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实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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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实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实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根据(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GB/T15190—9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结合长春市具体情况,现对实施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的环境噪声均适用本规定。长春市各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表: 等效声级LAeq:dB
类 别 昼 间 夜 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上述标准的适用区域由《长春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图》标示。
“昼间”系指6时至22时,“夜间”系指22时至次日6时。
二、边界的确定及适用的标准
(一)在未作特别说明的条件下,边界的道路、河流的,以道路、河流的中心线为界线。
(二)露天市场的边界。当露天市场临噪声敏感建筑时,以距建筑临市场侧一米处为边界;除此,以市场自然边界外15米处为边界线。
(三)“交通干线道路两侧”的边界线为道路两侧建筑红线。
(四)若无特别说明,边界结合处适用高质量区的环境噪声标准。
三、特别规定
(一)对于现存噪声大且难于治理的工厂,市环保局可酌情变更适用的环境噪声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3类区”标准。共确定50条街路适用“4类区”环境噪声标准(名单列于《长春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图》)。
(三)露天市场边界处适用“2类区”标准。
(四)在“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中,除交通之外的其他噪声均适用相邻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五)长春市内各区属乡适用“2类区”环境噪声标准;长春市所辖各乡、村适用“1类区”环境噪声标准;所辖各镇适用“2类区”环境噪声标准。
(六)吉林农业大学适用“1类区”环境噪声标准。
(七)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中新建区适用“2类区”环境噪声标准。
四、村规定中未划定区域的适用环境噪声标准值,由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指定。
五、本规定由长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同时废止长府〔1987〕13号文件《长春市实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补充规定》。



199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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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食品工业若干政策的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食品工业若干政策的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为了改变我省食品工业的落后状况,尽快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把鱼米之乡建成食品工业之乡的战略目标,必须坚持省、地(市)、县、乡、镇、村一起动手,全民、集体、个体一齐上的方针,进一步放宽政策,以加快发展步伐。现对若干经济政策规定如下:

一、建立正常计划渠道
食品工业的发展包括新兴行业的发展,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重点项目的基本建设,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主要产品的原材料和能源的供应,以及科技攻关和人才培养等,都要纳入国民经济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计划、统计、财政、银行、科研、教育、外经贸等部门都要给食品
工业列户头,建立正常的计划渠道。

二、多渠道解决发展所需的资金
食品工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要在“六五”期间的水平上逐年增加,除了必需的新建项目外,主要用于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改建、扩建,并按项目优先以及择优安排的原则进行安排。
各级政府都要安徘一定的财力用于发展食品工业。各地、各部门发展食品工业的投资,应主耍采用贴息贷款的办法,把资金用活。全省发展食品工业的资金,需按照行业规划,做到城乡兼顾、择优扶持,有重点地帮助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从一九八五年至一九九O年,每年
要求银行拿出四千万元左右贷款指标,省财政及有关方面每年至少集资三百万元用于贴息,由省食品工业协会和有关银行共同商定具体安排到项目,主要用于扶持传统、名特、优质和特需食品。省经委掌握的这方面的技术改造资金,应切块给省食品工业协会统筹安排。
人民银行、农业银行都要增拨一部分低息、贴息贷款,扩大中短期贷款,用于扶持中、小型食品企业的技术改造,允许企业用借款项目投产后新增的利润,在交纳所得税前还贷。对高税低利的食品,可申请用借款项目投产后新标税利综合还贷。对食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中所需土建费用
和土建面积的比例,可分别提高到百分之四十。
国务院对商办食品工业实行优惠政策的规定,也适用于轻工、国营农场和城镇集体办的同类型食品工业企业。
食品工业企业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及购置样品,样机、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可以列人成本开支。
国营企业中生产酱油、醋、豆制品、酱、酱腌菜、油脂浸出精炼、糖果糕点、儿童食品,糖制小食品、果脯蜜饯、果汁果酱、粮油食品等产品的企业或作坊,其固定资产折旧率可先按《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草案)》执行。城镇集体企业的固定资产年综合折旧率可提高到百分之六至
百分之八。乡镇食品企业固定资产年综合折旧率可提高到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积极支持食品工业企业实行广泛的集资,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允许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除外)投资入股。

三、扩大市场调节
食品工业的产品,除了对居民定量供应的米、面、油和食盐、食糖(机制白砂糖、赤砂糖)、卷烟,奶粉、奶糕以及少数大众化副食品继续实行计划价格外,其他逐步放开,实行市场调节,按成本加合理利润(对大众化食品、婴幼儿食品实行薄利多销;高档、优质、传统名特,新型食
品的利润可以适当高一点)的原则,由企业自行定价。味精、各种酒(名优酒、大曲酒除外)可以现行价为中准价,上浮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下浮不限,由企业自行掌握。允许同一市场,同一规格产品有不同的价格。用平价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坚持平价销售,严禁擅自提价或转嫁负担。
对食品工业所需的农产原料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促使不断提高品质,做到标准化。用议价原料生产的食品,允许议进议出。
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确保食品卫生安全,违者应严格追究责任,严肃处现,

四、在税收上给予照顾
对食品工业尤其是微利企业,要实行以业养业的政策,在一定时期内,税务部门应分别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照顾。对商办食品工业企业和其它方面的同类食品工业企业,按照国务院国发(1984)104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乡镇食品工业企业的税收和有关财务列支,按照省税务局(1
984)湘税二字428号通知的规定执行;对城镇集体食品工业企业,按照省人民政府(1984)6号、11号和1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用议价粮或加价粮生产的白酒,按百分之三十税率征收产品税,用议价粮或加价粮生产的啤酒,按百分之二十税率征收产品税,用议价次薯干生产的白酒,按百分之十五税率征收产品税。食品企业因用加价原料发生亏损或保本微利的,可以申请减免产品税。酒的包装费用,计入成本的
应该征税,不计入成本的不征税。对卷烟厂因改变包装而增加的成本,可从计税价格中剔除,按原软皮精装计征产品税。
经地(州)、市经委、科委审批,在全省范围内第一次试制生产的新产品,在试销期间,由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征工商税一至二年。
对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发展食品工业,应采取优惠的扶持政策,由自治州、行署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五、扶持发展传统,名特、优质和方便食品
要增加对发展传统、名特、优质和婴幼儿童,大中小学生的课间餐、老年特需食品的拨款、贴息货款或低息贷款。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品,减半征收所得税。专门生产婴幼儿食品和直接供应大中小学生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采用内部价格,利润微薄,又以社
会效益为主的,免征产品税和所得税,生产上述产品所需的主要原辅料,纳入计划,优先保证供应。要组织和鼓励机关、单位的职工食堂,大力发展快餐食品、配餐食品和其它小吃,减轻职工的家务劳动。
建立优质食品奖励基金,全省每年评出一次优质食品,给予荣誉和奖励。
凡获得国家优质食品金银奖、部优质食品奖和省优质食品奖的产品,其价格可按优质优价的原则和有关规定适当.向上浮动,也可以不浮动。
长期从事食品加工,确有独特技艺的名师高手,(包括自学成才者),由各级评委会按规定授予技术职称,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鼓励有传统技艺的专业户,个体户通过雇工带徒、开办作坊、摆摊设点等形式大力恢复传统、名特食品和地方风味小吃。对从事传统技艺和专业技术性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凡接纳城镇待业知青为学徒的,只要经过工商登记,订有包教包学责任合同,可按省税务局规定给予定期减征产品
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照顾。

六、组织、促进各种形式的联合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子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把权力下放给企业,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组织和推进城乡之间,沿海地区和内地之间、先进地区与后进地区之间、国营与集体、国营与个体和与外资企业之间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对于城市工厂到外地联合办厂
分得的利润,在征收所得税后,全部留给企业。 防治污染和新上的综合利用项目所产的产品实现的利润,年内不上缴,留给企业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

七、大力引进技术。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采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补偿贸易、租赁设备以及独资经营等多种形式大胆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租赁设备的费用,可列入成本。租赏金额较大的成套设备可以申请贷款,用借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前还款,并可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职
工奖励基金,适当延长还款期限。
凡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由企业申请,逐级报省税务局批准后,给予适当减免工商税。利用外资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备折旧率,可提高至百分之八。在归还贷软期间,该项目的基本折旧资金全部留给企业,用子赔还贷款。
对于进入国际市场的传统、名特,优质、新型食品,要适当扩大有关企业的外汇留成比例,并在税收上给予照顾。

八、建立稳定的原料基地
充分发挥国营和集体农、牧、渔、林场、专业户、重点户的优势,按照食品,加工的要求,不断改良品种,提高质量,建设稳定和专用的原料基地。要鼓励工农、工贸和城乡联合办基地,减少原料供应环节,产需直接见面,直达供应,由生产企业直接收购。食品工业内部配套产品,允
许内部直接调拨。主要食品原料基地如烟草、甘蔗、高梁、大麦、糯米、柑桔、牲猪、家禽、鲜鱼、鲜蛋、奶牛羊等商品生产基地要纳入各级计划,产销双方订立合同,严格执行。扶持建设原料基地的资金,除各级财政拨款和银行发放低息、贴息贷款以外,允许工厂设立原料基地基金。餐
馆、饭店、食堂、快餐中心可以集资办原料基地。
对县(市)办的糖厂生产的食糖,仍按原规定实行价外补贴。对国营农场糖厂生产的食糖,按省计委、财政厅湘计农(1984)306号通知规定,实行价外补贴。



1984年10月10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2002〕4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创造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条件,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科技部研究提出了《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意见》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具体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并把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完善科技服务体系,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大幅度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科技支撑,现就进一步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资源配置、创新决策与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科技中介机构以专业知识、专门技能为基础,与各类创新主体和要素市场建立紧密联系,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重要的支撑性服务,在有效降低创新风险、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对于提高国家创新能力,加速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扶持下,以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咨询与评估机构、技术交易机构、创业投资服务机构为代表的我国科技中介机构迅速发展。机构数量不断增加,服务能力稳步提高,一批高水平的机构正在兴起,区域性科技中介服务网络在一些地方已开始形成,有力地促进了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近年来,科技管理部门在推动科研机构向科技中介机构转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科技中介机构发展,建立科技中介行业自律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新的探索和实践,为科技中介机构的大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奠定了重要基础。
2.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一是存在着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尚未给予足够重视,缺乏工作思路和有效措施,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缓慢。科技评估、创业投资服务两类机构比其他类型的机构发展滞后。二是专业化服务程度不高。相当数量的机构规模较小,服务手段落后,主要业务仍局限于场地、公共关系或低层次的技术、信息服务。三是人才队伍建设滞后。还没有形成相应的人才培养机制,专业人才严重不足。四是发展环境还不完备。信息资源流动不畅,政府部门转变职能尚未到位,规范、促进发展的制度和政策还不健全。从总体上看,我国科技中介服务能力仍然严重不足,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
3.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要发展阶段。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必须完善科技服务体系,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在这一新的形势下,国家创新体系中科技中介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已日益突出,成为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各地方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从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把相关工作摆到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速科技发展、构建国家创新体系的关键位置,切实予以加强。
二、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4.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为指导,以完善国家创新体系、提高科技创新的运行效率和效益为根本出发点,以深化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为动力,充分发挥政府的扶持、引导作用和市场导向作用,鼓励多种模式的探索和实践,推动社会力量按照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大力兴办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使之成为国家创新体系的有力支撑,成为提高国家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力量。
5.现阶段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主要目标是:在5年左右的时间内,建立起有利于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健康发展的组织制度、运行机制和政策法规环境,培育一批服务专业化、发展规模化、运行规范化的科技中介机构,造就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科技中介服务队伍,初步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要求,开放协作、功能完备、高效运行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基本满足各类科技创新活动的服务需求。
当前要重点围绕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增长点,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科技工作运行绩效等方面发展科技中介机构。要在继续增加机构数量、扩大服务面的同时,着力培育高水平的科技中介机构;在努力改善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的同时,大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在积极完善发展环境的同时,不断加强科技中介机构的制度建设。
6.加速发展科技中介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政府推动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政府推动必须着眼于市场需求,注重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二是发展与规范相结合,要把规范化运行作为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重要措施,在大力发展的基础上逐步规范;三是全面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通过对不同类型的科技中介活动实行与其规律和特点相适应的政策和措施,实现科技中介机构的全面发展;四是地方建设与部门推动相结合,要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整合地方资源,紧紧围绕地方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发展科技中介机构;五是专业化分工与网络化协作相结合,在大力推进专业化服务的同时,通过网络化协作提升科技中介机构的综合配套服务能力;六是实践探索与理论创新相结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理论体系和知识体系,以指导实践的深化和发展。
三、全面提高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能力
7.组织和引导专业技术力量发展科技中介机构。要以科技、教育体制改革为动力,推动一批科研机构整建制转为科技中介机构;组织有条件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立足于科研设备和人才优势,兴办各类科技中介机构;提高科技情报信息机构的信息采集、分析和综合加工能力,与技术交易机构共同发挥区域技术转移中心的作用。要充分发掘社会资源,引导政府部门所属政策调研、软科学研究等事业单位转变运行机制,在为政府决策服务的同时,面向社会开展科技咨询、评估活动;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与科研单位联合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或生产力促进中心,盘活存量资产;继续支持科技人员创办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科技中介服务。
健全、完善农业技术服务体系,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要采取专项措施,使农业技术服务机构进一步充实技术力量,通过转换运行机制获得新的发展动力,在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要大力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村技术经济协作组织的发展,实行区域化布局、市场化运作,增强技术服务、农副产品深加工和市场开拓能力,为广大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服务,成为农业技术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幅度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市场化程度。
8.完善科技中介服务门类,提高服务质量。具备条件的地方要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当地的科技中介机构广泛应用现代科学技术,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服务手段和组织形式,将服务业务向技术集成、产品设计、工艺配套以及指导企业建立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经营机制等领域拓展,充实服务项目的技术内涵,满足日益多样化、系统化、高层次的服务需求。要结合当地经济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强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创业人员的服务业务,提高服务的专业化水平;针对投融资渠道不畅问题,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服务机构,吸引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创新活动。
要深化科技中介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改革,吸引优秀的专业人才进入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在工作条件、生活条件上给予必要的保障,在政策上给予必要的激励,使其在工作中能够充分施展才华,带动科技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的提高。
9.培育骨干科技中介机构,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地方要建立稳定的投入渠道,选择有区域优势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交易机构等,在共用技术开发平台建设、服务设备购置、从业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打造精品服务项目,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要紧密结合科技计划管理制度的改革,择优扶持一批科技评估、咨询机构培养高层次人才,提高项目论证、实施策划和效果评估能力,深入参与各类科技发展计划和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实施。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要重点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村技术经济合作组织转化农业科技成果,提高先进适用技术应用能力。
科技部将结合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与地方政府共同支持重点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
10.加强科技中介机构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其他中介机构的联合与协作。通过广泛建立协作网络,使科技中介机构一方面能够充分利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专业知识、优势人才和技术开发、检测、中试设施,作为开展中介业务的重要支撑;另一方面能够与法律、会计、资产评估等服务机构和投融资机构协调配合,相互集成,为科技创新的全过程提供综合配套服务。
四、为科技中介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11.建立公共科技信息平台。中介服务的生命力在于知识和信息。各地方要尽快解决公共信息渠道不畅、供应不足的问题,打破信息封闭,整合政府部门、科研单位、信息研究分析机构的信息资源,建立区域性公共信息网络。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向科技中介机构开放科技成果、行业专家信息,为其提供及时、准确、系统的信息服务。科技部将结合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支持以科技情报信息机构、成果管理机构、技术交易机构为基础的公共科技信息平台建设,并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科技资源共享制度。
12.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机构的作用。要把依靠中介机构完善管理和服务,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对科技中介服务能够承担的工作,特别是面向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计划、先进技术推广、扶持政策落实等,要积极委托有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大力推行"行政决策咨询"制度,对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论证和重要工作部署要进一步依靠科技中介机构,支持其独立客观地开展工作,在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同时,为科技中介机构创造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在办好创业服务中心的基础上,选择一批功能互补的科技中介机构建立紧密业务联系,使之成为高新区服务功能的有效延伸,实现高效管理,优质服务。
13.积极探索分类管理的有效途径,逐步建立有利于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中介服务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地方,可按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划分科技中介机构的功能定位。营利性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改制为企业或按企业化管理,完全按照市场机制发展壮大;政府要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条件,鼓励其不断拓宽业务领域,大胆实践多种形式的营利模式。非营利机构要以服务为宗旨,将主要业务集中到难以取得相应经济回报的服务领域,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政府给予必要资助并与绩效考核挂钩。科技部将选择若干省市开展分类管理试点工作。
在积极探索分类管理的同时,各地方要加紧研究制定促进和规范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逐步明确各类科技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组织制度和发展模式,理顺政府与科技中介机构的相互关系,形成法律定位清晰、政策扶持到位、监督管理完善、市场竞争平等的良好政策法规环境。
14.为科技中介机构开展国际合作提供渠道。要把推动科技中介机构的国际化进程,作为扩大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组织开展出国培训等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使国内机构的服务水平逐步与国际接轨。要支持资质好、信誉高、运作规范的机构积极开拓国际业务,同时吸引国际知名中介机构进入我国开展业务,鼓励海外留学人才回国创办科技中介机构,使我国的科技中介机构在国内外竞争中发展壮大。
五、大力开展科技中介机构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15.要组织科技中介机构学习和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既要学习国外科技中介机构先进的管理经验和专业化运作模式,也要学习国外政府在扶持、引导和管理方面积累的成熟经验。对国外比较完善的制度和规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率先实施,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逐步加以改进和创新;有的可以高薪聘请国外人才讲课或在我们的机构中担任职务,面对面地、更直接地向他们学习;有的也可以派业务骨干出国进行短期或长期学习,真正学到最核心的经验、知识和技能。
16.要促进科技中介机构之间相互交流、相互学习。发展慢的地方要向发展快的地方学习,刚起步的机构要向已经取得初步成功的机构学习,经验少的人要向经验多的人学习。科技管理部门要把组织科技中介机构之间的学习、交流和考察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发展较慢的地区派人到发展快的地方兼职,亲身体验、边干边学。
17.大力开展培训工作,尽快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目前从事科技中介服务的大部分人员都是改行过来的,在中介服务业务方面没有受过系统的教育和培训,再学习、再培训的需求尤为迫切。要把培训作为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从业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提出明确要求,根据人员知识结构有针对性地确定培训重点,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并在时间和经费上予以保证。培训内容既要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职业道德、行业规范、公共关系以及现代科技、经济发展趋势等方面的综合知识,也要包括企业管理、市场营销、技术创新等方面的专门知识,以及科技中介服务的方法、规则、手段等专业技能。
科技部将进一步加强对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指导;对重点机构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对科技评估、知识产权等目前仍然十分薄弱、迫切需要加快发展的科技中介服务领域,将直接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加大投入强度。地方科技管理部门也要抓好培训工作,深入了解当地科技中介机构的培训需求,针对发展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培训,注重实效,并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坚持不懈地抓下去。
六、发展科技中介行业协会,推进人才培训与行业自律
18.建立健全各类科技中介行业协会,是加强政府指导、完善科技中介管理体制的重要环节。各地方要以促进科技中介机构的规范、健康发展为宗旨,以会员制为主要形式,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组建各类科技中介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同业交流、跨行业协作和市场开拓活动,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行之有效的自我管理、共同发展模式。
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指导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使之能够吸引优秀人才,为行业发展提供国家政策咨询、市场调研和预测、项目引进、国际合作与交流,以及人才培训、行业自律等方面的服务,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和建议,成为科技中介机构与政府、中小企业、科研单位联系的重要渠道。
19.依托行业协会积极探索建立科技中介机构的信誉评价体系。信誉评价要以科技中介机构为对象,以用户为中心,以服务质量为重点,采用科学、实用的方法和程序,对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能力、服务业绩和社会知名度、内部管理水平、遵纪守法情况、用户满意程度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信誉评价工作要以维护科技中介行业信誉、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为宗旨,以公平、公开、公正和自愿参加为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建立信誉评价信息发布和查询制度,推动信誉监督管理社会化;要与科技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培训计划的实施相结合,促进人员素质的全面提高。对取得较高信誉等级的科技中介机构,科技管理部门在重大科技决策、科技计划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20.推动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自律制度。科技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对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给予充分授权和支持。行业协会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制定和实施行业行为规范、服务标准、执业操守、违规惩诫、资质认证等行业管理制度,组织本行业的科技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共同维护,形成重合同、守信用、诚信经营的行业风尚,使行业发展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七、加强对发展科技中介机构工作的领导
21.发展科技中介机构事关提高国家科技创新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各地方、各有关方面要结合各自的科技、人才、资源特点,提出新形势下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战略目标和工作重点,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到具体工作之中,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扶持、激励、规范的政策措施,综合运用经济、政策、法律等手段推进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要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办事效率,研究和把握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在加强监督和管理的同时,尊重广大科技人员的首创精神,及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22.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在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中相互协作,形成合力。较发达地区要将工作重点逐步转向动员社会力量发展科技中介机构,建立政策和法律法规环境,搭建公共信息平台,促进行业协会发展,通过协会加强对科技中介机构的引导和管理;欠发达地区要在创办示范性科技中介机构方面继续发挥重要作用,运用政府资源对重点科技中介机构给予支持和引导。各地方要大力宣传科技中介机构对科技创新的重大意义和贡献,促进社会了解、重视和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推动科技中介机构不断跃上新的发展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