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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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5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5号(联合)
海关总署、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规范加工贸易保证金管理,现决定废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收取保证金问题的通知》(〔1989〕署监一字第454号),该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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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外国对华反倾销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何培育


摘要:近年来,反倾销问题一直是我国对外贸易中的热门话题,该项贸易保护措施对我国企业的频繁使用使我国企业蒙受巨大损失,也成为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重大障碍。面对这种局面,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加强协调配合,同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政府应加强宏观调控,同时完善反倾销应诉机制,促进与国外的交流与合作;企业应规范内部管理,优化出口结构,建立灵活的经营策略,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企业的利益。
关键词:对华反倾销 国际贸易 应对策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速了与其它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往来,对外贸易更是飞速发展。至2000年,我国对外贸易已跃居世界第七,成为世界贸易大国。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些国家对中国的贸易抵制。中国加入世贸组织,逐步取消了一些国家对中国的高关税贸易壁垒,取而代之的是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其中,反倾销以其方便、见效快的特点倍受各国青睐。我国而我国也成为该贸易保护措施的最大受害国之一。
一、外国对华反倾销的特点
1、倾销指控的次数多频率快
自1979年欧共体对第一期反倾销调查案以来,我国受到越来越多的反倾销指控,截至2002年12月20日,我国产品共遭遇外国反倾销调查509起,遭遇保障措施46起,两者共高达555起,涉案金额超过500亿美元,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给我国带来的直接损失达160亿美元,导致我国五十万人潜在失业。从2002下半年看来,共有17个世贸组织成员发起了104项反倾销调查,其中针对我国的就有18项。我国已成为2002年下半年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Ⅰ
2、提起反倾销的国家由发达国家拓展至发展中国家
至2000年底,共有29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商品提出反倾销调查,涉案数412起,其中欧盟99起,美国78起,印度更是后来者居上,对华反倾销指控达38起,名列第三,澳大利亚、阿根廷、南非、墨西哥4国对华反倾销均超过20亿。到目前为止,曾对我国出口商品提出反倾销的国家进四十个,其中80%案件均由发达国家提起,以美国和欧盟最多,近几年来,一些发展中国家如智利、泰国、印度、尼日利亚等也加入了对华反倾销的行列,并有欲演欲烈之势。
3、中国商品被认定的倾销幅度和被征收的反倾销税明显偏高
自1980年到1994年12月31日,美国对华反倾销案终裁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共计27起,税率在100%以上的有10件,占1/3强。从90年代开始针对中国反倾销的拉美国家,其确定的反倾销税率相当一部分为300%-600%,1993年墨西哥工商部长于4月14日召开记者招待会,并于4月15日于墨西哥官方日报上公布,对我国十大类400多种商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与此同时征收高额临时反倾销税,各类商品和税率为玩具351%,鞋类1105%,纺织品:植物纤维331%,合成纤维501%,纱布54%,纺织制品:服装533%,其他成品379%,有机化学品673%,自行车:内外胎594%,整车144%,家用电器129%,工具312%,铁制接头33%,氟石16%。墨方宣布这批商品约占中国对墨出口的75%,包括我国对墨出口的主要商品。如此大规模的反倾销调查及如此高的反倾销税率在国际上也是极为罕见的。Ⅱ
二、我国频遭反倾销调查的原因
1、世界经济下滑 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上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第五次经济危机的加深和蔓延,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进入了经济“滞涨”阶段,导致国内经济萎靡不振,失业率居高不下。各国都希望通过扩大出口刺激本国经济,推动产业发展,同时保护国内市场,因而采取一系列贸易保护措施。
2、外国对中国的歧视性政策
长期以来,西方一些国家将中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或市场经济转型国家,对我国的出口商品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是以我国国内的价格为依据,而往往由进口国采用“替代国”标准计算倾销幅度,并且在选择替代国时一度故意选择与中国实际情况相差甚巨的国家。其结果是我国被认定为高幅倾销,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我国商品不得不退出该市场。近年来,市场经济待遇问题及与之相关的种种问题已经成为国外对华反倾销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问题。Ⅲ
值得注意的是,替代国标准的确立,不仅影响我国商品的出口,而且也制约我国外资的引进,外资企业对其出口商品无法得到市场经济待遇,甚至被征收巨额反倾销税,直接影响了我国的投资环境。
3、中国企业的出口策略
中国经济体制转型期间,各行业生产水平得到飞速发展,但大部分仍集中在投入少,见效快、科技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的产品。由于我国资源相对丰富,劳动力价格低廉,具有比较优势,因此产品成本价格相对较低,较易进入国际市场,但由于国家政策指引不够,重复生产现象突出,造成国内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低价竞销现象普遍存在。并且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商品出口主要集中在西欧和北美,市场过于集中,导致一旦被提起反倾销,商品便又集中涌向另一个国家,因而造成该商品连续被提起反倾销。
4、我国企业应诉不利
在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中,约有50%的案件无企业应诉,对方即可采用"最佳可获得信息原则",利用对其更有利的数据判定我国反倾销成立,迫使我国退出该市场。我国在1974年国家外经贸部就颁布了《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规定了出口商与生产商应积极应诉,不参加国外的反倾销案件的要通报批评,取消其部分或全部的外贸经营权并处以罚款。而且,鉴于应诉情况并不理想,1997年外经贸部又颁布了《关于加强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的通知》,但中国企业仍不乏不应诉的情况。Ⅳ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由于反倾销诉讼成本较高,一个企业无法独自承担20万到50万的诉讼费用。所以我国反倾销案80%以失败告终,这样的结果更使国外的企业对中国的反倾销指控有增无减。
5、其它原因
我国对反倾销的预警机制不够完善,通常是外国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才意识到并匆忙应对。其原因在于我们信息太闭塞,不注意收集外国的市场行情及政府政策指向。
我国企业本身组织机构对倾销与反倾销理解不够,一旦遭到反倾销指控则无所适从。
我国企业与进口商合作不够。外国反倾销虽然针对我国但对其个别企业来说是很不利的,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形成了一批稳定的贸易伙伴,但并未对这些关系加以进一步巩固,造成了我国产品在受到不合理制裁时,进口商“爱莫能助”的情况。
另外我国反倾销法律人才奇缺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现实。
三、中国应对反倾销的策略
反倾销不仅从微观层面上阻碍了中国一些商品出口,也间接地对中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影响。反倾销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1、影响中国商品出口2、冲击国内市场3、恶化中国外商投资环境4、阻碍中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进的进程。下面笔者将从政府和企业角度分别探讨应对策略问题。
(一)从政府角度看
一个国家的反倾销策略,在多数情况与政府政策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我国在反倾销诉讼中的被动局面一方面与我国政府的相关政策有关,更需要我国政府采用一定的经济、外交政策加以应对。
1、正确认识反倾销的本质
在传统上,反倾销被认为是一种维护公平贸易手段。而发达国家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较早得从博弈的角度、从倾销与反倾销决策过程中博弈双方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规律发现,反倾销策略不仅具有防御性特征,其进攻性对抗性对保护国内市场更有效率。而现今,对中国提出的反倾销也多是以反倾销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我国政府应引导我国企业认识清楚反倾销的本质,不应总是在遇到反倾销指控时,对我国的倾销行为作自我检讨,而应主动参与到反倾销诉讼中,争取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受到普遍的尊重和公正的待遇。Ⅴ
2、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
我国反倾销立法起步较晚,起初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需要尽快加以弥补。只有我国熟练掌握了反倾销的策略及技巧才能在国外提出反倾销诉讼时应对自如,同时可及时采取相应的对抗措施,便于保护我国涉诉企业的利益。
3、政府应加强对外宣传使我国尽快摆脱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
改革开放20多年,我国已基本上实现了大部分行业的市场化运营,然而有些国家却无视客观现实,妄加臆断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以不确定的“替代国”标准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市场经济地位这个先决条件不解决,中国多数出口企业就将仍旧处于被动地位。因此,中国政府应利用国内外媒体加强宣传攻势,大力宣传我国市场化进程,并可以委托过国内外有关专家或权威机构对我国市场经济转轨程度进行鉴定,增强说服力,避免歧视性待遇。
4、加强宏观调控政策指引开辟广阔的市场空间 实现“走出去”战略
我国对外出口存在市场集中,产品花样单一的特点,由此造成了易于被指控反倾销的状况。我国政府应加强对外贸易管理,引导国内企业全方位、多层次地打开国际市场。如此,便形成了一旦某个市场丢失,滞留产品可以由其它市场消化的整体优势。
(二)从企业角度看
1、加大科研投入 优化出口结构
我国企业要从单一的货物贸易向技术贸易领域发展,同时,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减少国内企业间的冲突,避免形成低价竞销的状况。另外我国企业应合理定价,这是我国反倾销诉讼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问题。
2、规范企业内部管理
我国企业应加快实现对帐目的统一管理,与国际接轨。这些数据将是反倾销诉讼中重要的证据来源。企业不仅要采取国际标准,还应该了解主要出口国家的相关制度,注意两者的不同。这样,我们所提出的会计报表将更加规范化,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及可信度。
3、建立反倾销诉讼基金 鼓励企业积极应诉
国内一些企业在遭遇反倾销诉讼时,由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不配合或不积极配合往往力不从心,而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搭便车”的心理,这是片面、狭隘和短视的。一旦国外对我国反倾销诉讼成功,我国的同种产品以及同类产品在该市场将受重创,甚至可能从该市场完全退出。这对我国该产业的对外贸易将是巨大冲击。因此,国内企业应团结起来,一致对外,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建立相关的应诉基金,对参与诉讼的企业予以支持和鼓励。

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报批程序暂行规定

电力部


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报批程序暂行规定
1996年12月9日,电力工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国基本建设审批程序规定和电力工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直接投资建设的电力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列入国家的五年计划或十年规划,经国家特殊批准的除外。
第三条 港、澳、台商或中国在境外设立的法人公司直接投资的电力项目报批程序亦按此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仅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电源项目。
第五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利用存量资产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经营的项目及特许权项目。
第六条 外商直接投资的核电项目报批程序还要符合电力部颁发的《核电站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二章 中外合资或合作项目的报批程序
第七条 中外合资或合作项目(简称合营项目)从申报项目建议书到成立合营公司须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报项目建议书;
(二)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三)申请设立中外合营项目公司。
第八条 申报项目建议书
在编制完成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简称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属于跨省电网内的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由跨省电力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前提下,项目主办单位向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向电力部呈报项目建议书(属于跨省电网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则应报跨省电网电力管理部门,跨省电网电力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转报电力部),同时抄报国家计委(基建项目)或国家经贸委(“以大代小”技术改造项目)及国家有关部门。需要国家有关银行贷款的项目,同时还须抄送相关银行。电力部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立项。
第九条 合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所需附件与内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相同,但须增加:
(一)合营各方共同签署的合营意向书;
(二)外方资信证明及调查情况。
合营各方正式签署合营意向书之前,必须经过省级或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的审查并征得电力部的正式同意,否则,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条 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批复合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后,由项目主办单位委托有资格的电力工程设计或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电力部的有关部门(现指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或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正式审查通过后,项目主办单位向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向电力部呈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属于跨省电网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则应报跨省电网电力管理部门,跨省电网电力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转报电力部),同时抄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及国家有关部门。需要国家有关银行贷款的项目,同时还须抄送相关银行。
电力部审查通过后,转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批准,重大项目再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转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必须至少要附有以下文件:
(一)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对合营项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二)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及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的正式审查意见;
(三)中央和省级地方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对土地、用水、环保、燃料、运输等安排的审批文件;
(四)初步设计的预设计文件(概念设计文件),以能满足编制设备询价书或招、议标的需要;
(五)设备的招、议标文件,包括设备参数、性能和价格等;
(六)工程建设发承包的招、议标文件及参与竞争的国内外工程公司的资格与业绩调查;
(七)经电力部审查同意的项目境外融资方式和融资条件的落实文件(草签的融资贷款协议);
(八)项目资本金和融资中配套内资(包括送变电配套工程)落实文件;
(九)用电地区所在地的省级物价管理部门对合营项目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具体承诺文件及批复文件;
(十)经电力部审查同意的合营协议书和草签的购售电合同,并网、燃料供应、运输、土地使用、供水、其它公用设施的使用和电厂运营管理等协议书;
(十一)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财务年报、出资证明;
(十二)水电项目还要有省级地方政府对水库移民安置规划的意见。
第十二条 申报成立中外合营企业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正式批准后,由中方合营者的省级主管部门提请电力部对设立中外合营项目公司进行初步审查。电力部初审同意后,中方合营者可选择由电力部或地方政府向审查批准机构报批,有关报批文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未经电力部初审同意设立的项目公司,电力部将不承担与其相关的义务。
获准设立的项目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项目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附件书面通报电力部。

第三章 外商独资项目的报批程序
第十三条 外商独资项目从开展工作到外资企业的成立,须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报初步申请报告;
(二)申报项目报告;
(三)申请设立外商独资项目公司。
第十四条 申报初步申请报告
外商向拟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地方政府和电力管理部门提交外商独资建设项目的初步申请报告。
省级地方政府和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向电力部呈报外商独资建设电力项目的初步申请报告(属于跨省电网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则应报跨省电网电力管理部门,跨省电网电力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转报电力部),同时抄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及国家有关部门。
电力部审查通过后,转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批准。
第十五条 与初步申请报告一并上报的附件有:
(一)省级地方政府、省级电力管理部门、跨省电网电力管理部门对初步申请报告的审查意见;
(二)外商资信证明与调查。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报告
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正式批复初步申请报告及外商在完成有关的前期工作后,可正式向项目所在的省级政府和电力管理部门呈报项目报告。
省级地方政府和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向电力部呈报外商独资建设电力项目的项目报告(属于跨省电网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则应报跨省电网电力管理部门,跨省电网电力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转报电力部),同时抄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及国家有关部门。
电力部审查通过后,转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批准,重大项目再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转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七条 随项目报告同时上报的文件必须有:
(一)经电力部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对初步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
(三)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对项目报告的正式审查意见;
(四)中央或省级地方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对土地、用水、环保、燃料、运输等安排的审批文件;
(五)有关的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厂接入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批文件;
(六)用电地区所在的省级物价管理部门对项目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具体承诺文件及批复文件;
(七)经电力部审查同意草签的购售电合同;
(八)并网、燃料供应、运输、土地使用、供水、其它公用设施的使用和电厂运营管理等协议书或合同文本;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十)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财务年报和出资证明;
(十一)企业章程;
(十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商共同设立申请外资企业,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副本;
(十三)需进口的设备清单;
(十四)配套送出工程资金落实文件。
第十八条 申请成立外商独资项目公司
项目报告获得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的设立程序向审批机关报批,有关报批文件应由地方电力部门报电力部备案。
获准设立的项目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项目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附件书面通报电力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电力部目前为电力工业部。
本规定中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目前为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工业局。
跨省电网电力管理部门目前为跨省电业管理局。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正式下发之日起施行。自本规定正式下发之日起,原部发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主要申报文件的内容基本要求
意向书:
投资各方基本情况、投资方式、合营模式、投资额及资本金结构、融资情况、利益分配和风险划分的原则。
意向书不能有排他性和阻碍今后项目实行竞争的条款,仅表示合作各方对该项目有合作的意向。
外商独资建设项目的初步申请报告书:
企业宗旨,经营范围与规模,各项生产与技术经济指标,使用的技术和设备,电力销售,对土地、燃料、水、公共设施等的要求和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问题,并取得有关部门的书面批复。
项目建议书:
(一)根据当地经济现状与发展和负荷现状与预测,简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以大代小技改项目和热电联产项目还要对其特殊情况做说明。简述送出工程情况。
(二)利用外资的必要性,合作各方基本情况,合营公司或独资公司结构、权益、经营、管理、财务诸方面基本情况和重要数据。
(三)建设方式、规模和设备来源。
(四)建设条件:对厂址方案、水源、燃料、运输、灰场、环保、接入系统等方面的阐述和相关部门的意向性文件。
(五)投资估算、来源及初步经济评价。根据上一年的价格水平估算的工程静态总投资和动态总投资,包括送出工程。贷款基本情况、注册资本、配套的内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初步经济评价及电价测算、内外资金年度平衡表等。
(六)经营管理。
火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一)建设的必要性
根据当地国民经济的现状和发展规划,分析项目所在电网或供电区域的负荷现状,阐述电力系统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项目在系统中的作用与效益,并结合电网内其它发电工程的进度做出电力电量平衡。
以大代小技改项目和热电联产项目还要说明能耗、环保等方面的社会与经济效益。以大代小项目还要说明替代情况。热电联产项目还要说明热负荷的供需平衡状况。对于送出工程,要说明接入系统方案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二)利用外资的必要性
为什么要用外资,合营模式或独资模式选择的优化,选择投资者的标准及竞争过程,投资各方基本情况,合营公司或独资公司经营范围及规模,公司的机构与管理等。
(三)建设方式、规模、设备和来源
电厂规划总容量、本期规模、建设方式、工期安排,施工单位的选择标准与比较。
设备选型(设备的质量、技术的先进水平、运行业绩、价格、服务等都要有竞争性),进口设备与国产设备范围的界定、国内反包的范围与标准、有资格投标的厂商名单、采购方式。
热电联产项目应说明供热参数、能力、方式和热网工程情况。
(四)建设条件
厂址:明确电厂的地理位置,厂区地震、地质地貌和水文情况,工程占用岸线、土地、房屋拆迁和土石方量,取得地方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厂用地的书面文件。
水源:说明当地水资源情况,确定电厂用水来源、取水方式和机组冷却方式,取得当地水资源主管部门同意电厂用水的书面文件。
燃料:确定机组的燃料种类和消耗量,明确燃料来源及供应能力,取得有关部门或企业同意供应燃料的书面文件。
运输:电厂的各种运输条件,设备和燃料的运输方式及路径,运输设备和工具的购置,以及运输设施的工程量,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同意运输的方案和运输单位承诺运输任务书。
除灰及灰场:灰渣排放量和除灰方式,灰场位置,储灰年限,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灰场用地的书面文件。
环保:电厂所在地的环境情况,各项环保措施及指标,工程与运营对环境的影响,取得环保部门同意工程建设的书面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必须经过国家环保部门的批准。
接入系统及送出工程:接入电力系统的电压等级、出线回路、线路长度、新建(扩建)变电站的规模、新增变压器的数量和容量、与电网配套的输变电全部工程量。
合营公司(或独资公司)应取得电网管理部门同意电厂接入系统及其方案的书面文件。
(五)投资估算及来源
根据前一年的价格水平估算工程静态总投资(包括配套输变电及其二次部分工程投资),考虑建设期利息和价差预备费等因素后,测算工程动态总投资。
明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重,各投资方所占股份,出资方式、利润分配及提取方式,明确超出概算部分的资金分摊原则。
国内外贷款的金额、来源及其贷款条件(如利率、宽限期、还款期和担保方式等),内外资分年度使用计划和偿还计划。国内外金融机构给项目提供贷款的意向书,外国投资者的财务状况。
(六)经济评价
经济评价必须严格按照电力部《关于加强电力外资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电力工业引进外商投资建设火电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电经1996〔635〕号文)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对热电联产项目要增加热价等与供热有关的内容。
(七)经营管理
明确项目建设、运行、经营和调度的管理方式及权限,明确工程提前投产奖的分配和延期投产损失的赔偿原则,明确机组的发电指标及超发利润的分配和少发损失的补偿原则,热电联产项目应说明热网投资及其建设和经营管理方式,运行和检修的主要各项指标或标准,经营期满资产、权益和负债等的处置或续延办法。
水电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凡是与火电项目有共性的内容,如:负荷预测、利用外资的必要性、建设方式、出线工程、投资估算等参照火电项目可研报告的深度要求。
另外在下面一些方面应做补充:
(一)在建设的必要性中还应从电站的地理位置说明开发的作用及其综合效益。
(二)在建设规模里说明:
1.正常蓄水位、死水位、调节库容、调节性能。
2.装机总容量、装机台数、单机容量、机型、保证出力、年发电量、最大最小设计水头等。
3.枢纽组成、布置、大坝及厂房的型式及规模等。
(三)建设条件:
1.水文:坝址控制流域面积、多年平均流量、年总流量、设计洪水流量、校核洪水流量、坝址天然平均输沙量等。
2.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地震基本烈度等。
3.水库移民:淹没指标、移民安置规划及其落实情况。
4.建筑材料。
5.主体工程量及施工工期安排。
(四)利用外资采购的设备清单。
(五)经济评价按照部颁《水电建设项目财务评价暂行规定》(试行)和《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以及有关规定进行分析计算。
(六)附工程特性指标表、工程地理位置图、枢纽平面布置图等。
合资或合作协议书:
该文本应在意向书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建设书审批意见,补充、修改、充实,基本按合营合同文本格式要求编制。
合营企业合同: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公司章程: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设立独资企业的申请书: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独资企业章程: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