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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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和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根据人事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全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由各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考核标准要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必须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介于合格与不合格之间的人员,可以暂缓确定等次,给予3至6个月的告诫期,时间从下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告诫期满后按考核程序进行考核,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七条 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等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九条 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组织纪律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核等次应确定为不合格:
(一)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
(二)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索、卡、拿、要,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职业道德差,服务态度恶劣,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四)危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禁止性规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七)有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一条 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并直接领取定级工资的除外),新录(聘)用的工作人员以及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其转正、任职、定级的依据,转正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并
确定等次。
第十二条 本年度内因病(因公致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或当年6月底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单位派出或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由原单位依据其学习、培训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十四条 抽调到基层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挂职结束的当年由挂职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当年调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调入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调出单位提供。
第十六条 当年由军队转业或退伍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接收单位根据其转业(退伍)时的鉴定和到地方工作后的表现情况确定等次。
第十七条 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不参加年度考核。如在当年6月30日前回单位工作,则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十八条 职员兼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按主要职务的考核内容和标准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对受纪律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及受处分当年的表现情况确定等次。
第二十条 凡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控制在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10%,最多不超过15%。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做到注重实效,实事求是,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二十三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是由被考核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实,填写《考绩记实手册》,主管领导负责核查。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翌年1月31日前结束。其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对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必要时可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二)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事业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由本单位考核组织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应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在接到
复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参照上述考核程序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1、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人员,在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含津贴部分)。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的人员,可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对个别考核被确定为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的比例内,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可提前或越级晋升。
(二)职员连续3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四)技术工人连续3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优先安排参加升级考核。
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给年终奖金;当年考核不合格,以及两年中只有1年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职员应予以降职或调整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予以低聘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人应予以降低技术等级(职务)。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对年度考核中实行告诫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告诫期不发奖金,待告诫期满,依据其表现情况确定等次。被确定为合格等次的,可补发考核年度50%的奖金;符合正常晋升职务工资等次条件的,可从告诫期满的下月起,在本职务(技术等级)所对应的工资标准内
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第三十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单位评选先进、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十二条 考核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三条 考核组织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三十四条 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人、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方法是:年度考核结束后,由单位人事机构将考核工作总结、《年度考核统计表》等审核备案材料1式3份报主管机关人事机构审核,由主管机关人事机构于翌年2月底前将材料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不能兑现
晋升职务工资和奖励晋升职务工资待遇。
第三十六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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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云浮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云浮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云府办〔2012〕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云浮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重大行政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前,组织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就该项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进行咨询论证的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一般由市政府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开展,已有明确职责分工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并协调组织各县(市、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

  第五条 对于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工作事项,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经过专家咨询论证。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划、计划,制定落实上级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重大改革开放决策的政策措施。

(二)政府重大规划(计划)、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修订,包括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措施,发布重要的决定和命令。

  (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四)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直接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城乡建设、土地与河流利用、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管理与社会事业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六)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尤其是城市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事业收费标准的调整。

(七)制定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旅游、促进就业等政策措施。

(八)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定与调整及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等。

(九)市政府认为应当咨询论证的其他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第六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上述重大行政决策前,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未经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事项,不得作出决策。但前款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情况紧急等情形须即时决定的,可以不进行咨询论证。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合法的原则。

第八条 对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由相关专家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科学性和各种负面影响及风险分析、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等方面进行咨询论证。咨询论证可采取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包括网络、视频、电视会议)、专家提交咨询论证书面意见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予以拨给。

第二章 机构及成员

第十条 市政府设立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提供咨询论证的非常设机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市政府行政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本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项事业和改革开放中的带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 市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分别由市政府秘书长和资深专家学者担任。

市政府办公室指派专人兼职具体负责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经济社会发展顾问和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专业人员组成。建立专家信息库,市专家咨询委员按专业组成专业咨询组,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国内人士、外国人、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经本人同意,可以列入专家信息库。

(一)领导经验或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特别是在政府工作部门、企事业单位工作满十年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二)学术造诣高,具有某学科、领域理论或者技术专长,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教授、研究员、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或者其他相应技术职称,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人员,或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中青年科技带头人。

(三)社会公信力高和工作责任心强,能够据实、负责、公正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建议。

(四)积极性高,热心决策咨询论证工作,在时间和精力上可以保证完成相关工作。

(五)世界500强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在有较高知名度、较大影响力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高层经营管理的人员。

(六)在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管理人员。

(七)二级以上律师从业者或者高校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5年以上专业人员。

(八)社会组织、专业机构或其他领域的相应专业人员。

第十四条 列入专家信息库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条件的人员,由个人申请或者单位、组织征得本人同意后,报市政府办公室推荐。

(二)市政府办公室受理后,填写《市政府专家咨询论证委员受理登记表》。

(三)转各相关部门审核。属国内人士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拟办意见;属外国人、港澳同胞、海外华人、华侨的,转市外事侨务局(市港澳事务局)提出拟办意见;属台湾同胞的,转市台湾工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境外人士还需征询市国家安全局、公安局意见。

(四)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各相关部门拟办意见。

(五)报市政府相关领导审核后提请市长决定,列入专家信息库。

第十五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能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可以选聘专家咨询委员。

第十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五年。期满未续聘的,聘任关系自行解除。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表现优异、成绩突出的专家咨询委员给予奖励。

第三章 专家咨询论证程序

第十八条 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实施机关具体负责。

第十九条 专家咨询委员应当独立开展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认真负责地提出真实、公正、科学、合法、合理、可操作性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的事项。

(二)确定咨询论证专家。从专家信息库中选聘5-9名专家咨询委员组成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组,如有需要,可从省专家库中选聘部分专家。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不少于5人。涉及面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有9名专家参加咨询论证。市政府及部门需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时,在市政府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各县(市、区)不设专家库,但本级政府及其部门需要进行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由市级政府组织开展。在选择确定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咨询论证时,实行相关利益回避制度。

(三)拟定专家咨询论证方案,包括咨询论证项目、内容、目的、方式、步骤等。

(四)开展咨询论证。负责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的单位向专家提供咨询论证所需的资料,专家在指定时间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并根据咨询论证工作方案确定的内容、方式、步骤开展咨询论证活动。

(五)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报告。以会议形式咨询论证的,提交附专家咨询委员签名的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咨询论证的,提交附各专家咨询委员签名的书面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六)对专家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整理、分析、吸纳,并将咨询论证资料立卷归档。专家咨询论证报告提交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参考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专家咨询论证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总体结论。就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总体性评价。

(二)合法性咨询论证。对决策实施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一致进行咨询论证。

(三)合理性咨询论证。决策实施所涉及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必要、是否合理,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和以人为本原则。

(四)可控性咨询论证。决策实施的目标、效果和影响是否控制在确定、预期的范围内。

(五)行政决策实施后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六)对行政决策是否施行的建议。

第四章 专家权利义务及咨询论证意见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具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权利,同时要排除干扰、独立自主地开展研究,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署名负责,并服从监督管理,承担应尽的保密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性、紧迫性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比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要将专家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建议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纳并落实到重大行政决策中。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可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性质,探索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进行咨询论证等行之有效的咨询论证方式方法。

行政机关要对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效果进行跟踪评估、总结完善,不断提高咨询论证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中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事项,行政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和《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七条 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如有需要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专家咨询论证工作。

  第三十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人员,在咨询论证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有意隐瞒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影响的,市政府办公室可以解聘相关专家咨询委员。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应进行专家咨询论证而没有进行专家咨询论证,或者对专家提出的合理可行的咨询论证意见建议不予采纳而导致决策不当,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按《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方法》、《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维权不当成被告

                 付建国


  每一位公民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都可以采取一定措施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这种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要适时和适度。在日常维权过程中,有些人由于维权行为不适时、适度,给他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反而使自己从一个受害者变成一个违法者、害人者,进而被推上被告席。
            打死放火犯 受害人成犯罪人
  2004年春节前后,大连市金州区杏村屯某村十八九户村民的草垛接二连三地燃起火来。当村民们了解到是有人纵火时,他们便自发组织起来看护草垛。2004年4月21日凌晨2时许,正在巡夜的村民吴某看到有人在他家的草垛附近转悠了一圈儿,然后迅速往草垛里放了一匝已点燃的香后便马上离去。吴某边追赶边通知众乡邻,追到村东南的小山坡上,村民们将纵火人杨某团团围住。将杨某捉获后,杨某不但不承认放火并且企图夺路逃跑,被激怒的村民们棍棒加拳脚狠狠教训了杨某一通。后来,杨某承认了村里的火都是他放的,闻讯而来的二三十户村民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又先后对杨某一顿拳打脚踢……,直到接到报警的警察赶到方才罢手。
  警察将杨某送往医院后,因伤势过重,杨某在救治过程中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系钝器伤,且出现失血性休克,其右肺下叶广泛出血,细支气管腔内充满血液,又吸入至左肺支气管、细支气管内,属窒息死亡。参与殴打杨某的8名村民在司法机关的教育下,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次性共同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8万元。金州区法院鉴于8名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四年不等(参见叶红:打死犯罪嫌疑人,自己反而成罪人,《检察日报》2005年4月12日)。
           为防盗,西红柿上涂农药致人中毒
  黑龙江省鸡东县某村农民余某种了五亩西红柿,由于选择的品种好,加上余某及家人的精心管理,西红柿长的好看又好吃。余某一家人看在眼里,喜在心上,就等国庆节期间采摘下来买个好价钱。谁知,即将成熟收获的西红柿接二连三被他人偷摘。于是,余某突发奇想,到商店买来有毒农药涂在路旁的西红柿上,并在地头上树起一块小牌子写道:“勿摘,西红柿有毒!”。第二天晚上约五、六点钟,邻村的小学生胡某和黄某放学路过西红柿地,每人顺手摘了两个,拿在手里边走边吃,西红柿吃完了也走到了家,胡某和黄某均发生脸色铁青,抽搐,昏迷等症状,两家家长迅速将二人送往医院抢救后脱险。医院诊断为:农药中毒。胡、黄两家各花医疗费800余元。当两家家长得知是因吃了余某家西红柿中毒时,便找到余某要求予以赔偿。余某认为自己有理,不予赔偿。双方家长诉至法院各要求余某赔偿8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黄某中毒致伤受到损害,余某应负主要责任。遂判决余某分别向胡某、黄某赔偿600元。
            打死咬伤人的宠物狗
  福建省南平市居民林某在一天早上领着自己两岁的儿子晓光在小区的公园内散步,因遇到一位熟人林某便和其聊了起来,儿子晓光独自一个在草丛中嬉戏。突然,晓光大叫一声哭了起来,林某循声望去,见有一只白色的宠物狗在晓光身边跑开。林某迅速跑过去把晓光抱了起来,晓光哭着对爸爸说:“狗咬!”林某迅速将晓光交到身边的熟人手中,向那只白色宠物狗追去,追上后一脚将宠物狗踢翻在地,林某也不顾狗主人的劝阻,对着翻到在地的狗又是狠狠的两脚,可怜的白色宠物狗就倒在地上一动不动了。林某将儿子晓光送到医院后包扎处理花260余元。一周后,晓光的咬伤痊愈。狗的主人也迅速将狗送医院医治,但终因伤势过重不治而亡。林某与狗的主人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狗的主人诉至法院要求林某赔偿打死狗的损失3000元。林某反诉狗的主人将其儿子咬伤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5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踢死咬伤人且已逃跑的狗,对这一损失应负全部责任,狗的价值为3000元可以认定。林某的儿子被狗咬伤花医疗费260元,林某误工一周的护理费500元,狗的主人对狗看管、管理不善致使狗咬伤他人造成损害,狗的主人作为狗的管理人应当对这一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受害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要求也应予以支持,从本案情况看,确定精神抚慰金1500元为宜。最后法院判决,双方损失相抵,由林某向狗主人支付740元。
  上述三个案例令人惋惜而又痛心的悲剧,用事实告诉我们,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适时、适度,依法行事;否则,不但起不到维权的作用,还会害人害已。

作者:付建国 虎林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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