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1989年12月14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四十五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均属复垦范围。
挖损破坏的土地,是指因露天采矿、挖砂、采石、取土等造成地表破坏的土地;
塌陷破坏的土地,是指因地下开采等生产建设活动引起地表沉陷的土地;
压占破坏的土地,是指因生产建设活动排放、堆积废弃物等破坏的土地。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临时占地),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复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五条 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土地复垦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复垦后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六条 有土地复垦任务的企业和个人,申请用地时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资金来源证明书以及其它设计文件,必须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
违反前款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 对利用废弃物和在指定区域倾倒废弃物以及向其它单位提供废弃物进行土地复垦活动的,拥有废弃物的一方和利用废弃物的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收取费用。利用废弃物为土地复垦充填物的区域,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和建设主管部门划定。
第八条 企业和个人因生产建设活动使地表受到破坏的,应在利用土地前将表土剥离堆放,用于回填复垦。
第九条 复垦后的土地,应达到使生产建设过程中遭到破坏的土地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条 在生产建设活动中破坏的土地,企业和个人没有能力进行复垦的,可以由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也可以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复垦费,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复垦。
承包复垦土地,应当以合同形式确定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复垦费标准,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企业和个人破坏其它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国家不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向遭受经济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
第十二条 土地损失补偿费,以土地被破坏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计算标准,由企业和个人按照各年造成的实际损失逐年支付,直至复垦后交付使用。地面附着物的损失补偿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土地损失补偿费具体金额,由破坏土地的企业和个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确定的原则商定;达不成协议的,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对土地损失补偿费金额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土地复垦费和土地损失补偿费的列支,按《规定》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从事砖、瓦、砂、石、土及其它采矿生产建设活动的,应提取土地复垦基金,专户存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不得挪用。对不提取土地复垦基金的企业,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受理其新的用地申请。
个人从事砖、瓦、砂、石、土及其它采矿生产建设活动的,在申请用地时,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预交土地复垦基金,方可批准用地。个人按规定自行复垦的,经验收合格后,应将预交的土地复垦基金退回。
土地复垦基金标准,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企业或个人依法转让其土地使用权时,土地复垦的权利与义务一并转让;企业改变名称或上级隶属关系变更时,其土地复垦的权利与义务不变;企业承包、转包等活动,必须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
第十七条 复垦后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变更的,必须按照《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 例》规定,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复垦后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从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农业税五年;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形成的废弃地,复垦后用于农业生产的,从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农业税十年,复垦者有优先使用权。
前款所列复垦后的土地用于非农业生产的,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十九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每年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人,在其提出新的生产建设用地申请时,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罚款从企业税后留利中支付,依照国家规定上交国库。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的,按《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负责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改、扩建审批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改、扩建审批办法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规审发[2005]47号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设立及改、扩建审批办法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5〕21号)及市政府《关于市经委承担原市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有关职能的批复》(渝府〔2005〕208号)的要求,为规范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改、扩建审批的管理程序,特作如下规定: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设立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的原则,按照《条例》的规定,严格实行审批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危险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布局应符合重庆市总体规划及化工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应在确保安全、符合环保要求的指定区域内建设。化工企业原则上在长寿化工园区、涪陵化肥基地、万州盐气化工基地和部分特色工业园区内建设。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和储存方式与设施。严禁建设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与装备;
(二)工厂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需附图);
(三)有符合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之后,初步设计之前向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称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申请表(同时报电子文本一份);
(二)立项审批(备案)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中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指标(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并注明数据来源);
(四)包装、储存、运输执行的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技术要求;
(五)安全管理制度;
(六)安全评价报告;
(七)安全审查意见书或重庆市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审查表;
(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它条件的证明文件(如规划定点、土地使用、消防审查、环境评价及批复等)。
五、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改、扩建的审查批准程序如下:
(一)新设立企业在工商部门取得名称预先核准后,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已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改建、扩建和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拟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凭已取得的工商注册企业名称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均应填写《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受理部门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部门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四)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受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专家组应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结论性意见。
(五)受理部门在专家组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六)受理部门对市政府准予设立的颁发设立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七)审查时限为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2002年3月15日《条例》实施以后设立及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予补办设立及改建、扩建审批手续。分批补办的时间原则上按企业工商年检的时间提前两个月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前款规定完善批准手续。
七、本办法于2006年2月1日起实施。原2005年2月1日发布的《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改、扩建审批办法》(渝化办[2005]14号)同时废止。
附: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申请表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 )设立申请表
申请单位: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传真:
填表日期: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印制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申请表》填写说明
1、 本表由设立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打印或钢笔填写一式
二份,不得涂改。
2、封面“生产企业”后括号内按新建、改建、扩建择一填写。
3、“企业名称”按在工商部门取得的预先核准名称或营业执照填写。
4、“企业性质”按国有、合资、独资、股份制、集体、私营、其他等不同性质填写。
5、“行业类别”按有机化工、无机化工、石油化工、化学试剂、农药、火工、食品化工、日用化工、工业气体、化纤、其他等类别选择填写。
6、“编号”、“品名”按《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1990)规范的编号和品名准确填写,勿用俗名、别名、商品名。
7、填写内容要实事求是,保证内容真实准确。
8、附件:
(1) 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预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
(2) 工厂与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的平面图。
(3) 主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或学历证书。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性质
成 立 时 间
行业类别
注册资本(万元)
现有职工
人,其中:技术人员 人 ;管理人员 人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最终产品中
属危险化学
品的情况
编 号
品 名
年产量(吨)
编 号
品 名
年产量(吨)
中间产品中
属危险化学
品的情况
编 号
品 名
年产量(吨)
编 号
品 名
年产量(吨)
生产原料中
属危险化学
品的情况
编号
品名
年用量(吨)
编号
品名
年用量(吨)
需要说明的
其它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项 目 名 称
建设规模(吨/年)
建 设 地 址
工 艺 流 程:(化学反应式及方块图)
工艺技术来源:
三、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情况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台数
购置时间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从事化工工作年限
职务(职称)
学历
承办处室
初审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章)
市 经 委
审定意见
审定人: 年 月 日(章)
市政府审批
文件及日期
批准书
许可范围
批 准 书 号
渝危化生设 准第 号
批准书颁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