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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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应急预案对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而关键的作用。我市现行的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都是2006年组织制定的。根据省政府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结合《突发事件应对法》,市政府要求各相关单位对各类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全面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按照《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和要求,由市政府应急办组织对《黄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发布实施;参照国家、省总体应急预案中的专项应急预案目录,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组织修订我市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印发实施;对照国家、省里的总体应急预案中的部门应急预案目录,由有关部门修订部门应急预案并由部门印发实施。各县(市)区负责本区域内的各类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各承办单位要紧急行动起来,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专班,落实责任,集中时间和精力完成预案修订任务。

二、明确要求,保证质量

1、市级预案修订要与国家、省级预案尽量保持一致,实现与国家、省级预案的框架体系对接。要从我市的实际出发,体现黄石突发事件的发生特点,突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增强针对性、操作性。要考虑与县(市)区预案的衔接,能够指导、引导基层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预案修订工作要坚持科学化、民主化,经得起实践和时间的检验。要高度重视预案修订过程中的调查研究工作,使预案修订工作符合实际、指导实践。

3、预案修订过程中,各部门单位既要划清职责、明确分工,又要充分利用各部门的资源和力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形成应急工作的整体合力。各专项预案的承办单位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协办单位要积极予以支持配合。

4、预案的修订要充分总结历史经验,汲取以往的教训,要实行动态管理,在应急管理工作实践中不断补充、完善。

5、修订的应急预案要结合应急管理工作的实际,针对性要强,操作上要方便,能够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并能在应急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和效力。

三、明确时限,按时完成

要抓紧工作时间,保证工作进度,市级总体预案修订要在7月底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实施,并报省政府备案。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修订由各承办单位负责,7月底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再印发实施。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由各承办单位修订,经分管副市长审签后,8月底前印发实施。各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必须在8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各县(市)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及各县(市)区乡镇应急预案必须在9月底前完成。市政府应急办要加强对有关承办单位预案修订工作的督办、监督和协调,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进行通报。

四、几个注意的问题

1、将“突发公共事件”改为“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对法在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些突发事件刚开始发生时,并非都具有“公共”性质,但是政府必须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其向公共领域蔓延扩大或次生衍生为其他事件。因此去掉 “公共”两字。

2、总体预案要增加 “预防与应急准备”一章,体现突出“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原则的鲜明特色;强化先期处置职责和措施,细化事发单位、社会组织、基层政府先期处置职责,减少突发事件损失,降低突发事件扩大、蔓延;对应急处置的规定及其流程图要作修改调整和补充完善,使其更符合实际情况,更具有操作性。

3、专项预案修订中,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的规定,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进行统一规范,避免应急处置等级划分的紊乱状况。根据机构改革后的职能调整,对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要进行相应调整,强调各预案之间的衔接、各部门之间的协同。

4、新补充两个专项预案。根据我市实际,将市发改委制订的《黄石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市水利水产局制订的《黄石市防御台风冰雹灾害应急预案》,纳入市级专项预案体系。

附:1、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2、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3、省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附件1:

黄石市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总体应急预案

预案名称
修订单位

黄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市政府应急办





专项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类
修订单位

1、黄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市民政局

2、黄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市水利水产局

3、黄石市地震应急预案
市国土资源局

4、黄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市国土资源局

5、黄石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市林业局

6、黄石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市发展改革委

7、黄石市防御台风冰雹灾害应急预案
市水利水产局

事故灾害类

8、黄石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市安监局

9、黄石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黄石供电公司

10、黄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环保局

11、黄石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市经信委

12、黄石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黄石海事局

公共卫生事件类

13、黄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市卫生局

14、黄石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市卫生局

15、黄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市农业局

16、黄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社会安全事件类

17、黄石市粮食应急预案
市粮食局

18、黄石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人行黄石中心支行

19、黄石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

20、黄石市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

21、黄石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市委宣传部

22、黄石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外事侨务旅游局






附件2:

黄石市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序号
类别
名      称
修订部门

1  
自然灾害事件类
黄石市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市建委

2  
黄石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农业局

3  
黄石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农业局

4  
黄石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农业局

5  
黄石市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
市林业局

6  
黄石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市气象局

7  
黄石市红十字会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红十字会

8  
黄石市分蓄洪区防洪预案
市水利水产局

9  
事故灾难事件类
黄石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建委

10 
黄石市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市建委

11 
黄石市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市建委

12 
黄石市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市建委

13 
黄石市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交通局

14 
黄石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交通局

15 
黄石市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
市经信委

16 
黄石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水利水产局

17 
黄石市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农业局

18 
黄石市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市质监局

19 
黄石市重大林业生态破环事故应急预案
市林业局

20 
黄石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市安监局

21 
黄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市安监局

22 
黄石市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市安监局

23 
黄石市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

24 
黄石市学校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教育局

25 
黄石市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市安监局

26 
黄石市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市消防支队

27 
黄石市地方铁路事故应急预案
市经信委

28 




公共卫生事件类













公共卫生事件类






黄石市医药储备应急预案
市经信委

29 
黄石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市水利水产局

30 
黄石市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核与辐射恐怖事件处置预案
市商务局

31 
黄石市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市检验检疫局

32 
黄石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3 
黄石市旅游行业防治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预案
市外事侨务旅游局

34 
黄石市车船交通工具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预案
市交通局

35 
黄石市学生食物中毒、重大传染病流行等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市教育局

36 
黄石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预案
市卫生局

37 
黄石市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市卫生局

38 
黄石市血吸虫急性感染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市卫生局

39 
黄石市突发人间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市卫生局

40 
黄石市霍乱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市卫生局

41 
黄石市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医学应急预案
市卫生局

42 
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预防和处置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应急预案
市工商局

43 
社会安全事件类
黄石市外事侨务旅游局涉外、涉侨等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外事侨务旅游局

44 
黄石市发改委综合应急预案
市发改委

45 
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
市经信委

46 
黄石市物资储备应急预案
市商务局

47 
黄石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教育局

48 
黄石市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市民宗局

49 
黄石市国家安全局应对突发事件情报信息工作应急预案
市安全局

50 
黄石市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司法局

51 
黄石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市财政局

52 
黄石市政府主权外债危机应急预案
市财政局

53 
黄石市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市人社局

54 
黄石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商务局

55 
黄石市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文化局

56 
黄石市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人行黄石中心支行

57 
黄石市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
人行黄石中心支行

58 
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事件监管应急预案
市工商局

59 
黄石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市广电局

60 
黄石市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体育局

61 
黄石市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市民宗局

62 
黄石市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黄石银监局

63 
黄石市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市信访局

64 
黄石市邮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邮政局

65 
黄石市处置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的预案
市公安局

66 
黄石市防空袭应急预案
市人防办

67 
黄石市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价格工作预案
市物价局

68 
黄石市科技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科技局

69 
黄石市处置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


注:上述部门预案为2006年目录,各相关部门可参照省新修订的部门预案目录适当调整预案名称或增加预案个数进行修订。

附件3:

省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供市直部门参考)



预案名称              制定部门

1、湖北省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省建设厅

2、武汉铁路局防洪应急预案            武汉铁路局

3、武汉铁路局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武汉铁路局

4、武汉铁路局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武汉铁路局

5、湖北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省农业厅

6、湖北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省农业厅

7、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省农业厅

8、湖北省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      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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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技术市场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技术市场条例
  
  2005年4月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技术交易行为,繁荣技术市场,保障技术交易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交易及其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交易,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专利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术交易服务,包括提供技术交易信息、场所、网站,技术经纪、技术评估、技术招标、技术拍卖、技术交易咨询、技术产权转让中介、技术产权使用许可中介等活动。
  第四条 鼓励兴办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扶持技术交易,促进技术市场健康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监督、协调、服务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知识产权、质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场交易的技术应当有利于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改造传统产业,节能、降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技术的一方对所提供技术及其产权归属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接受技术的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介方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来源的合法性。
  第八条 市场交易的技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国家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技术权益;
  (二)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检测结果和评估报告;
  (三)串通招标、投标;
  (四)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技术合同;
  (五)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技术价款、技术交易服务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技术合同。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按照自愿原则,实行一次登记制度。
  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持合同原件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提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认定登记条件的予以认定登记并出具认定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认定登记条件的不予认定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当事人对不予认定登记有异议的,可以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由行业组织或者科技中介机构承担。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为登记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和认定登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税收优惠的技术交易应当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十四条 技术经纪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从业资格,遵守国家有关经纪活动管理规定。
  技术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将订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地提供给当事人各方,真实反映当事人各方的履约能力、知识产权情况,按照约定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协调技术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从境外引进技术所订立的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六条 对在技术交易项目实施、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资本化及技术市场监督、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在技术交易或者技术交易服务活动中从事诈骗或者其他违法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技术市场监督、管理、服务工作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18日施行、2002年5月30日修正的《四川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畜牧兽医工作会议和全国兽医医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服务行为,促进动物诊疗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和执业兽医制度建设,现就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动物诊疗机构是提供兽医社会化服务的主要载体,是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畜牧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动物诊疗机构在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将越来越大。同时,动物诊疗市场的规范和发育,是执业兽医队伍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对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近年来,动物诊疗机构发展十分迅速,但服务质量和水平良莠不齐,亟待进一步加强管理和规范。各级兽医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严格兽医从业资格准入,强化动物诊疗活动监管,进一步提升兽医社会化服务水平,保障兽医事业健康发展。

二、扎实开展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各项工作

(一)开展动物诊疗机构摸底调查。掌握动物诊疗机构情况,是做好规范管理工作的基础。要将所有从事动物诊断、治疗等经营性活动的机构纳入本次摸底调查范围,全面掌握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的数量、分布、从业人员、设施设备、诊疗活动范围等情况,以及《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情况(调查内容见《动物诊疗机构调查表》附后)。请各地将调查摸底情况于6月15日前报送我部兽医局。

(二)严格动物诊疗机构行政审批。国家对动物诊疗实行许可制度。对于新申办动物诊疗机构的,要严格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对于已经开办但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要责令其限期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逾期未办理或达不到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条件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动物诊疗机构审批条件、办理程序、兽医从业人员注册和备案等信息。

(三)强化动物诊疗机构日常监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要加大力度,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经营活动,严肃查处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营业、超出动物诊疗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诊疗活动、不规范使用兽药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动物诊疗机构定期报告诊疗活动制度,明确报告时间,细化报告内容。督促动物诊疗机构做到收费标准公开、监督电话公示、执业兽医信息上墙等,切实规范动物诊疗行为。

三、切实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省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强化部门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结合开展“执业兽医制度宣传月”活动,深入基层宣传和讲解有关兽医制度和规定。要定期对取缔无证行医的黑诊所、查处的非法行医典型案件、吊销的医疗机构和兽医人员证书等情况进行公开曝光,加强社会监督。

(三)建立机制,巩固成果。要不断总结,建立完善动物诊疗活动监管长效机制。要把动物诊疗市场整治工作与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综合执法和规范审批行为等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审批管理与监督衔接机制,加强和完善动物诊疗市场监督执法队伍和手段建设,逐步实现监管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请各地于12月1日前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总结报送我部兽医局。











联 系 人:农业部兽医局 翁崇鹏

联系电话:010-59192060  59191691(传真)








附件:动物诊疗机构调查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附件

动物诊疗机构调查表

序号 项 目 数量(个)
1 动物诊疗机构  
2 执业兽医数量 执业兽医师  
3 执业助理兽医师  
4 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符合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条件的机构  
5 已经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机构  
6 动物诊疗机构分布 城区  
7 城郊及其他区域  
8 动物诊疗机构名称 动物诊所  
9 动物医院  
10 诊疗活动范围 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机构  
11 从事动物疫病诊疗的机构  
填写说明:
1.序号1填写辖区内所有动物诊疗机构数量;
2.序号4填写符合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条件的所有诊疗机构数量;
2.序号5填写截止填表日期已经核发诊疗许可证的机构数量。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填表日期:          填表单位(盖章):






附件:
农办医〔2012〕20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205/t20120511_262252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