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31:58   浏览:94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

(重府令第74号 一九九五年八月四日)


为控制吸烟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全国爱卫会等十一部、委、局《关于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深入开展不吸烟活动的通知》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市卫生局主管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区市县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公用、公安、文化、教育、体育等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的禁止吸烟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卫生、教育、文化、环境保护等部门以及新闻单位应当积极进行吸烟有害健康的社会宣传。

  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做好本单位公共场所的禁止吸烟工作。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音乐厅、录相放映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茶座(室)、卡拉OK厅(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室内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三)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的阅览、展示厅(室);

  (四)商店(场)、书店、邮电和金融、证券机构100平方米以上的对外营业场所;

  (五)公共交通工具内及等候室(厅);

  (六)医疗机构的候诊场的、治疗室、病房;

  (七)学校的教育、实验室等室内教育活动场所,托幼机构的幼儿活动场所,青少年活动场所;

  (八)市卫生局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三、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

  (二)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设置烟灰缸等器具,不得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五)制止在禁止吸烟场内的吸烟行为,劝其停止吸烟。对不听劝告者,可责令其离开该场所,也可按本单位禁止吸烟制度予以处理。

  四、被动吸烟者有下列权利:

  (一)在禁止吸烟场所内,有权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所有单位履行本通告第三条的职责;

  (三)有权向市或区市县卫生局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

  五、对违反本通告不履行禁止吸烟职责的单位,由市或区市县卫生局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通行第三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处以警告,并限期改正;

  (二)对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三)项或第(四)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500元罚款;

  (三)对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不劝告吸烟者、不制止吸烟行为、造成被动吸烟者不满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

  六、对违反本通告第二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又不听劝告者,由禁烟场所所在单位提请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处以50-100元的罚款。易燃易爆禁烟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对禁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重复处罚。

  七、对拒绝、阻执法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人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九、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组织,可根据本通告自行确定内部禁止吸烟场所,建立规章制度,做好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本通告的具体应用问题由重庆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村委会要求村民按合同议定数额履行交纳国家征购粮的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村委会要求村民按合同议定数额履行交纳国家征购粮的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6月26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宁法研字第5号请示收悉。关于村委会要求村民按照土地承包合同议定数额履行交纳国家征购粮的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31号《国务院关于切实抓紧抓好粮食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国发[1986]96号《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通知》中有关规定,签订粮食定购合同,催收国家定购粮,追究拒交国家定购粮行为人的责任,均属国家行政职权范围。虽某些地区将农民应上交国家的粮食定购数额写入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但这并不影响国家行使行政职权,向农民征收定购粮。国家向农民征购粮食同村委会与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是属于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国家向农民征购粮食属于国家计划定购,除依法减免外,应作为义务完成定购数额。因此,对村委会要求村民按照合同议定数额履行交纳国家定购粮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村委会要求村民按合同议定数额履行交纳国家征购粮的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 (89)宁法研字第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在我区,农民不履行土地承包合同,拒绝承担交纳国家征购粮的现象较多。对村委会要求村民按照土地承包合同议定数额履行交纳国家征购粮的起诉如何处理,基层人民法院持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催交国家征购粮属行政职权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一种意见认为,村委会与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是有效的法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发生纠纷后,任何一方起诉,人民法院都应受理。我们同意后一种意见,是否妥当,请指示。
1989年3月6日


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切实加强宪法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

中宣部、司法部



中宣部 司法部关于切实加强宪法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人民政府司法厅(局),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宣传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宣传部,解放军总政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司法局:



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会议,对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进行了研究部署。中央要求,要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这次宪法修改为契机,在全党全国集中开展学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活动,进一步动员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为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宪法学习宣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宪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宪法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明确了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对指导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科学理论、正确路线和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加强宪法学习宣传,确保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有利于为坚持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中取得的成功经验提供法制保障,有利于我们在新的实践中继续创造新经验、开创新局面;有利于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不断完善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各项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扎扎实实地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推向前进;有利于我们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使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进一步走上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为推进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全面准确地学习宣传宪法,加强分类指导,把宪法学习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学习宣传宪法,必须全面准确地宣传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集中宣传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引导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同德,万众一心,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要在全面学习宣传宪法的基础上,重点学习宣传中央确定的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这次宪法修正案的精神实质。要全面准确地学习宣传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指导地位的重要意义,自觉地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个领域;要全面准确地学习宣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科学内涵 ,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要全面准确地学习宣传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重要意义,坚持党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的各项方针政策,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要全面准确地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要全面准确地学习宣传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科学内涵,在加快经济发展和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进程中,依照法律规定,切实保护全体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要全面准确地学习宣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科学内涵,宣传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宣传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

要针对不同对象开展宪法学习宣传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把宪法学习宣传工作落到实处。要在全体公民中开展广泛深入的宪法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学习宣传,使公民了解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增强公民对社会主义祖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通过学习宣传,使公民树立权利义务对等的观念,明确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通过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普及宪法知识,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使宪法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要着力抓好各类普法重点对象的宪法学习宣传。一是努力提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学习宪法,忠实执行宪法,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二是进一步提高广大青少年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开展宪法教育,使广大青少年懂得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了解掌握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权利义务等宪法基本知识,培养爱国守法的良好品质。三是努力提高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履行自己的职责,自觉维护宪法的权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



三、加强组织领导,扎扎实实地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活动

学习宣传宪法,是当前各级党政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学习宣传宪法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把宪法学习宣传工作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结合起来,同贯彻实施“四五”普法规划,努力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结合起来。要把学习宣传宪法作为“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组织全体公民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宪法原文,增强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权威。

一是把宪法修正案列入“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把学习宣传宪法作为当前普法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地方和部门行业特点,研究制定宪法学习宣传计划,周密部署,集中时间,集中人力,把学习宣传工作抓紧抓实。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在近期利用一个月时间集中开展宪法宣传月活动。二是结合各级党委中心组法制学习、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培训等工作,近期安排宪法专题讲座,组织各级领导干部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宪法学习。三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宪法专题讲座活动,通过生动形象的讲座,在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青少年等普法对象中进行普遍的宪法教育。四是充分发挥普法讲师团的作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手段,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把学习宣传工作抓出特色。要注意加强对宪法宣传骨干的培训工作,加强宪法宣传队伍建设,提高宪法宣传的质量和效果。五是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的作用,通过开展宪法知识竞赛、征文、专家座谈会等形式,组织有声势、有深度的宪法学习宣传活动,为贯彻实施宪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把学习宣传宪法工作抓出成效。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宪法宣传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制宣传的职能作用,组织法制宣传员队伍、法制文艺队伍和广大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学习宪法、宣传宪法、维护宪法的浓厚氛围,求真务实,使宪法的学习宣传既扎扎实实,又有声有色,为坚持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中宣部

司法部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