按照商务部门的要求生产、销售、运输应急商品。
三、建立《中国应急商品数据库》。《中国应急商品数据库》主要采集应急商品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商品产销动态信息(具体内容见附件)。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2005年9月30日前,将确定的重点企业名单和基本情况表报商务部。为了及时掌握企业应急商品的有关情况,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20日前填报《商务部应急商品重点联系企业基本情况年报表》(附件一),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填报《商务部应急商品重点联系企业产销情况季报表》(附件二)。遇有企业资产关系、库存量、生产能力等主要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报告。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确定应急商品重点联系企业、建立《中国应急商品数据库》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企业填报信息,确保数据全面、真实、准确,切实保障应急商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联系人:丁书旺,贾尧苏
联系电话:85226362,85226413,85226378(传真)
特此通知。
附件:1.商务部应急商品重点联系企业产销情况年报表 http://www.mofcom.gov.cn/accessory/200510/1129019241742.xls
2.商务部应急商品重点联系企业产销情况季报表
http://www.mofcom.gov.cn/accessory/200510/1129019316136.xls

商务部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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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级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级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08〕3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级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县要结合实际,建立县级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参照此办法,切实做好司法救助工作。

二00八年十二月五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州级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阿坝州州级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司法救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建立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的意见》和《四川省省级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阿坝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救助工作旨在落实司法为民,化解矛盾纠纷,协助解决州级政法部门办理的案件(包括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的实际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州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州级政法部门按规定实施的司法救助支出。

  第四条 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由州委政法委和州财政局共同管理,州级政法部门使用。必要时,州委政法委也可作为特殊救助主体实施司法救助。

  第五条 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州级政法部门实施的专项司法救助;

  (二)管用分离原则。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由州委政法委负责审批,州级政法部门作为司法救助主体按规定使用;

  (三)小额救助原则。司法救助一般不超过3 万元,特殊情况需放宽的应从严审批;

  (四)及时救助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司法救助;

  (五)一次性救助原则。对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不重复救助。

第二章 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的救助对象为州级政法部门办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确需救助的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七条 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刑事案件中,因犯罪行为致被害人或其赡养、扶养、抚养的直系亲属遭受严重的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二)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确无履行能力,致案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生活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三)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造成严重的生活困难,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四)州级政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一定过错或瑕疵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但依法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当事人生活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五)涉法涉诉信访人不服处理决定长期信访,反映的问题有一定合理性,生活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愿意接受救助并息诉罢访的;

  (六)其他确需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 州级政法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或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查明当事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经集体研究决定报请司法救助的,填写《阿坝州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审批表》(附表1),附包括救助对象的书面申请、基本情况、案件情况、救助理由和救助金额等内容的专题书面报告及救助对象所在地的村镇、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出具的其生活严重困难、需要救助的证明材料,先由县委政法委审核后报州委政法委审批。

  第九条 对州级政法部门的救助意见,州委政法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审查决定是否救助,核定救助金额。

  第十条 经州委政法委批准的司法救助项目,由救助主体将州委政法委审定的《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州财政局,由州财政局审核后直接将资金预算下达各救助主体。

  第十一条 各救助主体收到州财政局核拨的救助资金后应及时通知救助对象到指定地点领取。各救助主体应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救助资金发放工作,同时填写《阿坝州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发放记录表》(附表2),作为财务处理的依据。根据第七条第五项实施司法救助的,受助人应书面承诺息诉罢访。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先期垫付的执行救助资金,要明确告知当事人款项的性质及执行款到位后须优先收回等内容,做好记录交当事人签名确认。执行机关要加大案件的执行力度,不得拖延或停止案件执行。执行到位后,执行机关应及时向州委政法委报告备案,并将收回的先期垫付救助资金直接上交州级金库。

  第十三条 州级政法部门在本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州委政法委报送年度各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州委政法委汇总年度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州财政局备案。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州委政法委、州财政局、州审计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司法救助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违反规定的,依照情节轻重,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会同州委政法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阿坝州州级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审批表

( 年度)

申报单位: 序号:
救助对象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


住址

联系

电话


案件名称

及文号


案情

简述


申报

理由


拟救助金额(元)


申报单位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州委政法委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本表一式三份,经州委政法委审定后,两份退申报单位(其中一份由申报单位报州财政局核拨资金),一份留州委政法委存档备查。





附表2

阿坝州州级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发放记录表

( 年度)

发放单位: 序号:

案件名称及文号


司法救助资金

审批表编号


救助对象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


住址

联系

电话


救助金额(元)


救助对象签名
年 月 日

救助金发放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填报说明:本表一式三份,申报、使用单位发放救助资金后,一份留存本单位作入账依据,其余两份分别送州委政法委和州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意大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联合声明


(签订日期1998年6月9日 生效日期1998年6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对双方在政治、经贸、科技和文化等领域的关系良好发展表示满意,愿意本着真诚伙伴的精神促进两国在各个领域的关系得到有机、长期的发展。

 一、双方认为,当前国际形势发生着深刻变化,国家间关系正在调整,世界多极化趋势加速发展。这有助于产生国际关系的新活力,逐步使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即大、中、小国共同迎接二十一世纪的挑战。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国家间相互依存程度不断加深。各种区域性、洲际性的合作不断发展。此外,双方认识到危险与不平衡依然存在,愿本着相互合作的精神,决心予以面对和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愿共同努力,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共同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二、双方强调,中国和意大利在地区和世界事务中负有重要责任,双方在联合国和其它国际组织中加强磋商与合作不仅符合双方的利益,而且有利于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双方将致力于建立亚欧新型伙伴关系,进一步加强在国际上的磋商与合作,积极推动中国与欧盟开展对话。就联合国事务、安全与裁军、核扩散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危险、控制武器出口等有关重大国际问题经常、深入地交换意见,并就可能危及世界安全与稳定的危机进行磋商。双方确认支持联合国的行动,并愿意为联合国旨在提高效率、增加透明度和加强民主化改革发挥积极作用。

 三、双方认为,保持两国领导人的密切接触和经常性联系,对于加强相互了解,促进双边关系继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愿意加强两国的往来与对话:
  (一)两国政府首脑定期会晤;
  (二)两国外长至少每年会晤一次;
  (三)两国副外长或高级官员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定期进行磋商;
  (四)直接参与商讨和执行双边合作项目的两国有关技术部门的高级官员定期进行会晤;
  (五)发展议会以及地方政府负责人之间的关系,促进地方部门间多种形式的合作。

 四、双方高度重视双边经贸关系,认为这是中意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意两国经济互补性很强,合作潜力很大。双方同意进一步共同努力,扩大和深化双边贸易、工业和金融方面的合作,切实执行中意经济合作协定,进一步发挥中意经贸混委会作为推动、协调和监督双边经济合作机构的作用,特别应该强化混委会在确定和研究旨在进一步加强中意经济合作的特定领域和具体建议的应有职能。双方将继续推动大型工业企业的合作,同时也将积极鼓励中小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双方还将扩大在科技、文化、教育、艺术等领域的相互交流与合作。
  双方相信,在两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努力下,中意友好互利合作关系一定会得到全面、持续、稳定的发展,并结出丰硕的果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代表
        王英凡          帕特里齐亚·托娅
        (签字)           (签字)

                        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