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名单(198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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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名单(1988年3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名单(1988年3月)

(1988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任命丁伟志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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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新疆深发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新疆云山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承包人承建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建设工程价款应当由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建设方承担,建设方和承包方才是建设工程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若其中一方当事人与案外第三人存在委托关系的,该委托关系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与本合同无关,该当事人承担合同义务后,可以与第三人另行结算。
2007年10月30日,深发展物业公司(甲方)与云山公司(乙方)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宏湖小区1#楼1单元屋面维修工程;合同签订后,云山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07年11月10日,云山公司向深发展物业公司出具《维修项目工程款支付确认书》请求支付工程款:2008年7月5日,深发展物业公司向市住房维修基金办公室出具《回访确认报告》:“新疆云山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07年11月5日至15日、2008年5月20日至6月10日对我宏湖小区一号楼一单元、锦峰小区8#楼1、2单元、9#楼1、2单元13#楼1、2单元的屋面防水进行了维修。维修竣工后达到了合同规定的质量合格标准,后经对宏湖小区所涉及的4户业主,锦峰小区所涉及的12户业主进行回访,一致反映自屋面防水维修后再未出现渗漏滴水现象,对维修后的质量均表示满意。”云山公司多次向深发展物业公司索要工程款无果。
乌鲁木齐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监管办公室隶属于乌鲁木齐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商品房住宅专向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欠付云山公司的工程款项应当由谁支付。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深发展物业公司与云山公司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应当依约严格履行。虽然合同约定深发展物业公司有协调相关部门就该项目发生费用的认定与结转工作的义务,但是合同第九条同时约定,深发展物业公司组织人员对工程量进行测量验收后支付工程款的95%,且深发展物业公司系涉案施工合同的缔约双方。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深发展物业公司应为涉案工程工程款的付款主体。故对深发展物业公司认为应由物业监管办公室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上诉人深发展物业公司(甲方)与被上诉人云山公司(乙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约严格履行。云山公司按照约定进场施工。工程竣工后,深发展物业公司对云山公司施工的工程量予以确认并验收合格。故深发展物业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向云山公司支付扣除5%保修费后的工程款的合同义务。深发展物业公司上诉称涉案工程的付款主体应为乌鲁木齐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监管办公室。该办公室虽有指导和监督商品房住宅维修资金的职能,但不是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上诉人深发展物业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二、案件来源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1)天民三初字第57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乌中民四终字第126号。
  
三、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30日,深发展物业公司(甲方)与云山公司(乙方)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宏湖小区1#楼1单元屋面维修工程;工程地点:南湖中路78号宏湖小区;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开工日期为2007年10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07年11月15日,合同工期为15天;本工程合同价款为18882元;甲方负责已完工程的组织验收和预决算的审核,以及协调相关部门就该项目发生费用的认定与结转工作;工程竣工后,乙方必须在10天内提供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组织人员对工程量进行测量验收后,付工程款总额的95%;保修金为结算价款的5%,保修期5年,保修期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金5年后返还。”合同签订后,云山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07年11月10日,云山公司向深发展物业公司出具《维修项目工程款支付确认书》请求支付工程款:“维修项目名称为宏湖小区屋面防水层整体维修工程;审核后应得工程款18882元,本期应扣5%保修费944.10元;本期应付工程款17937.9元。”施工单位施工情况记录:严格按照中标通知书及合同规定的维修范围进行施工,施工规范,质量合格,维修材料按合同规定。云山公司在该确认书的“施工单位施工情况记录”处盖章确认。监理单位工程验收确认意见:已按合同要求施工内容将原屋面防水层拆除、局部修补、抹平层,如墙及压顶破损处局部修复,新做3?+3?SBS防水层两层,现已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现场已清理完毕,竣工日期11月10日。”深发展物业公司在“监理单位工程验收确认意见”处盖章确认。2008年7月5日,深发展物业公司向市住房维修基金办公室出具《回访确认报告》:“新疆云山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07年11月5日至15日、2008年5月20日至6月10日对我宏湖小区一号楼一单元、锦峰小区8#楼1、2单元、9#楼1、2单元13#楼1、2单元的屋面防水进行了维修。维修竣工后达到了合同规定的质量合格标准,后经对宏湖小区所涉及的4户业主,锦峰小区所涉及的12户业主进行回访,一致反映自屋面防水维修后再未出现渗漏滴水现象,对维修后的质量均表示满意。”云山公司多次向深发展物业公司索要工程款无果。
乌鲁木齐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监管办公室隶属于乌鲁木齐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商品房住宅专向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深发展物业公司与云山公司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应当依约严格履行。虽然合同约定深发展物业公司有协调相关部门就该项目发生费用的认定与结转工作的义务,但是合同第九条同时约定,深发展物业公司组织人员对工程量进行测量验收后支付工程款的95%,且深发展物业公司系涉案施工合同的缔约双方。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深发展物业公司应为涉案工程工程款的付款主体。故对深发展物业公司认为应由物业监管办公室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原审法院不予采信。云山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竣工后,深发展物业公司对其施工的工程量予以确认并验收合格,深发展物业公司应当支付云山公司扣除5%保修费后的工程款,故对云山公司要求深发展物业公司支付工程款17937.9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深发展物业公司无故拖延向云山公司支付工程款,给云山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2007年12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的延期付款利息,原审法院认为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875‰计算延期付款的利息较妥。原审法院遂判决:一、深发展物业公司深发展物业公司支付云山公司云山公司工程款17937.9元;二、深发展物业公司支付云山公司利息3672.79元(17937.9×4.875‰×42个月,自2007年12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上诉人深发展物业公司(甲方)与被上诉人云山公司(乙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约严格履行。云山公司按照约定进场施工。工程竣工后,深发展物业公司对云山公司施工的工程量予以确认并验收合格。故深发展物业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向云山公司支付扣除5%保修费后的工程款的合同义务。深发展物业公司上诉称涉案工程的付款主体应为乌鲁木齐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监管办公室。该办公室虽有指导和监督商品房住宅维修资金的职能,但不是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上诉人深发展物业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以机制建设协调劳动关系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中共扬州市邗江区委党校
李彦


和谐社会需要各种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协调,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劳动关系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与前提,而社会和谐又是劳动关系稳定的体现与保证。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的转制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市场经济利益机制的负面作用显现和制度的不完善,使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劳动关系矛盾处理不好,会引发群体性、突发性矛盾,甚至引发社会矛盾。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十分重视以机制建设入手来协调劳动关系矛盾。
一、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协调好劳动关系矛盾的重大意义
劳动关系作为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手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际上是以人为主体的社会和谐发展状态,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其中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最基本的内容。社会和谐取决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的一切行为皆根源于利益。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恩格斯也指出:“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2]。人与人之间要和谐发展,就要从根本上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建立和谐社会的过程,实际上是不断地协调解决人与人之间经济利益矛盾的过程。一直以来,我们党把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不断满足广大职工群众的利益要求,作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出发点,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基本着眼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在促进发展的同时,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平等、机会均等、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社会劳动关系基本趋于稳定。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目前我国社会正经历着深刻的变化,改革发展正处在攻坚阶段,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使人民群众经济要求多样化,社会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经济矛盾的最大特点,是职工群众对经济利益的更高要求,同时追求在社会利益关系中的相对公平。现阶段,职工群众矛盾集中到一点,就是一些不同阶层社会群众的正当利益没有能够得到很好的满足。要建立和谐社会,就必须正确对待这些矛盾和问题,妥善协调好社会各阶层群众的利益关系,通过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和谐社会的发展。这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在我国社会深刻变革,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分配的不平衡,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在这个关键时期里,如果妥善协调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就能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顺利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目标。反之,就会出现经济社会发展脱节,导致各种社会差距扩大,社会矛盾加剧。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职工群众经济利益得到了很好的实现,劳动关系总体上是稳定协调的,但不可否认,现在许多不和谐的社会现象大量存在,劳动关系矛盾激化,劳动争议和群体事件时有发生。从目前来看,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中,大量的表现在劳动关系问题上。因此,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协调好社会劳动关系矛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的劳动关系矛盾突出
当前,我国劳动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但是,由于改革力度加大、层次加深,社会转型加快,由于法制还不够完备,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等因素,在一些地方,劳动关系不和谐稳定的现象客观存在着,不容我们忽视。其突出地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分配不公平造成贫富两极分化比较严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3]。但实际情况是各要素参与分配的权利是不公平的。作为最重要的劳动要素,在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而资本和管理等要素却处于强势地位。职工收入偏低,职工工资增长与经济增长不同步成为当前劳动关系矛盾中的主要问题。全国统计调查的情况表明,有65%左右的职工收入低于平均工资水平,在非公有制企业,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变成最高工资标准。经营者、管理者与职工的分配差距不断拉大,不少企业还存在着拖欠和克扣职工工资的现象,引起职工群众的强烈不满,由于这一原因引发的群体性矛盾事件不断增加。
2、劳动力供大于求,使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当前,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转岗,新增劳动力压力不减,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劳动力总体过剩,失业问题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企业经营管理者不遵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把自主用工变为“自由用工”,想招聘就招聘,想辞退就辞退,自订“土政策”,滥用“试用期”,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视劳动合同为一纸空文,强迫工人长期加班加点,拖欠或拒缴社会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另外,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设备陈旧老化,无安全措施,工伤事故频发,职业病有增无减,使劳动者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所有这些,造成劳动关系矛盾突出,因劳动用工引发的争议案大量增加。有关统计显示,2001年—2003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年受理案件分别为15万件、18.6万件、22.63万件,平均年增幅达23%;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以每年28%的幅度增长[4]。
3、公有制企业转改制过程中忽视保障职工权益。公有制企业转改制过程中普遍存在以下情况:部分公有制企业借转制之机,大幅度裁减本企业老职工,雇佣新劳动力,使得越来越多被裁减的老职工转向非正规部门就业。职工在企业的就业周期缩短,稳定性降低。企业内的分配缺少制约、监督制度,不少企业在一些关系到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不按民主程序办事,不尊重职工代表的意见和职工的民主权利,制度不规范,约束性少,随意性大。在一些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职工分流的方案和有关的经济补偿政策,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者征求工会的意见,强行推出。以上公有制企业转改制过程中没有维护和保障职工权益的情况造成群体性矛盾突出,群体上访、越级上访事件不断发生。
4、有些地方政府角色存在错位。作为政府,既要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发展地方的经济,增加税收和就业岗位;又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以获得多数民众的支持。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处理,将主要由劳动关系双方运用市场机制来自行调整,而政府则通过劳动标准的制定和劳动争议的处理来对这种运行加以宏观调控,实行“主体自行协商、政府适时调整”。目前,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所谓的投资环境、优惠政策,为了追求所谓的政绩,对一些企业违反劳动法规,明显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往往是有视无睹,甚至为其“开脱”。目前,个别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在权益遭到伤害时采取过激甚至非法手段,这固然是缺少法律意识的表现,但也反映了这部分群体对公共权力的不信任。造成这种不信任,地方政府角色错位是其中重要原因。
三、以机制建设协调劳动关系矛盾的对策思考?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的复杂工程。把劳动关系引入和谐社会发展中,用稳定的劳动关系助推和谐社会建设,是这项系统工程的重要内容。我们要根据党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社会劳动关系领域加大工作力度,建立有效机制,推动和谐社会发展。
1、建立有效的价值引导机制。劳动关系作为协调社会经济关系的机制,涵盖了社会、经济、政治等领域。在全社会确立公平、公正的核心价值观,引导广大职工群众正确认识和对待社会利益关系,对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劳动关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强大的思想舆论对人的价值观、社会道德的整合有潜移默化的导向作用。因此,应当建立协调利益关系的舆论引导机制,充分发挥思想舆论在利益整合中的导向作用,引导广大群众正确看待由于客观能力、条件等不同而导致的利益分配差距的客观性,使广大群众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社会道德标准等与时代前进步伐相协调,推动社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要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增强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引导广大群众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使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既符合法律又合乎道德要求,自觉地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2、建立合理的利益表达维护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是利益多元的社会。在社会层面,各种利益群体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表达利益诉求以影响政策法规,以实现利益的协调。利益表达渠道不畅、沟通失灵必然导致民意堵塞,影响社会稳定。当前,我国的利益表达机制建设滞后于多样化的利益诉求,我们应改变传统的封闭的单向维度的利益表达机制,而代之以现代的公众广泛参与的多向维度的利益表达机制。这也是社会公平和谐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应加强宏观参与,站在整体的高度,建立和完善职工群众利益的表达维护机制,在宏观层面上,通过建立和发展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企业家组织代表企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建立多层次的三方协调协商机制,政府、企业家组织和工会,通过相关机构和程序规则,就有关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制定,以及与劳动关系调整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的解决,相互沟通、平等交涉、共商对策、合作共事。在微观层面上,要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大力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等。通过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有效地解决劳动关系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3、建立健全的权益保障机制。和谐社会不是无矛盾社会,劳动关系矛盾始终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各自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关键是利益双方通过一定的机制,通过有序的利益竞争与抗衡,实现利益的协调,在某个阶段实现劳动关系与利益关系的和谐。目前,资强劳弱的格局造成职工有些合法合理权益被剥夺;劳动要素与其它要素在权益争取上的力量被削弱:劳动要素有严重“廉价化”、“弱势化”倾向,结果是职工权益受到损害。因此需要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建立一种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机制,帮助其实现自身的合法利益,让他们分享社会进步的成果。应逐步建立健全欠薪保障、工资支付、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及在企业破产或经营者逃匿的情况下劳动者能够获得及时救助等,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在劳资关系问题上,有效的监督管理表现为确保能够运用法律和制度的强制手段,对各种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约束;确保有一个良好的组织系统对各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越轨行为进行有效和及时的处理;确保能够对劳动关系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迅速作出反应,及时在管理政策和管理制度上进行调整、完善和创新。首先是加强执法检查。人大、政协等的执法检查涉及贯彻《劳动法》和《工会法》内容的,政府行政执法体系涉及劳动关系矛盾内容的,都构成劳动关系调节监督的依据,工会组织要积极主动参与。对社会潜规则使企业抵制劳动法规、公然侵犯职工法定权益的现象,必须以坚决的态度维护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其次是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司法审判程序;再次是建立劳动关系听证制度,以利于政府作出公正科学的决策。
5、建立良好的矛盾疏导机制。和谐社会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但是,和谐社会必须是一个有能力化解各种利益冲突的社会。建立良好的矛盾疏导机制,提高化解矛盾冲突的能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要建立和完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法律法规,使化解社会利益冲突走向法制化轨道。要畅通民意反映渠道,运用教育、协商、调处方法,合理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事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等社会团体与人民群众的交流,增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沟通能力,推动形成社会各阶层群众和谐相处的局面。
6、建立敏感的矛盾预警机制。建立健全科学的敏感的劳动关系矛盾预警机制能够及时发现和预防重大纠纷和社会冲突的事件发生,能够及早抓住倾向性的问题在政策和工作目标上进行调整和校正,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事件蔓延扩大。因此要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预警机制,运用预测、预审、预报、预控措施,及时掌握劳动关系不协调引发的社会经济矛盾,通过定期分析、信息反馈等措施,为党和政府决策和完善政策提供依据。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P82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P537
[3]《十六大报告》(辅导读本),P25,人民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