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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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决定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决定
1992年1月24日,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

1987年11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根据党的十三大精神,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适时作出了《关于改革干部制度的决定》。《决定》要求从1988年开始,对各级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的现职领导干部,都要逐步实行任期制;对省级局、公司新提拔的局处两级干部,包括副职提正职和从外单位调入后提拔使用的干部,都要实行试用制;总公司和省级公司某些专门工作和研究课题需要的干部,实行招聘制。各单位认真贯彻了这个《决定》,对干部制度改革的态度是积极的,步子是稳妥的,工作比较扎实。回顾几年来干部制度改革的情况,坚持得比较好的有以下几点:一是对新提拔的干部普遍实行了试用制;二是部分省局对领导干部实行了任期目标责任制;三是对一般干部推行了岗位责任制;四是选派了一批缺乏基层工作经验的年轻干部到基层挂职锻炼;五是坚持了干部离退休制度,并注意发挥老同志的作用。此外,部分省局开展了干部交流工作,有的单位还实行了聘任制、干部招标制和优化劳动组合。在改革的过程中,各单位都注意积累经验,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配套改革措施。通过改革,一是增强了广大干部的紧迫感,普遍反映,“过去那种平平稳稳过日子,凑凑合合干工作的思想观念不转变不行了”。二是干部的责任心、事业心有所增强,思想作风有所转变,工作效率有所提高。三是对试用期内不称职的干部,不再正式任职,初步打破了干部工作中长期存在的“能上不能下”的状况。四是干部制度的改革,推进了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进程,促进了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为“七五”计划的顺利完成,为烟草行业全面深化改革起了一定的保证作用。
为什么要进一步深化干部制度改革,一是党的十三大以来,党中央就提出了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要逐步推行政治体制改革,而干部制度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两年,党中央、国务院对干部制度改革工作抓得很紧,李鹏总理在1991年12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上部署1992年工作时指出:企业改革的重点仍然是打破“大锅饭”、“铁饭碗”和“铁交椅”,因此,就要改革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干部聘任制度和内部的分配制度。全国劳动、人事厅局长会议提出的搞活大中型企业的主要措施之一,就是要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强调要抓好干部制度改革的配套改革措施。因此,进一步深化改革干部制度是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和干部制度改革精神的。

二是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干部制度改革在全系统发展还很不平衡。干部工作中长期存在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及“能上不能下”的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在有些单位和少数干部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政治、业务素质较低,办事效率不高,出工不出力,劳动纪律松弛,工作不负责任,互相推诿扯皮的不良作风。同时,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问题也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这说明,从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的需要出发,也必须深化改革干部制度。
三是目前烟草行业正处在一个历史性转折时期,要完成从“速度效益型”向“质量、品种、结构效益型”转变的历史任务,除了正确执行政策、物质给予保障外,关键是要建设一支政治、业务素质好,思想解放、勇于开拓,革命事业心强,乐于献身烟草事业的干部队伍。因此,为了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破除干部管理上的弊端,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给新形势下的干部管理工作注入生机和活力,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经党组研究决定,在1988年以来全系统干部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将干部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重点是在全行业推行干部聘任制,切实打破干部“能上不能下”、“干与不干一个样”的局面。
一、关于干部制度改革的形式、范围
(一)国家局、总公司机关的二级机构的正副职领导干部,全系统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一律实行任期制。
(二)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处(含处级)以下干部,省、市(分)、县级局(公司)的机关干部,全系统担负生产经营职能的企业干部、事业单位的干部,一律实行聘任制。
(三)全系统党、团、工会的各级组织的专职领导干部,一律实行选举制。党、团、工会的工作部门干部实行聘任制。
(四)对各级局(公司)新提拔的领导干部,继续实行试用制,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五)继续贯彻执行干部交流政策。对各级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局班子的后备干部),有计划的在系统内及本单位的不同岗位之间横向交流,也可以在系统内上下交流。交流可以是长期的,也可以不转户口,短期交流。
二、关于聘任(含任期、选举)制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有良好的思想品质,作风正派,团结同志,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有较强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与本人所在岗位相适应的基本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具有与本人所在岗位相应的文化素质。年龄在四十岁以下的干部,一般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专业技术干部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四)在聘任(含任期、选举)干部时,男五十九周岁、女五十四周岁者一般不再聘任(任期、选举)。在任期内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所在岗位的工作。
三、聘任(含任期、选举)干部的期限和权限
(一)实行聘任(任期)制的各级干部,一般聘(任)期为三年。
(二)实行选举制的各级干部的任职期限按照党章、团章及工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三)干部的任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奖惩、任免、调动等,仍按现行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任免等手续。
(四)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的中层干部的聘任,由单位或部门主管领导提名,人事、组织部门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党组(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后,由单位或部门的行政主要领导聘任。
一般干部的聘任由部门领导提名,经过考核,报党组(党委)或主管领导批准后,由部门领导聘任。
工业企业单位干部的聘任权限及程序按《企业法》及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聘任(含任期、选举)制干部的聘任、续聘和解聘,必须按照中组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呈报、审批手续,并存入档案。
四、聘任(含任期、选举)干部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认真贯彻党的干部政策和“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及“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对领导干部的使用要贯彻执行中央关于领导班子要“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
(二)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尤其是干部的晋升、任免等,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经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党组(党委)集体讨论后办理,不得违反规定自做主张或个人说了算。
(三)必须坚持实行能上能下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政绩突出者晋升,工作平庸者调降。对试用期满,经考核不称职者不再任职,或低聘与本人能力水平相适应的职务。
(四)必须在精简机构的基础上和定编、定员、定岗的范围内,在上级下达的领导干部职数和规定的干部比例数额内聘任(任期、选举)。任何单位不得突破编制、定员、定岗标准,随意聘用。
(五)必须严格执行干部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干部,不能聘任在一个单位或一个部门工作,更不能成为直接的上下级。
(六)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增强透明度,公开聘任条件,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七)从1992年开始,市级局(分公司)以上机关一般不再从工人中聘用干部。县级局(公司)工业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从优秀工人中聘用干部的,必须按照中组部、人事部人法发(1991)5号文件《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办理。
五、关于聘任(含任期、选举)干部的有关待遇
(一)在国家和省(区、直辖市)政府赋予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工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干部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内部分配制度。各单位可从效益工资和奖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干部岗位津贴。干部在什么岗位,就享受什么岗位津贴。在制定干部岗位津贴制度时,要注意干部的岗位之间、干部与工人之间的适度差异。
(二)干部岗位变动后,一般不再享受原岗位的政治、生活待遇,应享受新岗位的政治、生活待遇。
(三)各省级局可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经过群众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制定岗位津贴的具体办法,报国家局审定后实施。
六、关于待聘、试聘、解聘的规定
(一)凡未聘的干部,一律为待聘人员。待聘人员比例不宜过大。一般应控制在本单位职工总数的2%左右。
(二)各单位都要建立试聘制度。待聘干部的待聘时间超过半年以上可以试聘。试聘期一般掌握在半年至一年。在规定的试聘期内表现较好,经考核适应本岗位工作,可以正式聘任。试聘期表现不好的,可随时解聘。
(三)加强对待聘干部的帮助教育及管理工作,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采取多种渠道,妥善安置。如集中进行政治业务培训后重新应聘;到本单位其它部门应聘;开办第三产业;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前办理离退休手续;调其他单位工作等。
(四)待聘干部不得享受干部的岗位津贴。在半年内可以照发奖金,超过半年只保留原工资。
待聘干部在试聘期内可以享受所在岗位同类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
(五)待聘干部在待聘期间仍应服从组织分配,遵守劳动纪律,保证出勤,不得从事第二职业或个体经营,不得利用本单位的技术资料和资财谋取私利。
(六)干部在任期内,由于患病或非因公致残等原因,连续病休超过半年以上的,可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解聘。
(七)对无正当理由而双不服从组织分配,经教育无效者;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情节严重者;不遵守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经教育无效者,可以解聘或免职。
(八)对有违法乱纪、渎职等问题,不适合任职的干部,可随时解聘和处理。
(九)聘任干部应根据工作需要在原部门应聘。在任期内确有正当理由,可以提出辞聘,但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才能办理。
(十)解聘(免职、辞职)干部的权限和程序按聘任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七、关于聘任(含任期、选举)干部的考核
(一)各单位都要有一名主管领导挂帅,由人事、组织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对所有在职干部进行考试、考核。考试的内容主要是干部所在岗位的业务知识。考核的内容为德、能、勤、绩,重点考核任期目标的实现情况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实绩。考核中要以事实为依据,按德才兼备的原则作出评定。
(二)所有聘任(含任期、选举)的领导干部在任职后一个月内,(对外单位新调入的干部,任职后三个月内),都要根据岗位职责制定任期目标,报上级主管领导和人事部门备案。任期目标应包括物质文明建设的内容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既要注意当前,又要考虑长远,防止短期行为。所定目标要符合实际,简明可行,并以此作为考核的依据。
所有聘任的一般干部,都要实行岗位责任制。要本着“精干、高效、满负荷”的原则,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每个干部都要根据岗位职责制定年度工作目标,报部门负责人备案。做到岗位职责明确,检查和考核评价方法健全落实。
(三)实行任期制的干部至少两年考核一次,由上级人事、组织部门负责。试用制干部试用期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人事、组织部门或委托地方组织部门负责考核。中层干部一般每年考核一次,由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负责。可按照本人述职,群众评议,党组(党委)或主管领导讨论评定,考核材料入考绩档案的程序办理。
一般干部的考核应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对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由部门领导负责考核,人事部门可派人参加,考核结果报人事部门备案。
(四)考核可分四个等次:优秀、胜任、基本胜任、不胜任。考核结果应反馈给本人。
(五)考核要与干部的使用、晋升工资、奖金分配等挂起钩来。对优秀干部可给予表彰奖励;不胜任的要进行调整。
八、关于干部制度改革的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
1992年上半年先在国家局、总公司机关试行;各省级局(公司)上半年准备,下半年试点并逐步展开。
根据上述安排,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领导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级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改革干部制度的工作。一把手要亲自挂帅,由人事部门牵头,抽调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局党组制定的《关于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决定》,首先党组(党委)一班人的思想认识要统一,在统一思想认识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干部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措施。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二)要加强组织指导,抓好试点,研究制定配套改革方案。有条件的单位可在上半年进行试点。领导和有关人员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做调查研究工作,掌握第一手材料,把准备工作做深、做细、做扎实。将改革的方案尽量修改得比较切合实际,并制定和不断完善改革配套措施,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要加强深化干部制度改革中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改革顺利进行。干部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到每个干部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影响面广。经过几年的改革,广大干部在思想上对改革有所准备,增强了承受能力。但要动真的,来实的,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因此,各级党组织、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做好改革中的思想政治工作,以保证全系统干部制度改革沿着健康的方向顺利发展。共青团、工会组织要协助党政领导做好工作。
(四)时间要抓紧,步子要稳妥。在改革的时间上,总体有个要求,但不搞一刀切。各省级局(公司)自己掌握进度。总的原则是“态度要积极,步子要稳妥”。既要抓紧,又要准备充分。在深化干部制度改革中,无疑会出现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各单位要随时研究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并注意探索、积累经验。要及时向国家局反馈干部制度改革中的信息,如好的经验、遇到的问题和改革措施等,以便国家局掌握情况,指导工作,保证干部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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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实施细则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沈阳市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慕绥新
                          
二000年十月十六日


         沈阳市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与保护,保证合理利用农业资源,促进本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辽宁省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业资源,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可以利用的土地、水、生物及气候等农业自然资源。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资源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资源开发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农业资源状况,并发布公报。


  第五条 农业资源实行保护、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履行对农业资源的保护、节约和培育的义务,有权合法使用农业资源,有权对侵占或破坏农业资源的行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和保护工作。
  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土地、气候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权范围共同做好农业资源的管理与保护工作。

第二章 农业资源综合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农业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制度。
  农业资源综合调查,每十年进行一次。重点地区和单项资源的调查周期,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市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调查工作,统一技术规程和实施方案,进行农业资源综合评价,并编写农业资源综合调查报告。


  第九条 农业资源监测工作,由市农业区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土壤肥力、水资源项目的监测周期每三至五年进行一次;农业生产、土地利用、投入产出等项目一至三年进行一次;重要的区域资源环境监测可根据需要确定。市、区、县(市)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级监测成果评价,编写农业资源监测报告。


  第十条 农业资源调查,应对农业中低产田、低产林、低产果园、低产水面(以下简称“四低”),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以下简称“四荒”)资源,进行专项调查。调查数据由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审核,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四低”类型分布和“四荒”开发方向落实到乡(镇)、村和田间地块。生产部门和经营者应依据政府批准的方案改造“四低”和使用“四荒”。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农业资源区划和农业资源区域开发总体规划。农业资源区划每十年进行一次,在农业资源调查之后,根据新的调查数据对农业资源区划方案进行修订。
  农业资源区域开发总体规划每五年进行一次修订、调整,在农业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之后,制定下一个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之前完成。


  第十二条 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综合农业资源区划和农业资源区域开发总体规划。综合区划和总体规划方案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专业农业资源区划和农业资源区域开发总体规划及实施方案,由农业资源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同级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农业资源区划和农业资源区域开发总体规划不得擅自变动,确需变动时,要由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资源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修改,并按本条规定程序履行审核、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 农业资源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应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资源开发与保护重大决策、规划和重点开发项目选建的重要依据。评价工作由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四条 农业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和管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农业资源应逐步建立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办法和管理工作由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资源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五条 农业各业之间用地方向发生争议时,由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农业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由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利用变更登记手续,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争议,报上级共同主管部门处理,但在争议未解决之前,各方不得改变农业土地资源利用现状。

第三章 农业资源保护





  第十六条 发展农业,必须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 开发利用农业资源应重点开发和培育新的水源、农作物新品种和种质资源、优良畜禽鱼新品种和品种资源,以及农用野生物种基因,并建立保存繁育基地或种质基因库。同时还应培肥地力,保养土地。承包者保养土地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要在合同中确认。土地承包的期限应保持相对稳定,以提高经营者保养土地的积极性,保证农业资源永久利用。


  第十八条 发展资源节约型农业,充分利用农业气候资源,扩大太阳能、风能、云水资源开发和生物能利用技术,推广节地型、节水型、节肥型、节粮型、节能型和循环利用型农业技术,提高农业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和产出率。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农业资源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业资源区域开发总体规划,对农业开发新上项目应进行审批,对违背国家产业政策和农业资源区域开发总体规划,可能造成农业资源严重破坏的,不得批准立项;对一般性开发项目,应审查是否具备对农业资源有效的治理和保护措施,对暂时不具备治理和保护能力的项目,应延缓建设。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搞好保护和恢复植被的生态工程建设。主要包括:
  (一)天然次生林保护建设工程;
  (二)水源涵养林与水土保持林培育建设工程;
  (三)用材林与速生丰产林建设工程;
  (四)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与堤防林建设工程。


  第二十一条 农业用地规模应实行开发利用优先于农业用地、优先于种植业用地和优先于耕地的原则。控制非农业用地规模和耕地向非农业用地转移;农业土地后备资源的开发,要首先保证耕地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对本地区的土地利用定期进行规划,规划方案应与相关部门沟通,经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要建立耕地复垦制度。对需要占用的耕地,要经过土地管理部门论证、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占用耕地的开发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开垦耕地。


  第二十三条 对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开发,要由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价,制定开发规划,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应负责开发承包工作,要同承包者签订开发合同,明确开发、治理和保护的责任。县级农业资源区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搞好开发监督,开发要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山、水、田、林、路总体规划,综合治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坚持“防治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保护农业环境,控制有毒农药的使用;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增加有机肥,按比例使用无机肥;推广应用可降解地膜;控制城镇和工业等污染物的排放,对排放的污染物要按规定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管好自然保护区,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业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进行农业资源调查、区划、监测和坚持评价制度的;
  (二)开发利用农业资源,不符合农业资源区域开发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方向和途径,造成农业资源损失的;
  (三)各业之间在使用农业资源方向的争议解决之前,擅自改变利用现状的;
  (四)拒绝接受对农业资源使用与保护情况的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五)滥用职权批准或者未经批准占用农业资源的。


  第二十八条 农业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沈阳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肇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办〔2004〕80号


印发肇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肇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发[2004]16号),保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是主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口岸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市计划局承担的组织实施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职能。

2、市经贸局承担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产业损害调查以及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与外经贸有关的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将进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能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2、将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职能,调整为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3、取消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能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能。

4、加强外经贸的宏观管理,分析进出口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外贸流通秩序,深化外经贸、口岸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和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拟订我市地方性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定期向市政府和省外经贸厅报送有关动态和建议。

(二)拟订和执行外经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我市进出口状况,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等宏观调控建议;贯彻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指标政策及实施办法,编报、下达进口配额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授权管理我市进出口许可证;研究推行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根据授权转报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和核报国际货运代理资格;负责对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进出口公开贸易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三)贯彻执行对外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政策、管理办法;协调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及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复出口。

(四)宏观指导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报送有关动态;拟订和贯彻实施外商投资管理办法;参与制订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及利用外资的政策措施;审批或核报国家限额的外商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检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管理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工作。

(五)宣传、介绍我市投资环境,收集、管理国内外招商的投资信息,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境内外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等,落实对外贸易、外商投资促进等政府项目指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或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参与重大招商项目的洽谈和跟踪,并制定赴境外举办上述活动的管理办法。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加工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核准属市管理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宏观指导加工贸易工作;检查监督加工贸易企业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分析加工贸易发展情况,定期向市政府及上级部门报送有关动态。

(七)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项目业务的管理;拟订境外发展、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核报市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参与协调管理。

(八)拟订口岸建设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口岸开放、关闭、调整的审核上报;指导、监督县(市)区口岸管理机构的工作;负责组织共建文明口岸活动,协调处理口岸各检验单位之间的关系,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九)综合协调和指导各类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指导国有外经贸企业改革和外经贸行业有关商会、协会的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内设11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拟订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督促落实;负责拟订局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文件、重要议案办理情况的起草,政务信息的综合上报;负责重大政策调研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公文处理、秘书业务、办公自动化、新闻报道、机要保密、文印通讯、档案管理工作;参与全市性的外经贸重要外事活动;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联系领导的外事活动、计划安排和外宾的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的物业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二)对外贸易管理科

拟订全市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和体制改革方案,提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开拓国际市场规划,研究和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指导海外市场开发,规范经营秩序,处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中有关重大事件;根据授权办理转报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申办和组织赴国外举办展销会、洽谈会,协办、监督境内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等;协调指导对台贸易;管理进出口商品配额,组织实施出口配额招标,根据授权管理我市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进出口商品目录,联系进出口商会;负责供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鲜活商品的协调工作;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等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指导和协调市内企业参加世贸组织其他成员方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的应诉及相关工作;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案件的倾销幅度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指导国有外经贸企业改革,指导外贸行业企业管理;指导并协调市内有关部门和相关中介组织产业安全方面的工作;分析对外贸易和外贸企业进出口情况并定期向市政府和省外经贸厅报送有关动态和政策建议。

(三)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拟订和执行机电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政策、管理规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负责外经贸科技发展、技术进步和出口商品质量、品牌及标准化的协调管理;参与制定对外技术贸易的政策、管理规章,协调管理技术和成套设备及高新技术的进出口工作;管理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编报和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拟订进口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的招标规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分析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的进出口情况并定期向市政府和省外经贸厅报送有关动态和建议。

(四)外商投资促进科

参与制定本市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参与拟订外商投资政策、管理规章及制定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的政策措施;收集和编印本市招商项目、投资指南,指导和协调开展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工作;参与组织大型经贸洽谈会等重要活动及专项活动;定期跟踪和分析招商引资项目、外商投资情况并向上级部门报送有关项目动态和提出相关建议;负责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网络资料的收集、更新、网站维护及网上推介、洽谈活动;参与重点项目的洽谈、跟踪和项目报批组织工作,定期跟踪和分析重点项目动态,协调处理重点项目洽谈中碰到的各种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研究和审核与大公司、大财团合作项目的合作对象和合作方案;组织翻译本市招商投资政策和招商项目的有关资料;指导和协调开展招商引资和外商投资促进工作,做好投资环境和项目动态的调查研究工作,定期向市政府和省外经贸厅报送有关动态和政策建议。

(五)外商投资管理科

参与制订本市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宣传介绍我市投资环境和吸收外资政策,开展招商项目推介活动;配合组织大型经贸洽谈活动及专项推介活动;按市管理权限,负责限额以内国家规定不需要综合平衡管理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登记备案与合同、章程审批的合并办理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审批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及其合同、章程以及外商投资项目的变更、终止;审批或转报设备进口、技术引进的合同;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进口设备减免税确认书;参与制订和实施各类开发区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综合协调和指导各类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协助联系和管理驻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外经贸窗口工作;做好吸收外资调查研究工作和分析外商投资发展情况,定期向市政府和省外经贸厅报送有关动态并提出政策建议。

(六)加工贸易管理科

  宏观管理加工贸易工作,核准管理权限内的加工贸易业务(含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分析加工贸易发展情况、汇编分析外商投资信息,定期向上级部门报送有关动态;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工作;编报和监督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年度计划;审批或转报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和直通港澳生产用车指标;负责境外设立企业(机构)和对外经济合作经营业务的核报与宏观管理;指导、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审核、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产品出口、先进技术企业;负责外商投诉中心的日常工作,协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和纠纷;负责打击走私工作;负责海外企业管理、联络工作;分析加工贸易和外资企业进出口情况,定期向市政府和省外经贸厅报送有关动态和政策建议。

(七)口岸科

拟定全市口岸建设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口岸的开放、关闭、调整的审核和综合管理;组织、指导口岸查验方法和监管模式的改革;指导县(市)区口岸工作部门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口岸各种涉外事件和违法违纪问题;组织和指导开展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口岸活动;调研、分析我市口岸管理情况并定期向市政府和省口岸办报送有关动态和建议。

(八)发展计划科

负责编报外经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进出口指导性计划及部分进出口商品配额、年度计划并协调组织实施;负责外经贸宏观运作状况的监测、进出口和利用外资统计、分析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出口基地和出口生产体系项目的建设工作;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输出、境外技术合作、设计咨询项目的申报工作。

(九)人事科(加挂老干科牌子)

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武装、消防、安全保卫、安全生产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考试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协助局关工委做好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职工子女、青少年的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人员的工资、福利、医疗、保险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管理肇庆市外语外贸中等职业学校、肇庆市外贸幼儿园。

(十)财会科

负责局机关财务收支和会同有关科室管理局机关财产工作。对直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工作,指导外经贸行业的财会业务、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外经贸行业财会信息汇编、分析工作;负责外经贸出口退税的管理、监督与稽核,协助打击出口骗税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涉及外经贸的外汇、税收、信贷、价格、保险等政策;负责追收外经贸各类外债工作。

(十一)党委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务、纪检、监察工作和政治思想教育工作;负责普法和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指导工、青、妇工作。

四、人员编制

机关党委设置按肇办发[2001]5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