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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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南斯拉夫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总统沃伊斯拉夫·科什图尼察于2002年1月9日至11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江泽民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李鹏和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等中国领导人与沃伊斯拉夫·科什图尼察总统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地区形势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双方发表声明如下:

  一、双方对两国关系的顺利发展感到满意,一致认为,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的基础上,长期、稳定、全面发展双边关系符合中南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和长远利益,也有利于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双方决心共同努力,推动两国关系在新世纪更加全面深入的发展。

  二、双方愿开展包括高级和最高级别在内的各级政治对话,以增进两国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双方将积极推动两国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和卫生等具体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不断扩展合作渠道,丰富合作内涵,加强双边关系的物质基础。双方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继续鼓励和支持两国企业加深了解,扩大合作,推动双边贸易关系、旅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合作不断发展。

  双方将继续鼓励和支持两国政府、议会及地方政府和民间组织保持经常性交往,增进相互了解与信任,巩固中南传统友谊。双方将鼓励和推动人员接触和往来,并在打击有组织犯罪、非法贩卖人口、毒品、武器及伪造货币和证件等方面加强合作。

  三、中方赞赏南斯拉夫为实现内部稳定、民族和解所作的积极努力。中方重申,支持和尊重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要求全面切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244号决议,保障科索沃━梅托希亚地区各民族的完全平等、财产和人身安全及利益,并保护其文化遗产,确保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尽快安全、自由地重返家园,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科索沃━梅托希亚问题的政治解决。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将为科索沃━梅托希亚问题在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框架内早日得到公正、持久的和平解决,并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第1345号和第1371号决议和平解决地区争端继续作出不懈的努力。

  四、南方重申其众所周知的立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南方确认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或进行任何官方性质的往来,不支持台湾加入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南方强调,台湾问题纯属中国内政,尊重和支持中国为维护国家统一所作的努力,希望中国早日实现国家统一。

  五、南方充分重视中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高度评价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维护世界和平和东南欧地区稳定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中方认为,南斯拉夫是实现世界和平、维护东南欧地区稳定和促进区域合作的重要因素。中方理解和尊重南斯拉夫作为欧洲国家致力于融入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选择,赞赏南斯拉夫奉行睦邻友好政策。

  六、双方认为,当前国际形势正在发生复杂而深刻的变化,追求和平与发展已成为世界人民的共同愿望。世界多极化符合时代进步的要求和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和人民的愿望。双方强调,国家不分大小、贫富、强弱,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一员,都有参与国际事务的平等权利。各国有权根据本国国情,独立自主地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中南两国愿与国际社会一道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而共同努力。

  七、双方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认为恐怖主义是对整个人类文明的公然挑战,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公害。双方强调,在打击恐怖主义问题上不能搞双重标准。对于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国际社会都应采取一致立场,严厉谴责,坚决斗争。双方主张,在反恐问题上应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充分发挥联合国和安理会的主导作用,并采取措施彻底消除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

  八、双方坚信,联合国是当今最具普遍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解决全球和地区冲突方面,其权威性和重要作用是其他国际或地区组织无法取代的。双方重申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关系准则,支持加强和提高联合国的作用和效能,愿继续加强两国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中的密切协作。

  本声明于2002年1月9日在北京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总统

     江泽民                   沃伊斯拉夫·科什图尼察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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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4年度棉花购销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4年度棉花购销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棉花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物资,是产棉区农民收入的基本来源,是纺织工业的主要原料。做好棉花购销工作,对于稳定农业大局,保证纺织行业正常生产,安排好人民生活,增加出口创汇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1994年度的棉花购销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1994年度棉花工作的指导思想
从长远看,解决棉花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逐步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实现棉花资源合理配置的新型棉花购销体制。但是由于当前棉花供求矛盾仍比较突出,国家对棉花的调控体系还不健全,规范化的棉花市场尚未建立,棉花质量保证体
系也不完善,放开棉花经营和价格,会引起生产和流通的混乱,会出现价格暴涨暴跌、生产大起大落的局面,农民和纺织企业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鉴于棉花问题的重要性、特殊性和复杂性,棉花购销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国务院决定,当前不放开棉花经营,不放开棉花市场

,不放开棉花价格,继续实行国家统一定价,由供销社统一经营。1994年度棉花购销体制改革和购销工作的重点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理顺价格关系,规范市场秩序,健全质量保障和监督体系,改进和完善储备体系和宏观调控,促进棉花生产的恢复与稳定增长,确保国家
掌握充足的棉花资源,推动纺织工业的健康发展,增加出口创汇。
二、做好棉花总量平衡工作
解决棉花供需矛盾,需要各方面积极配合,共同努力。产棉区各级政府要坚持不懈地抓好棉花生产后期的管理工作,努力减轻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害,力争今年棉花获得好收成。同时要支持和督促供销社积极采取措施,把棉花收购上来,确保国家掌握充足的棉花资源,按计划做好棉
花供应工作。计划部门要综合安排好棉花资源,及时下达棉花分配计划和进出口计划,并指导节约用棉的工作。纺织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棉花供应和棉纱生产计划组织均衡生产。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纺织企业限产压库促销工作的领导,特别是棉纱超产省的地方政府要采取具体措施抓好
落实。纺织行业要做好前后道产品的价格衔接与协调,维护企业和职工队伍的稳定。
三、合理调整棉花价格,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按照价格规律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调整棉花价格,是做好今年棉花购销工作的关键。为了鼓励和提高农民种棉、售棉的积极性,确保收购任务顺利完成,同时考虑纺织工业的承受能力和调整纺织工业结构的需要,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棉花年度起,标准级皮辊棉收购价格每50公
斤提高到500元;此外,对棉农给予价外奖励,将原由中央财政负担用于补贴棉纺企业的每50公斤皮棉奖售物资平议差价款14元和财政补贴款30.62元共44.62元中的44元,由收购部门一并奖励给棉农(不分棉花的等级和纤维长度),不再补贴给用棉企业;其余的0.6
2元拨给农业部,专项用于培育产量高、品质好,抗病虫害性能强的棉花优良新品种。在制定供应价时,流通环节的各项费用要从严控制,合理确定。具体收购价格和供应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新疆棉花的收购价格、供应价格及相关政策由国家计委另行下达。
棉花的购销价格管理权在国务院。各地区、各部门和棉花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供应价格及相关政策,不准抬级抬价、压级压价,不准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棉花收购价格、供应价格,也不搞价格“双轨制”,除国家统一规定外,不准实行各种名义的价外加价和价
外收费,已经实行的要坚决纠正。
四、维护棉花正常流通秩序,确保国家掌握资源
棉花是纺织工业的主要原料,对质量要求很高,必须建立严格的收购、加工资格认可制度。要坚持棉花合同定购。供销社的棉花经营单位是棉花收购、加工的主渠道,并受国家委托统一经营棉花。良繁区的良种加工厂和国营农场只允许收购、加工本区(场)内生产的棉花。其他任何单
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加工和经营棉花。不准自建棉花市场,坚决取缔棉花黑市交易。不准搞违反国家收购、调拨、供应计划的各种形式的“产销直挂”。任何纺织企业都不准到产区收购棉花,也不得通过非棉花经营单位购买棉花。凡是非棉花经营单位收购、经营棉花的,银行不予贷款
,铁路交通部门不予安排运输,严禁倒卖准运证。如有违反,要严加惩处,包括没收其棉花和非法所得。
供销社受国家委托统一经营棉花,责任重大,要成为遵守纪律和执行政策的模范,要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努力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千方百计做好服务工作。基层供销社、良种加工厂和国营农场要严格按照合同收购棉花,不准跨区收购。收购的棉花一律纳入国家计划,
由县及县以上供销社按国家计划进行调拨和供应,不准瞒报,不准搞计划外销售,不准自行到棉纺厂加工棉纱。轧花厂、打包厂及良种加工厂、国营农场均不得自行销售棉花。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统一步调,按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好收购秩序,特别是要加强对毗邻省间、县间收购秩序的管理,坚决防止出现“棉花大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市场管理,整顿棉花流通秩序,坚决取缔非法的棉花收购、加工和经营单
位,严厉打击任何单位和个人套购倒卖棉花的非法活动。禁止生产销售小轧花机,禁止使用小轧花机加工籽棉。具体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强化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掺杂使假行为
各地要继续认真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严厉打击棉花购销经营中掺杂使假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在综合治理棉花质量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把棉花“打假”工作抓紧抓好。在棉花质量监督执法工作中,不论哪个环节、哪个地区发生质量违法案件,一经发现要追查到底,并依
法从严从重惩处,不得姑息迁就。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棉花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供销社在收购、加工、入库签证各环节都要认真执行质量检验制度,严格掌握质量标准,严禁虚抬等级、混等混级、掺杂使假、短秤亏重。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要继续向棉花生产省毗邻地区派驻棉花
收购监督检查联络员,设立棉花质量问题举报办公室。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组织专业人员,深入收购站、加工厂,进行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锯齿棉加工升级,必须由省级有关部门共同确认,并经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检验认可。工商交接环节和国有大中型纺织企业
进厂棉花,以及储备棉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由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部署安排。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依据1994年5月10日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发布的《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对执行国家质量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质量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六、确保完成国家调拨计划
国家计委和内贸部应根据棉花生产和收购情况,实事求是地制定国家调拨计划。执行中因情况变化确需调整计划的,须报请国家计委核准。各级政府要顾全大局,把支持、保证、监督供销社完成国家计划,作为政府负责人的一项重要职责。供销社要尽职尽责,认真做好组织工作,确保
完成国家调拨计划,对完成好的单位要予以表彰,对无故完不成计划的要予以处罚。继续执行对调出省每50公斤棉花奖励30元的政策,奖励款不计入棉花供应价格,由调入省财政负担。调入地区应积极衔接计划,组织落实调运。因调出省(区)的责任而没有完成国家调出任务的,要相
应扣减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棉花收购价外奖励款;因调入省(区)的责任而没有完成调拨计划的,也要予以经济处罚。凡无故不完成调拨任务的,无论调出省(区)还是调入省(区),都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七、保证棉花收购资金足额及时供应
各级政府要统一领导和组织银行、财政、供销社等有关部门,早计划、早算帐,认真落实收购资金责任制。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及时做好资金调度工作,保证收购资金及时到位。对企业因先支后收而收购资金暂时不能到位的,银行要继续按照“先贷后报、先垫后补、
事后算帐、分清责任、限期归位、照章处理”的办法及时垫款。银行发放的棉花收购贷款,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否则要严肃查处。棉花收购价外奖励款要及时拨付。银行、供销社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坚决防止出现收购“打白条”的现象。
八、完善国家储备棉的管理
储备棉的动用权在国务院,未经批准,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个人无权动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内贸部、财政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要组织力量对国家储备棉进行一次清查。切实做到专库、专帐、专人管理,帐实相符。查出问题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储备棉的日常管理和
正常轮换工作由内贸部负责;计划编制与下达由国家计委负责。经国务院批准动用的国家储备棉,纳入年度棉花分配计划。国家安排的储备棉入库计划,各省(区)应优先保证完成。对干扰储备棉管理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九、进一步加强对棉花工作的领导
产棉区各级政府要由主要领导负责,计划、经贸、农业、供销、银行、交通、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通力合作,认真贯彻本通知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好棉花购销工作,确保国家掌握棉花资源。销区政府对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也负有重要责任,
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纺织企业和非棉花经营单位到产区抢购棉花。各级政府对棉花工作要一抓到底,防止前紧后松。国务院将继续组派棉花收购工作巡视组进行检查。各级物价部门要把检查棉花价格的执行情况,作为物价大检查的重要内容,认真抓紧抓好。监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
理以及公安政法等部门,要把查处棉花工作中违法违纪问题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对那些隐产瞒报、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掺杂使假、不执行国家计划、擅自动用国家储备棉等问题,一经发现要追查到底。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大
力宣传今年的棉花政策。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国家的规定和政策,令行禁止,廉洁自律,保证棉花收购、调拨、供应工作的顺利完成。
棉花购销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稳步地推进。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改革的总体方案和实施步骤。鉴于棉花具有区域生产、全国消费,季节生产、常年消费的特点,为了保障改革有序进行,在新的棉花年度,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进行各种形式
的局部放开经营和放开价格的试点。当前要在努力恢复和发展生产、缓解供求矛盾、整顿流通秩序、增强调控能力上下功夫,为改革创造条件。
十、为明年棉花增产打好基础
要继续实行棉花指导性种植计划。1995年的棉花种植计划,由国家计委商农业部,在冬小麦播种前下达各地,各地要逐级落实。在安排冬小麦时,要引导农民留足棉花用地。要做好种子和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准备工作。各地农资公司要限期把化肥供应价格降下来,尿素的零
售价格要降到1400元/吨左右。继续抓好棉铃虫防治和植保体系建设,认真抓好良种生产和良繁区管理,积极鼓励农民扩大良种播种面积,推广地膜覆盖等增产措施,争取明年棉花获得更大丰收。



1994年9月2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关于废止《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关于废止《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7〕3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1999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商务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建立了出口收汇考核制度,联合对拥有进出口权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进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业务进行考核。该制度的实施对督促进出口单位出口足额收汇、及时核销,防止逃套汇行为,完善出口收汇管理等发挥了较大的作用。根据当前我国涉外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经研究,决定废止出口收汇考核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废止《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汇发〔1999〕10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停止2006年度出口收汇考核的相关工作。已对外公布2006年度出口收汇考核结果的地区,停止使用相关的奖惩措施或分类管理措施。
  二、外汇局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发放、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资格核定等业务时,不再实行按出口收汇考核等级进行区别对待管理。出口收汇核销单发放仍实行按需发单,对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进出口单位实行控制发单。
  三、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生效。《关于执行<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0〕6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出口收汇考核指标的通知》(汇发〔2002〕18号)、《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中涉及出口收汇考核问题的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中心支局、支局和相关单位,并抄送所辖外资银行及地方性商业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商务部反映。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