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表彰见义勇为公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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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表彰见义勇为公民的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表彰见义勇为公民的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弘扬正义,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以及其他公民的生命财产免受正在进行或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挺身而出,积极同各种违法犯罪分子和治安灾害作斗争的合法行为。
本规定所称治安灾害是指,由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而引起的人身伤亡或物质损失的灾害事件。

第三条 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的光荣称号:
(一)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行为,予以制止,事迹突出的;
(二)直接抓获或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分子,贡献较大的;
(三)同治安灾害作斗争,有突出贡献的;
(四)有其他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突出的。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
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分别由市和区(市)财政拨款以及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捐助。

第五条 对应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的,由公安机关和公民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理、核实事迹材料,经市公安局或区(市)公安(分)局审查提出意见,市人民政府或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以市人民政府或区(市)人民政府的名义表彰。
由市人民政府表彰的,颁发奖金五百元以上;由区(市)人民政府表彰的,颁发奖金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或区(市)人民政府对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的公民,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并填写受奖卡片,归入本人档案。
受到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公民与其他公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入伍、调资、分配住房等的优先权。

第七条 因见义勇为而牺牲的公民,应按因公死亡处理的,按劳动部门的规定报批。公民系国家机关、党派、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按伤亡抚恤有关规定办理其家属的抚恤;公民系无工作单位的农民、学生、城镇居民的,其家属的抚恤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办
理。
因见义勇为而光荣牺牲的公民,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报批革命烈士。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家属的抚恤,按照作战牺牲军人家属怃恤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见义勇为公民因见义勇为而负伤致残,其系国家机关、党派、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按因公致残对待,由所在单位根据伤残抚恤的有关规定处理;系无工作单位的农民、学生、城镇居民的,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按所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抚恤金。

第九条 对应追认革命烈士、评定伤残等级的见义勇为公民,由公安机关和其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国事处)整理、核实事迹材料后,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办理报批或审批手续。

第十条 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公民,各医疗单位必须认真负责地及时抢救治疗,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贻误治疗。
因见义勇为而负伤公民的医疗费,由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依法判决或裁定违法犯罪分子承担。对违法犯罪分子确无承担能力的,由负伤公民所在单位承担;无工作单位的,由卫生部门垫支,财政部门据实核拨。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单位必须妥善安置因见义勇为而负伤、致残公民和因见义勇为而牺牲的见义勇为公民遗属的工作和生活。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扣发因见义勇为而负伤、致残人员的工资,其奖金和各种福利待遇,按因公负伤对待。

第十二条 对在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时退缩的,或对见义勇为而负伤的公民能保护、救治而不予保护、救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对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对打击、报复见义勇为公民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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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内设厕所对公众免费开放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内设厕所对公众免费开放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内设厕所对公众免费开放规定》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北海市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内设厕所对公众免费开放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建城〔2008〕170号),充分利用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内设厕所为社会公众服务,解决目前我市公厕配置不足,市民和流动人口入厕难等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内设厕所是指机场、车站、码头、医院、加油站、宾馆、酒店、餐饮店、招待所、景区、公园、文化场馆、体育场馆、游(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场所、单位附设的厕所。
第三条 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内设厕所应当在对外服务时间免费向市民和游客开放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关闭或无故停用。
第四条 市、市辖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内设厕所进行登记,按国家规范标准统一设置醒目标志和指示牌,并列入市、市辖区公厕地图。
第五条 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置残疾人专用厕位,景区、高速公路加油站、公园、码头、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公交首末站等窗口服务单位的厕所,必须达到国家二类以上公厕标准。
第六条 市民和游客使用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内设厕所时,应当自觉维护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厕所内的设备、设施;如损坏设备、设施,应当照价赔偿。
第七条 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内设厕所,按照“谁经营,谁管理”的原则,由经营管理单位自行组织管理,做好卫生保洁和设施维护工作,并自觉接受市、市辖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市辖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厕所管理和考核办法。
第九条 鼓励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对内设厕所进行升级改造,提高厕所设施标准和服务管理水平。
第十条 市、市辖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厕所对外开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经营管理单位进行整改。对拒不接受检查整改意见的单位,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加强对全市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内设厕所对公众免费开放工作的宣传报道,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对公众开放、管理不达标、拒不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整改意见的单位予以曝光。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的规定》的通知

化工部


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5月6日,化工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有关化工企业:
1993年3月26日,国务院经贸办、国家体改委以国经贸企(1993)161号文件,印发了《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认真贯彻执行该《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化工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积极推动化工企业生产要素存量的合理流动
这个《规定》,与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精神是一致的。执行这个《规定》,是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步骤,也是进一步搞活化工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内容.因此,各级化工管理部门,要为化工企业服务,推进化工企业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
1.要按照政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转变职能。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做到宏观管好,微观放开。坚决把属于企业的权利放给企业,把应该由企业解决的问题交由企业自己去解决。各级化工管理部门 要积极推动化工企业生产要素存量的合理流动,促进新的竞争机制的建立。注意引导化工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运作,使市场机制对企业行为发挥更大的调节作用。
2.要树立大行业和全局发展的整体观念。企业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的调整,可能会在所有制、地区、行业和产业界限等方面有所突破。因此,要有行业和全局发展的整体观念,打破企业的部门所有、行业所有、地区所有及人才的部门所有和企业所有。化工企业进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无论是跨地区、跨行业,还有跨所有制,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都要积极给予鼓励和支持。
3.要积极研究和制定好化工产业政策和化工行业(地区)发展规划,引导企业进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化工企业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生产要素存量的调整,涉及到化工产业的兴衰,也涉及到人、财、物的转移和流动,必须在国家产业政策和化工行业(地区)发展规划的导向下进行,必须符合国家经济发展和化学工业发展的整体利益。因此,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结合“八五”计划调整和“九五”计划的编制,认真研究和制定好化工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对未来一个时期化工行业发展方向和发展重点,进行规划和科学预测,为化工企业进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提供更好的服务。
4.要搞好市场建设,为化工企业产品和组织结构调整创造良好的环境。市场是企业经营活动的场所,也是微观经济运行的中枢。市场价格信号引导着资源配置的方向。企业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的调整必须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才能顺利完成。因此,各级化工管理部门必须大力支持化工市场的培育、建立和完善。不仅要组建化工产品市场,而且要积极组建包括劳务和技术等在内的化工生产要素市场,促进化工产品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优化结构,提高化工企业经济效益。同时,要注重加快人事管理体制改革,出台新的人事管理办法,促进人才特别是企业人才的合理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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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加强对有关工作的指导,认真执行《规定》。化工企业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是关系化工全行业发展的大事,是一项十分艰巨而复杂的工作,需要进行长期艰苦的努力。各级化工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坚持“科学论证,公开竞争,平等协商,政府引导与企业自愿相结合”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积极稳妥、有序地进行。要广泛宣传企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做好化工企业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对化工企业产品和组织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并予以解决。
二、严格执行《规定》,搞好化工企业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
这次对企业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的具体规定,已不同于以往采取行政手段对企业实行“关、停、并、转”的一些作法和精神,而是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要求,从权益方面对企业“转产、合(兼)并、停产、解散、破产”作了明确界定。因此,在化工企业产品和组织结构调整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规定》精神,引导和约束企业各种行为。
1.化工企业转产,需要化工主管部门提供外部条件的,要积极提供外部条件。对企业转产特定产品和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产品,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转产改变行业性质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支持企业重新确定行业归属、企业类型、统计渠道,重新进行工商登记。
2.实行承包制的化工企业实行兼并,要酌情调整兼并企业上交利润指标。对于化工企业的跨行业、跨地区兼并,要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工作,保证企业兼并工作顺利进行。积极支持兼并企业享受被兼并企业原享有的优惠政策。
3.对于领导班子软弱涣散、管理混乱、经营亏损两年以上,经整顿经营状况可望在限期内改善的化工企业,应批准对其进行停产整顿。在企业停产整顿期间,要加强检查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企业经停产整顿,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责令其解散或依法申请破产:
(1)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濒临倒闭的;
(2)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3)经限期整顿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
4.化工企业解散,必须对其盘盈盘亏及报废资产进行清查和审核,并适时组织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对企业进行终结审计。企业解散,清偿结束尚有结余的,要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解缴。解散企业的职工,应尽可能在本系统安置。要查明解散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理。
三、贯彻执行《规定》需要注意的有关问题
1.在贯彻执行《规定》时,对化工企业国有资产存量的评估及其保值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化工企业转产涉及基建、技改项目的,应按项目审批权限,分别报告原项目主管审批部门处理。
3.化工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和解散注销前,要注意落实和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工资的发放问题。
4.企业解散注销或破产,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应协助和配合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解决好企业职工的转业训练与安置工作,以利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