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置林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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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置林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置林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10月24日甘肃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批准在重点林区设置检察机构的报告》。会议批准设置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白龙江林区分院。批准设置洮河林区人民检察院、迭部林区人民检察院、舟曲林区人民检察院、白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白龙
江木材水运人民检察院、小陇山林区人民检察院、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行使县一级人民检察院职权。以上均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



198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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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审查同意西气东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

水利部


水利部审查同意西气东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





根据《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按照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总体部署,经多次组织专家论证,水利部近日复函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同意了西气东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
一、西气东输工程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标志性工程,工程的建设对于加快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促进东部地区能源结构调整、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西气东输管道西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轮南,东至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途经新疆、甘肃、宁夏、陕西、山西、河南、安徽、江苏、上海等9省(自治区、直辖市),线路全长3829公里,干线输气管径1016毫米,设计年输气量120亿立方米。西气东输工程线路较长,途经多种地貌类型,多次穿跨公路、铁路和长江、黄河、淮河等大型河流,施工条件复杂,工程建设将大面积扰动地表和产生大量弃土弃渣。建设单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防治因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区域生态系统,保证工程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本报告书(包括新疆轮南~河南郑州站和河南郑州站~上海白鹤站两段)编制依据充分,内容全面,目标明确,资料翔实,图表规范,水土流失防治技术方案合理,满足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可以作为下阶段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三、同意水土保持现状分析,新疆轮南~宁夏中卫段地形平坦,包括戈壁、沙漠和绿洲,水土流失以轻度、中度风蚀为主;宁夏中卫~陕西靖边段,包括风蚀沙地、平原农地区和覆沙黄土区,属水蚀风蚀交错区,水土流失强度以中度为主;陕西靖边~河南郑州地形起伏较大,包括黄土丘陵沟壑区、残塬沟壑区、平原阶地区和土石山区,水土流失以中度、强度水蚀为主,局部地区达到极强度;河南郑州~河南郸城段为黄河冲积平原区,水土流失以轻、中度水蚀为主;河南郸城~安徽怀远段为淮北平原区,水土流失轻微;安徽定远~江苏丹阳段为江淮丘陵岗地区,水土流失以轻度水蚀为主;江苏丹阳~上海白鹤段为江南水网区,水土流失轻微。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预测模型各参数取值基本合理,采用类比分析法预测弃土、弃渣流失量可行,预测结果基本可信。弃土弃渣场、交通道路和大型穿跨工程是本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重点。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8818.12公顷,其中项目建设区10733.06公顷,直接影响区8085.06公顷。管线所经各地防治责任范围分别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7488.67公顷,甘肃省4277.71公顷,宁夏回族自治区1203.37公顷,陕西省1556.53公顷,山西省1679.91公顷,河南省889.59公顷,安徽省827.67公顷,江苏省874.29公顷,上海市20.38公顷。
六、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新疆轮南~河南郑州分为风蚀防治区、水蚀风蚀交错防治区、水蚀防治区,河南郑州~上海白鹤分为黄河冲积平原防治区、淮北平原防治区、江淮丘陵岗地防治区、江南水网防治区。
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和分区防治措施,方案确定的防治工程等级和典型设计可行。工程建设产生的弃土、弃渣要以工程措施防护为主,并"先拦后弃",禁止道路施工沿线随意倾倒弃渣,大型穿跨工程要做好弃渣场地比选和泥浆处理,根据不同地区气候特点选择生物措施种类。
风蚀防治区内,绿洲段施工要尽量避免和减少砍伐林木,必须及时恢复农田防护林和防风林带,保证其防护功效;沙漠段施工应注意缩小扰动范围,采取沙障、林带、草带等生物固沙措施建设防风固沙工程。水蚀风蚀交错区内,风蚀沙地段管线应避免经过治理完好的固定沙地;平原区农耕地整治方案应进行比选,以恢复和提高土地质量;覆沙黄土区管沟开挖产生的弃土应就近修成水平台、水平沟或水平梯田,高陡边坡布设排水工程,管线沿黄土沟道铺设时要比选护坡、固沟、截排水和护岸工程措施,盐碱地弃土弃渣可在作业带内平覆处理。水蚀防治区内,黄土丘陵沟壑区要利用弃渣修谷坊、拦渣坝,管线通过淤地坝应尽量选择从坝肩通过;黄土残塬沟壑区要做好坡边、塬坡地截排水工程;土石山(林)区应尽量减少扰动破坏范围,封育治理;平原阶地区防治重点为阶地的开挖扰动防治及破坏农耕地的恢复。黄河冲积平原区内,黄土塬区以土地整治和植物措施为主;黄土丘陵沟壑区以拦挡等工程措施为主,综合治理;垄岗区以管线与京广铁路等交叉部位的防治为重点;风沙区以种草、植树和恢复耕地为主。淮北平原区耕作熟土较薄,在施工过程中应分层开挖,集中堆放保护。江淮丘陵岗地区,多处管线沿水库边缘布设,必须在施工前布设好挡渣墙等措施防止废弃土石渣直接入库。江南水网区的治理标准要相应提高,水土保持措施配置要解决好浊水处理、水稻田土壤的保护,充分突出绿化、美化功能。建设单位要进一步采取临时性防护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七、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建设单位应定期向有关机构提交监测报告,承担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八、原则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70156万元,其中新疆轮南~河南郑州49266万元,水土流失监测费197.55万元;河南郑州~上海白鹤20890万元,水土流失监测费166.48万元。工程建设中损坏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给予补偿。
九、建设单位应按照方案实施的进度安排落实资金、监理、管理和其它保证措施,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期间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加强对承担施工任务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制度,并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关于印发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国家环保总局等


关于印发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6〕15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厅(局)、环保厅(局)、安全监管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银监会各监管局:
  当前,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在产业政策、项目审核、土地审批、环境评价、信贷政策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问题,影响了正常的建设秩序,不利于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4号)和国务院第143次常务会议的有关要求,各地要对今年以来的新开工项目,在已经开展的自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全面清理。为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特制定《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银监会
                     二〇〇六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新开工项目清理意见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开发银行

附:

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银监会)

  一、清理的范围
  各地要对今年上半年列入统计范围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新开工项目逐项进行全面清理。其中,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汽车、水泥、电力、纺织行业要清理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煤炭行业要清理设计能力3万吨/年及以上的项目。
  二、清理的标准
  (一)产业政策等方面
  1、是否存在违反产业政策问题;
  2、是否存在违反发展建设规划问题;
  3、是否存在违反市场准入标准问题。
  (二)项目审核程序方面
  1、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问题;
  2、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或核准问题;
  3、是否存在以备案代替核准问题;
  4、是否存在未通过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但已审批或核准问题;
  5、是否存在“分拆审核”等其他问题。
  (三)土地审批方面
  1、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用地预审问题;
  2、是否存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问题;
  3、是否存在越权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特别是越权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问题;
  4、是否存在应备案项目未备案,但已办理土地利用相关手续(用地预审意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证)问题;
  5、是否存在“以租代征”等其他问题。
  (四)环评审批方面
  1、是否存在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问题;
  2、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问题;
  3、是否存在未按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问题;
  4、是否存在应备案项目未备案,但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其他问题。
  (五)信贷政策执行方面
  1、是否存在项目未通过审核、用地审批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程序,但已发放项目贷款问题;
  2、是否存在越权审批项目贷款问题;
  3、是否存在项目达不到资本金比例要求,但已发放或承诺项目贷款问题;
  4、是否存在违反《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规定问题;
  5、是否存在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其他问题。
  (六)对于煤炭和其他矿山项目,除按上述标准清理外,还要从是否经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等安全管理方面进行清理。
  三、清理工作要求
  (一)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组织,会同土地、环保、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银行监管机构,切实做好清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从产业政策和项目审核程序方面进行清理,土地部门负责从土地审批方面进行清理,环保部门负责从环评审批方面进行清理,银行监管机构负责从信贷政策方面进行清理,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煤炭和其他矿山项目从安全管理方面进行清理。各有关部门在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中要加强协调配合,密切沟通项目情况,共同把好政策关,并将清理工作情况及时向地方主要负责同志请示和汇报。
  (二)对照清理标准发现存在任何一项问题的新开工项目,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发展改革部门要责令项目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在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完相关程序后方可复工建设。对上述存在问题的新开工项目,各地要将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履行完相关程序的建设项目,质检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因新上项目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变更经营范围的,在取得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前,工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三)清理工作使用统一软件汇总上报数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各地清理工作要在通知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土地、环保、安全监管部门和银行监管机构,将清理结果和处理措施汇总后,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银监会。上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国办44号文件精神,采取的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措施;
  2、新开工项目清理结果,列出存在问题的新开工项目名单,分析存在问题项目的总投资、完成投资和行业分布情况,以及按违规问题分类汇总情况等;
  3、钢铁等重点行业清理结果,包括每个重点清理行业存在问题新开工项目的数量、总投资、完成投资情况,以及具体违规情况等;
  4、对存在问题的新开工项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况,采取的暂停建设、限期整改等处理情况,以及在地方主要媒体上公告的情况。
  (四)各地清理工作结束后,国务院将组织由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带队的督查组,视各地清理结果和处理措施情况,对各地清理工作进行抽查。
  四、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
  今后,对各类拟建项目,各级发展改革、土地、环保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各项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建设必须至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其中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已经履行核准程序,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已经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投资的已经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投资);
  (三)已按规定和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并办理土地使用证;
  (四)已按规定和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其中列入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需要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已经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五)需要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必须已经通过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后方可审批或核准;需要备案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备案后方可办理土地预审和环评审批等相关手续。
  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建设程序,是规范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是维护建设秩序的重要保证,各投资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各地方、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加强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要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制度,把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作为投资宏观调控和建设项目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切实抓好。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至开工前的跟踪指导,完善新开工项目审核、用地、环评等环节的档案管理,会同土地、环保等部门从执行建设程序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履行完相关程序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强对各地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项目审核、土地审批、环评审批等建设程序执行不力的地区,将予以通报。
  做好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各项政策措施,对于维护正常的建设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互相配合,务求实效,坚决遏制固定资产投资和新开工项目过快增长,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附件: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主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
  附:
  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主要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4号)
  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
  四、《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
  五、关于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汽车、水泥、煤炭、电力、纺织等行业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政策规定(发改工业〔2006〕1084号,发改运行〔2006〕589号,发改产业〔2006〕699号、567号、3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发改运行〔2006〕609号、593号,发改能源〔2006〕661号,发改运行〔2006〕762号)
  六、《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256号令)
  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
  十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
  十二、《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
  十三、《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4〕13号)
  十四、《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
  十五、《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27号)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十七、《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