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4〕1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计委关于《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四年一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二)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三)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四)产业升级改造骨干项目;
(五)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项目;
(六)其他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本省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青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分重点在建项目、重点预备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三类。已批准开工报告或已颁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列为重点在建项目;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列为重点预备建设项目;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列为重点前期项目。上年未完工的重点在建项目,原则上转列为下一年度重点项目。
第五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每年年初确定,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级有关部门和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对本部门、本地区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条件进行综合平衡后,向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列为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二)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进行综合平衡,提出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
(三)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建设地点、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的批准机关、日期、文号;
(三)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概算总投资、计划开工日期、建设工期以及项目进展情况;
(四)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及有关文件;
(五)环保及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重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解决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省重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年度省重点建设在建项目、预备项目和前期项目建议名单;
(二)指导和督促省重点项目的建设,协调解决省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协调、监督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
(四)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
(五)参与省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六)向省重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报告省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七)承办省重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在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青海省有关规定,组建其直接管理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法人,对项目法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负责建设项目地方自筹资金或部门自筹资金的筹措到位;
(三)负责解决项目建设中需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解决的有关问题;
(四)对主管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投资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等,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进行管理。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由建设项目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采取邀请招标的建设项目须经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省发展计划部门应根据省重点项目工程进度对资金的需求,安排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省财政部门和有资金自筹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优先安排并及时拨付财政资金或自筹资金,经银行评审同意给予贷款的项目,有关银行应当按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及时安排贷款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十二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除享受《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规定的政策外,在以下方面给予优惠:
(一)对在前期工作阶段的重点项目,加快审批程序;
(二)对重点建设项目,发展计划、财政和金融部门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
第十三条 电力、供水、交通、铁路、民航、邮电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和生产用电、用水、物资运输和邮电通信方面的需要,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必须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征地拆迁、社会治安以及后勤保障等方面的问题,为重点建设项目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五条 为省重点项目直接配套的项目,应当按照省重点项目的建设进度要求,同步安排建设;为配套项目提供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进行全面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应按月向省重点办及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
第十八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按照《青海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执行,由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十九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对挪用、截留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予以追还,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扰乱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进行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责任事故的,由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政发〔2006〕178号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常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完善政务公开考核,建立奖惩机制,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95号)和《江苏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苏政公开发〔200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和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实行政务公开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府办公室会同监察、法制、人事、审计等部门组织实施。
设立政务公开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和新闻工作者参加。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每年进行一次,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自查由各单位对照要求,自行组织,形成书面自查材料报政府办公室;抽查由考核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或重点考核。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可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依法行政、机关效能建设、机关作风建设年度考核一并进行,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小组根据拟被考核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制订考核方案,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考核小组提前1个月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自查通知,提前15天向被抽查考核单位发出抽查通知;
(三)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察、明查暗访、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在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公示10个工作日后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五)考核小组将审定意见及考核结果及时通知被考核单位,同时抄报本级党委、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量化百分制,考核的主要内容及评分标准为:
(一)政务公开机构建设。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建设情况(10分)。
(二)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政务公开预审制度、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反馈制度、备案制度等的建设和执行情况(10分)。
(三)政务公开内容(50分):
1.机构职能:内设机构及其职责(7分);
2.便民服务:为民服务事项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结果、收费情况、服务承诺等(7分);
3.行政决策:城市规划建设、经济改革发展等重大决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大额资金管理和使用等事项,以及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10分);
4.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依据、程序、期限、救济途径(10分);
5.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在政府公告栏等媒体公告情况(9分);
6.工作动态: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为群众办实事的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行政执法动态信息和结果,以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的工作事项(7分)。
(四)政务公开形式、时限。政府公告栏、政府公报、政府网站、行政执法数据库等政务公开载体的建设情况及便民程度,政务公开时限(10分)。
(五)对违反承诺或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处理办法和救济途径(7分)。
(六)过错责任追究情况(7分)。
(七)政务公开内容目录的建设情况(6分)。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等次的分值标准如下:
(一)优秀:严格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
(二)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综合评分80以上不满90分;
(三)合格:能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综合评分60以上不满80分;
(四)不合格: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群众不够满意,综合评分不满60分。
前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对政务公开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以及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由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二)被考核单位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被考核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部门对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三)被考核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 各辖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细则。
第十二条 学校、医院以及水、电、气、公交等提供公共服务单位的政务公开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