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哈尔滨市农村集体建设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8:43:21   浏览:81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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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哈尔滨市农村集体建设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哈尔滨市农村集体建设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10]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农村集体建设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哈尔滨市农村集体建设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建设住房的管理,合理利用农村土地资源,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城乡统筹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郊区范围内,近期未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和开发建设规划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实施农村集体建设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建设住房(以下简称集体建房),是指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集中建设农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 集体建房应当坚持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科学规划、依法实施、政府监督的原则。
  禁止以集体建房的名义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集体建房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集体建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环境保护、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集体建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集体建房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下一年度集体建房项目计划,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于每年十一月末前报送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环境保护、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区集体建房项目计划,编制本市年度集体建房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编制集体建房项目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以改善农村居住条件为主,兼顾农村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的需要;
  (三)集约用地,经济适用,节能环保;
  (四)统筹兼顾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

  第八条 集体建房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集体建房项目申请后,应当组织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召开联审会议,对申请的建设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形成的审查意见,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九条 申请集体建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体建房申请书;
  (二)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村民现有住房情况及人口(含暂住人口)现状;
  (四)拟建项目设计方案;
  (五)项目资金来源和村民集资方案;
  (六)集体建房实施方案和分配方案;
  (七)村民会议决定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集体建房应当尊重村民的民主权利,拆迁补偿方案、集资方案、建设方案和房屋分配方案等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实施集体建房,应当与村屯规划,村屯改造计划相衔接,已批准集体建房的村屯,不再批准村民个人新建住房和新拨宅基地。

  集体建房不得占用集体非建设用地。

  第十二条吗 集体建房项目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要求。

  集体建房项目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建设,成立保障农民住房性质的开发建设企业;也可以采取代建制的方式进行建设。

  集体建房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集体建房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四条 集体建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严格按照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房屋分配方案分配住房。

  参加集体建房的村民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回原有宅基地,拒不交回的,不予分配新建住房。

  第十五条 集体建房不得向本村村民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

  第十六条 村民可以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集体建设的房屋、小区及相关设施实施物业管理,也可以进行自我管理。

  第十七条 集体建房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土地权属登记。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和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集体建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有下列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一)以集体建房名义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的;
  (二)将集体建房对外销售的;
  (三)委托不具备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
  (四)拆迁补偿方案、集资方案、建设方案和房屋分配方案等未经村民会议通过实施集体建房的;
  (五)其他违法建设集体建房的行为。

  区人民政府和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集体建房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具有处分权的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县(市)集体建房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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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些啥样的人?
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 张绍明
(汉口新华下路9-1号 430015)

提起律师,人们想到的是那些穿西装打领带,出口成章,腋下夹一个皮包,出入于各个写字楼之间的那些人,这些人是律师,但一般老百姓不认识他们,也找不到他们办公的写字楼,这是电视上看到的律师形象。你问问身边一些人,律师是什么?他们可能会毫不犹豫地告诉你:律师就是打过几场官司的人。
作为律师,这样的回答或许会让你吃惊;作为老百姓,这是实实在在发生在身边的事例。
律师是司法局干部的亲戚。大大小小的律师事务所不好找,大大小小的法律事务所满街都是。里面的人个个都自称是律师,什么案子都敢接,接案子时不忘告诉你一句:什么法官是我的亲戚,我检察院里有门路,公安局里有熟人。说自己在公检法都有关系那是在吹牛,但有一点不假,他们在司法局确实有亲戚。与其初中毕业在社会上去当“混混”,还不如发个“本本”弄个“律师”干干,老百姓那里分得出法律工作者和律师的区别?你法学院校毕业有怎么样?你拿不到律师证就更别想拿我这法律工作者证,谁叫你司法局没有亲戚?
律师是打过几场官司的七旬老汉。俗话说得好:久病成医。打过几场官司也可以成为律师,瞿林昌老汉就是一个例证。这位七十一岁的生意人在做生意时吃了不懂法律的亏,原本对法律一无所知的他通过打几场官司悟出了一个道理:打官司原来这么容易?只要有理的事,坚持不懈就能胜诉(他在报上发表的经验之谈)。法律专业知识找一两本书翻翻就成。活了七十多岁才开窍的他毅然开了一家公司,当然不能叫律师事务所,也不叫法律事务所,叫法律信息咨询公司,工商局居然给他发了营业执照。(见《武汉晚报》2004年1月31日A2版)
律师是帮工友讨回工钱的打工者。“讨工钱”专家孙武胜、“乡土律师”陈映奎就是典型,这些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农民工,先给自己维权,胜利后总结出经验再给别人维权,作为民工这类弱势群体的代言人,在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法律援助不够格,律师请不起,法律工作者不少收钱的情况下,他们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的确有那么一点“匡复正义”的悲壮味道。
打官司之前很多人把法律服务看得很神秘,打过几场官司后就把律师看得一文不值。难怪老人都敢开“法律服务公司”,七十岁还赶上过一把“董事长”瘾。人人都说司法考试是“天下第一考”,呸!谁信?打官司不就是写状子、立案子、动嘴皮子,打几场官司不就练出来了吗?国外拿一个医师执照要学医十二年,我国的那些游医诊所里的“医生”学几个月就敢动刀子、开方子,还不照样活得有滋有味?游医拿不到行医执照,我们可是有正儿八经的执照,尽管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法律信息服务”,与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相比显得有些多余,你敢怀疑它有假?
世界上每个国家对法律服务行业都是采取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我国也不例外。法律规定一般代理人不能收费代理,社会上这么多的人从事律师业务,不知是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悲哀、律师的悲哀还是普通百姓的悲哀。美国律师协会每年将数万非法从事律师业务的人送上了审判席,我国不知有多少“黑律师”、“土律师”、“假律师”在收钱不办事、在玷污律师行业的声誉,律师协会从未出面澄清一下,要是哪位律师少交了一点会费,他们早就嚷嚷起来。
律师是维护别人合法权益的,现在连自己的合法权益都维护不了,这也应算是中国律师的一大特色。

关于做好证券经营机构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证券经营机构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直属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资股业务资格的审批和监管工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证监〔1996〕5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于1997年颁发的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现已陆续到期。目前,证监会开始受理外资股业务资格的展期申请。
办理外资股业务资格展期和新申请的机构,应按《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原有资格已到期,且不再申请展期的机构,应将原《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交还证监会。
二、证券经营机构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展期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原有外资股业务资格自动失效;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展期申请的,视同重新申请。
三、境内证券经营机构首次申请外资股业务资格,或申请外资股业务资格展期,需按《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的证监会监管机构提出申请。所在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对申请文件初审后,报证监会审查。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外资股业务资格,可以直接向证监会提出申请。
证券经营机构首次申请外资股业务资格的,要按《规定》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证券经营机构申请资格展期的,除按《规定》第14条的规定提交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1、展期申请书;2、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申请表》;3、
专业人员情况说明;4、原《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
四、取得外资股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应按《规定》第16条的规定,按时向证监会报送报告。境内机构的报告要同时抄报所在地证监会监管机构。
请各证监会监管机构督促辖区内已获得外资股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按时提出展期申请,并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加强日常监管。



1999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