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做好2001年关停小钢铁厂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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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做好2001年关停小钢铁厂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运行[200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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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做好2001年关停小钢铁厂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冶金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0号)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公布第一批关停小钢铁厂名单的通知》(国经贸冶金[2000]522号)、《关于公布第二批关停小钢铁厂名单的通知》(国经贸冶金[2000]1089号)等文件精神,为了切实做好2001年关停小钢铁厂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1年关停小钢铁厂工作目标

  (一)对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冶金[2000]522号[详见本网2000年8月2日(一)、3日(二)消息]文公布的河北省滦南县滦粤钢铁有限公司等第一批50户小钢铁厂按要求实行关停。

  (二)对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冶金[2000]1089号[详见本网2000年11月20日消息]文公布的天津市特殊钢厂等第二批53户小钢铁厂及3户铁合金和铸造厂中还未按要求关停的,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要落实具体措施,提出2001年关停进度安排。

  (三)继续对拥有以下生产设备的其他小钢铁厂依法予以关停:

  土焦生产设备(含改良焦生产设备)和土烧结生产设备、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烧结机,5O立方米以下(含50立方米)的小高炉,公称容量10吨以下(含10吨)的小转炉(含侧吹转炉)、小电炉(机械行业生产铸钢件的小电炉除外),3200千伏安以下(含3200千伏安)铁合金电炉,1998年产钢10万吨以下(含10万吨)的小炼钢厂,横列式小型材、线材轧机年产量10万吨以下(含10万吨)的小轧钢厂。

  坚决取缔生产地条钢或开口锭的其他炼钢设备。

  (四)生产热烧结矿的烧结机,100立方米以下(含100立方米)小高炉,公称容量15吨以下(含15吨)小转炉,年产普碳钢30万吨以下(含3O万吨)的小炼钢厂,横列式小型材、线材轧机年产量25万吨以下(含25万吨)的小轧钢厂要在2002年底前关停。

  二、2001年关停小钢铁厂主要措施

  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加大依法取缔、关停小钢铁厂工作的力度,务求取得实效。主要措施是:

  (一)凡属上述取缔、关停范围内的在建小钢铁厂,立即停止建设。

  (二)凡属上述取缔、关停范围内的工艺设备和设施,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设备制造单位不得生产,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建设施工。对违反这一规定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分别对设计、生产、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三)属上述取缔、关停的小钢铁厂,煤炭、石油部门不得为其提供煤炭、燃油;电力部门不得为其提供电力;金融机构不得为其提供贷款;铁路、公路、水运等运输部门不得为其提供运力。

  (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收回其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小钢铁厂关停后,设备要就地拆除报废,不得出租、变卖和易地使用。

  (六)凡属上述取缔、关停的小钢铁厂,要在省、地、市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上公告,进行舆论监督。

  (七)对小钢铁厂关停后的善后问题,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投资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职工的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

  (八)关停小钢铁厂工作,必须由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关停小钢铁厂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应明确自己的责任,要成立相应的关停小钢铁厂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制定具体的关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请将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的人员名单、通讯联络及工作计划及时报送国家经贸委。

  (九)凡不按规定取缔、关停小钢铁厂的地区,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停止审批该地区钢铁企业新的技改、基建项目。

  (十)请各地经贸委接此通知后,将第一批小钢铁厂关停情况和第二批关停进度安排情况尽快报送国家经贸委,以后按季度报送国家经贸委、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国家经贸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对关停小钢铁厂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二000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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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危化字[2004]71号

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工作,现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六月八日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1 适用范围

  1.1本导则规定了烟花爆竹(含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引火线)生产企业安全评价的程序、内容。

  1.2本导则适用于安全评价机构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也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2004年5月17日)

  GB10631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GB10632 《烟花爆竹抽样检验标准》

  GB11652 《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GB50161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安全评价通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技装字[2003]37号)

  3 定义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特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判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程度。

  产品级别:是指《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中的A、B、C、D级。产品类别:包括喷花、旋转、旋转升空、升空、吐珠、小礼花、线香类、摩擦类、造型玩具、烟雾类、小礼花弹、爆竹、礼花弹、组合烟花、其它。

  资料审核:依照文件资料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的审核。

  现场评价: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有计划、系统性的现场验证和检查。

  4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内容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4.2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烟花爆竹抽样检验标准》、《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4.3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5 评价程序

  5.1 委托

  5.1.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自主选择具有规定资质的评价机构提出安全评价委托要求。

  5.1.1.1 评价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评价资质。

  5.1.1.2评价机构根据委托方的委托,依照本导则的要求,对委托方的安全生产条件实施评价并作出安全评价报告。

  5.1.1.3评价机构应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5.1.1.4 评价机构应保守委托方的商业秘密。

  5.1.2委托方与安全评价机构签订安全评价委托书或合同,并提供下列相关的资料:

  a) 委托方的基本情况。

  b) 工厂平面布置图,安全设施名录。

  c) 产品范围(包括产品级别和产品类别)。

  d)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

  e) 相关人员培训资质证明。

  f) 安全管理制度。

  g) 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证明。

  h)特种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i)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j)主要产品烟火药剂安全性能检测报告。

  k)主要产品的技术文件(产品结构图、药物成份表、工艺规程、产品标准)。

  l)工房,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和工具,消防设施和设备、化工原材料清单。

  m)事故记录和隐患整改记录等其他相关资料。

  5.2 资料审核

  5.2.1 评价机构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要求,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资料是否完整、准确。资料审核的内容见附录1。

  5.2.2 评价机构应将资料审核的情况反馈到委托方,以便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5.3 现场评价

  5.3.1制定现场评价计划。

  5.3.2 实施现场评价计划。

  5.3.2.1根据现场评价实际情况,辩识危险、有害因素,分析、预测危险、有害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

  5.3.2.2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划分评价单元。

  5.3.2.3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总体布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内容见附录2。

  5.3.2.4根据评价单元的划分,对每个评价单元/车间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见附录3。

  5.3.2.5针对危险、有害因素及现场检查的结论意见,对现场设施、装置、防护措施和管理措施进行评价。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部分应采用其他定量评价方法进行针对性评价。

  5.3.2.6提出安全对策和措施建议。

  5.3.3 对提出的对策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复查,确认整改符合要求。

  5.4 提出安全评价结论

  5.4.1安全评价结论分为下列三种:

  a)符合安全条件;

  b)基本符合安全条件;

  c)不符合安全条件。

  5.4.2 提出安全评价结论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a)资料审核的结论意见。

  b)总体布局现场检查的结论意见。

  c)评价单元(车间)现场检查的结论意见。

  d)采用其他定量评价方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价的结论意见。

  5.4.3提出资料审核的结论意见、总体布局和评价单元(车间)现场检查的结论意见应遵循下列要求:

  a)类别栏标注“A”的,属否决项。类别栏标注“B”的,属非否决项。

  b)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为符合安全要求。

  c)A项中有一项不合格,为不符合安全要求。

  d)B项中有6项以上不合格的,为不符合安全要求;B项不合格的在6项或6项以下,为基本符合安全要求。

  e)对A、B项中的不合格项,均应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必须由评价机构认定,能基本达到安全要求的,也视为基本符合安全要求。

  5.5 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5.5.1安全评价概述。

  5.5.1.1安全评价的目的。

  5.5.1.2安全评价的原则。

  5.5.1.3安全评价的依据。

  5.5.1.4安全评价的范围。

  5.5.2企业的基本情况。

  5.5.3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辩识与分析。

  5.5.3.1 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方法。

  5.5.3.2 原料、成品、半成品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5.5.3.3 重大危险源辩识与评价。

  5.5.3.4 工艺过程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5.5.3.5 主要设备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5.5.4 资料审核、总体布局和评价单元/车间现场检查情况。

  5.5.5综合分析评价。

  5.5.5.1 评价方法的选择。

  5.5.5.2 评价单元的划分。

  5.5.6 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5.5.7 整改情况的复查情况。

  5.5.8 安全评价结论。

  5.5.9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资料审核表、总体布局和评价单元/车间现场检查表。

  5.5.10安全评价报告还应载明下列情况:包括委托单位、评价单位、项目负责人、评价机构负责人、评价人员、报告编制人、报告审核人、报告编制日期等。

  5.5.11 安全评价报告应内容全面,条理清楚,数据完整,查出的问题准确,提出的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附录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资料审核表


  企业名称:

  审核结论意见:

  评价机构:

  评价人员:

  审核日期: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资料审核

序号
项目
审核内容
类别
审核记录
审核意见

1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A



原材料、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机构
B



应急救援组织
A



2







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上岗资格证
A



特种作业人员、危险工序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上岗资格证
A



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A



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上岗资格证
B




3







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A



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A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B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A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A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A



安全检查制度
A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A



安全操作规程
A



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A



不合格产品处置和跟踪制度
B



技术管理制度、产品管理文件
B



烟火药安全性检测
A



原料购买、入库验收制度
A



余药、废药安全处置制度
A



设施和环境因素影响安全生产的规定
A



安全目标管理与奖惩制度
A



应急救援预案
A



危险工房和车间的安全管理制度
A



4
技术资料
设计说明书
B



厂房平面布局图
A



工房、库房施工设计图
B



化工原料、产品、半产品质量检测检验资料
B








  附录2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总体布局现场检查表


  企业名称:

  检查结论意见:

  评价机构:

  评价人员:

  审核日期: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总体布局现场检查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类别
实际情况
检查意见

1




选址是否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并应避开居民点、学校、工业区、旅游区、重点建筑物、铁路和公路运输线、高压输电线等(查外部距离)
A



2




是否分别设置非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销毁场或燃放试验场及行政区
A



是否在非危险区设立独立的操作人员更衣室
A



在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燃放试验场的外部距离范围内是否设置建筑物
A



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是否设置密砌围墙,其高度是否低于2米,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是否小于5米
B



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是否设在安全地带;销毁场和燃放试验场是否单独设在偏僻地带
A



是否有无关人员和货流通过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
A



危险品货物运输是否通过住宅区
B



是否将危险品生产区布置在山坡陡峭的狭窄沟谷中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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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


前言
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建设项目投资经营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为了更好地实施项目业主责任制,特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业主责任制项目的范围
第一条 从1992年起,新开工和进行前期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都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在建项目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

二、项目业主和业主组织形式
第二条 项目业主是指由投资方派代表组成,从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设计、建设实施直至生产经营、归还贷款及债券本息等全面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的项目(企业)管理班子。
第三条 项目业主可采取多种组织形式:
1.原有企业投资进行建设的项目,业主就是原有企业的领导班子。
2.不同投资方以合资方式投资的新建、扩建项目(鼓励有条件的项目组建符合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董事会,董事会是业主。
3.单一由政府投资的新建项目,设立管理委员会,管委会是业主。
4.由投资各方协商组建的各类开发、联营公司的领导班子等也可以成为业主。
第四条 业主班子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果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任命的,可由投资各方联合推荐上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三、项目业主的组成
第五条 投资方在酝酿建设项目的同时即可组成业主班子。全部由政府投资或由政府联合投资的项目,如果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批准,业主班子应予解散。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和审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业主班子的人数、主要负责人等,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

四、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筹集建设资金。
2.提出项目的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厂址选择和需要落实的建设条件。
3.负责组织工程设计、监理、设备采购和施工的招标工作,审定招标方案,自主确定设计、监理、设备和施工的投、中标单位。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或审定工程设计、概算、集资计划和用款计划。
5.审定项目(企业)年度投资和建设计划,审定项目(企业)财务预算、决算。
6.按合同规定,审定归还贷款和其它债务的数额,审定利润分配方案。
7.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业主可自行聘任和解聘项目(企业)总经理。如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可由业主推荐上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总经理的职责范围由业主确定。
8.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企业的产品、劳务价格。
9.审定项目(企业)机构编制、劳动用工及职工工资福利方案。
10.批准项目(企业)总经理工作报告。
11.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12.业主需决定的其它事项。

五、项目业主与有关方面的关系
第八条 各投资方通过签定不同方式的投资合同,共同建设项目,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按投资比例分得相应的产权。属于国家统配的产品,交国家分配。
第九条 合资的建设项目,需要银行贷款和发行建设债券的,可由业主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报批。由此形成的债务由业主承担。
第十条 业主通过招标确定的设计、监理、设备供应和施工等单位,与业主是经济合同关系,并为业主服务。
第十一条 政府依法对项目(企业)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并对有政府投资的项目进行审批。项目业主的建设、生产和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业主有权拒绝摊派,对非法干预行为有权予以拒绝或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为项目(企业)建设和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帮助项目业主协调解决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和社会治安等问题,并搞好其它各项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业主遵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以自有和自行筹措的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在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以内由业主自主决定立项,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出
具认可业主自行立项的条件。
第十四条 业主从事建设,超过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以及不能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或者需要政府投资的,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项目批准后,业主如果认为无法按审批部门要求的内容执行的,可通过主要投资方向审批部门陈述理由,提出修改意见或申请撤销该项目;业主未提出修
改意见和未提出撤销申请的,将视为业主同意政府部门的意见,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文件中承诺安排的有关建设条件和生产条件,应按时负责安排和落实。超出政府审批文件承诺范围的,由项目业主自行负责解决。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在项目(企业)建设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投资管理的各项规定,投资应纳入计划并按时填报统计报表和提供投资及经营信息资料。项目建成后,其生产经营的管理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它
第十六条 在保证质量、工期和效益的前提下,项目建成验收以后,按审批的概算,节约的建设资金由业主按一定比例提取奖励基金,其它资金可用于扩大再生产、归还银行贷款和用于流动资金等。
第十七条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超过概算的投资,由业主自行筹措。项目建成投产以后,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及债券本息的,业主必须将留归项目或留归企业支配的资金全部用于还款,直至债务全部还清为止。在此期间不得从事其它新的投资活动。
第十八条 因非客观原因造成项目(企业)重大损失浪费的,要依法追究业主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199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