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区内街小巷交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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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区内街小巷交通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市区内街小巷交通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维护市区内街、小巷的交通秩序,确保人行安全,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市区内街、小巷的交通秩序管理,由公安和城建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条 凡经市、区公安交通管理和城建管理部门确认可通行汽车的内街,由市公安局交通大队和市城建管理部门按三级马路管理。
第三条 除列为按三级马路管理的内街外,其余的内街、小巷的交通管理由区公安分局、区城建管理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负责。
第四条 各区公安分局和区城建管理部门根据辖区内街巷的实际情况,按路宽三点五米以下禁止骑摩托车、自行车的原则,划定准许或禁止骑行的街巷。
第五条 准许在街巷骑行的车辆,必须靠右行驶,并应主动避让行人。骑摩托车时速不得十公里。并禁止鸣喇叭。
第六条 禁止骑摩托车和自行车的街巷,应在入口处设置“禁止车辆骑行”的交通标志牌。
交通标志牌,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设置,所需经费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区城建部门支付。
第七条 临时占用内街、小巷摆设摊档、堆物作业或开挖街巷路面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区占用道路联合审批小组申请,经批准后,由区公安分局核发“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占用道路费或开挖街巷路面费。
因抢险、抢修工程急需挖掘街巷路面的,应在动工的同时报所在区占用道路联合审批小组审批;并按本条上款规定领证和缴纳费用。
第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开挖街巷路面或虽经批准但超占面积、超过占用期限的,以及不按标准修复路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处以每天每平方米五元的罚款。但一次性罚款不能超过二千元。
第九条 在内街、小巷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以及由此造成交通堵塞或轻微碰撞伤害的违章行为,由所在公安派出所按章处理;构成交通事故的,由所在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市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86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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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求职登记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求职登记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者求职登记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根据《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和求职要求的劳动者,应进入劳动力市场择业求职。
劳动者进入人才市场择业求职,按人才市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市城镇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应持《劳动手册》和有关证件,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劳动手册》的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外来劳动者进入本市城区求职,应持身份证和户籍所在地签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许可手续,领取《外来人员就业证》,凭《外来人员就业证》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手续。
第五条 境外人员进入本市劳动力市场求职,按《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和《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理求职登记手续。
第六条 择业求职的劳动者,应接受必要的职业技能或专业技术培训;选择国家实行职业资格标准的工作岗位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下列在岗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应经原工作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一)与原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
(二)从事涉及国家机密的工作,在规定保密期限内的;
(三)担任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重大科研项目技术负责人到其他单位求职的;
(四)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束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八条 劳动者择业求职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劳动就业方面的真实情况,并应如实向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提供本人的年龄、学历、资历等情况。
第九条 劳动者重新就业后,不得泄漏原工作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并及时与原工作单位办妥有关手续。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给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劳动者因求职登记发生争议的,可向市、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4月12日

太原市禁止赌博条例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禁止赌博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4月30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88年6月3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禁止赌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以钱物为赌注进行输赢活动的,都是赌博行为。不论何种形式的赌博都是违法或犯罪行为,必须禁止或取缔。
第三条 禁止赌博必须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查禁赌博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经常查禁,发动和依靠群众,严格掌握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组织指导查禁赌博工作。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把禁止赌博列入规章制度或乡规民约,经常对干部、群众进行严禁赌博的宣传教育,认真查禁赌博。
第六条 各级治保组织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查禁赌博工作。
第七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各种群众性的禁赌组织和人民群众开展检举赌博的活动。
第八条 对虽有赌博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够治安处罚的,本单位应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凡对本单位发生的赌博活动不制止、不处理、不报告的,除依法处罚赌博者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条 对规劝制止、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查禁赌博活动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奖励。
对规劝制止和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公民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二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一)参加赌博,半年内个人输赢额在五百元以上,或一次输赢额在三百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提供赌场、赌资、赌具及其它便利条件,从中渔利,一年内累计获利在三百元以上,或一次获利一百元以上的;
(三)引诱、教唆他人参加赌博活动,情节较重的。
第十三条 参加赌博,尚不够劳动教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给予行政拘留、警告、单处或并处五十元至三千元罚款。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参加赌博和因赌博受过处罚又参加赌博的;
(二)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或胁迫他人参加赌博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参加赌博的;
(四)参加赌博,并阻碍查禁工作的;
(五)用公款、公物进行赌博的。
第十五条 赌资、赌具和非法所得一律没收。赌债全部废除。追索或偿还赌债的,除没收偿还的赌债外,要根据情节,给予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
第十六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城乡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因参加赌博活动受到治安管理以上处罚的,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还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参加赌博的人员,凡主动坦白,决心悔改的或有检举揭发表现的,根据情节,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查禁赌博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秉公执法,依法办事。对徇私枉法,违法乱纪的,要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凡为参赌人员说情的,执法人员应坚决予以抵制,并将情况通知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以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本条例经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1988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