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办好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农业类专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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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办好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农业类专业的意见

国家教委 农业部


关于进一步办好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农业类专业的意见
国家教委 农业部



为了使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含县办成人(农民)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更好地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对农业技术人才的需求,现就如何办好农业类专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兴农意识,重视办好农业类专业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怀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农业、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农林中专、农民中专、农村职业高中招生数分别由1985年的5.66万人、3.86万人、64.09万人增加到1995年的15.06万人、8.70万人和89.09万
人;在校生分别由1985年的13.68万人、6.11万人、118.52万人增加到1995年的41.08万人、19.18万人和198.25万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1980年至1995年累计招生262万人,共为社会输送了100.6万名毕业生。但近两年来,农村中
等职业教育中的农业类专业在发展中遇到较大困难,一些地方出现了滑坡现象。这与实现农业现代化对农业技术人才的需求很不适应。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农业、科技部门应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工作。中央一再强调,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础。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国的现代化。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把加强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作为今后15年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须贯彻的一
条重要方针,并指出“农业实现现代化,农民实现小康进而达到比较富裕,是整个现代化进程中最艰巨的任务”。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提出:“在人口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保障全国人民丰衣足食,使农业和农村经济不断上新台阶,根本出路在于依靠科技
进步”。1995年3月,江泽民同志在江西、湖南考察农业问题时指出:“要尽快调整农村教育结构,大力发展农村的职业技术教育,为农业和农村乡镇企业的发展,培养大量急需的初、中级科技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为此,各级政府和农业、教育、科技等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
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国的战略措施,进一步强化科教兴农意识,不断提高农业依靠科技教育,科技教育为农业服务的自觉性。要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支持和办好农村中等职业教育。
我国幅员辽阔,经济、教育发展很不平衡,各地对农业技术人才的规格要求也不尽相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农村职业教育的结构和布局,确定人才培养的规格和目标。
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认真研究、统筹规划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布局。每县要首先办好一两所能起示范作用的骨干学校,并把农业类专业作为学校的长线专业来办,为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培养更多更好的适用人才。
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增强办学生机与活力
1.适应农民致富需要,培养学生的创业本领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对依靠科学技术致富的要求越来越高。农业职业教育必须坚持面向农业、面向农村、面向农民,为农民致富服务,为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服务。要注意适当拓宽学生的专业知识面,培养学生的创业精神和创业本领,使其毕业后能
运用所学知识寻找多种致富门路,成为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民。以此来不断增强办学的生机与活力。
2.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不断引用先进技术
中共中央在今年1月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又进一步强调实施科教兴农的战略,要求“九五”期间使科技进步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由目前的35%左右提高到50%左右。
各地要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地及时调整专业结构。要注意及时、广泛地掌握国内外农业科技信息,不断吸收和运用新的先进技术,利用校内外实习基地进行试验、示范,使学校成为人才培养的基地和农业新技术推广的基地。要改革教学方法,强化技能训练和实际能
力的培养。各地可按农时季节组织教学,农闲学理论,农忙去实践,也可以进行模块教学及学分制等教学改革试验。要逐步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如绿色证书、农民技术员证书等)“双证书”制度,同时,还要主动参与当地“燎原计划百、千、万”工程的实施,配合农业与科技部
门搞好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3.改革招生录取办法,采取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
各地对招收农、林、牧专业的考生应实行宽进严出的管理办法。在有条件、不限制入学人数的地方,对自愿报考这类专业的学生,可以免试入学,凭初中毕业证书办理入学手续。
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县办成人(农民)中专学校除办好成人中专班外,还可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举办职业高中班;职业高中除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外,还可面向农村青年,招收往届生,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实行职前职后结合。各类农村中等职业学校都要根据需要举办各种不
同形式的短期培训班,实行长短班相结合、校内外相结合的培训方法。同时,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不同的学习年限,实行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结合。
4.大力发展校办产业,实行产教结合
发展校办产业,办好生产实习基地,是职业学校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中等农业职业学校除了办好实习农场(养殖场、园艺场、加工厂)外,还要充分发挥学校的人才和技术优势,结合专业办产业,逐步形成有竞争能力的拳头产品,并在生产经营中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做到选择一个项目,培养一批人才,带动一个产业,致富一方农民。各地可选留一部分优秀毕业生,创办实验农场,为发展规模经营起示范作用。在起步阶段,也可办一些虽与教学无直接联系,但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的校办产业,以解决办学经费的不足,不断增强学校自我发展的能力。各
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科研院所应在资金投放、项目选择、技术指导、信息服务等方面积极扶持职业学校校办产业的发展。
5.深化学校内部体制改革,加强科学管理
为了加强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各地要选拔年富力强,有开拓精神,既懂教育,又有经济头脑的干部担任学校的主要领导,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学校可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学校管理委员会或校董会,负责研究学校的经费筹措、专业设置、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政策、师资配备等问题,及时解决学校在办学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学校要建立教书育人、科学实验、技术推广、生产经营、社会服务一体化的、具有多功能的教学组织,坚持育人为主,并与生产经营紧密结合,与技术推广同步进行,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三、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1.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
专业课教师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结构不合理,一直是制约农业职业教育发展的关键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农村中等职业学校中农业类专业师资队伍的建设。
(1)农林、科技等部门要积极支持中等农业职业学校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抽调有实践经验,又适合作教学工作的科技人员到职业学校担任专职或兼职教师。
(2)高等农林院校要积极为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培养、培训专业师资。可按地区选部分条件较好的高等农林院校作为农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师资培养基地;部属农林院校要加强师资培养力度;具备条件的农业中专也可承担实习指导教师的培养和培训任务。
(3)加强在职教师的培训、进修工作。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专业课教师,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到有关高校进行培训,也可通过广播、函授、电视、自学考试等方式,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4)适当提高农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待遇。凡到县(含县城)以下学校任兼职教师的,工资(含津贴、奖金等)由原单位照发,各地可根据经济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调到学校任教的,应享受同级教师的待遇。各地政府和学校应采取有力措施,使在农村从事农业类专业教育的教师享受
与农村基层农技人员相当的津贴及有关福利待遇。要努力改善教师的住房条件,妥善解决教师子女就业等问题。
2.加强教材建设,不断提高教材质量
要组织好教材编写工作。除了国家教委组织编审、出版的教材外,各地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农业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教授编写当地需要的、内容新颖的、质量较高、实用性较强的专业课教材和补充教材,以保证教育质量。
3.加强实习基地建设
实习是学生进行技能训练、提高技术水平的重要手段。农村中等职业学校不仅要有与专业教学要求相适应的,具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的校内生产实习基地,还要积极发展校外和学生家庭实习基地,充分利用基地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掌握实际本领,开展科普实验,推广新技术,对当地
生产起示范作用。
四、加大政府统筹力度,给予财力和政策扶持
1.加强政府统筹,进一步搞好农科教结合
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把抓好农村职业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要建立政府统筹,部门联办,社会参与办学的体制,实行农科教结合。县一级政府要有效地组织各部门的力量,统筹安排农、科、教的改革与发展任务和人才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部门的实验、实习基地和设施及科教兴农资金,搞好“星火”、“燎原”、“丰收”计划以及
农业开发项目的推广及应用。要动员科协、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办学和进行实用技术培训,全方位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
2.要不断增加投入,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财政拨款及各级政府安排的职教经费都应向农业职业学校适当倾斜;各地可采取多种形式筹措建立发展农业类专业的基金;各级政府要协调、支持各级金融部门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科技开发和发展校办产业提供优惠贷款;制定乡镇企业承担兴办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的办法;扶持学校
发展校办产业等等。
3.制定和采取扶持性的倾斜政策
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可设立农业类专业奖学金,减免部分学杂费;对回乡的毕业生,在评聘农民技术员或选拔、任用农村基层干部等方面优先考虑;要鼓励和支持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回乡承包荒山、土地,进行规模经营,开办良种经营和农业技术咨询服务部、兽医门诊部等,为农业
技术推广和农民致富服务。有关部门要优先为其提供贷款、办理营业执照。
4.动员高校和科研院所支持和帮助发展中等农业职业教育
第一,为了提高农村技术推广人员的业务水平,全国高等农业院校要对口招收部分农村中等职业学校农业类专业优秀毕业生,纳入国家计划,毕业后分配到所在地中等职业学校和技术推广部门工作。具体办法参照(87)教学字012号、教高〔1994〕7号和农教发〔1996〕
4号文件有关精神执行。第二,有关高等院校要在师资培养培训、教学研究与改革、农业技术开发、提供科技信息等方面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予以指导和帮助。第三,要加强农村基层科技队伍建设,县乡一级要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要配合农村中等职业学校搞好人
才培养规划,协助开展技术推广和社会服务工作。
各级政府、教育、农业部门要认真贯彻“纲要”和全教会精神,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抓好典型,以点带面,不断总结和推广成功的经验,开拓农村职业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199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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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2001.11.02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妥善解决企业改革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结合我市当前国企改革实际和对已出台的关于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系列政策性措施进行调查、补充和完善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已经2001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解决企业改革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更好地创造条件,把改革不断引向深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去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及国企改革办公室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性措施作进一步调整、补充和完善,制订以下暂行规定:


第一章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


第一条 改制后实行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股份合作制和民营性质的企业,以及被兼并、破产和被收购的企业(不包括自身整体过渡到公司制的企业),企业各类职工都应与改制前的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不再保留原有身份。改制后的企业所需用工均应面向社会,在劳动部门的监管下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在同等条件下,原企业职工可优先录用。所有招聘录用的职工,都必须报劳动部门备案。

第二条 自2001年11月1日起,凡改制企业全民固定工不再实行对职工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了断职工身份的办法。改为由改制企业一次性为职工购买10年养老统筹金和5年医保统筹金后,解除原劳动关系。合同制工人劳动关系的解除,按国家规定,发放一次性补偿金。

第三条 企业改制时,男职工超过55周岁,女职工超过45周岁的,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改制企业按不低于城市最低生活费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或将到达退休年限前的生活费一次性发放,达到法定退休年限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条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职工,企业改制后未被录用或未找到新的就业岗位的,可从原企业下岗之日算起,未满三年的剩余时间,可在再就业中心按月领取基本生活费。下岗已满三年或出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原企业已为其办理了失业保险手续且缴足保险金的,可凭解除劳动关系证书等有关证件,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未达到最低生活水平标准的,可到住地居委会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第五条 困难企业改制后,变现资金不能满足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可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可按18%为职工办理预交养老统筹金手续。

第六条 凡自身整体改制过渡到公司制的企业,仍由改制后的企业按月为职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统筹金,企业职工身份也随之改变为企业聘用制员工。

第七条 合同制工人凡要求办理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统筹金预付手续的,企业以其经济补偿金额为限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凡个人要求领取经济补偿金、并享受失业保险的,企业不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统筹金和医疗保险统筹金预付手续。

第八条 凡属企业在改制前因征用土地而安置到本企业就业的原农村劳动力,改制时一律按企业职工同等对待。


第二章 关于土地出让


第九条 国有企业改制需出让土地的,经规划部门确认用途性质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予以收购和招标、拍卖,土地出让收入全部进入财政专户,优先用于企业改制和安置职工,并向困难企业倾斜支持。

第十条 凡以土地设置抵押向银行贷款的企业,改制时不得逃废银行债务。该改制企业在征得债权行同意后方可出售土地。

第十一条 凡引进外资参与企业改制,企业土地仍用作工业生产用途的,可按标准地价转让,土地出让金经市政府批准,可予以减免;国有企业之间兼并,企业土地仍用作生产用途的,可按划拨形式保留原土地使用权。


第三章 关于资产负债的处理


第十二条 企业改制前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由国资局确认,集体企业由主管部门确认。困难企业支付评估费用有困难的,经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在"国企改革和发展基金"中结算支付。

第十三条 企业改制时,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必须组织人员进行盘点,清理往来帐,摸清家底,明晰债权债务。对职工拖欠企业款项予以确认,并予追偿或冲抵其应得安置费和需要在企业报销的各种费用。冲抵后不足部分由个人补足,仍未补足的应通过司法诉讼解决。对库存产品降价降值的损耗,通过盘点,排除人为责任后据实报市财政局核销,集体企业由主管部门核销。

第十四条 对银行债务应采取"认帐、归行、签协议"的办法,与银行协商解决;对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应按国家优惠政策搞好"缩水处理",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应依法破产或关闭。

第十五条 对企业外欠的非银行债务,要积极与债权单位协商,取得理解和支持,以较低的成本核销债务。

第十六条 严肃认真、负责细致地做好企业内部的债务处置工作。凡职工集资款,要确保按银行利率计算本息归还;对所欠工资,要确保支付;对拖欠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困难企业经过批准,可先按拖欠本金的60%归还;对职工的医药费,要确保按企业医改标准报销补偿。


第四章 关于公房的处理


第十七条 租赁市直管公房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在改制时应按重置价购买后再连同其它资产一道进行出售。

第十八条困难企业由于改制成本不足,租用直管公房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在改制时,应按重置价的50%购买后再连同其它资产一道进行出售。

第十九条 特困企业改制,经国企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批准,职工买断住房60%产权后,其剩余40%的购房款,可冲抵职工的集资、欠发工资和医药费等款项;对特困企业已上交60%的职工房改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退还,但对已借用房改资金的企业,应先还后退。


第五章 关于管理职能的移交


第二十条 企业改制后经批准不再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伤残职工、职工遗属和有精神病的职工,原则上应移交社区服务机构管理。在社区机构未建立前,伤残职工、职工遗属和有精神病的职工移交给职工所在居委会管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障关系移交给市就业局实行动态管理;退休职工移交原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离休老干部移交给主管局、委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原由市委和市委组织部任免及备案的企业领导干部,在改制后,其人事、档案由市人事局、市经贸委组建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培训中心"管理(管理办法另定)。

第二十二条 改制后了断关系的职工党团组织关系可暂由原企业管理,但原则上转入改制后的企业或职工户口所在地的区、街、居委会党团组织;出售、破产企业的职工党团组织关系可转到职工户口所在地的区、街、居委会党团组织;关闭企业的职工党团组织关系可由原企业党团组织管理,企业党团组织撤销后按属地原则转到职工户口所在地的区、街、居委会党团组织。

第二十三条 企业所办学校、医院等社会服务机构,要逐步与原企业脱钩,三年内彻底脱钩。企业所办的小学、初中学校,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三年分期分批接管学校固定资产和符合条件的教师,教育经费由各级财政给予拨付。企业所办医院按属地原则政府扶持,创建社区服务机构。其他服务机构要创造条件,走社会化经营的路子。改制企业的文化遗产、遗址及其它有历史意义的断档产品,由市政府划拨给文化等部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改制企业的职工宿舍,属于集中连片的,应由企业或主管部门建立社区服务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凡是零散宿舍,统一划归市房管局管理。


第六章 关于鼓励外资、外地和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改革


第二十五条 鼓励外资企业、外地企业、民营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参与公有制企业的改革,尤其鼓励参与对困难企业的合资、控股、兼并和收购。

第二十六条 凡资债相等的企业,可实行零资产收购;凡资大于债的企业,按评估确认后的生产性净资产收购。

第二十七条 凡债大于资的企业,自新企业投产或开工之日起,可通过所得税和其他规费减免或先征后补的办法,补偿到资债相等为止。

第二十八条 凡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元、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或能带动我市工业发展的企业,市委、市政府将按"一厂一策"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凡以前国企改革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在本规定颁布前已经批准的改革方案,按原批准的方案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国企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南省版权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版权局


海南省版权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权发〔2007〕2号


各市、县、自治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版权局),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为加强版权保护,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引导和促进我省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制定了《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九月十日


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提升创新能力,树立自主创新、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方面具有示范作用的版权保护单位,引导和促进版权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是指在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及产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在保护版权方面在全省具有示范效应的企事业单位和经营场所。
第三条 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产生。实行自愿申报和动态管理。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向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后授予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四条 申报“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强烈的版权保护意识,尊重知识产权,重视版权保护工作。
(二)有较为完善的版权保护制度,并有相应的版权管理人员。
(三)在智力成果的创造、管理、保护、运用方面成绩突出,在全省同行业有榜样作用。
(四)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不生产、不传播、不使用侵权盗版制品,两年内无较大侵犯著作权行为。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向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六条 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后,审查申请材料,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 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示范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被授予“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的工作总结报送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对获得“海南省版权保护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进行抽查,对不符合示范单位条件的,撤销称号,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