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厕所对外开放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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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厕所对外开放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厕所对外开放规定的通知

琼府办﹝2010﹞6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厕所对外开放的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海南省公共场所和
社会服务单位厕所对外开放的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厕所为社会公众服务,解决目前我省城乡公厕配置不足,居民和流动人口如厕难等问题,根据《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1号)等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厕所是指机场、车站、码头、医院、加油站、宾馆、酒店、餐饮店、招待所、景区、公园、文化场馆、体育场馆、游(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场所、单位附设的厕所。

第三条 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厕所应当在对外服务时间免费向市民和游客开放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关闭或无故停用。

第四条 市、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厕所进行登记,统一设置醒目标志和指示牌,并列入市、县公厕地图。

第五条 有条件的单位应当设置残疾人专用厕位,景区、高速公路加油站、公园、码头、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公交首末站等窗口服务单位的厕所,必须达到国家二类以上公厕标准。

第六条 市民和游客使用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厕所时,应当自觉维护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厕所内的设备、设施;如损坏设备、设施,应当照价赔偿。

第七条 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厕所,按照“谁经营,谁管理”的原则,由经营管理单位自行组织管理,并接受属地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保持厕所清洁卫生,即无乱写乱画、无蚊蝇、无臭味、无乱堆物品、无积水,无纸屑、烟头、痰迹和杂物,大便器内无积粪,小便器(糟)内不积存尿液,无暴露的保洁工具和便纸,地面、墙壁、顶棚及厕所外部(周围3米内)干净整洁。

第九条 保持厕所设施完好,即屋顶墙壁、门窗纱、地面蹲台、便器、隔断板门、管理间、洗手(盆)池、墩布池、挂衣钩、标志灯具、广告等各种设施、设备齐全完好,确保能够使用。

第十条 市、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厕所管理和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市、县政府每年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厕所管理补助专项资金,对厕所管理达标的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鼓励公共场所和社会服务单位对厕所进行升级改造,提高厕所设施标准和服务管理水平。市、县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补贴一定比例的改造费用,具体标准由各市、县结合当地情况制定。

第十三条 市、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厕所对外开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经营管理单位进行整改。对拒不接受检查整改意见的单位,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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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1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8]101号文件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保证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的落实及工资总额的合理增长,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含在连并委托市人事局代管工资基金的中央、省属和外省、市单位)。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人事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财政、审计和银行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工资基金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凡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部分,均应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和调整计划,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计划委员会负责编制下达,并抄送市财政局。
  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应根据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及时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的工资总额计划,逐级分解落实到所属基层单位,并抄送市人事局备案。
  委托市人事局代管工资基金的中央、省属和外省、市在连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由 其上级主管部门编制下达,抄送市人事局备案。
  第六条 各地区、市直各部门编制的工资总额计划不得突破市下达给本地区、本部门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由于增减职工和调整工资等原因,需调整工资总额计划时,须经市人事局批准。
  第七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并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后,列入由市人事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制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凭《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到开户银行定期提取工资基金,支付职工工资。
  新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须持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和其他有关手续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第八条 在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前,各机关、事业单位前半年的临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可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按上年度同期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核定。
  第九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只能在一个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开户银行应根据《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中确定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支付工资基金。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职工人数增长,确需增人的要在编制限额内,凭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制发的增人计划卡和《人员计划管理手册》办理调动、分配、招录手续后,办理核增工资基金手续。
  第十一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临时工时,凭市及县(市)区人事局开具的计划指标单及有关手续办理临时工工资总额计划。临时工工资总额计划单列。
  第十二条 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须由财政和人事部门分别核定其效益指标和工资总额基数与浮动比例,确定其工资总额计划,并根据年终考核效益指标增减情况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要自觉执行国家、省有关工资基金管理的规定和本办法,不得以任何理由坐支、套取现金,滥发奖金、补贴、实物等,并将工资基金使用情况,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一次。
  第十四条 市人事局应每年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察,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0]155号文件发布的《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在实践中,当公众的环境权益被侵害时,大多数人会选择向环保部门投诉、信访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权。但是,如果选择了投诉或信访,环保部门接到投诉或信访后,依职权进行查处需要一段时间,如果当事人不履行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还要再经过法定起诉期限和复议期限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经历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公众的环境权益被侵害的状态一直在持续,而环境违法者污染环境的行为也不能及时制止,致使环境污染进一步加剧。如果选择了向人民法院起诉,首先是举证难,其次从立案、开庭、判决生效到执行仍然需要很长的时间,公众的环境权益仍得不到及时维护。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导致其反复投诉和上访,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如何及时有效地制止环境侵权,及时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是解决环境维权的根本所在。
  公众的环境权益被侵害,往往是环境违法者造成了水、大气或噪声等污染,如果能及时制止这些污染行为,排除妨碍、消除影响,就能切实有效地减少污染危害,降低并消除因污染带来的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的“紧急情况”,包括:(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由于环境侵权的持续性和紧迫性,应属于需要立即制止的紧急情况。
  因此,在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受害者完全可以运用先予执行的权利,申请法院先予执行来制止环境侵权行为。由于通过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属于环境执法监督,环境民事诉讼属于司法救济。因此,可以探索环境执法监督和环境民事诉讼的有效结合和衔接,发挥环境执法监督对违法事实确认的优势,运用环境民事诉讼原告可以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在最短的时间内锁定环境侵权行为,及时制止环境侵权,使公众环境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
  如果公众遭受环境侵权,选择了向环保部门投诉、信访,环保部门可以通过环境执法监督迅速查清违法事实,必要时由监测部门进行监测,提供监测数据。对于依法需要处罚的,则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查清属于正在进行的环境侵权,如果不及时制止将会给受害者带来损失的,环保部门可以建议并支持投诉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把调查事实的材料提供给投诉者,作为环境侵权的证据。法院经审查认定环境侵权事实成立并正在进行的,投诉者可以立即申请先予执行,请求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先行强制环境侵权人停止环境侵权行为,从而及时地消除污染影响,切实保护投诉者的权利。
  如果公众环境权益受到损害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可以寻求环保部门的帮助,由环保部门通过环境执法监督查清环境侵权事实后,环境受害者向环保部门申请提供调查材料,必要时申请监测部门提供监测数据,之后将这些材料提交给法院,并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由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强制侵权人停止环境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这样可以达到及时维权的效果。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张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