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2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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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21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21人)


  (1998年3月1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曲格平
副主任委员
  张皓若   王 涛   白清才   黄启璪(女) 李 蒙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王先进   王 涛(女) 巴忠倓   冯兰明   江小珂(女)
  孙鸿烈   杜碧兰(女) 李华忠   沈静珠(女) 陈 潜
  周秀骥   胡 敏   俞泽猷   钱 易(女) 蔡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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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正义与法律的关系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林号兵

一、正义的内涵
在中文里,正义即公平、公正、公道。人们在经验上,或者在直觉上,可能很容易体会到什么是公正,什么是不公正。特别是当一个人受到歧视性对待时,当人们为他讨回公道时,什么是公道、公平、正义,自然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旁观者清、当局者迷。我们虽然在感觉上,内心道德评价中能给自己所认为的正义观念下定义。但是很难说出大众普遍接受正义到底为何物,就象我们天天生活在时间中,却难以给时间下一个准确的定义。
西方学者认为,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这是一种平等的正义观。平等的正义观的思想最早来源于古希腊。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对此提出了非常经典的一种看法:他在平等的意义上分析正义问题,认为正义就是平等的人应该配给相等的事物[1]。但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平等,不是一种普遍的人人平等。比利时法学家佩雷尔曼也提出过一种平等的正义观。他强调形式上的平等,提出不管人们出于何种目的,在何种场合使用正义的概念,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在受同一法律规范指导的一系列案件中坚持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的正义原则,这是佩雷尔曼所主张的。他的这一思想在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形式上的平等,它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官先入为主而形成的偏见,致使给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害。他的理论给司法者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法律和正义的关系
正义是法律的精神与理论依据。法律不能违背正义的精神,背离正义的法不配成为法律。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应符合正义的精神。正义作为法律的核心思想起着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作用。
法律是保障和实现正义的一种方式和工具。没有法律强制和威慑力,仅靠道德力量和人们自发的约束行为,维护正义之权威是不可能的。
(一) 正义观对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正义是法律的精神。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但作为统治阶级,他们不能背离大众的,普遍的正义观念去制定法律。背离正义的法律,有法律之名,无法律之实。无正义之精神的法律,社会成员对之失去信心,无人尊敬它,服从它。没有正义的精神蕴含在其中,法律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古至今,正义观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发展。从原始的正义观,发展到现代成熟的正义观,社会进化的表现之一就是法律精神的发展。正义观的进化带动法律的进化。法律与正义观的矛盾是法律改革的契机。当社会正义观变化时人们就用一种崭新的主观思想来看待旧时的法律制度,发现诸多不合正义理念的因素,要求废止旧法,制定公正、合理的法律。这种要求推动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2.正义是衡量法律优劣的重要尺度和标准。
衡量法律优劣的标准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法律是否符合正义的要求是评价法律优劣的重要标准。如果一项法律在社会多数人看来是不正义的,不论立法者认为它多么有用,都必然受到多数人的反对。因此,一项不正义的法律,虽然从实证主义的标准看,仍然是一项有效力,但却不配称为法律,也不可能真正发挥一般法律所具有的效果和作用。[2]
(二)法律对正义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保障分配正义。
每个社会都存在大量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因而,要有一套体现大多数人的正义要求的原则来指导社会成员适当的分配资源、利益和负担,以保证资源的利用,利益的共享,负担的承担有序化,这套原则就是社会的分配正义。[3]法为了保障和实现分配正义,需要合理公正的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人们在分配利益的时候,都愿意拿更多的利益,为了抑制出现这种不公正的现象,法作为分配正义的保障工具而发挥其作用。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把正义原则制度化、法律化,把正义原则纳入到法律制度中,并以这一原则为指导分配权利、义务,体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这一正义精神和法的核心思想。
2. 分配的正义没有实现的时候,矫正的正义发挥其作用。
矫正的正义指当分配的正义遭到破坏时,按照均等的原则予以重建或恢复。如果一个人侵犯另一个人的权利或财产,矫正的正义则要求侵害者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或对侵害者施与其行为相对称的刑罚。矫正的正义在法律上以第二性的权利、义务表现。当社会成员违反法律所确认的分配正义原则时,矫正的正义开始发挥其作用。法律保障和实现矫正正义,一般表现为法律中的惩罚犯罪或给受害者赔偿损失。法律通过这两种形式实现矫正正义,以弥补分配正义被侵犯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法律与正义两者之间的关系极其复杂,以上所论述的只是对正义与法,法与正义的关系的简单理解。每个时代对正义的理解有所不同,因而,不同时代的立法者们对同一现象的理解也不同。正义与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正义影响法律的制定,法律反映时代的正义观念。我们在立法过程当中应对正义与法律的这种关系给予重视,使法律更加适应当今的正义观念。

注释:
[1] [美] E•博登海默 著 邓正来 译 《法理-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第25页。
[2]郑成良主编:《现代法理学》,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5年版,第203页。
[3]郑成良主编:《现代法理学》,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5年版,第204页。
[4]郑成良主编:《现代法理学》,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5年版,第200页。
21世纪的美国工程担保新法案
黎广军 译

——原载《广东工程造价》2005年5月第9期第80-81页

译者注: 1935-8-24,美国国会以米勒法案取代了1894-08-13颁布的赫德法案。2002-08-21,美国国会颁布了公共法律107-217 (共267页,全部是美国法典第40篇的修订内容),其中制定了一个新法案,以取代米勒法案。新法案与米勒法案并无本质性差别,而且各州还有许多小米勒法案,以至人们仍然将其称为米勒法案。公共法律107-217未规定生效时间,但新法案已于2005-01-28在美国法典网站公布,整部法典有许多变化。


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
第40篇 公共建筑、财产和工程(TITLE 40—PUBLIC BUILDINGS, PROPERTY, AND WORKS)
第二分篇 公共建筑和工程(SUBTITLE II—PUBLIC BUILDINGS AND WORKS)
A部分 常规 (PART A—GENERAL)
第31章 常规(CHAPTER 31—GENERAL)
第三分章 担保(SUBCHAPTER III—BONDS)①


(参考译文)

§3131. 公共建筑和工程的承包商担保

(a) 定义——在本分章中,术语“承包商”指分节(b) 中描述的被授予合同的人。
(b) 所需担保的类型——联邦政府超过100,000美元的任何公共建筑或公共工程的施工、改造、维修的任何合同授予之前,被授予人必须提供以下担保,授予合同时即具约束力:
(1) 履约担保—— 一份履约担保,担保人应使授予该合同的政府官员满意,并且,在保额方面,应使政府合同官认为足以保护政府。
(2) 付款担保—— 一份付款担保,担保人应使政府官员满意,认为可保护为完成该合同规定的工程而提供所需劳务和材料的所有人②。付款担保的保额应等于由合同条款确定的可能付款的总额,除非授予该合同的政府官员作出决定,以书面明确裁定该付款担保的保额不切实际,在此情况下,政府合同官应调整付款担保的保额。付款担保的保额不得低于履约担保的保额。
(c) 履约担保包含税金的担保——
(1) 一般规定——本节规定的任何履约担保都应明确包含政府征税的担保,包括从承包商为履行该担保所涉合同而支付的工资中征收、扣除或代扣的税金。
(2) 通知——承包商申报某时期利润的日期之后90天内,政府将向该担保的担保人发出书面通知,通报任何时期的任何欠税,但按《国内税收法案》(美国法典第26篇第1节以及其下等等)规定的时期申报利润时,必须不迟于180天发出该通知。
(3) 民事诉讼——政府不能为了税金对担保提出民事诉讼——
(A) 除非按本分节发出过通知,并且
(B) 通知发出之后超过一年。
(d) 在外国履行的合同放弃担保——当合同在外国履行时,如果政府合同官发现要求承包商提供担保不切实际,可放弃该合同所涉工程的履约担保和付款担保。
(e) 要求增加担保的权力——本节不限制政府合同官,在(b)分节指定情况以外,要求增加履约担保或其它保证的权力。

§3132. 选择《联邦采购规章》规定的付款担保

(a) 一般规定——本篇3131(a) 节所涉合同的金额超过25,000美元但不超过100,000美元时,《联邦采购规章》将提供可供选择的付款担保,作为对劳务和材料的供应商的付款保证。③
(b) 政府合同官的责任——政府合同官对一份合同应该——
(1) 在《联邦采购规章》(a)分节规定的付款保护之中,选择一种或多种所提议的付款保护,或者选择,授予的合同服从联邦政府对该合同的劳务和材料的供应商的保护,并且
(2) 详细说明为合同所选择的付款保证提议。
§3133. 劳务或材料供应人的权利
(a) 供给劳务或材料的人获得担保副本的权利——部门部长或合同代理处负责人应提供一份付款担保及其所担保的合同的核正副本给任何申请人,申请人须提交一份宣誓书,宣誓已为该合同所描述的工程供应过劳务或材料,而且未得到该工程的付款或者正在对该担保提出诉讼。副本是正本的内容、实施和交付的表面证据。申请人应支付部门部长或合同代理处负责人确定的任何费用,包括为准备核正副本而花费的成本。
(b) 提出民事诉讼的权利——
(1) 一般规定——对于按本篇第3131节提供付款担保的合同,为完成该合同规定的工程而供应了劳务或材料的任何人,在最后履行所索赔的劳务或供料的日期之后90天内未获足额付款,可在提出民事诉讼的规定时间内,对未付金额向付款担保提出民事诉讼,并可起诉最终执行和判决的应得金额。
(2) 与一位分包商有直接合同关系的人——与一位分包商有直接合同关系但与提供付款担保的承包商没有明确或隐含合同关系的人,在履行了所索赔的劳务或供料的日期之后的90天内向承包商递交过书面通知,可以向付款担保提出民事诉讼。起诉必须声明:真实准确的索赔金额,供应材料或履行劳务的当事人姓名。递送该通知应该——
(A) 在承包商办公或营业的任何地点,或者承包商的住处,以有书面记录的任何方法,由第三方核实递送给承包商④,或者
(B) 以可依法传唤作证的任何方式,递送给公共改良所在地的美国联邦司法区执行官。⑤
(3) 管辖地——本分节提出的民事诉讼必须
(A) 提出诉讼的人使用美国的名义⑥,并且
(B) 在合同履行和完成的任何地区的联邦地方法院进行,不管争议金额是多少。
(4) 提出诉讼的时间必须——本分节的诉讼必须在起诉人最后一次履行劳务或供料的日期之后,不迟于一年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