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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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3〕第10号




《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10月29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庆伟

2013年11月2日



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公共安全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是指化工生产装置及其辅助装置建设项目的设备、管道、电气装置、自动化仪表的工业安装工程和防腐、绝热及工业炉砌筑等工程。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负责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的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对化工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含设备监理,下同)和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对工程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后发包。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规定到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八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所需设备和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

第九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设计应当采用国家推广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内容应当准确、可靠、合理,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

除有特殊要求的专用设备和材料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向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按照规定做好现场服务,及时参与处理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参加有关阶段的工程质量验收,并在工程完工后对设计质量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国家有关标准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和监理等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使用的设备和材料进行检验,不得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施工过程的质量、技术控制情况,并在工程交工验收前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所承担的监理业务,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理,并及时整理监理资料,分阶段提出监理结论。

对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实行无间断旁站监理,并留存影像资料。

第十五条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有关设备和材料不得在安装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工程的交工验收。

第十六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的质量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开展检测业务,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论负责。对检测不合格的检测项目,质量检测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和监理等单位处理。

第十七条 质量检测单位应当认真落实质量检测档案管理制度,对安装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统一并连续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十八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巡查、抽查等方式,依法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落实情况及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接受并及时处理相关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行为。

第十九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安装工程质量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行为,改进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存在的质量管理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消除质量隐患。

第二十一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交工验收报告和相关材料报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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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处关于印发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处


临州府秘〔2006〕107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处关于印发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基本国策,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各县(市)政府对《全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根据省政府与州政府年度目标责任书指标及《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由州国土资源局对各县(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州政府同意后纳入州县(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书,作为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考核原则和考核标准
耕地保护责任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州政府统一组织,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州监察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统计局等部门具体实施。从2006年起,每五年一个考核期,在考核期内州政府对各县(市)每年考核一次。考核标准是:
(一)县(市)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州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低于州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县(市)必须建立城镇村分批次用地补充耕地项目区规划,补充耕地在项目区内完成。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非农建设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用地面积与质量。
(四)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力度。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保护组织,保护责任落实到农户、地块;完善县、乡(镇)、村基本农田保护档案;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七有”标准和“五不准”规定;在主要公路沿线和集中连片保护区规范设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包括:基本农田位置、面积、地类、四至、责任人、“五不准”规定)。
(五)县(市)政府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依法规范用地行为,大力支持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按程序办理土地征收审核审批手续。县(市)辖区内当年发现的违法占用土地案件查处率达到95%以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同时符合上述五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办法和考核程序
成立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州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州国土资源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监察局、州审计局、州统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州国土资源局。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程序是:
(一)各县(市)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当年11月10日前向州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根据州考核领导小组的安排,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州农业局等部门,每年11月中旬对各县(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州政府。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州政府组织州国土资源局、州农业局、州监察局、州审计局、州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五、全州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认的各县(市)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中向考核组提交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接受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采用抽样和利用国家卫星遥感监测数据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的核查或抽查。
六、考核结果的处理
州政府对各县(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绩突出的县(市)给予表彰奖励,并在争取中央和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县(市)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市)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市),由州监察局、州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各县(市)政府要强化耕地保护责任,加大宣传教育和执法力度,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各项规定,特别是要坚决制止非农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探索责权利相结合的基本农田保护社会监督和鼓励机制,夯实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要通过基本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等工作,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以保护促发展。
各县(市)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乡(镇)人民政府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不断完善耕地保护责任,使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免收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有关费用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免收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有关费用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5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来函称,中国移动集团公司代表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与其合作,开通面向社会为残疾人募集捐款短信服务,号码专用,专门为残疾人事业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对应收取的基金会不均衡下行短信通信费和按代收信息费9%计算的劳务费免予收取,作为对残疾人事业的捐赠。关于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上述免予收取的费用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上述免予收取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计入营业收入,同时作为企业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予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