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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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3〕29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

  为优化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现就《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条 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对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可以超过20%,但不得超过51%。

  第二条 保险公司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超过20%(不含20%)的股东,除满足《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主要股东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元人民币;

  (二)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三)包括对保险公司投资在内的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净资产;

  (四)投资该保险公司已满三年(含三年);

  (五)无违反《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等有关保险公司股东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 保险公司成立不满三年的,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

  第四条 保险公司股东自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超过20%(不含20%)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进行股权转让,通过法院拍卖等依法进行的强制股权转让和经中国保监会特别批准的股权转让除外。

  第五条 保险公司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超过20%(不含20%)的股东,自以下情况发生之日起15日内,应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

  (二)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三)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出现不能满足本通知第二条要求的情形;

  (四)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关闭等重大变更;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关联方对保险公司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超过20%(不含20%)的,其中出资或者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的要求。

  第七条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

                          201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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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路灯设施维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路灯设施维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财教〔2007〕3号


厦门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路灯设施维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厦门市城市路灯设施维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三日



厦门市城市路灯设施维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路灯设施维护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路灯设施是指由市政管理处管理和维护的城市道路照明的变电、路灯管网、灯具等设备以及相应的辅助配套设施。

第三条 城市道路路灯设施维护专项资金是由财政预算

内安排用于保证城市路灯设施正常运行和维护的专项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1、纳入市政部门管理的变、配电设备的正常维修与维护;

2、路灯灯具日常维修、维护以及毁损灯具的更换;

3、城市路灯日常运行所需的电费支出;

4、城市公共交通指挥系统的信号灯、指挥灯以及监控设备所需的电费支出;

5、与城市路灯设施维护有关的其他支出。

市政工程管理处及下属单位的正常办公用电以及其他与城市道路路灯设施无关的支出不得列入城市道路路灯设施维护专项资金。

第四条 城市道路路灯设施维护专项资金支出按如下方式确认:

1、变电以及路灯灯具的维修和维护由市政工程管理处按相关单据审核确认;

2、路灯灯具采购等支出按政府采购中标价确认;

3、路灯电费支出以供电部门实际托收金额确认。

第五条 城市道路路灯设施维护专项资金纳入市政工程管理处部门预算统一管理,市政工程管理处应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益、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安排预算,并按如下程序申报:

1、根据现有城市道路路灯设施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路灯设施维护维修计划,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路灯设施维护维修所需的支出预算。

2、根据所管辖路灯的数量、功率、照明时间以及电价等因素,提出电费支出预算。需新纳入市政工程管理处管理的路灯设施,应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并说明新增的数量、规格、功率以及预计的费用支出情况。

3、根据路灯损毁的情况,提出年度路灯损毁更新的支出预算。

4、除了电费支出外,维护、维修金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应提交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

市政工程管理处上述支出预算报经市政园林局同意并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下达后执行。

第六条 市政工程管理处应本着既要保证合理支出,又要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安排维护、维修以及电费支出:

1、压缩采购成本,对路灯设施维护所需的各种主材及辅材纳入政府采购范 围,实施政府采购,降低采购成本:

(1)市政工程管理处应建立政府采购领导机构,制定具体采购制度和办法,建立健全内部采购监督制约机制。

(2)市政工程管理处应在年初编制当年维护所需各种主辅材料的集中采购计划,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行政府采购。

(3)路灯主材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辅材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定点采购或协议供货等方式。拟采用特殊采购方式的应按规定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2、节约电费支出。市政工程管理处应加强电费支出管理,根据季节变化,采取科学手段,运用计算机等先进科技手段合理安排路灯照明时间和路灯开启数量,按时开启和关闭。要明确责任制,将节约电费支出的有关责任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3、严格控制大功率照明灯具的采购和使用数量。城市道路路灯应尽量采购耗能少,寿命长的新型环保节能型灯具和光源(高压纳灯),逐渐减少金属卤化灯的使用数量。除城区重要道路路口等特殊路段外,其他道路路灯一般不使用大功率灯具。

第六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路灯设施的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城市道路以及有关建筑物所需的一些特殊灯具以及照明用电所需电费在单独计量的前提下经市政工程管理处同意可接入城市路灯管网,有关费用按如下方式结算:

1、接入城市道路路灯管网的广告用电根据实际计量用电量,按商业用电的标准向有关单位收取,其收入按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2、各区按统一规划建设的夜景工程并接入城市路灯管网的,所需电费由市政工程管理处支付,但有关用电量以及相关费用应单独上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与相关区按规定的比例结算。

第六条 要加强对城市路灯设施的管理,严禁与城市路灯照明用电无关的用电设备接入城市路灯管网。要建立城市路灯设施的巡查机制,将巡查和维护责任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明确相关人员巡查和维护责任。凡未经批准接入城市路灯管网的用电设备,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维护责任,相应扣减责任人的绩效考核奖励,其电费应按设备功率和全年商业用电的标准收回上缴财政。

第七条 要加大对岛外边远城区路灯设施管理。对岛外部分边远城区路灯设施,可视情聘请路灯设施巡查人员,所需资金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城市路灯设施维护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要建立健全城市路灯设施维护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按照市财政局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城市路灯维护专项资金应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98年11月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98年11月4日)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李宏规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二、任命张宏仁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