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内业余登山活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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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内业余登山活动管理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加强国内业余登山活动管理的通知
体登字(200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委(体育局),各行业体协:
  近几年来,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假期的增长,越来越多的登山爱好者走向自 然、攀登高峰。但大多数的业余登山队技术力量不足,缺乏高山攀登的经验,登山技术装备 、器材不齐全,潜在着事故的隐患。
今年随着登山季节和暑假的来临,将会有更多的业余登山队要加入攀登高峰的行列。近 日,两支业余登山队在青海省玉珠峰连续发生重大山难事故。李岚清副总理在青海省人民政 府情况通报上批示:登山不是一般的运动,因需要具备必要的条件,应加强管理,避免不必 要的伤亡事故。
  为保障国内登山活动稳妥、有序地进行,保证攀登者的安全,望你们能进一步落实李岚 清副总理的批示,加强业余登山活动的管理。要严格按1997年国家体委颁发的《国内登山管 理办法》执行,对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业余登山队应加以劝阻,山峰所在地体委应不予批 准进山攀登,以减少和杜绝登山事故的发生。


国家体育总局
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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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鲜乳生产收购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鲜乳生产收购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的通知

农办牧[20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我部组织制定了《生鲜乳生产收购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生鲜乳生产收购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生鲜乳生产收购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增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性,提高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等第一责任者意识,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奶畜养殖场(小区)采购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以下简称投入品),以及生鲜乳收购站收购、运输生鲜乳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奶畜养殖场(小区)采购投入品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生产(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等资质材料,采购进口投入品还需查验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进口登记证,并建立投入品供货商信息档案或记录。
第四条 奶畜养殖场(小区)采购兽药,应当现场查验并确认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装完整,并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有说明书,字样清晰;
(二)标签或者说明书的内容与兽药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相符;
(三)附具产品质量合格证;
(四)在保质期内。
第五条 奶畜养殖场(小区)采购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现场查验并确认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装完整无破损;
(二)附具产品质量合格证;
(三)附具符合国家规定的饲料标签,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附具中文标签;
(四)在保质期内,且无霉变、结块。
第六条 现场查验合格后,奶畜养殖场(小区)应当填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货记录》。
第七条 投入品供货商未提供第三条规定的资质材料的,或现场查验确认投入品不符合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奶畜养殖场(小区)不得采购。
第八条 奶畜养殖场(小区)不得采购违禁添加物或禁用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第九条 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生鲜乳,应当查验奶畜强制免疫情况。奶畜养殖场(小区)应当提供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留存复印件。
第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交售人信息档案或记录。
第十一条 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生鲜乳,应当按照现行标准或规范进行生鲜乳的抽样和留样,并按照《生乳》国家标准进行酸度、密度、含碱等常规检测,并填写《生鲜乳收购记录》、《生鲜乳检测记录》和《生鲜乳留样记录》。
第十二条 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的生鲜乳应当符合《生乳》国家标准。不符合《生乳》国家标准的生鲜乳,经有资质的质检机构检测无误后,应当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不合格生鲜乳处理记录》。
第十三条 生鲜乳收购站向乳制品生产企业销售生鲜乳,应当填写《生鲜乳销售记录》。生鲜乳购销双方应当参照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购销合同。
第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运输设施、挤奶厅和周边环境等进行定期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并填写《设施设备清洗消毒记录》。
第十五条 生鲜乳运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输车辆应当携带生鲜乳准运证明,并与运输车辆牌照一致;
(二)运输车辆应当携带交接单,内容真实;
(三)生鲜乳贮存罐应当密封完好,保持低温;
(四)运输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具有保持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基本知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奶畜养殖场所、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印养殖档案、生鲜乳收购记录、留样记录、检测记录、购销合同、生鲜乳交接单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山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82号
2004年9月22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制定的《山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04年8月)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受到广大经济困难学生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普遍欢迎。但由于多种原因,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还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切实加以改进和完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以及《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教财〔2004〕15号)精神,使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调整后的政策全面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财政贴息
  (一)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利息的办法。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二)国家助学贷款所需贴息经费,由省、市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贷款规模提出贴息经费预算,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贴息的具体做法是:经办银行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本行对在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率、利息等情况按高校进行统计汇总;经高校确认后,按高校行政隶属关系,提供给省、市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省、市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应在收到经办银行提供的贴息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经办银行支付贴息经费。
  二、贷款偿还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
  (二)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利息支付方式、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三)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时,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相关证明,继续按在校学生享受贴息。
  (四)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五)借款学生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六)对借款学生毕业后1年内未与贷款银行办理还款计划手续且恶意逃避还贷者,由银行向学校提供名单,由学校与学生家庭联系还贷事宜。如在一定期限内无结果者,将违约学生名单上报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经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核实后报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网上公布。同时,在有关媒体公布违约学生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信息。
  (七)实行以奖学金方式代偿贷款本息的办法。对毕业后自愿到贫困县(区)或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期达到三年以上(含三年)的贷款学生,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风险防范与补偿
  (一)建立学生还款约束机制。经办银行、省、市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及各高等学校,要各负其责,共同建立还款约束机制。
  1、经办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并做好相关工作。对借款学生积极开展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及时为贷款学生办理还贷确认手续;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提供给省、市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2、省、市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以已建立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为依托,进一步完善对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及时上报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3、各普通高校要建立本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按隶属关系及时向省、市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信息。
  (二)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1、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根据"风险分担"的原则,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经办银行给予补偿。具体比例按照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合作协议执行。
  2、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省、市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管理,专款专用。
  3、省、市财政部门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市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贷款发生额及风险补偿比例提出经费需求预算,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4、各普通高校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在每年向普通高校返还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中,直接拨给同级教育主管部门。
  5、当年尚未有毕业学生进入还款期的高校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当年实际贷款额×风险补偿比例×50%。
  6、已有毕业学生进入还款期的高校,其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与上一学年度本校学生的金额违约率挂钩,由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考核确定。
  7、金额违约率是指连续超过90天未履行合同的贷款本息金额占进入还款期的贷款本息金额的比率。
  8、经办银行于每年9月底前,将上一学年度(上年9月1日-当年8月31日)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和违约率按高校进行统计汇总,经高校确认后,提供给同级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9、省、市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银行提供的贷款实际发放额和违约率,采用加权平均方式,计算确定各高校本年度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10、省、市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应于10月底前将高校所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数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作为财政部门扣拨经费的依据。
  11、省、市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应将各校所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具体数额书面通知高校,高校据此在有关会计科目中列支。
  12、省、市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银行实际发放贷款额,按照协议比例,确定实际应支付给银行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并按协议规定在每年12月底前将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经办银行。
  13、省、市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每年应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向高校通报。
  14、省、市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要接受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
  四、领导、管理与监督
  (一)加强统筹和协调。成立由省教育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银监局等部门参加的厅际协调小组,加强对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与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各地市也应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加强对本地区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与协调。
  (二)各部门及有关方面的职责
  1、省、市教育部门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教育发展状况,加强省、市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建设,为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检查、督促其充分履行职能。
  2、省、市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拨付本级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风险补偿金等经费,监督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将各项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3、银监局督促签约银行建立健全助学贷款内控制度,加强贷款风险管理。
  4、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加强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与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实行普通高校借款总额包干办法:普通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每所普通高校的具体借款额度按隶属关系由省和市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各校的贫困生情况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分别确定下达。监督、指导各高校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工作,具体组织部署各普通高校学生助学贷款的实施工作;统一管理财政拨付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按本办法建立的普通高校学生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接受国内外教育捐款,扩大贴息资金来源,按协议及时足额支付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配合银行做好催收还款工作,努力降低贷款风险。建立完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监测体系,定期向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提供银行上报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
  5、中标银行按照协议提供贷款服务并及时足额地发放国家助学贷款,要简化办理程序,制定统一的贷款合同文本、办理贷款的周期,及时向普通高校提供学生借款、还款情况。在审批贷款时,要按照中标协议的约定满足普通高校借款人数和额度需求,并在中标协议规定的工作日内,批准贷款并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向学生发放贷款。
  6、各普通高校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各高校必须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确保必要的工作经费,由学校的一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专职从事学生贷款管理的工作人员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要制定学校学生助学贷款管理职责细则,按隶属关系报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备案。要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要在省、市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借款额度内,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并向经办银行提出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在借款学生毕业时,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要积极主动地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五、其它
  (一)本办法所指的借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二)本办法于2004年秋季开学后在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全面实施。
  (三)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四)此前下发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山西省学生助学贷款流程
  山西省助学贷款流程
  一、适用对象:
  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三、申请程序:
  银行不直接受理在校学生的贷款申请。
  申请贷款的学生,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后10日内凭本人入学通知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向所在学校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报告,经院(系)审核同意后,填写"山西省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一式三份)。
  学生将申请书寄给家长签署确认贷款意见,家长所在单位或区、乡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盖章后,寄回学校审核批准。
  学校审批核准后,贷款学生即可与银行签定有关贷款手续及契约办理助学贷款。
  四、学生贷款的额度:
  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最高限额6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