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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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试行)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试行)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首都城乡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北京地区承担国家计划内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除外)设计、施工任务以及生产混凝土构件、商品混凝土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均应加强质量管理,按本办法接受质量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由市和区、县两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监督实施。
第四条 设计单位必须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并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文件施工。
一、严格按本单位设计资格证书的等级和设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
二、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筑标准、技术规范及城市规划要求编制设计文件;
三、建筑工程开工前,负责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所提供的设计图纸和文件作详细的技术交底;
四、参加地基基础、结构等主要部位工程、隐蔽工程和各项专业系统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和验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对重点工程,应派常驻工地设计代表,随时检查施工质量,发现不按图纸或违反规范施工的,通知施工单位停止施工;
五、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施工单位和生产混凝土构件、商品混凝土的企业,必须加强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对本单位承建的工程质量或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一、严格按本单位的企业等级承担施工任务,不得超过等级规定的营业范围承建工程;
二、严格审查设计图纸,对未取得设计营业资格的单位所设计的图纸或无设计图纸的工程不予施工;
三、严格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施工,不得擅自改动设计图纸,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四、严格按工程的质量标准选用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使用无出厂证明或质量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五、施工单位应配备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千分之五的质量管理和检查人员;混凝土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配备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百分之二的质量管理和检查人员;
六、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六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和各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

一、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监督总站(站)办理委托监督手续,由监督总站(站)审核该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格、技术水平及质量保证体系。未经监督总站(站)审核或经审核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均不得开工,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不予签章,银行不予拨款

二、工程施工中,监督总站(站)可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检查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隐蔽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对违反规范、规程和不按设计施工、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的工程,由监督总站(站)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或返工,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处以五百
元至五万元的罚款,对责任者及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十元至三百元的罚款,直至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责任单位承担。
三、工程竣工后,先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将验评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送交监督总站(站)核验。未经监督总站(站)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竣工,也不得交付使用。
四、建设工程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确保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工程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责任单位必须负责保修,违者,由监督总站(站)处以保修费用三至五倍的罚款。因质量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五、监督总站对混凝土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营业资格进行审核。企业要根据监督总站的规定,如实报送产品质量情况,对产品质量低劣的企业,监督总站可制止其产品出厂或责令停产整顿,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处以五百元至五万元的罚款,直至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
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条 监督总站负责监督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工程及其它有影响的建设工程的质量。
监督总站根据需要可在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市住宅建设总公司、市城市建设工程总公司、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和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设立分站。分站负责监督本系统所属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质量,并受监督总站的委托,对其它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各区、县监督站业务上受市监督总站的领导,负责监督本地区范围内除由监督总站和分站直接监督的工程以外的其它建设工程的质量。
市和区、县两级监督站分别设质量监督员。市级监督员,由监督总站统一考核,发给监督证;区、县级监督员,由区、县监督站考核,发给监督证。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混凝土构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监督总站(站)交纳监督费。其费率标准为∶建筑工程为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三;市政工程为施工产值的千分之二;混凝土构件厂为销售额的千分之一点五;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为销售额的千分之零点五。特殊或重要工程
以及建设单位提出增加监督内容的工程项目,监督费应相应增加。各种检测项目,另行收费。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收取的监督费,用于工程质量监督的各项开支。
监督费可以列入工程概算或产品成本。
第九条 各级质量监督人员必须严格执法。对徇私偏袒、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质量监督人员,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受委托的监督总站(站)应退还该工程的全部监督费。
第十条 对责任单位的罚款,由被罚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得摊入工程成本。罚款收入,由各级监督站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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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2012〕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日





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的开展,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10〕1号)精神,按照《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6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是指在一定的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以土地开发整理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对农村“田、水、路、林、村”实施全面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规模经营、人口集中居住、产业聚集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起到示范作用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资金,是指省和各市、县(市、区)专门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的专项资金。

二、项目管理

第四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工程实行项目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照其示范作用,分为省级示范和其他示范项目。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建设任务分解到各市。示范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财政部门组织申报,经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审批。

第六条 各地申报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项目安置区在全省县(市)域总体规划或村庄布局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内的项目。

(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二)村(镇)班子力量强,村民同意进行土地综合整治;

(三)整治后项目区内的耕地、基本农田、标准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平衡有余;

(四)整治后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第七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建设周期为2—3年,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八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监管和验收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监管及验收暂行办法》(另行下发)执行。

第九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数据库适时与财政项目预算管理地理信息系统(F_GIS)对接,并纳入财政支农项目库管理。

三、资金补助和管理

第十条 资金筹措渠道:

(一)各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资金;

(二)省留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省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补助资金);

(三)省分配给市、县(市、区)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及各地在土地收益中安排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范围: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整治工程建设和安置新村基础设施建设。

省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整治工程建设的直接费用支出。

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整治工程,包括项目区内的土地平整,青苗补偿,沟、渠、路配套,耕作层覆盖等。

第十二条 省补助标准:

省补助资金包括示范项目补助和宅基地复垦奖励。

(一)示范项目补助实行分级分类差别标准。

省级示范项目(不含宁波),属于一类市县的(市县分类见附表)每个项目补助100万元,属于二类市县的每个项目补助90万元;项目安置区在全省县(市)域总体规划或村庄布局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内的,每个项目增加补助资金10万元。

其他示范项目(不含宁波),属于一类市县的每个项目补助50万元,属于二类市县的每个项目补助40万元;项目安置区在全省县(市)域总体规划或村庄布局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内的,每个项目增加补助资金10万元。

(二)宅基地复垦奖励。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按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面积每亩给予6000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省补助资金拨付程序:

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下达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省级示范项目和其他示范项目计划拨付。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中的宅基地复垦奖励资金,待复垦工程完工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联合初验,经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复验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复核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拨付奖励资金。

四、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使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四)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

(五)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将不定期对示范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资金检查情况和使用绩效将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考虑因素。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回省补助资金,并停止其下一年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一)项目建设单位或部门在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强制拆迁或群体信访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实施内容,涉及金额大、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项目未及时竣工或项目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在项目资金拨付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后30日起执行。


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补助市县分类



附: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补助市县分类


一类为25个经济欠发达市县、4个海岛市县及金华市、安吉县、兰溪市,共32个市县:淳安县、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武义县、磐安县、衢州市、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丽水市、龙泉市、青田县、云和县、庆元县、缙云县、遂昌县、松阳县、景宁县,洞头县、舟山市、岱山县、嵊泗县、金华市、兰溪市、安吉县等。

二类为31个经济发达和较发达市县,共31个市县:嵊州市、临海市、浦江县、东阳市、桐庐县、建德市、新昌县、临安市、诸暨市、永康市、上虞市、德清县、长兴县、海盐县、富阳市、嘉善县、桐乡市、海宁市、平湖市、玉环县、瑞安市、乐清市、温岭市、义乌市、绍兴县、湖州市、台州市、嘉兴市、温州市、绍兴市、杭州市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



安监总厅应急〔2013〕1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指导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制定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3年1月5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列出主要依据或参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根据驻在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明确本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处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范围。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领导小组与职责



明确本单位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按照各处(科、室)工作职能和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明确各处(科、室)应急工作职责,做到职责明确、反应快速、工作有序。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应急组织机构可包括所属监察分局。



2.2事故现场工作组(督导组)职责



事故现场工作组(督导组)是按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成立,并派往事故现场的临时工作机构。明确事故现场工作组(督导组)的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



3.信息处置



明确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本单位与上级部门、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业之间的事故信息接收与报告程序、时限、内容、方式、途径以及需要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信息跟踪要求等(可用事故信息报告程序框图的形式来描述)。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明确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对应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应急响应等级要做到相互衔接。



4.2响应程序



明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工作流程和具体内容,包括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参与事故调查核实与跟踪取证,协调专家组、调动应急救援队伍与开展技术指导,提供应急救援装备信息等内容。



4.3应急结束



明确现场应急处置终止的条件、程序和要求。



4.4总结评估



对本单位参加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重点在应急响应、事故现场处置方面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5.应急保障



5.1通信信息保障



明确本单位各处(科、室)、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应急值守电话等联系方式,有条件的单位应提供网络或应急平台通信保障方式,确保信息畅通。



5.2应急队伍保障



明确辖区内可调用的矿山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基本信息和调动程序等内容。



5.3应急专家保障



明确参加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专家名单、专业特长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5.4应急装备保障



根据事故类型和工作需要,明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可以调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内容。



5.5 应急经费保障



结合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际,明确本单位应急工作经费的支出程序及所属支出项目等。



5.6 应急后勤保障



明确本单位应急处置工作中负责提供后勤保障的处(科、室)及保障内容。



6.预案管理



6.1预案演练



明确本应急预案演练方式和具体要求。



6.2预案修订



明确本应急预案修订部门和具体要求。



6.3 预案备案



明确本应急预案上报备案的部门。



6.4预案实施



明确本应急预案生效时间。



7.附件



7.1辖区内煤矿不同类型事故处置要点



7.2辖区内煤矿分布情况及通讯方式



7.3辖区内所有煤矿简况(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应急预案可不含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