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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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4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5月31日公布实施)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执法检查的形式、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执法检查的程序和方法
第四章 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和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法律监督,使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执法检查是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
不究的状况。
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其工作委员会(包括盟工作委员会),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以下统
称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情况。
第四条 执法检查应当围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特别是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执法情况为重点进行。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的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由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制定。

第二章 执法检查的形式、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执法检查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或者部分地区进行多项的或者专项的法律、法规的检查,也可以在有关部门进行专项的法律、法规的检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或者部分地区进行多项的或者专项的法律、法规检查,可以成立执法检查领导小组。
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组员若干人组成,可以下设办公室。
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由主任会议决定;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进行的多项或者专项执法检查,要成立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由组长、副组长、组员若干人组成。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会议决定,并报主任会议。
第九条 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执法检查组的职责:
(一)制定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二)督促开展执法检查的地区、系统的干部和群众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开展执法检查的宣传教育和思想动员工作;
(三)安排部署自查和抽查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执法检查取得实效;
(四)督促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认真查处执法检查中查出的违法案件和问题;
(五)全面总结执法检查工作,及时写出执法检查报告。

第三章 执法检查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开展的执法检查,须由主任会议决定;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与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包括执法检查的组织领导、内容、范围、时间、要求、方法和步骤。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可以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实地考察、个别走访、查阅案卷等多种形式,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必要时,由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要按照执法检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如实报告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组在执法检查中,要向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由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限期处理。

第四章 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和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或者执法检查组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执法检查报告。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价;
(二)对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对违法案件和问题查处的情况;
(四)对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五)其他建议和意见。
第十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多项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审议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专项执法检查报告,提请主任会议审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作出有关决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以书面形式交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并抄送有关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必须在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必要时,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由
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出有关决定。
第二十条 未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后,将执法检查中查出的有关问题转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处理。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必须在两个月内书面汇报处理情况。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由专门委员会或者主任会
议提出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由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出有关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执法检查发现的在短时间难以查清的典型违法案件,主任会议可以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情况,责成有关机关限期处理,并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对处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不满意时,主任会议可以提请常务委员
会会议审议。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负责人有违法违纪、弄虚作假或者拒不处理问题行为的,根据具体情节,可以依法免职、撤职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新闻单位要及时宣传报道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活动。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可以就执法检查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事件及其处理情况,必要时可以公之于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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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改变重大科研项目委托贷款方式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科委 财政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改变重大科研项目委托贷款方式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科委 财政局



市属各局(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科研院所:
自1985年试行《重大科技项目合同改变三项费用拨款方式的暂行规定》以来,对监督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起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审批贷款的环节过多,手续繁杂,缴拨款和科研项目执行情况反馈不及时等问题。为了进一步改进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现对暂行办法修改如下:
一、实行委托贷款的对象和金额
凡纳入本市市级年度科技发展计划(含工业技术振兴计划等),并按合同管理,单项合同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继续实行委托贷款。贷款由原委托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办理改为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委托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管理分局(以下简称财政资金分局)拨付
贷款。为了取得经验,委托贷款的金额仍控制在2000万元以内。
对单项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及不宜委托贷款的项目的经费拨付,按原订办法执行。
二、委托贷款的办理程序
1、按市年度科技三项费用财政支出预算,由市财政局将用于委托贷款的预算经费拨给市财政资金分局,存入财政资金分局的银行存款户。财政资金分局设“市科委科技三项费用委托资金”专户,核算往来业务。
2、市科委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保证单位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同时市科委、市财政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保证单位办理委托贷款合同。合同一经确立,市财政局据此通知财政资金分局将贷款直接拨入承担单位的开户银行,由承担单位按合同规定使用。
三、贷款使用与本息结算
1、借款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专款专用。
2、市科委、市财政局有监督和检查贷款单位的贷款使用情况。
3、科技项目按合同规定如期完成时,并经科委或其委托的有关部门鉴定或经验收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委和市财政局报送项目鉴定或验收材料和核销贷款申请书,经市科委、市财政局按合同规定审核批准后,以书面通知财政资金分局和有关各方,核销全部或部分贷款。未核销贷
款部分,由承担单位按合同规定准时还款,由市财政局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借款单位按期归还。
4、贷款单位每年按委托贷款金额年率3‰,向财政资金分局交纳手续费。计算公式如下:
贷款使用月数
本金×3%×------=手续费金额
12

5、中止或拖延合同履行时,事先报经市科委及有关部门审查,确系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所致,可做为合同正常中止或展延处理。正常中止的合同,由市财政局市科委酌情核销全部或部分贷款。展延期限和修正合同个别指标时,由市科委视情况确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担项
目单位、市财政局及有关各方。
如无正当理由,中止、拖延合同执行或还款逾期的单位,按违约处理。对违约单位按月息1.32‰加收罚金。贷款挪作他用时,停止用款并追回贷款。罚金和罚还贷款只能从贷款单位的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计入生产成本或项目经费。
6、科技三项费银行存款利息、回收有偿贷款、手续费和罚金等收入,由市财政资金分局代收,并存入“市科委科技三项费委托资金专户,继续用于科技发展项目和委托贷款。
7、市财政资金分局按季向市科委、市财政局报送科技三项费委托资金使用情况。
四、为及时将合同款项拨到承担单位市科委、市财政局、市财政资金分局有关处(室)在各自经办的环节应抓紧办理每项贷款的审批与拨款手续。
五、本规定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商处。
附:科技开发重点项目委托贷款合同书(略)



1989年7月15日

焦作市清理整顿收费第一批取消废止项目(100项)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批取消废止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焦政办 [2000]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的要求,本着治乱、减负、保驾、服务的原则,对市级审批的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第一批取消废止的收费项目100项。现将取消废止的收费项目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市政府要求,凡是这次公布取消废止的收费项目,有关部门要坚决取消废止,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监督落实措施。随着治理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不断深化,在进一步清理的基础上,市政府将陆续公布取消废止的收费项目。

焦政办[2000]121号 二OOO年十二月六日

焦作市清理整顿收费第一批取消废止项目
(100项)
一、公安部门(14项)
1、因公出国人员宣传、教育、培训登记收费
2、对出租车一次性收取治安许可证费
3、97年批准的肇事车辆和违章停车吊运费
4、办理安全例会卡收费
5、特种车使用、年审换证收费
6、市区禁行道路通行费
7、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费
8、车辆年检场地及设施使用费
9、自行车、摩托车交易费
10、查扣自行车收取运费和看管费
11、培训在职驾驶员收费
12、违章机动车流动摄像费
13、驾驶员年度审验培训费
14、自行车年检审验收费
二、教育部门(21项)
1、初高中毕业回乡知青培训收费
2、收取印制《农村实用技术》工本费
3、中小学教师普通话培训收费
4、选招部分民办教师为公办教师工作收费
5、中、高招肝功能、乙肝五项化验收费
6、试卷工本费
7、印制中专目录及准考证过塑费
8、1996年2月批复的提高成人招生报名收费
9、96年5月批复的提高中招报名收费
10、92年3月批复的提高成人高考报名考务费
11、收取多媒体计算机辅助教学比赛和电化教育评审费
12、99年2月5日批复的对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专题培训收费
13、中小学教师基本功考核收费
14、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站招生宣传市场服务费
15、二幼、三幼使用空调收费
16、煤炭工业学院收取计算机实习费
17、94年6月批复的煤炭工业学院调整委培、自费等级收费标准
18、煤矿职工医学院提高中专班学费和收取计算机上机费
19、市技工学校对学生增收上机实习费
20、市化工技校提高学生学杂费
21、市家长学校收费
三、人事部门(8项)
1、全市计算机培训收费
2、《离退休费发放基数标准表》收费
3、市全民事业单位聘干收取工本费
4、《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工本费
5、《离退休费和各种补助费发放证》收费
6、国家行政机关岗位培训教材收费
7、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及配套表格费
8、收取新录用人民警察初任培训费
四、工商部门(5项)
1、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收取工本费
2、铝合金镜框工本费
3、查阅企业登记资料收费
4、对表彰“三无”企业商户收取牌匾证书等工本费
5、消协推荐商品收费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5项)
1、收取“购物放心一条街铜牌工本费
2、开展“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注册登记收费
3、更改企事业和社会团体代码申办收费
4、计量测试学会增加代码证书资料服务费
5、标准化协会服务、咨询、审查、公告费
六、民政部门(6项)
1、民政局年检收费
2、民政局社会团体框套费
3、民政局生产销售殡葬用品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局统一印发残疾人证收费
5、民政局聋儿听力语言训练收费
6、民政局对残疾人发放优惠证收费
七、建委设部门(10项)
1、预算员年检考试收费
2、预算员培训费
3、理论培训考核收费
4、议标管理费
5、小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测绘费
6、市城市监察大队“城市管理若干规定明白卡收费
7、客运处出租车计价器安装费
8、市客运处车辆入户服务费
9、市房管局拆房工程管理费
10、供水总公司城市供水工程投资费及水源开发入网费
八、交通、铁路部门(6项)
1、詹泗路免费车辆《通行证》收费
2、孟州交通局缴费标志牌工本费
3、郑铁分局焦作车站旅客临休室床位费
4、郑铁分局焦作车站空调候车室收费
5、孟州客运站微机收费
6、人力和机动营运车辆管理费
九、邮政、电信部门(5项)
1、公用电话代办点管理费
2、市话用户帐户处理费
3、电话消毒收费
4、公用电话等待来话服务费
5、电话查询收费
十、卫生部门(3项)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有关收费
2、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务费
3、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目书》、《出生保健卡》收费
十一、劳动部门(2项)
1、劳动用工年检工作收费
2、起重机械(电梯)安装(维修)资格审查收费
十二、财政、税务部门(4项)
1、刻制发票专用章和增值税专用章销货印模收费
2、国税政策信息成本及发行费
3、税收政策以报纸形式按月印发收费
4、 办理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收费
十三、计划、统计部门(4项)
1、“农转非”许可证和委培协议工本费
2、建设项目评估论证费
3、市资源节约办公室关于锅炉等八种设施节能监测收费
4、开展统计登记工作、培训工作收取工本费
十四、科技部门(1项)
1、 技术合同登记费
十五、粮食部门(1项)
1、换发购粮证收费
十六、煤炭运销管理部门(1项)
1、煤炭化验及铁路计划申报表项目收费
十七、金融部门(1项)
1、“贷款证”年审工本费
十八、文化部门(2项)
1、制作音像制品监督举报告示牌收费
2、有线电视台滞纳金及切断信号开通费
十九、其他(1项)
一次性各类培训班和有时效性收费项目从即日起废止,如需开展此项工作要重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