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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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武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武政发〔201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武各单位:

《武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2010年9月8日第47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武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全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两类:

(一)市科技功臣奖;

(二)市科技进步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武威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速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科技局局长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从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依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



第八条 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特殊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某一学科领域的研究中取得一定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第九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在下列方面为我市科技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2、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3、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

(二)在技术发明、技术创造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本市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3、经实施一年以上,创造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1、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取得重大科技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2、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3、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方面有创新,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4、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养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5、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结论被采纳,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成效显著的。

前款第3项重大工程类项目的科学技术奖仅授予组织。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选(项目)由下列部门、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 县、区人民政府;

(二) 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 省属各部门、直属机构所属的在武有关单位;

(四) 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单位、组织和科学技术专家;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武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采取限额推荐的方法。各推荐部门应当对申报人选(项目)经过评审择优推荐,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四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十二条 市科技功臣奖不分等级。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其中工业人才1人。如无适合人选,可空缺。

第十三条 市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及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选一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适当向工业项目倾斜。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技功臣奖的候选人、市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市科学技术奖的评选结果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公布之日起10日内,对有争议的人选(项目),可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授予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结果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市科技功臣奖获得者,授予“武威市科技功臣”荣誉称号。由市长签署,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市科技进步奖获得者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标准:

市科技功臣奖奖金数额为人民币10万元。其中4万元奖给科技功臣获得者,3万元奖给完成该项目的其他有功人员,3万元用于改善科研、工作条件。

市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数额为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经查证属实,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后撤消其奖励,追回奖金和奖状、证书,其主要申报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其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其登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除设市级科学技术奖外,市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自定。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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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政府驻外招商联络处招商引资管理办法(暂行)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州市政府驻外招商联络处招商引资管理办法(暂行)

  各驻外招商联络处:
  为有效促进驻外招商联络处开展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规范目标任务考核,兑现奖惩,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从2005年开始,对驻外招商联络处招商引资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暂定3年。2005年,北京、厦门招商联络处招商任务为2000万元,上海、深圳招商联络处为1500万元,其它招商联络处为1000万元。2006年,各驻外招商联络处招商任务为3000万元,2007年为5000万元(均为人民币,以实际到位为准)。
  二、奖励惩处
  市政府与各招商联络处签订目标责任书,完成当年招商引资任务的,对联络处编制内公职人员各奖励1000元;完不成任务的(第一年完成招商引资额低于目标任务50%),扣发第十三个月工资。招商引资实绩超当年任务基数部分,每超1000万元人民币按0.5‰奖励;引进工业项目部分按2‰奖励,上不封顶;奖励资金的50%用于招商引资公务费补贴。与各县区和市直机关合作引进的资金,由合作诸方协商确定各自比例,考核时不重复计算。
  连续3年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联络处主要负责人上浮一级职务工资并予固定,同时对主要负责人和编制内其他公职人员给予个人当年3个月工资总额的资金奖励;对3年均没有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除扣发每年第十三个月工资外,再扣发联络处主要负责人和编制内其他公职人员第三年每人3个月工资,并对联络处人员视情调整。上类各项奖金由市财政支付,扣发工资划归财政。
  对完成或超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联络处,工作业绩将视为其主要负责人和编制内其他公职人员提拔任用的重要条件。
  三、经费供给
  各驻外招商联络处每年财供办公费4万元(北京招商联络处6万元);淄博、温州、苏州招商联络处每年财供房租费各2万元,第一年启动经费各1万元。各驻外招商联络处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
  四、人员管理
  各驻外招商联络处在核定编制数的基础上,允许空一个编制临时聘用所在地人员帮助招商引资,每月财供1000元用于聘用人员经费开支。聘用人员由联络处负责管理。各驻外招商联络处负责编制内人员的年度考核,考核情况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招商局。
  五、督促考核
  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考核制度》(宿政办发〔2002〕71号)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招商局联合负责对各驻外招商联络处招商引资工作进行督促和考核。


宿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福建省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福建省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2006年1月1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志南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福建省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审查了福建省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会议同意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关于福建省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福建省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