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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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0〕150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2010年11月12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主要任务是: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条 市安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符合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
  第三条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需要变更其参加安委会的成员时,应书面告知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并由市安委办报请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印发通知;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须报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和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市政府办行文调整。
  第二章 工作例会
  第四条 市安委会会议包括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全会”)、专题会议以及联络员会议等。会议通常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提出并主持,市安委办负责有关会务工作。
  第五条 市安委会全会一般由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参加。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可以邀请县、特区、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六条 市安委会全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如有必要,经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临时召开。
  第七条 市安委会全会主要研究决定以下事项: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决定等;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措施方案;研究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研究解决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排除工作;研究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全市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完成进度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确定各县、特区、区,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每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责任和考核奖惩,讨论决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有典型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研究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方向和范围,决定资金使用的重大项目;研究其他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第八条 市安委会专题会议由市安委办组织召开,会议由市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专题会议根据情况和需要召开。会议主要内容:研究某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重要活动、重要会议、特殊时段及安全工作,商议大型安全生产宣传活动、会议等方案;讨论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企业的处罚决定等。参加专题会议人员为该工作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
  第九条 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由市安委办组织召开,由市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联络员全体会议原则上半年召开1次;如有必要,市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可以临时召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联络员会议。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通报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市安委会审议的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建议、意见;讨论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相关筹备工作等。
  第十条 市安委办负责市安委会会议的统筹工作,收集整理会议议题,制定年度会议计划。会议议题原则上由市安委办或有关成员单位提出,由市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批准确定。
  第十一条 市安委办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纪要,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以审阅件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并印发各参会单位及有关部门。市安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市安委办负责督促有关成员单位贯彻落实。
  第三章 公文处理
  第十二条 市安委会公文处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贵州省及六盘水市关于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十三条 以市安委会名义行文,有行政文件、明电、会议纪要、指令等几种类型,发文代字分别为市安、市安明电、市安纪要、市安指令;以市安委办名义行文,有行政文件、函件、明电、会议纪要、督查意见书等几种类型,发文代字分别为市安办、市安办函、市安办明电、市安办纪要、市安办督。
  第十四条 市安委会文件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市安委办文件由市安委办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四章 形势分析与信息通报
  第十五条 市安委办及时发布全市安全生产统计数据,每半年发布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不定期通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和投诉举报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和指标完成进度通报制度。根据年初分解下达的全市工矿商贸、道路交通、火灾、铁路交通、农业机械等各类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市安委办每月在《安全凉都》杂志等媒体上通报控制考核指标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市安委办要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前5日内,要将本行业(领域)上季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向市安委办报告,经市安委办梳理总结后呈报市委、市政府。
  第十八条 市安委办负责编发《凉都安全生产(简报)》、《安全凉都》杂志(月刊),办好中国凉都安全网,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传达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省委、省政府领导,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反映各县、特区、区,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第五章 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工作。重点督促检查各县、特区、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责任制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条 以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名义进行的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至少开展4次,由市安委办组织,市安委会成员和市安委办负责人带队,成员单位派人参加。专项督查由市安委办或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派人参加。综合督查或专项督查要形成专题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于市安委会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市安委办要负责督促落实。每季度收集有关责任单位工作总结,每半年通报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必要时开展检查、督查,了解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措施。以工作任务的完成来确保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 按照“动态分类排查、动态评审挂牌、动态整改销号”的工作机制,做好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除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半年汇总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对于不能及时整改完毕的,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列为市级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原则上以市安委会名义挂牌督办。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督促落实重大隐患整改工作。市安委办负责跟踪落实。
  第二十三条 按照《贵州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黔府办发〔2010〕5号)的规定,对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治理排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县、特区、区政府或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责任人进行问责谈话。
  第二十四条 在各类节日及其他重大活动等特定时期,市安委办应根据实际,对重点行业领域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要求,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章 考核奖励
  第二十五条 制定《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实施细则》,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严格安全工作责任目标考核。
  第二十六条 根据市安委会审查通过的全市安全生产年度工作意见,每年2月底前,市安委办组织制定新一年度各县、特区、区政府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报经市安委会全会审查同意后,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与各县、特区、区政府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签订。被考核单位要及时开展年中自查和年底自评工作,形成自查、自评报告。
  第二十七条 按照年初签订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由市安委办组织对各县、特区、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综合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安委会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兑现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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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工商行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工商行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市场登记办法》)发布后,我局曾就贯彻执行的有关问题发出了工商市字〔1993〕223号文件。目前各地在执行中又提出一些具体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1、关于市场登记范围问题
登记的消费品市场,应具有一定规模,一般可掌握在50个摊位以上;生产资料市场不受摊位限制,但也应有若干个卖方企业进场,才能登记为市场。季节性市场,凡有固定场所,每年连续交易三个月以上的,均应进行登记。早市、夜市,有固定场所,常年进行交易的,也应进行登记
。经政府批准试点,由个人开办的市场,只要申请登记注册的文件齐备,也应予以登记。企业开办的市场,也必须办理登记;但对于名为“市场”,实为独家经营的商业企业,不应登记为市场。
2、关于市场登记管辖问题
按照《市场登记办法》第四条关于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根据市场开办单位的不同情况,确定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范围。根据工商市字〔1993〕第223号文件第三条上管一级的原则规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办或联
办的市场,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市场登记证》。
3、关于市场名称审核问题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审批或开办的市场,名称均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字样。《市场登记办法》实施之前,经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场名称已冠“中国”、“中华”、“国家”字样的,可暂时予以保留。市场冠以行政区划(××省、××市)名称的,
须经行政区划管辖登记机关核准。
4、关于对现有市场的登记期限和统计问题
各地要抓紧市场登记的具体实施工作,对现有的各类市场,必须在一九九四年三月底前登记完毕。
市场登记制度实施后,我局新编制的统计报表,分为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季报和半年报于次月十五日前上报,年报在次年一月底前上报。鉴于今年各地登记工作刚刚开始,一九九三年年报推迟到一九九四年四月底前。现行城乡集市贸易统计报表仍然保留,按原统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1993年12月6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4]1 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一月五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
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政府与工会的相互联系,充分发挥工会参政议政和社会协调的作用,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共同研究决定,建立市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联席会议制度应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坚持维护政府权威与尊重工会法律地位相统一的原则,围绕市委和市政府中心工作,研究解决企业和职工普遍关心、迫切希望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更好地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市政府有关重要工作部署;通报市总工会工作情况;通报企业和职工队伍稳定方面出现的突出问题。根据我市实际,协商解决改革发展过程中有关劳动就业、安全生产、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生活福利和其他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包括涉及工会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联席会议研究的有关问题。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与市总工会主席共同商议确定。

第四条 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市总工会主席、副主席根据会议需要出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政府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 联席会议筹备工作和会务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总工会办公室共同承担。市总工会根据确定的议题搞好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对策,负责做好议题的准备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就议题相关事项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做好协调工作。基本达成共识和准备充分后,提交会议协商研究。

第六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根据会议的具体内容确定,一般需请与议题有关的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与市总工会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参加。

第七条 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必须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总工会办公室起草,经市政府、市总工会负责人审签后,以市政府会议纪要下发到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

第八条 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总工会办公室分别负责督促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在下次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九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至两次,如遇特殊情况或重要问题,经过提前商议可随时举行。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与同级工会都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