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实施大气氟化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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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实施大气氟化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包头市实施大气氟化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2年4月16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地控制大气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包头市环境综合整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向大气排放氟化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氟单位)。

第三条对向大气排放氟化物的单位,实行大气氟化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制度,进行总量控制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统一监督管理。其他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对在大气氟化物排放许可证实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许可证的发放

第六条排氟单位必须按要求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氟申报登记,据实填写《大气氟化物排放登记表》和《大气氟化物排放许可证申请表》。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包头地区氟化物大气质量标准(试行)》和《包头地区大气氟化物排放标准》,确定本市排放大气氟化物的控制指标,核定各排氟单位分配指标。

对不超出排放标准的排氟单位,颁发《大气氟化物排放正式许可证》(以下简称正式许可证);对超出排放标准的排氟单位,颁发《大气氟化物排放临时许可证》(以下简称临时许可证),并在临时许可证中规定限期削减的指标。

第八条正式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一年。持证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申请换证。

第九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氟单位填报的《大气氟化物排放登记表》、《大气氟化物排放许可证串请表》进行审核,并发放《大气氟化物排放许可证》。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大气氟化物

排放量,要控制在该地区总量指标内,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和“三同时”制度,没有总量指标的,必须事先取得。

建设项目在试产前两个月内要按第六、九条规定,进行排氟申报登记,领取《大气氟化物排放许可证》。

第十一条排氟单位因产品、工艺、在辅材料、燃料等原因引起排氟量显著变化时,应提前一个月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持有《大气氛化物排放许可证》的排氟单位,不免除其缴纳排污费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排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大气氟化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限度排放大气氟化物,排放大气氟化物不得超过限定指标。

第十四条排氟单位必须按季度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排氟情况。

第十五条持有临时许可证的排氟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按期完成排氟削减指标。

经削减达到排放标准的,可以申请办理正式许可证。

第十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各领证单位排氟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核查、抽测或现场检查。排氟单位应密切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测试条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排氟单位违反《大气氟化物排放许可证》规定,超量排放大气氟化物,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中止、吊销其《大气氟化物排放许可证》。

被中止《大气氟化物排放许可证》的排氟单位,在期限内达到规定的要求,可以向作出中止决定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恢复《大气氟化物排放许可证》。

被吊销《大气氟化物排放许可证》的排氟单位,必须重新申请办证手续。

第十八条大气氟化物排放指标在有利于区域环境总量控制管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排氟单位之间互相调剂,但必须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逾期未申报登记或谎报有关事项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在拒报或谎报期间,追缴1-2倍排污费。

(二)逾期不提出申请,拒领《大气氟化物排放许可证》或有效期满未申请换证及被中止、吊销,尚未恢复,无证排放大气氟化物,对未超过排放标准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大气氟化物排放许可证》,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超过排放标准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大气氟化物排放许可证》,超标部分加倍收缴排污费,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报、谎报大气氟化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执行期间排氟情况,拒绝、阻挠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核查、监测,或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情况资料,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超出《大气氟化物排放许可证》规定指标排放大气氟化物或逾期未完成削减指标的,责令限期治理,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超排部门加倍收缴排污费,直至达到核定指标为止。

(五)建设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投产排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系由排氟单位法人代表纵容授意或直接责任人员所致,处以法人代表或直接责任人员月工资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布中滥用职权、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大气氟化物排放登记表》、《大气氟化物排放许可证申请表》、《大气氟化物排放许可证》,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在执行中具体问题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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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颁发《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颁发《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12月29日,国家教委、财政部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文教办、财政厅(局),北京市、广东省高教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财务司(局),有关高等院校:
现将《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经费的管理,规范政府和学校之间的经费关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生经费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享受我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所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留学生经费实行“包干使用、专款专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四条 我国政府为留学生提供的奖学金,包括生活费、学杂费、住宿费、医疗费、其他费用等。
第五条 留学生的生活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凡享受我国政府全额奖学金的留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在华学习期间,由所在学校发给每人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于支付留学生伙食费用及日常生活的零星开支。生活费以人民币支付,具体标准按国家教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由国家教委按奖学金生人数和不同类别标准核拨。
(二)在华学习时间满一学年的学生第一个月加发1个月的生活费,不满一学年的第一个月加发半个月的生活费,作为安置和冬装补助费用。
(三)生活费自学生入学之日起发给,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生活费;15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生活费。毕业生发至学校确定的毕业之日以后的半个月。对临时决定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的,如已领取当月生活费,不再收回。在学校规定的假期之内离校休假时,生活费照发;对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不归者,不发给超假期间的生活费。
(四)奖学金生在华学习期间,如带配偶、子女,其配偶和子女的一切费用,均由派遣方或学生本人自理。
第六条 留学生的学杂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国家教委按奖学金生人数和不同类别标准核拨给学校相应的学杂费,用于与学生教学相关方面的支出。
(二)学校根据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实习,其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参照中国学生外出实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留学生要求进行超出学校教学计划的专业实习时,所需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四)奖学金生来华、结业回国、学习中途出境休假以及退学、休学回国的国际往返旅费均由派遣方或学生本人负担。另有协议者,按协议办理。
(五)来华和结业的奖学金生应尽可能选择距离所在院校最近的出入境口岸或国际交通工具终、始点入出境。自出入境口岸至所在学校的城市间旅费,由所在学校按火车硬座(通宵乘坐火车可购买硬卧)、轮船三等舱位开支报销。途中伙食费用及行李超重费用自理。
(六)奖学金生根据教学安排在我国境内转学的城市间旅费,由转学前所在学校按上述规定开支报销。
(七)对品学兼优的留学生,可由学校发给奖品或奖状,所需经费在学杂费中开支。
第七条 留学生的住宿费由国家教委按奖学金生人数和不同类别标准核拨给学校,由学校集中掌握,用于留学生宿舍的日常运转和管理、服务、设备更新(单台件5万元以下)及维修等项支出。
第八条 留学生的医疗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国家教委按奖学金生人数核拨给学校相应的医疗费,用于学生门诊、住院医疗、必要的体检等支出。核拨标准按每人每月35元计算,由学校统筹使用。
(二)留学生需住院治疗时,应安排住一般外宾病房。
(三)门诊挂号费、住院伙食费;留学生镶牙、配眼镜、分娩、人工流产、矫正生理缺陷、购买营养滋补品以及治疗来华前已患有一般性慢性疾病的费用;学生因违反校纪、法律(打架、斗殴等行为)造成伤亡事故,所支付的有关费用;均由学生自理。
(四)学校可参照对本校中国学生的规定,要求留学生自理一定比例的医疗费。
第九条 留学生的其他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国家教委按奖学金生人数核拨给学校相应的其他费用,用于学生假期活动、宣传等项开支。
(二)为增进留学生对我国的正确了解,学校可为在华学生一年以上的留学生安排假期活动,经费按每人每年300元掌握。除免学杂费外的部分奖学金留学生、自费留学生如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假期活动,其费用由学生本人自理。
(三)各学校用于为留学生阅览室订购报刊、组织留学生文体活动、参观、联欢和其他友好活动的费用,可按每个学生每学年450元的标准掌握。
第十条 留学生的国际旅费按协议由我国政府提供的,由所在学校于学生离校前两个月上报国家教委,由国家教委统一安排购票。
第十一条 享受我国政府部分奖学金的留学生,按协议规定享受免学杂费、教材费、住宿费和医疗费的全部和部分项目,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中、外双方对奖学金的标准和开支办法另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自费留学生的经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实行。过去颁发的有关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

中共建设部党组


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

建党[2005]1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纲要》)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结合建设系统实际,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实施纲要》,提高贯彻落实的自觉性

  《实施纲要》是党中央从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全局出发,为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建设系统各级党组(党委)和单位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真组织学习。

  要把学习贯彻《实施纲要》纳入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内容。近期要结合学习贯彻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吴官正同志的工作报告,学习吴官正、何勇同志在“学习贯彻《实施纲要》座谈会上”的讲话,组织一次《实施纲要》的集中学习。集中学习后,还要结合各个时期的情况,继续学好有关内容。可以采取集中学习、辅导讲座、知识测验、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增强学习贯彻《实施纲要》的实效性。通过学习,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重大意义,深入理解、全面把握其精神实质、主要内容;全面理解《实施纲要》确定的惩防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抓住教育、制度、监督三个关键环节,结合建设系统反腐倡廉的实际和职工队伍的思想实际,找差距、定措施,提高对新时期反腐倡廉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自觉性。

  二、认真组织,抓好分工任务的落实

  建设系统各级党组(党委),要按照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的部署和中央纪委对《实施纲要》的任务分工要求,紧密结合建设工作实际,突出重点,认真组织,切实抓好分工任务的落实工作。

  要按照中央纪委对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任务分工和建设部的部署,结合各省市纪委的具体要求,认真抓好承担的分工任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切实抓好《实施纲要》中明确的修订城市规划法、建筑法,完善城市规划许可制度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建立健全对房地产、市政公用等市场的监管制度,严格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加快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任务的落实。

  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两同时”的工作制度,对《实施纲要》各项工作任务,切实搞好责任分解,既要明确分工,又要做到分工不分家,互相配合,形成合力。牵头单位对分工任务的完成负有主要责任,要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会同其他单位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其他配合单位要积极协助、主动配合。按照每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安排,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落实工作,将《实施纲要》的原则要求具体细化为切实可行的操作措施,把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调查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细则

  贯彻落实《实施纲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系统反腐倡廉的重要工作,各级党组(党委)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细则,将其落到实处。

  今年,建设部党组将认真开展建立健全建设系统反腐败惩防体系的研究与对策方面的调研工作,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细则,推动建设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更好地建立健全起来。各地也要认真组织进行调研,抓紧制定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细则。

  在开展调查研究中,要抓住教育、制度、监督三个关键环节,认真按照《实施纲要》的各项要求,紧密结合建设工作实际,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坚持好做法、好经验,探索新思路、新办法,在继承中完善、在创新中发展;要认真查找分析建设领域和本部门、本单位容易诱发腐败行为的环节和部位及其产生的原因,探索源头预防和治理建设系统反腐倡廉的规律性。对照《实施纲要》明确的工作目标、原则和要求,研究制定本单位、本部门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细则。

  要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在制定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细则时,一是要紧密结合各自的职能和业务范围,把所承担的任务纳入本部门、本单位整体工作格局中,把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同改革开放和建设工作的重大措施结合起来,二是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反腐倡廉寓于各项政策和措施中,提高科学性、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要明确时间进度、工作要求和具体责任。既要有长远规划,又要确定近期目标。

  四、加强领导,齐抓共管

  深入开展反腐倡廉,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各级党组(党委)要加强领导,党政齐抓共管。要把贯彻落实《实施纲要》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列入党组(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领导班子中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具体抓,其他班子成员也要根据分工,认真负起责任。要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组织领导。

  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关键在于抓落实。各单位要建立督查、评估、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为促进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纪检监察机构要协助党组(党委)做好组织协调,加强监督检查,扎扎实实地推进《实施纲要》的落实。努力形成建设系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