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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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要求,为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电力公司。
国家电力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企分开等原则组建。该公司由国务院出资设立,采取国有独资的形式,是国务院界定的国有资产的出资者和国务院授权的投资主体及资产经营主体,是经营跨区送电的经济实体和统一管理国家电网的企业法人,按企业集团模式经营管理。
国家电力公司成立后,电力工业部继续行使对电力工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原由该部承担的国有资产经营职能和企业经营管理职能移交给国家电力公司。国家电力公司不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接受电力工业部等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与监督。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履行对电力工业的行业管
理与服务职能。
根据政企分开和精兵简政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公司)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在条件成熟时,将现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地方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同时接受地方政府的指导与监督。地方各级政府均不再设电力专业管理部门。
《国家电力公司组建方案》和《国家电力公司章程》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一并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工业部应会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保证组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家电力公司组建方案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要求,为更好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促进我国电力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国家电力公司组建方案》。
一、公司的性质和组建原则
国家电力公司由国务院出资设立,采取国有独资的形式,是国务院界定的国有资产的出资者,是国务院授权的投资主体及资产经营主体,是经营跨区送电的经济实体和统一管理国家电网的企业法人。公司按企业集团模式进行经营管理,其组建原则是:
——有利于实行政企职责分开和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有利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调动多家办电、多渠道筹资办电的积极性,促进电力工业的发展;
——有利于国家对电力工业的宏观调控和对电网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有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经营国务院界定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结构;运用国家资本金并开展经批准的公司融资业务,对电力项目进行投资并负责偿还本息。
(二)享有产权收益,决定全资子公司的经营方针、重大产权变更、分配方式以及其他重大经营决策等事项;任免全资子公司的主要经营者及监事会成员;对控股、参股子公司派出董事会成员。研究决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方针、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任免其领导成员。
(三)研究制定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投融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国电力联网建设,经营管理联接区域电网的主干网络和跨区送电的大型电厂以及必要的调峰、调频骨干电厂。
(四)对国家电网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理;依法对与国家电网相联接的发电厂和电网实施统一调度;监督全国电网安全、稳定、经济、优质运行,不断提高供电质量和服务水平。
(五)指导公司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承担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
(一)资产经营范围。
经营管理国家电力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包括:
——电力工业部直属及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局)及其他电力企业单位的国有股权;
——中央向地方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其他发电公司、水电流域开发公司参股并经国务院批准由电力工业部代表的国有股权;
——电力工业部对其他企业直接持有的国有股权和以中央投资主体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投资后形成的国有股权;
——国家授权管理的其他国有股权;
——管理电力工业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二)生产经营范围。
——管理全国电网,经营跨区送电;
——经营跨区送电的大型发电厂和必要的调峰、调频骨干电厂。
四、公司的资产与资本金认定
(一)国家电力公司的总资产为资产经营范围内的总资产,包括所有者权益和相应的债务。公司资本金以财政部批复的1995年度决算的国家资本金认定,具体数额由财政部确认。
(二)未纳入财政部批复的1995年度决算但属于下列资金来源形成的资产,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界定为国家电力公司的资产并相应确定国家电力公司的国家资本、其他国有权益和应负的债务。
——中央拨款形成的资产;
——中央投资于电力项目中的各类贷款形成的资产;
——中央“拨改贷”转国家资本金形成的资产;
——利用外资电力项目中,以国家担保和国家统借统还方式贷款形成的资产;
——原国家能源投资公司投入电力项目(不含已转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电力项目)形成的资产;
——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以发行债券、自筹资金、自有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
——华能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由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其中用于电力项目的煤代油基金,50%转为国家资本金作为国家电力公司对华能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本注入;另50%以及用于其他项目的煤代油基金作为贷款,由国家电力公司监督使用单位偿还本息);
——国家授权管理的其他资产及国有股权,同时承担相应债务。
五、公司的经费与资金
(一)在国家电力公司取得经营收入以前,其日常经费在所属企业集团公司和省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二)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目前维持现有渠道,由国家财政拨款。待条件成熟后,国家财政原则上不再拨付电力工业各类事业费。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费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国家电力公司直属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在国家电力公司取得经营收入前,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集团公司和省公司的管理费中列支。
——企业集团公司和省公司等管理的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相应的企业在管理费中列支。
国家电力公司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商电力工业部、国家电力公司制定。
(三)为保证全国联网等重大电力建设项目和重大科研、教育、通信、调度等项目的资本投入,处理重大事故、自然灾害所需的恢复性资本投入,国家电力公司必须筹措必要的经营资金及再投资资金。具体筹措方式是:
——依法向被投资企业收取的收益;
——适当集中各子公司的折旧费(不高于全部折旧费的12%);
——集中部分技术开发费作为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的重大科学研究(包括软科学)、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的费用。技术开发费在各子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按规定程序盘活存量资产取得的产权交易收入;
——国家对国家电力公司的再投入和电力建设项目中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经国家认定后由国家电力公司为出资者,其资本金为国家电力公司的资本金。
前3项资金的提取、使用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商电力工业部、国家电力公司制定。
六、公司的领导体制、内设机构和党的组织
国家电力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4人。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正、副总经理由党中央管理、国务院办理行政任免手续。目前,公司正、副总经理暂由电力工业部部长、副部长兼任,兼职不兼薪。公司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及部门负责人由总
经理聘任。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向国家电力公司派出监事会。
公司按照精干高效、职责明确的原则设立若干内设机构。
公司党的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办理。
七、公司的内部关系
国家电力公司要确保国家所有者权益,发挥整体优势,办好关系全国电力发展的大事。国家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要充分尊重各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企业经营自主权。各企业集团公司参加国家企业集团试点的工作不变。
(一)东北、华北、华中、华东、西北、葛洲坝6个集团公司是国家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各集团公司通过国家电力公司计划单列。集团公司内的省电力公司是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其全资或控股、参股公司中相应的国有法人资本的出资者。
(二)山东、四川、福建、云南、广西、贵州6个独立的省(自治区)电力公司是国家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其全资或控股、参股公司中相应的国有法人资本的出资者。
(三)南方电力联营公司是国家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其全资或控股、参股公司中相应的国有法人资本的出资者。该公司继续承担四省(自治区)联营、集资开发红水河流域水电和其他电力资源;建设省(自治区)电网间输电主干网络,实现西电东送的任务;依法调度管理互联电网,经
营其所属资产。
(四)华能集团公司是国家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通过国家电力公司计划单列,其主要经营者由国家电力公司任免。
(五)国家电网建设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电网建设有限公司”,是国家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通过国家电力公司计划单列,其主要经营者由国家电力公司任免。
(六)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5〕5号)精神,保持电力工业部与公安部对水电武警部队的共管体制。武警水电部队(又称“安能公司”)占用的国有资产,由电力工业部管理改为国家电力公司管理,建立国家电力公司和安? 公司之间的资本纽带关系。
(七)电力工业部所属其他公司,按其产权结构分别为国家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参股公司。
(八)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是国家电力公司的电力生产调度部门,负责国家电网的调度运行,依法对全国电网实施调度管理。
(九)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和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分别组建为中国电力工程咨询顾问公司和中国水电水利工程咨询顾问公司,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进行项目审查评估的资格,审查评估结果作为国家批准项目可研报告的依据。两公司作为独立的中介机构参加市场
竞争,为业主服务。
(十)电力工业部所属科研、教育、出版等事业单位由国家电力公司管理。《中国电力报》是电力工业部和国家电力公司党的机关报。
(十一)现已离退休的人员,经费不减,由国家电力公司妥善安置。
八、公司的外部关系
(一)国家电力公司接受电力工业部等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和监督,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对国家电力公司履行行业管理与服务的职能。
(二)国家电力公司在国家计划中单列,电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由电力工业部报国家计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大中型电力建设项目及年度计划报电力工业部和国家计委审批。
(三)国家电力公司财务关系隶属财政部,财务计划在国家财政中单列,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商电力工业部、国家电力公司制定。
(四)国家电力公司与银行是借贷关系。国家开发银行根据资金能力和国家政策按项目配股需要提供的软贷款,按项目贷给国家电力公司及其所属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等全资子公司,由借款单位承担还款责任。
(五)国家电力公司与其他投资主体是法人参股关系,是电力建设的合作伙伴。国家电力公司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发电公司的发展,为其并网运行创造条件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今后新建电网工程均与电厂工程分别立项,国家电网范围内的输变电工程,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筹措资金,向金融机构贷款和通过地方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并负责偿还本息。对于集资办电建成的属于国家电网范围内的输变电工程,包括集资办电的电厂送出工程,也按上述原则予
以规范。

国家电力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国家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中文名称:国家电力公司;公司英文名称:STATE POWER CORPOR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SP。
公司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137号。
第三条 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正式成立,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公司由国务院出资设立,采取国有独资的形式,是其所属企业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等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参股公司的国有资产以及其他国务院界定的国有资产的出资者,是国务院授权的投资主体与资产经营主体,是经营跨区送电的经济实体和统一管理国家电网的企业法人。

公司按企业集团模式经营管理。
第五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业务上接受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 公司经国家批准可在境内外设置必要的分公司、子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资本金为国家资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600亿元。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范围
第九条 公司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经营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参股公司以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股权。
第十条 公司按照国家批准的融资业务融资,对电力及相关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按规定用于资本的再投入。
第十二条 公司负责全国电力联网建设,经营管理联接区域的电网和跨区域送电的大型发电厂以及必要的调峰、调频骨干电厂。
第十三条 公司负责对国家电网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监督全国电网的安全、稳定、经济、优质运行。按《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对国家电网和与国家电网相联接的发、输、配电企业实行电网调度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负责本公司出国人员审批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
第十五条 公司承担经国家批准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4人。
第十七条 公司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三总师”和公司部门负责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第十八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权:
(一)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保证公司的社会主义方向;
(二)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四)召集并主持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第十九条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五)行使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赋予的其他职权。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重大事项须经总经理会议研究。
(一)公司发展经营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有关公司发展、投资、运营、分配等重大决策;
(三)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公司管理制度,聘任公司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部门负责人员;
(四)审查批准子公司重大决策方案,考核子公司经营成果,决定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资本转增;
(五)按法定程序聘任和解聘子公司主要经营者和监事会成员,委派参股企业股东代表。
(六)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公司设置若干职能部门,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监 事 会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务院向公司派出监事会对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用户代表、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成员9人,其中政府代表不超过6人。
监事会主席由国务院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审查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监督、评价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公司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对总经理及有关人员提出质询;
(四)监督、检查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行为;
(五)提出对公司总经理的工作评价及奖惩建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不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经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或应总经理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章 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核准子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关系隶属财政部,财务计划在财政部单列,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报送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议批准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审议批准所属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转让出资;审议批准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经批准可分别开立人民币帐户和外汇帐户。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三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在总经理领导下对公司的帐目、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进行检查和监督;定期或专题向总经理提出内部审计报告,保证公司的经济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第七章 劳动人事
第三十一条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招收和辞退员工,制定和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公司执行干部任期制、聘任制、交流制、员工合同制等国家规定的人事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遵守政府的劳动保护法规,执行政府颁布的社会保险制度,保证安全文明生产,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

第八章 章程修改及程序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其程序为:
(一)由公司总经理会议通过修改章程决议,由总经理审定核准;
(二)将修改后的章程报国务院审批;
(三)修改后的章程经国务院批准后生效,原章程废止。
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章程后,应按修改条款变更注册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199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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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系统普通中专校协作代培条例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系统普通中专校协作代培条例

1987年5月7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作代培是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一种地区间横向联合办学形式,它有利于大大提高办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教育质量。
为了明确协作代培工作程序以及代培、送培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使之制度化,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医药主管部门所属普通中专校在国家医药管理局组织之下进行省际间相互协作代培工作的全过程。
第三条 本条例中,代培方面(以下简称甲方)系指承担代培任务的省医药主管部门或省医药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具体执行代培任务的普通中专校。送培方面(以下简称乙方)系指各送培的省医药主管部门或省医药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具体执行送培任务的普通中专校。
第四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教司负责对全国医药系统普通中专学校协作代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将每年的普通中专校协作代培招生计划汇总上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二章 代培协议书的签署及招生计划的确定和下达
第五条 甲乙双方以共同签署代培协议书作为确定代培招生计划的最终手续,以国家教育委员会下达的年度跨省招生计划作为普通中专校执行代培招生计划的依据。
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教司以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代培协议书作为向国家教育委员会上报各有关省普通中专校跨省招生计划的凭证。
第六条 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代培协议书系指甲乙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对代培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协商议定后,填写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教司统一拟定格式的协作代培协议书,并在协议书上加盖各方公章。
第七条 经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代培协议书,填写内容必须明确无误,由甲方在规定时间期限内报送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教司一份。
第八条 甲乙双方要在各自本省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根据省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向省内有关部门报送代培招生计划,以保证纳入国家招生计划。
第九条 甲乙双方共同签署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改动。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并在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教司统一规定的截止时间以前上报,方可以双方的名义变更协议书的内容或取消协议。
协作代培招生计划正式下达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章 代培生的招生录取
第十条 代培生的招生录取工作由甲乙双方共同负责。甲方要在双方签署代培协议书后的一个月内将学校简介及代培专业有关情况等材料送交乙方,由乙方负责送至本省招生主管单位,并向其说明代培协议情况。届时主动按规定缴纳招生费。
第十一条 乙方公布代培学校情况时要注明协作代培的含义。使考生明了协作代培是送外省培养,毕业后要回到本省分配工作。
第十二条 代培生一经录取,乙方要及时向代培生说明在代培学校学习期间应注意的有关问题,如学籍管理、校规校纪和学生享受助学金、奖学金的有关规定以及代培学校所在地的地理、气候条件、生活习惯等。
第十三条 乙方负责督促代培生按照甲方规定的报到时间前往代培学校报到,对无故过期不报到者甲方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
甲方要将报到后的学生名单尽早通知乙方,同时将代培专业的教学计划送交乙方。

第四章 代培生的管理
第十四条 甲方负有对代培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全部管理责任,每学年末要以书面形式将代培生在校各方面的表现通知乙方。乙方要教育送培的学生服从甲方的管理。
第十五条 甲方有权根据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代培生做出处理决定(包括留级、休学、开除学籍等),但要在做出处理决定后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六条 对少数文化基础较差的代培生,代培学校要根据情况组织力量予以帮助,并严格执行学生学籍管理条例中有关升留级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代培生要与本地生一视同仁。如遇特殊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章 代培经费
第十八条 代培生的招生费由乙方负担,在招生前交省区招生办。乙方不得将自费生送往外省代培,甲方有权拒收自费代培生。
第十九条 代培费由乙方负担,乙方要根据代培协议书议定的每学年代培费数额和交费时间期限按照代培生在校学习年限(包括留级后增加的学年数和开除代培生的当学年)依学年(期)向甲方缴纳代培费。
第二十条 甲方有权对未交齐代培费单位的代培生暂缓颁发毕业证书,待交齐代培费后另行补发。

第六章 代培生的毕业、分配、派遣
第二十一条 代培生在代培学校学习期满符合毕业条件者,甲方负责颁发毕业证书并办理离校派遣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代培生的分配由乙方负责。乙方届时派人前往甲方宣布分配方案及代培生回省内报到的单位、地点、时间等。甲方要配合乙方做好毕业生分配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甲方负责代乙方向代培毕业生发放派遣证。具体派遣方向由乙方根据代培毕业生的分配去向提出。
派遣证上要注明代培生的毕业时间、离校时间、助学金发放截止日期、甲方支付给代培毕业生的派遣费数额、回省内报到日期和单位等项内容。甲方要及时将代培毕业生的档案材料按派遣方向送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代培学校必须是各地政府批准招生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代培专业必须是经政府批准、备案允许招生的专业。
第二十五条 协作代培在校生数计入代培学校学年度基层报表,不计入送培学校学年度基层报表。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代培工作过程中出现矛盾时,要本着积极解决问题的精神,协商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得随意推卸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代培协议书前必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避免代培协议的反复更改。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科教司与有关方面协商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3]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商务部《关于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核准程序的函》(商贸秩函[2003]5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是内资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法律凭证,自2003年5月1日起,该部不再以“部函”形式进行外贸流通经营资格
的核准。为此,经总局研究决定,对2003年5月1日以后取得《资格证书》的内资企业,可凭《资格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到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等有关事项。
附件:商务部《关于简化外资流通经营资格核准程序的函》(商贸秩函[2003]56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七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核准程序的函


商贸秩函[2003]56号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程序,降低行政成本,我部决定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核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根据《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外经贸贸秩函〔2001〕370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是内资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法律凭证。自2003年5月1日起,我部不再以“部函”形式进行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核准。企业凭《资格证书》到你单位办理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特此函告


商务部
二○○三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