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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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发展改革委 法制办 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促进公平竞争,保证采购质量,节约采购资金,预防和惩治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在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经验基础上,《条例》为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关系到招投标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关系到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的优质高效廉洁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一)广泛宣传。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报道、以案说法、知识竞赛等方式,广泛宣传《条例》。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媒介和相关行业组织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并抓好组织落实。
  (二)深入学习。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组织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条例》,不断提高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能力。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将加强《条例》学习作为提高队伍业务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和招标代理行为。评标专家要重点学习《条例》有关评标纪律和评标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增强客观公正评标的自觉性。
  (三)组织培训。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本系统从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并将《条例》学习纳入培训和考核内容。国资委要组织对中央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对评标专家进行集中培训。相关行业组织要组织开展会员单位培训。各种培训要确保培训质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乱收费。
  三、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的规定
  (一)清理范围。凡涉及到招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对与招投标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梳理后,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清理建议。
  (二)清理内容。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有关规定中个别条款存在前述情形的,应当予以修改;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予以废止。
  (三)清理方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机关或者牵头起草部门确定具体清理范围,并提出清理意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在清理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机构、行业组织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四)进度安排。2012年7月31日前,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将本部门清理意见送发展改革委,并抄送法制办和监察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清理意见,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抄报上级法制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需要修改、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各制定机关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五)巩固成果。为切实维护招投标规则统一,避免政出多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投标政策规定的会商机制,确保所制定的招投标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上位法,并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各级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大招投标规章备案审查力度,坚决纠正违反上位法、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等问题。
  四、抓紧完善《条例》配套制度
  (一)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强制招标制度。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二)建立电子招投标制度。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电子招投标办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推动建立符合国情、定位清晰、分工明确、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投标系统,进一步提高招投标活动的效率和透明度。
  (三)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抓紧制定招标职业资格管理办法。负责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修改相关管理办法,做好机构资质认定与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
  (四)健全标准招标文件体系。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标准货物、服务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构建覆盖主要采购对象、多种合同类型、不同项目规模的标准招标文件体系,提高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质量和效率。
  (五)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制定规范评标专家入库审查、考核培训、动态管理和抽取监督的管理办法。各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之间应逐步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互联互通。
  (六)推动建立招投标信用制度。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总结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招投标信用评价标准和具体办法,逐步建立健全鼓励诚信、惩戒失信的机制。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
  (一)加强监督管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招标内容核准职责,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严格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央企业招投标活动,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改变监督缺位状况。严格执行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有关部门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时,要确保招标代理机构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评标专家抽取以及评标活动的监督,规范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确保评标行为客观、公正、科学;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防止签订“阴阳合同”、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变更的监督约束,防止“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加强过程监督,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如不及时纠正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
  (二)加大执法力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执法意识,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要以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投资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为主,重点检查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等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认定,要严肃查处,并公布违法行为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监督行为。各部门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管理环节;应当合理确定行政监管边界,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自主投标和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加以限制。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等问题。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当事人招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
  (四)创新管理模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执行有力、运转协调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具备条件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不隶属于任何行政监督部门、不以营利为目的、统一规范的招投标交易场所,为行政监督和市场交易提供服务。
  六、确保《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
  (一)制定贯彻实施方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作出具体部署。对于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开展的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具体方案,协同有序推进。
  (二)检查贯彻实施情况。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适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于2012年10月31日前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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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安监管技装字〔2003〕115号


关于印发《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及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行为,确保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了《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八日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导则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制定,规定了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以下简称:陆上油气开采安全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适用于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

2.安全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

陆上油气开采安全评价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提高陆上油气开采的本质安全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和控制陆上油气开采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降低陆上油气开采安全风险,预防事故发生,保护企业的财产安全及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陆上油气开采安全评价的基本原则是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合法、自主地开展安全评价。

3.定义

3.1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是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各工艺单元的总称,包括勘探、钻井、井下作业和采油、采气及油气集输等。

3.2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预评价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预评价是根据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方案”的内容,通过定性、定量分析,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对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给予指导。

3.3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验收评价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验收评价是在油气开采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安全生产设施验收前,通过对陆上油气开采建设项目设施、设备、装置的安全状况和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查找该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3.4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在陆上油气开采生产运行过程中,通过对其设施、设备、装置的安全状况和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定性、定量地分析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对其安全管理状况给予客观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对运行管理和出现非常事件应采取的措施给予指导。

4.安全评价内容

陆上油气开采安全评价内容一般包括:进行油气开采重大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度评价;核实检查油气开采安全设备、设施的情况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对油气开采安全管理体系能否确保油气开采安全生产作出评价;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5.安全评价程序

陆上油气开采安全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前期准备;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划分评价单元;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做出安全评价结论;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等。

5.1前期准备

明确被评价对象和范围,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与评价对象相关的油气开采数据资料。

收集现场资料,进行现场调查。

陆上油气开采业安全预评价需要建设单位提供资料参考目录见附录A。

陆上油气开采业安全验收评价和陆上油气开采业安全现状综合评价需要被评价单位提供的资料参考目录见附录B。

5.2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根据油气开采工艺过程及当地自然环境特点和周边环境特点,识别和分析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

5.3划分评价单元

在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评价的需要,将评价对象按油气生产工艺功能、生产设施设备相对空间位置、危险有害因素类别及事故范围划分评价单元,使评价单元相对独立,具有明显的特征界限。

5.4定性、定量评价

选择科学、合理、适用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对可能导致油气开采重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性、定量评价,确定引起重大油气开采事故发生的致因因素、影响因素和事故严重程度,为制定安全对策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5.5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1) 安全技术对策措施

2) 安全管理对策措施

5.6安全评价结论

在对评价结果分析归纳和综合的基础上,做出安全评价结论。

1) 归纳、综合各部分评价结果

2) 油气开采安全总体评价结论

5.7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报告是油气开采安全评价过程与结果的总结,应将评价对象概况、安全评价过程、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获得的安全评价结果及安全对策措施建议等写入安全评价报告。

5.7安全评价报告评审

被评价单位按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送专家评审组进行技术评审,并由专家评审组提出书面评审意见。评价机构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安全评价报告。

6.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6.1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

1) 评价对象基本情况

2) 安全评价依据

3) 油气开发工艺过程及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4) 评价单元的划分与评价方法的选择

5) 定性定量评价

6) 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7) 评价结论

6.2安全评价报告的要求

安全评价报告应内容全面,条理清楚,数据完整,结论准确,提出的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7.安全评价报告格式

安全评价报告一般包括:

1) 封面(格式参见附录C)

2) 评价机构安全评价资格证书副本影印件

3) 著录项(格式参见附录D)

4) 目录

5) 编制说明

6) 前言

7) 正文

8) 附件

9) 附录

8.安全评价报告载体

安全评价报告一般采用纸质载体。为适应信息处理需要,安全评价报告可辅助采用电子载体形式。




附录A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预评价

需要建设单位提供资料参考目录



A.1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方案

1) 企业基本情况;

2) 设计依据;

3) 自然条件、建筑及场地布置;

4) 工程生产设施、辅助设施及工艺流程概述;

5) 生产过程危害因素分析;

6) 采用的主要安全防范措施及预期效果和评价;

7) 工程的总投资及劳动安全措施所需的费用;

8)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A.2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方案中未包括的上述内容

地面工程建设方案中缺少或不详的上述内容

A.3安全评价所需的其它资料和数据

其它相关资料和数据



附录B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验收评价

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需要被评价单位提供资料参考目录



B.1概况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隶属关系、人员配置、所在地区及交通运输情况等。

2)被评价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合法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证明、生产营业执照、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等。

B.2工程建设详细资料

B.2.1项目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初次建设资料及历次改扩建、设备更新资料)

1)建设项目设计依据

① 项目设计依据的批准文件

② 项目设计依据的各标准规范

③ 项目设计依据的其它有关油气开采过程安全的基础资料

2)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及其资质证书

3)建设项目详细设计文件

4)计配站、原油集输管网、注水管网、天然气管网、供电系统、油田区域阀组(池)设计文件

5)联合站生产系统(包括原油稳定、轻烃回收、污水处理、注水系统等)和辅助系统设计文件

6)项目设计图纸

① 井位分布图

② 计配站、联合站、注水站、压气站等分布图

③ 原油集输管网、注水管网、天然气管网、供电系统、油田区域阀组(池)分布图

④ 单井供电线路图

⑤ 计配站、联合站、注水站、压气站等平面布置图

⑥ 各计配站油水井分布图

⑦ 原油稳定、轻烃回收、污水处理、注水系统等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置图

⑧ 单井、计配站、联合站、注水站、压气站等安全监测控制及报警系统布置图

⑨ 计配站、联合站、注水站、压气站等配电系统图

⑩ 辅助系统流程图

B.2.2主要生产系统及辅助系统说明

1)项目实际生产能力、运输储存方式及生产工艺等说明

2)项目初建和历次改造前后生产及安全情况说明

3)主要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生产及安全情况说明

4)项目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危险有害物质的种类、组分、数量及其最终去向

5)生产过程危险因素分析(主要生产环节或者生产工艺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6)生产系统及辅助系统最新的操作手册及工艺流程

7) 生产系统及辅助系统的主要设备清单及设备操作规程



B.2.3项目所在地区自然条件及社会环境

1)气象条件、水文、地质资料

2)周边情况及其危险因素

3)其它特殊危险因素说明

B.3安全技术与安全管理措施资料

1)安全技术资料

① 装置、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的防护及安全运行保障措施

② 供电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③ 自动控制及安全报警系统资料

④ 安全监测设备资料

⑤ 其它安全技术措施

2)安全管理情况

① 安全管理、灾害监测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② 工业卫生、救援和医疗急救组织及人员配置

③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④ 特殊工种及其设计定员

⑤ 安全生产责任制

⑥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⑦ 安全操作规程

⑧ 内部安全检查表及历年安全检查纪录

⑨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⑩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情况

其它安全管理措施

B.4消防现状资料

1)消防组织、机构及装备

2)消防系统流程、消防设施布置

3)消防器材种类、数量及分布情况

B.5安全专项投资及其使用情况

B.6安全检验、检测和测定的数据资料

1)加热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报告

2)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3)特殊工种培训、考核记录及其上岗证

4)各类事故情况记录

5)职工健康监护数据

6)其它安全检验、检测和测定的数据资料

B.7安全评价所需的其它资料和数据

1)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

2)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经验

3)所需的其它资料和数据










附录C

安全评价报告封面格式



C.1封面布局

封面第一、二行文字内容是建设单位(或油气开采企业)名称;

封面第三行文字内容是项目名称;

封面第四行文字内容是报告名称,为“安全评价报告”;

封面最下两行分别是评价机构名称和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编号。

C.2封面样张

封面样张见图C.1








被评价单位(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名称



项目名称





安全评价报告

















评价机构名称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编号





图C.1 安全评价报告封面样张




附录D

著录项格式



D.1布局

“评价机构法人代表,课题组主要人员和审核人”等著录项一般分两张布置,第一张署明评价机构的法人代表(以评价机构营业执照为准)、审核定稿人(应为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评价组长(应为评价负责人)等主要责任者姓名,下方为报告编制完成的日期及评价机构(以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为准)公章用章区;第二张则为评价人员(以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为准并署明注册号)、各类技术专家(应为评价机构专家库内人员)以及其它有关人员名单,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均要手写签名。

D.2 样张

著录项样张见图D.1和图D.2










被评价单位(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名称



项目名称



安全评价报告







法人代表:以评价机构营业执照为准



审核定稿: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



课题组长:评价课题负责人

评价报告完成日期

(评价机构公章)



图D.1 著录项首页样张

评 价 人 员

评价组长: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评价组成员: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报告编制人: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报告审核人: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技 术 专 家

(列出各类技术专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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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增棉纺生产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增棉纺生产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工交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关于取消“棉纺细纱机准购证核发”的精神,我委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取消对棉纺细纱机实行的“准购证”管理,对进口新型棉纺细纱机、气流纺纱机、喷气纺纱机等涉及棉纺生产能力的设备不再进行核准。原国家经贸委“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运行[2001]285号)终止执行。
  为做好取消新增棉纺生产能力核准后的监督管理,加强行业引导工作,促进棉纺织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行业发展引导。各地要加强对棉纺织行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的研究,建立和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引导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防止出现大起大落和低水平的重复建设。
  二、鼓励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鼓励企业按照“增量发展与存量调整相结合、发展先进与淘汰落后相结合、企业改革与技术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发展棉纺织工业。支持企业实施以提高“三无一精”(无卷、无接头纱、无梭布、精梳纱)比重为主的技术改造;发展紧密纺、全自动气流纺、喷气纺等新型纺纱技术;推进细络联、粗细络联等纺纱工艺一体化、连续化生产。对新建棉纺项目,要加强资源、市场、资金、产品、效益等方面的可行性评估,并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执行。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和信贷、财税、土地等政策的协调配合,引导企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着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三、严格限制落后设备的生产、使用。按照产业政策要求,对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中涉及棉纺生产能力的产品,纺机企业必须严禁生产,棉纺企业务必加快淘汰。各地要监督企业严格按照行业标准生产、使用纺织设备。
  四、继续加强二手设备进口管理。进口二手棉纺设备的使用性能不得低于国内当期先进设备的水平,进口二手棉纺设备,应严格按照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大力促进纺织机械制造业发展。支持以精梳机、紧密纺、中高支气流纺、自动络筒和无梭织机等设备为主的纺机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提高我国纺织装备的机电一体化水平和制造质量。
  六、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鼓励企业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棉纺织工业,提高在线自动控制和现场管理水平。通过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全面带动企业生产、营销及管理的现代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