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行李包裹保价运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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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李包裹保价运输办法

铁道部


铁路行李包裹保价运输办法
1991年8月19日,铁道部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均按《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2条 托运人托运行李包裹时,根据自愿的原则,可向车站要求办理保价运输,并支付保价费。
第3条 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托运人应以全批行李包裹的实际价格保价。行李包裹的实际价格包括本身价格、包装费用、已发生的运输费及其税款。
第4条 托运人要求按保价运输行李包裹时,应在“行李包裹托运单”声明价格栏内填记保价金额。保价金额以元为单位。
第5条 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行李包裹,应全批保价,不得只保其中一部分。
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发生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部分损失时,则按损失部分占全批的比例赔偿。
第6条 为全面做好行李包裹保价运输工作,铁路局结合自局情况,在客运处内设立或指定机构(人员由局内调剂解决)负责行李包裹保价运输的管理工作。
第7条 各级行李包裹保价机构的职责
一、做好保价运输的宣传工作,积极开展保价运输业务。
二、负责制定与实施有关保价运输的规章、制度、措施。监督、检查保价运输各项工作,做好保价运输工作。
三、负责行李包裹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人民来信来访及赔偿诉讼工作。
四、负责运输过程中行李包裹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负责保价费的收入、支出、计划等财务管理工作。
六、负责行包事故的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第8条 要遵循“重合同、守信用、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主动、迅速地办理赔偿工作。
行李包裹事故的处理权限、期限等事项按《行李包裹事故处理规则》中的规定执行。
第9条 要做好保价运输的安全防范工作,保价运输业务量较大的车站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对于整车贵重物品要派人看守并押运(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第10条 贵重的行李包裹,车站、列车人员要重点监护,值乘警务人员对装运上述物品的行李车,沿途要进行巡视,在站装卸作业时要做好防护。
第11条 行李包裹保价费的财务收支管理,按铁财〔1991〕80号文件办理。
第12条 建立保价运输监察制度。各级行李包裹保价机构的监察人员应按政策、法规和保价运输的有关规定,对所属单位的保价运输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其职责和权限如下:
一、检查行李包裹保价运输的办理情况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被检查单位应提供有关资料和单据。
二、有权检查保价费的核收、使用情况,发现漏收、错收或超出使用范围时予以纠正,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财经纪律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监督检查行包安全各项防范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人民来信来访及举报保价运输中存在问题的调查处理。
五、监察人员执行检查工作时,应出示监察证,对发现的问题应做出检查记录(格式附后),由被检查单位领导签认,限期改正。
六、监察人员应奉公守法、清正廉洁,对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13条 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原则下,铁路局可根据自局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14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本办法由部保价运输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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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内宾接待工作的规定

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


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内宾接待工作的规定

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

长 厅 [2004]01号

(2004年6月1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内宾接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内宾接待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接待工作机构
长春市接待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接待办)是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检委执行内宾接待任务的办事机构。
二、接待工作范围
1.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来长视察工作的接待工作。
2.负责党和国家机关(部队)副司级以上领导来长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
3.负责省(市)自治区副厅级以上领导来长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
4.负责副省级、地级城市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检委秘书长以上领导来长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
三、接待工作程序
1.建立来宾报审制度。市有关部门凡接到属于本规定接待范围内的来宾信息,要及时报告各自办公厅,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定后,通知市接待办,由市接待办按照规定做好接待工作。
2.党和国家领导人来长视察工作,按省接待方案总体要求和市领导指示精神,由市接待办起草具体实施方案,送对口机关秘书长审定后,由对口机关秘书长召开接待工作协调会,落实接待方案。凡是直接接待部(省)级领导同志到长公务活动的,事先要将来宾情况、活动安排通报省接待办公室,以便沟通情况,协调工作。
3.党和国家机关副司级以上领导、地级城市秘书长以上领导来长的公务接待活动,由相关部门拟定具体接待方案,经对口机关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定后,按接待分工具体落实。
四、接待工作分工
1.来宾在长的政务活动,如:领导会见、汇报座谈、考察、调研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2.来宾在长的事务工作,如:迎送、车辆、食宿、宴请、参观等工作由市接待办负责落实。
3.港、澳、台来宾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
4.来宾迎送及在长活动期间的陪同工作分工是:党和国家领导人,按省市接待方案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及各省(市)、自治区副省级以上领导由对口机关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到车站(机场)或辖区边界迎送、陪同活动,市有关领导在驻地迎送;接待副省级、地级城市秘书长以上领导,由对口机关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到车站(机场)或辖区边界迎送与陪同,市有关领导在驻地迎送;已卸任的部(省)级领导同志来我市疗养、休息的迎送接待,可比照同级现职领导的迎送办法安排。
5.接待来宾的宴请或陪餐,须经对口机关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批准。由市接待办负责安排,对口机关相应级别领导参加陪餐。
6.来宾所需接待用车,由市接待办负责。
7.来宾返程票务预定,由市接待办负责。
8.来宾在长活动期间的警卫工作和配备交通前导车,由市公安局按接待方案统一部署。
9.来宾在长活动凡需新闻报道的,由市委宣传部新闻处按接待方案要求派记者随同活动。
五、接待标准
(一)住房安排
1.党和国家领导人住长春宾馆5号楼。
2.部级领导住长春宾馆5号楼或3号楼801套房。
3.地厅级领导住套房或单人标房。
(二)用餐标准
1.接待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随行人员就餐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2.接待部(省)级领导同志及随行人员,就餐标准每人每天80元。
3.接待地级城市秘书长以上领导及随行人员就餐标准每人每天60元。
4.宴请:党和国家领导人每人每餐120元,部(省)级每人每餐80元,地级秘书长以上领导每人每餐60元。
5.工作餐:每人30元。
(三)收费原则
1.来长的地级秘书长以上领导及其带队团组的宿费自理。
2.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部(省)级领导同志应邀来长参加专项活动的(会议、庆典、剪彩等)所需费用一律由邀请单位负责。
3.各部门邀请的客人(不属于市接待办接待范围的)请市领导参加或以市领导名义宴请的,费用由邀请部门负责。
4.来宾在我市期间患病治疗的费用自理。
六、接待工作要求
1.内宾接待工作要按照上级有关公务接待的规定,本着热情周到、节俭实在、礼仪从简的原则,实行统筹协调、分工协作、对口负责、互相配合的办法,做到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制度化。
2.各级党政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规范内宾接待工作作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来对待。接待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办事。
3.严格执行接待标准,掌握接待范围,尽量减少陪同人员。宴请或陪餐一般情况只安排一次,陪餐人员一般控制在客人的三分之一以内。
4.根据不同客人的需要和特点,提供适合客人口味的餐食,主副食及酒水都要做到突出地方特色,尤其要用地产酒水。
5.凡是按接待方案要求,参加随同来宾活动的新闻单位,要认真做好讲话、录音、照片、录象等资料的收集工作,任务结束后报市委宣传部新闻处,由新闻处分别交与对口机关办公厅和市接待办归档。
6.凡是承担接待任务的单位和参与接待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机关的保密法规和制度,切实做好接待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加强重要接待文件的管理,不得泄漏接待任务的行动路线、驻地、活动日程等内部情况。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发至各县(市)区、市直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单位〕



关于修订《镇江市白蚁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镇江市白蚁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2〕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白蚁防治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镇江市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白蚁防治单位和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违反白蚁防治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白蚁防治所具体负责市区新建房屋白蚁预防与白蚁防治的研究、技术推广、宣传、蚁情蚁害发布等工作,并对辖(市)区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进行日常管理与技术指导。

  各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屋的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及有关部门应严格把关,采取相应措施,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 审查是否已办理白蚁预防合同。”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白蚁防治机构在承担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时,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认真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技术规程》操作,保证质量。要建立健全竣工验收制度和施工档案管理工作,对预防工程都要定期回访,并记录在案。”

  四、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房屋建设单位未办理白蚁预防合同的,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五、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本暂行办法的具体运用问题由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镇江市白蚁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镇政发〔1997〕28号通知印发,根据镇政发〔2009〕44号、镇政规发〔2012〕7号通知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各类房屋建筑的白蚁预防和灭治工作, 确保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白蚁预防, 是指在房屋建设过程中结合土建进行白蚁预防处理。本暂行办法所称白蚁灭治,是指对原有房屋发生的白蚁进行灭治处理。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种已建成使用和新建、翻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预防和治理。

  第四条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镇江市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白蚁防治单位和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违反白蚁防治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白蚁防治所具体负责市区新建房屋白蚁预防与白蚁防治的研究、技术推广、宣传、蚁情蚁害发布等工作,并对辖(市)区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进行日常管理与技术指导。

  各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屋的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白蚁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专业防治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建设单位、 房屋产权人及使用人都应重视白蚁防治工作,严格执行本暂行办法,积极配合做好白蚁防治工作。

  第七条 从事已建成使用房屋的白蚁灭治单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白蚁防治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八条 凡本市范围内的各类新建、翻建、 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在土建施工过程中,均应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但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在新建时可不作白蚁预防处理:

  1.常年生产杀虫药剂的车间用房;

  2.使用年限在三年内的临时简易工棚;

  3.当地白蚁防治机构认为不需进行白蚁预防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九条 各房屋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携带有关资料到当地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预防登记,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白蚁预防费。

  私人住宅的白蚁预防,由房主自愿委托。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及有关部门应严格把关,采取相应措施,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审查是否已办理白蚁预防合同。

  第十一条 设计、建设单位应将白蚁预防列入工程设计内容,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应将白蚁预防列为质量标准之一。

  第十二条 白蚁防治机构在承担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时,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认真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技术规程》操作,保证质量。要建立健全竣工验收制度和施工档案管理工作,对预防工程都要定期回访,并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经白蚁防治机构实施过白蚁预防的各类房屋建筑,预防质量保证期为15年。如在15年内发生蚁害,由原白蚁防治机构负责无偿灭治;因蚁害造成的损失,由原白蚁防治机构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发生蚁害,应立即向当地白蚁防治机构报告,控制蚁害的扩散和蔓延。

  第十五条 当地白蚁防治机构在接到蚁害的报告和灭蚁委托后,应在三日内派员对蚁害情况进行现场勘查,提出灭治方案,采取措施灭治白蚁。

  已使用房屋白蚁灭治的包治期限为三年,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但不得低于前述包治期限。在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由原白蚁防治机构免费予以灭治。

  第十六条 白蚁防治机构在查勘蚁害中,如认为蚁害已导致房屋危险时,应通知产权人或使用人到当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并采取措施,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 白蚁预防费由白蚁防治机构按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作为非税收入,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除支付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外,应从中提出20%的资金建立后备基金用于复查。

  第十八条 白蚁预防费列入房屋建筑工程预算内,白蚁灭治费由产权人在房屋维修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房屋建设单位未办理白蚁预防合同的,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的具体运用问题由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