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越南发表联合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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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越南发表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越南


中国与越南发表联合新闻公报


  2007年5月18日,中国与越南在北京发表《中越联合新闻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越联合新闻公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主席阮明哲于2007年5月15日至18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与阮明哲主席举行会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贾庆林分别会见了阮明哲主席。双方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双方一致认为,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有力地推动了中越睦邻友好与全面合作关系向前发展。

  二、双方对中越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表示满意,一致认为,中越友好是两国和两国人民的宝贵财富,双方应共同维护并不断发扬光大。双方同意,继续遵照长期稳定、面向未来、睦邻友好、全面合作的方针,加强高层往来,深化治党理政和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交流,充分发挥中越双边合作指导委员会的作用,统筹规划和全面推进两国各领域合作,推动外交、国防、公安、安全等各部门合作机制有效运转,扩大经贸、科技、文化、教育、促进跨界河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等领域的务实合作,加强中越传统友好的教育,大力开展青少年友好交往,努力使两国和两国人民永做好邻居、好朋友、好同志、好伙伴,使中越友谊世代相传。

  三、双方对两国经贸合作取得的长足进展表示满意,同意落实好《关于扩大和深化双边经贸合作的协定》,制订双边经贸合作发展规划,确定重点合作领域和项目,进一步提升经贸合作的规模和水平。双方同意本着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精神,积极开拓新的贸易增长点,保持双边贸易额快速增长,实现到2010年双边年贸易额150亿美元的目标,同时逐步改善贸易结构,努力实现双边贸易的平衡发展。双方将积极支持和推动双方企业在基础设施、制造业、人力资源开发、能源、矿产加工及其他重要领域开展长期互利合作。积极落实多农铝矿等大型项目。做好对具体合作项目的联合考察研究,以落实“两廊一圈”建设事宜。双方承诺加强在世界贸易组织等地区、跨地区及国际经济机制中的合作。中方重申承认越南市场经济地位。

  四、双方认为,两国陆地边界勘界立碑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双方将进一步密切配合,确保2007年内完成实地勘界立碑工作,2008年完成全线勘界立碑任务并签署新的边界管理制度文件。继续落实好《北部湾划界协定》和《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做好两国海军联合巡逻及共同渔区资源联合调查和联合检查工作,加快落实《北部湾协议区油气合作框架协议》,力争油气勘采合作早出成果,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积极开展北部湾渔业、环保、海上搜救、海洋科研等其他领域的合作。稳步推进北部湾湾口外海域的划界谈判并积极商谈该海域的共同开发问题。

  双方同意,恪守双方已达成的有关共识,继续保持海上问题谈判机制,坚持通过和平谈判寻求双方均能接受的基本和长久的解决办法。双方愿共同努力保持南海局势稳定,均不采取使争端复杂化、扩大化的行动。积极研究和商谈共同开发问题,以便找到适合的模式和区域。

  五、越方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支持中国统一大业,支持《反分裂国家法》,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分裂活动。希望中国早日实现国家统一。越南不同台湾发展任何官方关系。中方对越方的上述立场表示赞赏。

  六、双方对两国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的合作表示满意。重申将继续加强在联合国、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中国━东盟、东盟━中日韩、东亚峰会、东盟地区论坛、大湄公河次区域等多边框架下的协调与配合,共同致力于维护和促进本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双方一致认为,联合国应加强在应对新挑战和威胁,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推动各会员国共同发展,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等方面的作用及效果。中国重申支持越南成为2008━2009年度联合国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

  七、阮明哲主席对胡锦涛主席和中国人民所给予的隆重、热情、友好的接待表示衷心感谢,郑重邀请胡锦涛主席方便时访越,胡锦涛主席对此表示感谢并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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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学教材招投标试点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计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中小学教材招投标试点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00二年二月九日
计价格[2002]169号


福建、安徽省、重庆市物价局、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积极推进中小学教材(以下简称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试点工作,规范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过程中的价格行为,现就有关价格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试点地区的教材零售价格均在竞标过程中形成,并由教材出版单位报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出版发行均实行招投标的教材,出版单位竞标形成的零售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最高零售限价。实行发行招投标的教材,中标发行折扣率不得高于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折扣率,由此产生的降价部分,出版单位必须通过降低教材零售价格,全额让给学生。
  三、试点地区以外出版单位直供试点地区使用的教材(以下简称直供教材)价格由出版单位制定。试点地区招标人应及时将中标发行折扣率通知直供教材出版单位,直供教材出版单位也应按上述规定降低零售价格,并报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各地价格、新闻出版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教材价格的监管,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
  上述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试论夫妻忠实义务法律问题

刘成江


  目前我国虽已将夫妻忠实义务纳入法律体系,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出现了很多与之相背驰的现象,而这些现象也相继引发了各种法律问题。
  一、“换妻”
  近些年来,西方文明社会的换妻之方刮进了中国,“换妻”游戏———即两对甚至多对夫妻为了性,互相交换自己的配偶。这种风气尤其流行于那些如深圳、上海等的大城市里,从换妻者的社会地位和身份看,居然以高学历和高收入者为最多。他们成立有专门的俱乐部,据调查俱乐部成员有很多人是中小企业的总经理、医生和留学生等高学历的专业人士,大部分是想摆脱乏味的日常生活做这种行为的。而这些俱乐部,还要求提出结婚证书或者是结婚照片,以确认是否是夫妻的身分。夫妻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在“刺激也许会使生活过得更丰富些”的想法下,一些人动起了“换妻”的脑筋,玩起了一种刺激而危险的游戏。这种游戏,早已违背了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婚姻原则。然而,正是这种我们众人所不齿的事情,我国的著名学者李银河女士却认为这种行为活动是应当受到保护的,她把换妻称为换偶,她认为“换妻”跟“换偶”二者又很大的区别,换妻是以男性为主体,女性为客体的;而换偶是既换夫又换妻,夫妻互为交换活动的主体和客体。在博客称换偶没有道德问题,称聚众淫乱罪过时。李银河再发高论称换妻应当受到保护,换偶是公民合法权利。换偶活动是少数成年人自愿选择的一种娱乐活动或生活方式,它没有违反性学三原则(自愿、私秘、成人之间),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她认为换偶活动对社会有无伤害。李银河介绍了美国换偶情况,她认为, 少数人违反大多数人的价值观并不就是伤害社会,它违反的是一元论的价值观,并不违反多元论的价值观。同时,李银河也认为,不应当以伤害社会的名义去治少数人的罪,因为他们虽然是少数人,但是他们是人,是公民,他们有权利选择自己不伤害他人的行为方式,他们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1]其实笔者认为将“换妻”说成“换偶”,是一种赤裸裸的偷换概念。哪怕披着自由自愿原则的外衣,以伸张人权的人文主义精神为旗帜,‘换妻论’仍然掩盖不了本质上的激进主义立场,掀开李银河女士那‘自由主义’的天灵盖,看到的实在是一个‘性共产主义’的丑陋灵魂。有个案例说的是“扬州市有一个小学女教师,因为在丈夫的哄诱下参加了换妻俱乐部,之后竟然沉迷于其中5年,后来因为俱乐部里有一大部分人染上爱滋病,被警方顺着线索一举侦破,她老公因此丢了政府的饭碗,然后就不知所踪,学校也因此解聘了她,两个孩子不认她这个母亲,最后她在自杀两次未遂后最终被送进精神病医院治疗。” 这个案子引起我们的深思,是我们的社会太进步了还是我们的道德观念太落后了?在封建社会,女人的社会地位极其低下,是男人们的附属和附庸。女人可以像商品一样买卖,也可以同礼品一样赠送,但换妻故事却很少发生。因为中国男人最忌讳的就是绿帽子,这不但为封建的伦理道德所禁止,而且也为男人的文化心态所不容。但是在今天这个法制健全的文明社会,居然大量出现这样的事,我们是不是该想想,我们究竟是进步了吗?我们的改革开放是要我们把这些西方所谓的文明学习进来吗?显然,在这种“换妻”游戏里丈夫将自己的妻子当成了性玩偶,成为个人发泄私欲的工具。但是,这还不够,还要尝试另一种性生活,与别人交换妻子,然后供自己发泄。这种换妻的荒唐,缘于家庭责任的缺失,个人私欲的膨胀和道德的堕落。在这种荒唐的换妻游戏中,人格尊严在个人私欲面前变得一钱不值,这种荒唐的游戏最后只会导致夫妻双方反目,夫妻缘尽,婚姻在个人的私欲面前走到了尽头。我们应该思索一下为何会有这样违背伦理的现象出现并且没有被及时的消灭,这就是我们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健全,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1]
  二、“包二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沿海地区一部分人带头富裕起来,但是条件变好也引来一些弊端,很多有钱人时兴起了“包二奶”。包二奶,一般是指有配偶之男性通过提供金钱等物质利益,供养婚外异性并与其较为长期地保持异性性关系的行为。有这样一个案例,肖小姐于一九九六年间与丈夫陈某一起南下广东创业。几年间,夫妻就在东莞开办了一间毛织厂。2000年间,一次很偶然的机会,肖小姐从其丈夫的口袋中找到一张其丈夫与另一女子的亲密照片。肖小姐没有直接问丈夫,而是通过明查暗访了解到,丈夫陈某在外包养了该名姓孙的女子。陈某隔三岔五就去孙某的出租屋幽会,已有一年之久。肖小姐无法容忍丈夫的行为,就向当地法院起诉陈某,要求追究陈某的重婚罪。当地法院以肖小姐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移交孙某出租屋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处理。派出所接案后,连同当地分局刑警迅速前往孙某的出租屋调查,孙某承认与陈某相识,并发生多次性关系。公安机关于是将陈某、孙某两人拘留。但拘留期满后,公安机关却没有报检察院批捕,而是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该案。[1]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包二奶比较抽象,我国现行法律难以对这样的现象做到规范和调整,但这也就很难保护受害者权利。包二奶早在80年代初期出现在沿海开放地区,到现在,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落后地区,包二奶已呈增多趋势。归纳包二奶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提供住房、汽车、生活费用等在外养二奶,称为“金屋藏娇”;(2)有的养暗娼,甚至还称为“从良”;(3)有的以秘书、保姆、兄妹等形式,长期保持性关系。包二奶的主体呈多元化,除港澳台商人外,还有内地厂长、经理、包工头、个体户,甚至党政干部,如广东宝安一信用社主任贪污公款,花在几个二奶身上的钱就达两千多万。包二奶跟其它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现象有所不同,这种现象是有一个固定的第三者出现插足,对象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且时间保持较长,这样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对第三者是否该惩罚?
  三、换妻、包二奶等现象引发的社会问题
  换妻论从根本上刺伤了当前人类最广泛的一夫一妻制的家庭模式,也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换妻”直接嘲笑了我国婚姻法的第四条,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忠实义务,这样无耻的行为还有贞操可言吗?它不但有悖于个人道德和社会公德,也触犯了我国的有关法律。当换妻变成一种游戏,性就变成了一种交易,在这场危险的游戏中,传统的道德和婚姻观念被疯狂颠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土崩瓦解,夫妻不再忠诚,爱情不再美好,婚姻不再神圣。如果“换妻”这种荒唐的游戏得到人们的承认甚至普遍参与,那么,婚姻对于人们将毫无意义,夫妻之间要互相忠实也显得很可笑,而我国所使用的婚姻法更没有任何的约束力,也不存在什么文明的法制社会,人类从此也就没有了什么道德廉耻和社会责任,社会公德就会濒临消亡,我们就会集体陷入一种危险的境地。换妻”现象的出现是对传统家庭观念、婚姻观念、道德观念的一种冲击,也是对中国现有婚姻制度的一种冲击,出于对家庭、婚姻、社会的责任,换妻”现象可能会给社会、家庭留下诸多的后遗症,为了追求肉体上的新鲜和刺激,甚至连对方身份、健康状况等都不了解,是一种非常盲目的性行为。这些都可能会引发疾病传播、个人心理的不平衡等社会问题。而包二奶,从本质上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严重影响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严重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败坏社会风气,导致家庭破裂,发生情杀、自杀,影响社会安定。这些明显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并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已经是道德所不能规范和指引的了。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应该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