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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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11]76号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为加强管理,特制定《“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为加强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政策目标
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政策旨在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降低农林产品生产成本,增加农民收入,改善人民生活。
二、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条件
(一)免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的下列种源:
(1)用于种植和培育各种农作物和林木的种子(苗);
(2)用于饲养以获得各种畜禽产品的种畜(禽);
(3)用于培育和养殖的水产种(苗);
(4)用于农、林业科学研究与试验的种子(苗)种畜(禽)水产种(苗)。
2.进口种子(苗)不得用于高尔夫球场、足球场、度假村或俱乐部等场所的建设;进口种畜(禽)鱼种(苗)不得用于度假村或俱乐部等高档消费场所。
3.在每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年度进口计划产品范围内。
(二)免税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进口单位是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种植园。进口单位应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
2.用于科研,或育种,或繁殖。以科研为目的免税进口种源,应说明具体科研项目并适时提供科研项目成果。以育种或繁殖为目的免税进口种源,进口数量应以确保野生动植物存活和种群繁衍的合理需要为限。
3.在每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年度进口计划产品范围内。
三、种子种源进口免税申请
种子种源进口单位应适时向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政策执行单位(以下简称执行单位,即农业部或国家林业局)提出种子种源进口免税申请。
执行单位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及实际需要,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核定后汇总的本年度免税进口计划和上一年度的免税进口执行情况(数据具体报送格式按产品种类分别采用附1、2)报财政部,抄报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
四、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核定
每年3月31日前 ,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通知本年度免税进口计划。
执行单位在核定的年度免税品种、数量范围内签发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证明文件(以下简称免税证明文件)。执行单位应核定、确认种子种源进口单位的资质、进口种子种源最终用途以及免税进口申请数量合理性等事项,确保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免税条件。
经核定的种子种源免税进口年度计划以及执行单位签发的免税证明文件在公历年度内有效,不得跨年度结转。未经核定或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进口种源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在本年度种子种源(不包括警用工作犬、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税进口计划下发前 ,对于上一年度免税进口计划中已列名的种子种源品种,执行单位可以在上一年度确定的免税进口额度的30%以内,提前签发免税证明文件 ,有关进口单位可凭免税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五、监管及处罚
关于第四条提前签发免税证明文件:(一)若有关执行单位超出规定数量范围提前签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相应扣减其本年度的免税进口额度。(二)若上一年度有关品种违反本管理办法免税条件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后暂停执行单位提前签发有关品种的免税证明文件。
若有关执行单位超过年度核定计划数量签发免税证明文件,应暂停有关公务人员签发免税证明文件的资格,对其予以书面通报批评。
若有关执行单位上一年度超过年度核定计划数量签发免税证明文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暂停核定该执行单位本年度有关品种的免税进口年度计划。
免税进口的种子种源,未经合理种植、培育、养殖或饲养,不得擅自转让和销售。但种子种源进口单位在向执行单位申请免税进口额度时,已经执行单位核准可以转让和销售的,可转让和销售。对违反规定的种子种源进口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并暂停其1年免税资格;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种子种源进口单位,暂停其3年免税资格。
六、本办法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附:1.201*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执行情况表
2.201*年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执行情况表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1759151.files/n11759154.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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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海洋渔业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水产总局


国营海洋渔业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水产总局



一、总则
(一)为了切实整顿企业财务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促进生产发展,特根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营海洋渔业企业(包括海洋渔捞、渔机造船、冷藏加工、绳网制造等)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二)国营海洋渔业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牢固树立以渔捞为中心的思想,积极支持开辟外海渔场,为把国营海洋渔业企业建成现代化综合性渔业生产基地,为国家提供数量多、经济价值高的优质水产品,积累更多的建设资金而努力奋斗;充分发挥对集体海洋渔业的示范作用,显
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优越性。
(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具体任务是: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有效地筹集和使用资金,管好用好各项财产,促进生产发展;坚持勤俭办企业方针,厉行
节约,增加收入;严格实行经济核算,经常进行经济活动分析,立足自立更生,充分挖掘企业内部潜力,降低生产成本,努力扭亏为盈。
(四)企业实行全面的经济核算,建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财务核算体制。
1.综合经营的联合企业,以公司为主管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
公司本部除了核算渔捞生产业务外,组织和领导全公司所属工厂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审核、汇总编报全公司财务收支计划和会计决算报表,统一向国家办理缴款、拨款,统一调度资金。
工厂为基层核算单位,在公司统一领导下,组织全厂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编制预、决算,计算产品成本和盈亏,采购和供应物资,销售产品和办理货款结算,在银行开户和申请贷款。
车间为工厂内部直接组织和管理生产的单位,管好、用好财产、物资,认真实行考勤制度,开展班组核算,计算和考核本车间直接发生的各项消耗和产品成本,向厂部提供有关的核算资料,但不对外发生结算业务。
2.单一经营的企业,以厂部(公司)为独立核算单位,组织和领导全厂(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统一编制财务计划和办理会计决算,统一计算成本和盈亏,统一向国家办理缴款、拨款,统一采购物资和销售产品,统一在银行开户和申请贷款,统一调度物资、资金。
车间的财务管理和核算工作,与联合企业所属工厂的车间同。
3.渔捞公司的渔轮,按大队(中队)、作业组、对船或单船编队。大队(中队)为公司派出机构,组织和领导本船队实现公司下达的生产计划和积累指标。作业组、对船或单船实行班组核算,负责渔轮的维护保养,管好用好在用渔需物资,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生产计划,计算考核各
项经济技术指标。

二、财务管理体制
(五)国家对国营海洋渔业企业原则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包干办法,在这个原则下,分三种情况,区别对待:
1.对海洋渔捞企业一般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利留用,亏损不补”的办法。
2.对生产较好,利润较大的企业,实行“包干上交,一年一定,结余留用,短收不补”的办法。
3.对于少数生产条件太差,暂时还有亏损的企业,在一、二年内实行“定额补贴,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亏不补”的办法。
4.综合经营的联合渔捞企业,以主管机构为包干上交单位,所属工厂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包干上交总指标的前提下,实行联合企业财务包干。
(六)企业留用的包干结余,应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当年的结余一般应在下年安排使用。在正常年景下,其中5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用于生产技术措施。30%作为职工奖励基金,用于举办集体福利事业和奖励支出,职工奖金总额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要按照国家规定执
行,不得超过。其余20%留作储备基金,用于以丰补歉。包干结余的使用,应当编制计划,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实行财务包干的企业,不另提取企业基金。
(七)企业以包干结余发展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设备,应当纳入物资供应计划,统一安排。
(八)企业实行财务包干办法后,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流动资金、事业费,仍分别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解决。

三、财务计划、决算的编报
(九)企业必须在编制生产、销售、劳动工资、物资供应等计划的基础上,按规定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切实加强财务工作的计划管理。
财务收支计划,应当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要求,结合企业上年计划完成情况,广泛发动群众,挖掘内部潜力,认真编制。计划指标既要积极可靠,又要留有余地,使真正成为组织与动员职工共同奋斗的目标。
(十)年度财务计划的编制,要自上而下地下达指标,自下而上地编制计划,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下达。
财务计划一经批准,即应严格执行,作为检查考核各项财务指标完成情况的依据。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调整计划时,应按规定编报程序报上级批准。
(十一)为确保年度计划的实现,企业应编制季度分月财务收支计划,报主管部门备案。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要有切实可行的措施,定期分析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计划完成和超额完成。年度终了时,应当认真按规定编制财务决算,并将计划执行情况向群众公布。

四、固定资产管理
(十二)国营海洋渔业企业的房屋、建筑物、设备、工具、器具等,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①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②单位价值在五百元以上。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渔捞生产用的各种网具,均不作固定资产管理。下列财产,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1.购入时属于固定资产整体的一部分,与该项设备不便或不易划分的附件;
2.名称、种类、性质、用途相同,由于规格不同,单位价值低于人民币五百元,但其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而其多数已列为固定资产者。
(十三)企业所有生产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应按规定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分下列两种:
1.基本折旧:用以保证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资金。
2.大修理折旧:用以保证固定资产的定期大修理费用。
固定资产由在用转为未使用或不需用,应经企业领导人或主管机构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渔轮由在用转为未使用或不需用,必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十四)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折旧率提取,企业不得自行变更。新投产企业的基本折旧率,由国家水产总局、省级主管部门商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核定。
大修理折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大修理折旧率提取,企业不得自行变更。新投产企业的大修理折旧率,由国家水产总局、省级主管部门商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核定。
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不提取基本折旧和大修理折旧。渔轮不提取大修理折旧。
(十五)各种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月折旧率和月初固定资产帐面原价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月折旧率,一般按规定的年折旧率的十二分之一计算。渔轮月折旧率,按年折旧率除计划出海月数计算。某些价值很大而又不经常使用的大型设备,以及汽车等运输设备,可以分别采用按
工作时间或按行驶里程计提折旧。
经批准停工一个月以上的企业,除使用的房屋应计折旧外,其余未使用设备可以不提折旧。采用综合折旧率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届满仍继续使用时,依照原折旧率提取折旧;未满使用年限,提前报废时,不再补提折旧。
(十六)企业之间固定资产调拨,除按照《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中规定的可以无偿移交者外,应当有偿调拨,作价收款。所得收入,全部留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使用。
固定资产的调拨和未满使用年限的报废,应当报经主管部门批准。所有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工人、技术人员、领导三结合鉴定小组鉴定。渔轮报废,要经渔船管理部门检查、鉴定,报主管部门批准。
(十七)企业必须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保管、使用、检修、保养制度,制订操作规程,建立维修、管理的技术档案,以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延长使用时间,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
(十八)渔轮是捕捞生产的主要工具,不得转作别用。非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企业不得擅自改装为辅助生产或其他船只。
(十九)企业的固定资产,必须定期清查,确保国家财产完整无缺。发现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报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帐务处理。
固定资产因保管使用不当,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损失,如损失轻微,可由企业负责人查明原因,予过失人应得处分,责成其赔偿损失。如毁损程度较大,必须将其经过情况以及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查办理。

五、流动资金管理
(二十)流动资金是企业为保证正常生产所需要的资金。企业应当切实加强流动资金的管理,合理地、节约地使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充分发挥资金的效能。为此必须:
1.制定合理的储备定额,有计划地采购物资,严禁盲目采购,造成积压。
2.及时销售产品,结算货款。坚持“钱、货两清”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预收、预付的货款外,严禁预收、预付货款或赊销商品。
3.保证流动资金完整无缺,严禁把流动资金揶用于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职工借款等方面。
(二十一)流动资金定额,以第四季度定额作为年度定额。第四季度定额的核定,各种主要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均按照第四季度每日平均生产费用和资金正常周转天数计算;低值易耗品(剔除不合理积压数)和待摊费用按照上年年末余存额加上本年增加额,减本年摊销额计算。
(二十二)流动资金来源,除原有财政拨款外,由企业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组成。
(二十三)企业的储备、生产、成品三个过程的资金,应由财会、供销、生产部门共同制定合理定额,分别归由供销部门和生产部门掌握,实行资金分口、定额下库管理。依靠广大材料计划员、采购员和保管员管定额、管资金。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综合平衡调度工作,对各分管部门经
常检查资金使用和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
(二十四)企业的库存现金和供应部门的备用金,不准超过与银行商定的限额。一切支出都要有批准手续和合法的单据。严禁坐支流用,以借据顶替库存现金。
(二十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资采购、验收、保管、领发、盘点等责任制度,保证完整无缺,不霉烂变质。物资发生盘盈、盘亏,或者霉烂变质,必须查明原因,报经上级批准,才能核销。但属于正常的定额内的损耗,企业领导人有权批准,列入生产成本。

六、专用基金管理
(二十六)专用基金是企业具有特定来源和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资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利润包干结余等。
(二十七)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作为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其中: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的80%留给企业使用,20%上交主管部门用以调剂余缺和重点使用。更新改造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1.设备更新和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重建。
2.为挖掘生产潜力,在原有基础上,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增加生产,提高质量,增加品种和综合利用原材料的局部性的技术改造工程和技术措施。
3.试制新产品措施。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5.零星固定资产购置、零星自制设备和零星土建工程以及调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安装费、运杂费开支。
6.增建职工住宅。使用额度应控制在当年提取的职工宿舍的基本折旧基金以内。
全厂或全车间的整体技术改造,新建附属企业或独立车间,应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得在更新改造资金中开支。
(二十八)大修理费用,在提取的大修理基金中开支,中小修理费用,直接列入生产成本。
企业的机器设备进行全部拆卸和部分更换主要部件、配件,房屋建筑物进行翻修和改善地面等工程,属于大修理。房屋建筑物推倒重建、移地重建,基本上保持原有规模的,在更新改造资金中开支。
企业在进行大修理的时候,如必须结合进行技术改造,所需的技术改造费用,不超过该项固定资产正常大修理费用10%的,可以在大修理基金中开支,超过10%的,技术改造的全部费用,应当在更新改造资金中开支。渔轮更换仪器设备在修理费列支,增加单位价值超过限额的仪器
设备,在更新改造资金中开支。
(二十九)渔轮不提大修理折旧。所有大、中、小修费用,一律按单船的当年计划修理费用,采取预提、待摊方法分月摊入成本。年终按单船结算。结余冲回成本,超支由船队申明理由,编制追加修理费计划,报经批准后才能列支。
渔轮修理费试行预提待摊办法后,渔轮维护和修理计划执行好坏,应作为船队评比条件之一。
(三十)职工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的11%提取,直接记入成本。使用范围包括:
1.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新属的医药费、医务人员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就医路费等。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3.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幼儿园的人员工资和各项支出同各项收入相抵后的差额,食堂炊事用具的购置、修理费用等。
4.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5.按照国家规定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
包干结余的使用范围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三十一)各项专用基金必须加强管理,按照规定的标准提取,认真贯彻“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力求少花钱、多办事,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果。
更新改造资金的使用要保证重点,有计划地改造影响生产发展的生产设备和工具。大修理基金要分别轻重缓急,统筹安排。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勤俭节约精神,不得超支。
用更新改造资金、包干结余等专用基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生产技术措施和集体福利设施,凡是单台设备超过二万元或单项工程超过一万元,要列入有关计划,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所需物资和设备,应纳入物资供应计划,统一安排。
(三十二)国家发放的小型技术措施贷款,应根据贷款用途和使用范围,专款专用。并按规定期限,从包干结余中归还。

七、成 本 管 理
(三十三)企业必须加强成本管理,根据上级下达的成本降低指标,充分发动群众,组织讨论,提出降低成本的有效措施,编好成本计划。在生产过程中,应当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1.改善劳动组织,建立岗位责任制,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捕捞技术:加强机械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合理使用机械设备,提高出渔率,提高产品质量,增加收入。
2.建立、健全材料、费用和劳动消耗的定额管理制度。要使材料、费用和劳动的实际消耗尽快达到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没有定额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制定,定额不合理的要重新修订。
3.认真精简非生产人员,充实生产第一线,严格控制办公费、差旅费和非生产性设备购置费支出,大力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
4.正确地计算产品成本,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一切不属于成本范围的支出,一律不得列入成本。
(三十四)企业的成本核算,应当坚持专业核算与群众核算相结合的原则,产品成本一般集中在公司(厂部)核算,车间(船队)只核算直接发生的产量、质量、材料消耗、直接生产工人工资,以及其他直接费用。公司(厂部)的管理费用由公司(厂部)直接摊入产品成本,不要层层
下转。
(三十五)企业生产的自用产品,应当根据经营管理特点和有利于降低渔捞成本的要求,确定成本结转办法:
1.单一经营的海洋渔捞公司附设不独立计算盈亏的水产品加工、网线制造、渔轮修理车间生产的机冰、网线或为修理渔轮所提供的劳务,交付渔捞部门使用时,一律按照实际生产成本结转。
2.实行综合经营的联合企业,所属独立核算的工厂所生产的机冰、网线,对外销售部分,按销售价格计算收入;交付本企业渔捞部门使用部分,按照内部固定价格结算。网线也可以采取来料加工办法,收取加工费。渔轮修造厂为本企业渔捞部门修理渔轮,应当按照实际成本酌加合理
利润的办法。
综合经营的联合企业的机冰、网线的内部固定价格或网线加工费,以及修理渔轮的利润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三十六)渔轮修造厂应当加强经营管理,提高修船质量,缩短修船周期,降低修理成本,努力为渔捞生产服务。
渔捞部门与渔轮修造厂发生渔轮修理业务,应由双方商定必要条款,签订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条款而使对方遭受损失时,应负经济赔偿责任。

八、利 润 管 理
(三十七)社会主义建设资金,主要来自企业积累。有盈利的企业要努力发展生产,进一步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盈利水平,为国家多作贡献.暂时还有亏损的企业,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制订扭亏计划,限期扭亏为盈。
(三十八)企业必须正确计算利润(亏损)。应归本期的收入和应由本期负担的支出,应列入本期决算,不得漏列。“营业外支出”项目,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设置,不得任意扩大开支范围。
(三十九)企业利润交库按下列规定办理。
1.综合性经营的联合企业,以主管机构为缴库单位;单一经营的企业,以厂部(公司)为缴库单位,就地交入中央金库。
2.企业的利润,在月终后十日内,按照实际数一次上交。十二月份的利润,应按预计数在当月上交。实际数大于预计数,应于下月补交;预计数大于实际数抵作下月应交的利润。利润交库未尽事宜,按照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七日财政部发布的《国营企业利润交库办法》办理。

九、附 则
(四十)本办法在国家水产总局直属海洋渔业企业试行。供地方国营海洋渔业企业参考。



1980年4月4日

关于切实做好岁末年初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切实做好岁末年初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

财办[201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纪委关于做好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财政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岁末年初有关财政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各项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好相关部门,及时足额发放企业退休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以及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孤老孤儿等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及早发放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春节一次性生活补贴,支持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基本养老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切实保障受灾地区群众冬春生活,及时足额发放救灾资金。支持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工作,确保他们安全过冬。推动加大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检查力度,保障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支持有关部门开展多种多样的群众性文娱活动,加大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力度,丰富城乡居民节日精神文化生活。
  二、积极支持今冬明春农业生产和农副产品流通
  要进一步加大财政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实施力度,尽早下拨各项补贴资金和农业专项资金,抓紧落实各项农业生产扶持资金,支持加强粮食储运,强化冬季蔬菜、肉禽蛋等农产品生产、调运以及冬储工作,切实保障粮食、食用油和“菜篮子”产品供给,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促进节日期间商品市场供应充足、价格稳定。支持加快农田水利和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步伐,保障粮食、棉花、化肥等重点物资运输,积极支持做好春耕备耕、农业自然灾害和动物疫情防治等相关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
  要认真做好2013年预算编制工作,严格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保有压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重点向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领域倾斜,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特别是“三公经费”支出。要做好预算执行准备工作,制订预算资金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对预算中拟安排的项目资金,要及早论证、审核,为及时执行预算、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创造条件。要通过明确岗位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内部监督检查等措施,切实提高预算支出的及时性、均衡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四、严肃各项财经纪律
  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切实厉行节约。严格遵守各项财经制度,坚决制止各种乱花钱和突击花钱行为。对不符合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各项支出,一律不得报销和列支,对违反规定已报销和列支的,要及时予以纠正。严格执行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制度规定,对年终没有执行完的项目资金,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结转下年使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各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五、严格执行改进作风和加强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要切实联系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用良好作风抓好工作落实。各级财政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一线、深入贫困地区和受灾地区、深入困难群众中去,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到基层调研和走访慰问要轻车简从,不扰民、不增加基层负担。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作风,本着简约、俭朴原则安排好节日期间各种活动。大力精简各种茶话会、联欢会,严格控制年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禁用公款购买香烟、高档酒和礼品,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各类节日庆典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旅游和参与各种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严禁参与赌博活动。各级财政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要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风险意识和廉洁从政的自觉性。财政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布置相关工作,切实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本通知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财政部
201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