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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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2]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长治市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29日





长治市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1〕12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1〕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城区、郊区、高新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国有工矿棚户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受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市级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管理工作。市财政、监察、民政、物价、公安、司法、公证、统计、人社、审计等部门和城区、郊区、高新区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街道、社区等按照职责分工协作配合,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工作应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配租配售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应按照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国有工矿棚户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不同类型及具体项目制定每一次配租配售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六条配租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房屋移交手续后,方可进入配租程序;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入配售程序。
  第七条参与配租配售的对象必须是经社区、街道、区级住建、民政部门审核,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备案,领取了《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并按照申报类型分别申请。
  第八条保障性住房按保障性质及项目、房屋类型、房源和户籍等情况实行就近配租配售。应首先满足户籍范围内符合保障条件的困难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孤寡、残疾、优抚对象、大病、低保等特殊困难家庭。
  第九条符合配租配售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人,在首次申请配租配售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和《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向各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申请报名,由各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年度统一编册上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
  第十条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根据房源和年度报名情况,在纪检、监察和公证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住户代表等各方面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统一组织随机摇号或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号码。
  第十一条申请家庭通过摇号或抽签取得选房资格后,按选房顺序依次参加选房。
  第十二条取得选房顺序号码的家庭本次选房未取得选房资格的列为轮候对象,下次再配租配售时不再参加随机摇号或抽签确定选房资格,按轮候号码顺序直接进入选房程序。
  第十三条配租配售家庭选定房号后,凭《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身份证、长治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配租配售通知书,办理配租配售手续和签订配租配售合同。
  第十四条申请家庭取得选房资格后,如放弃,视为放弃实物配租配售资格,两年内不再安排实物配租配售;选房后,未在规定期间内办理租购手续的,视为放弃实物配租配售资格,两年内不再安排实物配租配售。
  第十五条申请家庭须申请人本人到场选房,本人无法到场的由配偶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到场选房,委托他人的受委托人须持委托公证手续和本人身份证方可到场选房。
  第十六条持有选房顺序号码未能按时到场参加选房的,保留选房资格,在本次剩余房源中配租配售,拒绝配租配售,按第十四条办法对待。本次配租配售中没有余房的,下次配租配售时直接进入选房程序。
  第十七条每次配租配售的方案、对象、房源、价格、程序和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发现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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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至5月,姚某因无力偿还高利贷先后租赁轿车三辆(价值10.6万元),并将车辆用以抵押,借取缪某等人7.5万元,后逃匿被警方抓获,其中两辆车被车主通过定位系统找到并报警取回。

  分歧意见:

  姚某的行为属民事欺诈行为,还是构成诈骗罪?如构成诈骗罪,其侵犯的对象是谁的财产?

  第一种意见认为,姚某租借轿车的行为属民事法律行为,应为民法调整范围,姚某和缪某等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也属民事关系,姚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姚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侵犯的是车主的财产权。这一观点认为,姚某租用轿车的目的不是使用轿车,而是用来抵押还债,他没有能力再把车辆赎回,所以他租用轿车只是他非法占有轿车的借口。

  第三种意见认为,姚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侵犯的是借款人缪某等人的财产权。这一观点认为,姚某虚构了其无力偿还借款的事实,将他人所有的轿车用以抵押借款。

  评析意见:

  本案中,姚某的行为具有民事欺诈的特征,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并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特殊与一般关系。不能因为某个行为属于民事欺诈,就否认其成立诈骗罪。为此,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两者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一般来讲是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的办法,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与其订立合同,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形象点说诈骗罪是“骗钱”,民事欺诈是“赚钱”。具体到本案中,姚某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租用轿车用来抵押借款,其主观非法占有的意图非常明确。

  2、两者的客观行为不同。主观目的是可以从客观行为推断出来的。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都虚构了一些事实,但诈骗罪所虚构的是主要事实,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民事欺诈行为一般是虚构一些细枝末节,从而达到暂时赚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本案中,姚某将其不拥有所有权的车辆用来抵押借款,显然虚构了拥有车辆所有权的主要事实,导致缪某等人既无法占有车辆,亦无法实现让姚某偿还债务。

  3、两者履行承诺的实际能力和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无实现承诺的打算,也没有能力实现承诺。一般来说,民事欺诈行为人本身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总是积极地承担责任,是主动的承担。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是迫于法律的威慑,而不得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是被动的承担。本案中,姚某当初即是因无力偿还高利贷,而用租车抵押借款的手段来占有借款人的钱财,说明其根本无力履行还款,后来的逃匿行为更说明其不想承担任何责任。

  4、姚某目的是为了非法逃避债权,而不是占有车辆。姚某以自己的真实身份租赁三辆轿车,其行为属合法的民事租赁行为,虽然其将轿车用以抵押借款,但轿车作为一种物殊的财产,只有在登记过户后所有权才能转移,显然其所有权并未发生改变,直到案发,姚某也只是侵犯了车辆的使用权,而没有侵犯车辆的所有权。他用租赁车辆隐瞒其没有还款能力的真相,所以,姚某侵犯的是借款人的财产权。

  综上,笔者认为姚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论处。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1957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4月30日〔57〕法研字第35号请示关于劳改犯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管辖问题,兹答复如下:
(一)对劳改犯提起离婚的案件,原告人可向自己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犯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人向自己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即由原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人向犯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即由犯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二)过去有些原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原告人的起诉后,又将案件转到犯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作法,应予以改变。原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后,即应自行审理,并应按照我院与公安部、司法部1956年9月22日所发的“关于处理劳改犯配偶提出离婚案件应征询劳改犯意见的联合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