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保险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人员报考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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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保险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人员报考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保险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人员报考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保险公司:
经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已同意保险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人员可以申请参加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现将证监会基金部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考试。


(1999年12月6日)



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
贵部《关于商请批准保险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人员报考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函》(保监财会〔1999〕13号)收悉。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证委发〔1995〕6号)的有关规定,经商我会机构部同意,保险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人员可以申
请参加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特此函复。



1999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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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4年8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4〕29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甘府法函字[2004]4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该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据此,由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没有向申请人依法告知行政复议权利及行政复议机关名称,致使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无权受理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又没有及时将该案移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因此被耽误的,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其他正当理由”情形。



附: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有关问题的请示

(2004年5月21日 甘府法函字[2004]4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兰州市土地规划管理局以被申请人兰州市人民政府名义于2001年7月12日向兰州市某企业颁发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于2002年8月换发为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兰州铁路分局对此于2001年9月4日提出异议,认为该土地确权中涉及铁路用地,要求重新确定土地使用权属。兰州市土地规划管理局没有向其明确告知诉权和正确的救济途径,致使兰州铁路分局于2001年9月12日误向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因该案涉及民事诉讼,没有做出是否受理的明确答复。之后,兰州铁路分局于2003年10月10日再次向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国土资源厅经审查后认为不应由其受理,遂转送省人民政府。另外,审理该案所涉及民事诉讼的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于2003年12月17日裁定中止诉讼,认为应先由行政机关确定使用土地权属。我们经审查后受理立案。省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撤销兰州市人民政府原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被申请人兰州市人民政府以该案超过法定行政复议受理期限、申请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异议。

我办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是由于兰州市土地规划管理局没有向申请人告知诉权和救济途径,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又没有及时将该案移送,致使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期限被耽误,其责任不在申请人方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其他正当理由”范围。

妥否,请批复。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纳税大户评选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纳税大户评选办法》的通知
龙政发〔2005〕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纳税大户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八日



龙泉市纳税大户评选办法

为褒扬依法纳税大户,激励纳税人为国家税收多做贡献,进一步规范税收管理秩序,营造依法纳税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本市纳税人。

二、评选条件

参加评选的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当年度内无税收违法行为发生;

2、当年实际入库税收比上年增长;

3、纳税人年度内实际入库的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份占实际入库税收总额要达到:工业及商业企业30%以上,其他企业50%以上。

三、评选名额

每年评选表彰的纳税大户为十户。

四、评选程序

市国税局、地税局在年度结束后10日内向市财政局提供纳税人年度入库税收情况,由市财政局汇总后,将汇总结果分送市国税局、地税局对纳税人年度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复审,市财政局根据复审反馈情况及评选条件核定前10名纳税户名单,报市政府审定批准。

五、表彰奖励

市政府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奖纳税人授予“龙泉市纳税大户”称号,颁发奖牌和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