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中乌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6:58:55   浏览:80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中乌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中国政府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中乌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3月13日 生效日期1992年3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在睦邻友好、平等互利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贸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乌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并检查两国间经贸合作协定和有关协议的执行;
  二、为促进双方经贸关系的稳步发展提出建议;
  三、解决经贸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研究进一步扩大合作的措施。

  第三条 委员会由缔约双方各自任命的主席、委员和秘书组成。根据需要,双方可吸收有关人员参加委员会的例会。
  委员会的例会将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举行。会期和日程由双方提前商定。

  第四条 在必要时,经双方主席同意,委员会可设立在其领导下的常设工作机构。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三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乌兹别克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全权
    代     表          代     表
      李岚清             哈米多夫
     (签字)             (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对财政困难县(市)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对财政困难县(市)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05〕9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关于省对财政困难县(市)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省对财政困难县(市)
      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办法(试行)
           省 财 政 厅
         (2005年6月24日)
  为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根据中央“三奖一补”政策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目标及原则
  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办法是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通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在兼顾县级财力均衡和基本保障的同时,激励县乡增加财政收入、有效控制机构人员增长和积极消化历史欠账。
  (一)基本目标
  省财政在继续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同时,配套安排部分资金与中央“三奖一补”资金捆在一起,引入激励约束机制,通过考核评价州(地、市)政府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工作实绩给予奖励和补助,以引导州(地、市)级政府将财力向财政困难的县乡倾斜,鼓励县乡增收节支、精简机构和人员,确保县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保障县乡义务教育和公共卫生等公共财政支出的基本需要,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为促进城乡和区域间协调发展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基本保障的原则。核定县(市)财政支出相关指标和标准,将县级国家职工的人员基本支出、公用基本支出、离退休人员基本支出以及保障五保户对象的社会保障支出等其他必要支出,作为政府正常运转所需的基本支出予以保障。鼓励县乡精简机构、控编减员。
  2、缓解困难的原则。通过建立奖补机制,着重解决困难县(市)的问题,积极引导和鼓励州(地、市)政府加大对县乡财力的倾斜力度,消化历史欠账,帮助县乡缓解财政困难,提高县(市)级政府的公共财政支出保障水平。
  3、调动积极性的原则。对税收增长较快的困难县(市),按税收收入增加额给予奖励性转移支付,以调动其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
  4、动态指标考核的原则。统一选择能够反映县级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收支管理的相关指标,对县级财政的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同时,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适时调整完善相关考核指标。
  5、公平、规范、透明的原则。按照统一的计算办法,根据各地区不同的财政运行成本,确定困难县(市)的支出需求标准;对困难县(市)的奖补资金按统一规范的办法进行计算,计算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
  二、主要内容
  (一)纳入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范围财政困难县(市)的确定。
  纳入奖补范围的财政困难县(市)是指可支配财力低于按标准计算确定的基本财政支出需求的县(市)。
  可支配财力包括县(市)级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不含非税收入)、税收返还、体制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免征农(牧)业税及取消农业特产税财政减收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结算补助等,扣除体制上解及专项上解。
  基本财政支出需求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社保及五保户保障经费和必要的事业发展支出,按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基本支出标准测算。标准财政供养人数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以1998年数据为基础,按照全省县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1998—2003年标准增长率核定;离退休人数按 2003年决算数核定。基本财政支出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各地支出成本差异等因素分项核定。
  (二)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指标的确定。
  1、县乡税收收入的增长。省财政根据审核确定的财政困难县(市)2004年县乡税收收入的增长情况、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及奖励系数进行奖励。该项奖励作为计算奖补额的基数,以后年度根据当年税收收入增长情况计算奖励额增量。
  2、县乡财力的增加。省财政根据审核确定的财政困难县(市)2004年县乡可用财力的增长情况、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及奖励系数进行奖励。该项奖励作为计算奖补额的基数,以后年度根据当年可用财力增长情况计算奖励额增量。
  3、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一是对撤并乡镇进行奖励,省财政按核定后的财政困难县(市)2001年—2004年撤并乡镇个数和奖励标准给予奖励。二是对精简人员给予奖励,省财政按核定后的财政困难县(市)2001年—2004年县乡分流人员人数及奖励标准给予奖励。三是以后年度按当年撤并乡镇数和县乡分流人员人数给予奖励。
  4、县乡政府消化对职工个人的政策性历史欠账。省财政根据审核确定的财政困难县(市)消化职工个人历史欠账情况、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及奖励系数进行奖励。
  5、产粮大县。省财政按照中央财政核定的我省产粮大县及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三、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资金的计算办法
  (一)对县乡税收收入的增长奖补资金的计算。
  县乡税收收入指按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县乡分享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收入。
  某财政困难县(市)2004年增加税收收入奖补资金额=该财政困难县(市)县乡税收收入比上年增加额×奖励系数(N+0.3) ×该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二)对县乡财力增长奖补资金的计算。
  县乡财力的构成包括县(市)级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税收返还、体制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免征农(牧)业税及取消农业特产税财政减收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结算补助等,扣除体制上解及专项上解。
  某财政困难县(市)2004年财力增加奖补资金额=该财政困难县(市)可用财力比上年增加额×奖励系数(N) ×该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关于系数的说明:①财政困难系数根据各县(市)自有财力和基本财政支出比计算确定。②奖励系数(N)根据当年实际安排的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总量计算确定。③对我省被财政部纳入“三奖一补”的困难县(市),其奖励系数在确定的统一计算系数基础上增加20% 〔即:N(1+0.2)〕。④考虑到税收收入的增长要靠各地自身的努力程度来实现,因此,对税收收入增收的奖励系数,在确定的统一计算系数基础上增加30个百分点,以鼓励增加财政收入。
  (三)对县乡精简机构和人员奖补资金的计算。
  考虑到撤并乡镇成本较大以及精简分流人员增加的一次性安置费用,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同时,以此作为基数,按60% 的补助比例,延长3年进行补助。对2005年以后撤并乡镇和精简分流人员的,再适当提高定额补助比例。
  某财政困难县(市)精简人员奖补资金额=审核确定的该县分流人员数×单位奖励额某财政困难县(市)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奖补资金额=该县撤并乡镇个数×单位奖励额
  (四)对县乡消化历史欠账奖补资金额的确定。
  对县乡消化职工个人历史欠账,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给予奖励。
  某财政困难县(市)县乡政府消化历史欠账奖补资金额=核定后该县上年消化的历史欠账额÷欠账额权重×该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消化欠账奖励系数
  消化欠账奖励系数的确定,其计算公式:消化欠账奖励系数=消化欠账奖补资金额÷消化欠账总额
  (五)产粮大县奖补资金的确定。
  为调动县乡政府支持粮食生产的积极性,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产量,减轻粮食大县的财政压力,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按一定因素给予奖励。我省的具体奖励办法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153号)“测算到县,拨付到县”的原则执行。
  四、具体要求
  (一)要结合推进县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理顺县乡财政分配关系。县(市)级政府要在满足本级财政基本支出需求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照顾乡镇利益,财力分配应尽可能向乡镇倾斜,调动和保护乡镇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确保基层政权正常运转。
  (二)享受奖补资金的县(市)要将资金全部用于保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发放、机构正常运转和社会保障对象补助支出的需要以及解决历年财政性欠账问题。
  (三)省对县(市)的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计算到县(市),按总量转移到各州(地、市),各州(地、市)要把资金全部转移到县(市)。各级财政部门要真实、准确地向省财政上报有关数据,提供详实的基础信息资料。凡发现资金截留挪用、改变用途或使用不当以及编报虚假信息骗取奖补资金的,一律从省对其补助额中扣回,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于用奖补资金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或高标准改善办公条件(修建办公楼,购置车辆、手机等其他消费品)的,一经发现,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在两级结算时从其自有财力中予以扣罚。同时,在第二年测算时,相应减少其转移支付奖补资金。
  (五)各州(地、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州(地、市)、县财政部门要在财政预、决算报告中,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解决县乡财政困难的措施与成效,获得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六)各州(地、市)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遵循上述原则的情况下可另行制定各自的奖补办法,分配下达资金。同时要编制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规划,一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0]9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老年人提供各类优待服务,现将《巴彦淖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巴彦淖尔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传统美德,树立尊重、关心和帮助老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充分体现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老龄工作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全国老龄办等二十一个部委局发布的《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巴彦淖尔市老年人优待证》可享受本办法所列项目的优待服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工作;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

  第四条 服务行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服务行业的营业场所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老年人优待标志,优先为老年人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实行电话预约服务、分片包干服务和上门服务。

  第五条 火车站、汽车站的售票处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的标志。候车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公交汽车上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席位。老年人乘坐交通工具,可以优先检票、进站和上下车。

  第六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挂号室、就诊室、收费处、药房和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的标志,对老年人优先照顾,优先挂号、就诊。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开设老年病门诊和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老年人去公立医院就医免普通挂号费。

  第七条 本市(市外)老年人凭《优待证》或身份证去公益性体育健身场所锻炼,门票优惠50%,老年人参加各类健身、文化娱乐、书法绘画、音乐舞蹈及其他有益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培训班应给予优惠,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免费。免费参加“星光老年之家”的活动。

  第八条 本市(市外)老年人凭《优待证》或身份证到阅览室、图书馆、博物馆和其他会展、画展、物展活动中心参观或参展,门票或参展费优惠50%,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免费。

  第九条 本市(市外)老年人凭《优待证》或身份证去我市辖区内旅游景点观光旅游,门票可优惠50%,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免费。

  第十条 本市(市外)老年人凭《优待证》或身份证可免费使用收费厕所。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审理老年人案件。老年当事人符合司法救助规定的,法院应按规定及时给予司法救助。

  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咨询。对于其他收费服务项目,老年当事人付费确有困难的,法律服务机构应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尽力给予费用减免。

  第十二条 孤寡、特困、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民政部门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执本市《优待证》的孤寡老人可以凭所在地民政部门和所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乡镇村委会的证明,享受有线电视收视费的半价优惠。安装有线电视只收成本费。

  第十三条 对百岁(周岁)及百岁以上持本市户口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的长寿保健金;对90周岁及以上,100周岁以下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的长寿保健金;对80周岁及以上,90周岁以下每人每月发放50元的长寿保健金。所需资金由各旗县区财政负担,市财政根据各旗县财力状况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进行适当补贴。

  第十四条 除第十四条款执行中形成的费用由财政负担外,其他各条款在执行中形成的费用或减少的收益由提供减免等优惠服务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老年人优待证发放采取属地管理原则。具体发放和管理办法由巴彦淖尔市老龄办统一制定下发。

  第十六条 《优待证》分红、绿两种,其中红卡发放对象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绿卡发放对象为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办统一监制。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市、旗县区两级老龄委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巴彦淖尔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