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蚌埠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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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蚌埠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蚌埠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2004年1月10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蚌埠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请示》(皖政〔2003〕6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蚌埠市东市区更名为龙子湖区,中市区更名为蚌山区,西市区更名为禹会区,郊区更名为淮上区;调整蚌埠市龙子湖区、蚌山区、禹会区、淮上区的行政区划。市人民政府驻蚌山区东海大道。

  二、龙子湖区辖原东市区的东风、治淮、东升、解放和曹山5个街道;原中市区的延安街道;原郊区的李楼乡、长淮卫镇,雪华乡的曹彭、仇岗、孙郢、山南4个村。区人民政府驻解放路。

  三、蚌山区辖原中市区的天桥、青年、纬二路、胜利和黄庄5个街道;原东市区的宏业村、龙湖新村2个街道及烟墩村;原西市区朝阳街道的新建、东方红2个居委会,钓鱼台街道的友谊、雅郢2个居委会和施徐村;原郊区的燕山乡,雪华乡的邱桥、纪郭、沈圩3个村,长青乡的陶店、金圩2个村,秦集镇的仲集村。区人民政府驻南山路。

  四、禹会区辖原西市区的大庆、张公山、纬四3个街道,朝阳街道的红旗里、平安里、新风、创新、新村5个居委会,钓鱼台街道的继红、钓鱼台、安平、燕山路、迎河桥5个居委会;原郊区长青乡的许庄、九龙、山香、黄山、王岗、石巷6个村,秦集镇的秦集、九塘、河北、东周、姜顾、花郢、西朱、禹会、大徐、高埂、前郢、冯东、冯西、宗洼、草寺、大孔、老贯徐、三尖塘、彭巷、仁和、枣林、周蔡、杭刘、广德24个村。区人民政府驻红旗一路。

  五、淮上区辖原郊区的小蚌埠镇、吴小街镇;原中市区的淮滨街道;原属怀远县的梅桥乡;原属固镇县的曹老集镇。区人民政府驻小蚌埠镇。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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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6月30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现将修订后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48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文化及旅游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商业性投资所建景观外的公园、博物馆、文物古迹、自然风景区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第三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政策的制定,加强对价格总水平调控。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政策,做好本地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应当坚持既要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要兼顾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保持价格水平合理稳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六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依其关系社会文化生活和国际国内旅游的重要程度,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地方定价目录为依据。
第七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作价,保持合理比价。
(一)对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大型博物馆、重要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门票价格应按照有利于景点保护和适度开放的原则核定。
(二)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公园、纪念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等,门票价格应按照充分体现公益性的原则核定。
第八条 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调整,应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第九条 制定、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查。具体实施范围,分别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应实行一票制。
游览参观点内确有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应从严审批。为方便游客,将普通门票和特殊参观点门票或相邻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合并成联票的,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相加的总和。
第十一条 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可以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
为方便当地城市居民日常休闲、锻炼,游览参观点可以设置月(季、年)度门票。月(季、年)度门票应当体现价格优惠。
对学生、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及旅游团队可以实行优惠票价。
第十二条 游览参观点内举办临时展览原则免费。对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的,游览参观点可以按价格管理权限申报制定临时展览门票价格。
第十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游览参观点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制定具体价格,遇有重要节假日(指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时,应当提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游览参观点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强制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联票及临时展览门票必须一并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
第十五条 游览参观点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当印制在门票票面的明显位置上,不得用加盖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
第十六条 游览参观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