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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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藏政发〔2001〕94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现将《西藏自治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西藏自治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步伐,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来源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受托银行办理。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托银行签定书面委托合同,受托银行应当按照书面委托合同承办贷款业务。委托贷款手续费率不高于贷款利息收入的5%。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托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专户,并负责贷款的审查、管理、监督工作。
  未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受托银行不得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 贷款程序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消费,不得挪作它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大修理自用住房时,可以向公积金缴存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言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或材料:
  (一)借款人的居民身份证、广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由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借款人家庭经济收入的证明和协助扣款证明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的证明;
  (三)购买住房的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交付30%自筹资金首期付款证明;自建住房的,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理自用住房的,须有相关证明材料;
  (四)依法可以抵押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由管理中心委托的有权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质押物估价证明或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意见和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五)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借款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贷款手续,代理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单位职工集体贷款的,职工提出贷款申请,委托所在单位统一办理贷款有关手续。
  第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对借款人或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同时书面通知借款人或委托代理人和受托贷款银行,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受托银行应根据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贷款通知,在委托范围内与借款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借款合同,同时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
  第七条 管理中心对一项贷款申请作出准予贷款决定后,应当立即向受托银行书面通知并随附相关申请材料。受托银行接到通知后,按前款规定签订有关合同。
  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管理中心和借款人、保证人协商同意后,作成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后,送受托银行。受托银行根据记录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变更合同,附于原合同之后。
  第八条 申请住房贷款时所抵押的房屋评估应到有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重要质押物到有权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发生的各种中介费用和契税由借款人承担。

第三章 贷款期限、金额与利率

  第九条 管理中心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金额,但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lO年,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职工家庭(含双职工家庭)只能使用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批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第十一条 借款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由借款人所在单位每月从借款人工资中代扣。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利随本清法)两种还款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本金×月利率×(l十月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
  (1十月利率)还款月数-1
  遇利率调整及提前还款时,应根据未偿还贷款余额和剩余还款期数对公式进行调整,并计算每期还款额。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贷款本金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 ------- +(本金一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贷款期月数
  第十二条 借款人和委托代理人应当依法接受管理中心对贷款的管理、催收、追款、监督。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三条 借款人可以用自有的房产提供抵押,也可以用共有的房产或拥有产权并有经济收入的第三人房产作抵押。以共有房或第三人房产作抵押必须征得共有或第三人的书面同意。
  以期房作抵押的,抵押人应持依法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到期房所在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同时由售房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提供证明,待期房房产交付后,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抵押房产现值,由管理中心委托的有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管理中心确认,抵押值最高不超过房产价值的70%。向管理中心提交抵押的房产应当未设置过抵押权。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如仍需贷款的职工,必须按上述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四条 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贷款担保的,按《担保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可以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和质押物:
  (一)不履行合同的;
  (二)在贷款期限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并且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三)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其价款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的剩余部分,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款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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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阿坝州旅店业客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阿坝州旅店业客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府办发〔2007〕2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旅店业客房价格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阿坝州旅店业客房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州旅店业客房价格管理,制止低价倾销行为,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价格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店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旅游市场管理办法》(阿坝州人民政府令第24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店业价格行为,应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
  第三条 州县价格主管部门鼓励和保护正当价格竞争,禁止低价倾销、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凡在我州境内从事旅店经营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个体、部队、外资、合资、合作等以各种方式经营的酒店、饭店、宾馆、旅馆、旅社、旅店、招待所等所有经营性住宿场所)价格(收费)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旅店业客房价格实行价格申报制度,由企业报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后执行。
  旅店企业申报客房价格为标准间客房的最低成本价和最高调控价,经营者可在核准的最低成本价和最高调控价之间自主制定执行价格,使旅店业客房价格淡季不低于成本经营,旺季不突破最高调控价,纠正旅游业低于成本价无序竞争和哄抬物价的行为,保持旅店业客房价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其他类型客房价格实行备案制度,由企业报同级物价部门认可后执行。
  第六条 申报程序。由旅店企业填写《阿坝州旅店业客房价格(收费)申报表》(附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饭店所在区域特点、宾馆品位、品牌、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等要素进行认定、核准后执行。
  旅店企业需要变更所执行的申报价格,应在每年3月前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经核准后方可执行。未经申报,不得变更。
  第七条 申报审批权限。州物价局负责全州旅店业星级客房价格的综合平衡和核准工作,县物价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店客房价格的初审工作。
  未申报星级的旅店由属地县物价局进行管理。
  第八条 客房价格管理。客房价格按天数计算,从投宿当日起到次日12点钟止按1天计算;超过12点钟到18点钟退房另加半天计算;超过18点钟退房,       另加1天计算。夜间住宿,不论时间长短,均按全天收费。
  加铺收费:标准间、单人间、套房内加铺一律按不超过该间(套)收费标准30%收取。无卫生间客房价格比照同类型客房执行价格下调50%。
  第九条 旅店业客房价格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在显著位置悬挂价格公示牌,公示牌要注明价格举报咨询、投诉电话。公示牌或价目表由阿坝州物价局监制。
  第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政处罚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阿坝州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阿坝州旅店业客房价格(收费)申报表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星级或相当星级

获得星级时间


基本情况
投资总额(人民币) 万元

其中:装修投资 万元

设备投资 万元
职工人数 人

其中:管理人员 人

服务人员 人

建筑物及前厅
总面积 平方米

其中: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绿化面积 平方米

前厅面积 平方米
前厅内设:

客房
客房总数

其中:套 房 间

标 间 间

单人间 间

残疾人房 间

其他房 间
客房内设:





餐厅
餐饮厅总面积 平方米

其中:中餐厅面积 平方米

西餐厅面积 平方米

咖啡厅面积 平方米

宴会厅面积 平方米

酒吧面积 平方米
茶座面积 平方米

其他:

公共设施设备
停车场车位 个

电梯 台

空调 套

电源系统 套

公用电话 台

公共卫生间 间

美容美发室面积 平方米

健身房面积 平方米

按摩室面积 平方米

桑拿浴室面积 平方米

游泳池面积 平方米
桑拿浴室面积 平方米

游泳池面积 平方米

网球场面积 平方米

商场面积 平方米

商务中心面积 平方米

书亭面积 平方米

会议室 个

多功能厅 个

其他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99号)

 


  为了规范和指导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试卷保管、考场规则、监考和阅卷等项工作,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现公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第一节 考试报名

  一、报名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选择适合其参加考试的考点之一,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向考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报名(下称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二、报名时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工作证明、学历证明的原件,交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并按照要求填写报名表一式两份,以及考试报名费。

  三、报名人员可以采取函报方式,将报名表一式两份以及有效身份证件、工作证明、学历证明的复印件、照片和报名费寄交考点所在地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采取函报方式的人员,应当提前向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领取报名表,并在报名截止日之前寄出。逾期寄出的,报名无效。
  采取函报方式的人员,应当在考试的前一天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工作证明、学历证明的原件和准考证到考点所在地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查验。

  四、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人员发给准考证,并将本规则中要求考生了解的事项通知该报名人员。

  五、准考证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由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编号并予以发放。

  六、报名结束后,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将所有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报名人员的有关信息数据和报名表一份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节 考场设置

  一、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按照集中、便利的原则,根据报名人数和考场设置要求,设置若干考场。

  二、考场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个考场的考生数量为30人,余数不足30人的单设一个考场;
  (二)每个考生一个桌位,考生之间应当有一个座位以上的间隔;
  (三)每个桌位的右上角应当粘贴准考证号码;
  (四)不得使用阶梯教室作为考场;
  (五)考场应当避开繁华、喧闹的地段。

  三、监考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定总监考人一名,总体负责考点的监考工作;
  (二)每个考场配备二名监考人员(男女各一名),负责该考场的具体监考工作;
  (三)每个考点应当配备一名以上医务人员。

  四、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考场附近设置一个考务办公室,作为发放试卷和处理有关事务的场所。

第三节 试卷运送及保管

  一、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为每个考点配备两名以上试卷运送和保管人员,负责试卷的运送、收发、管理和保密工作。

  二、试卷运送和保管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护送试卷、确保试卷的安全和保密;
  (二)在进行考试的前一天携带试卷到达考点,并将试卷锁入保险柜中,加贴封条,钥匙由运送人员分别保管;
  (三)察看考场设置情况,对不符合《考场设置要求》的,应当及时向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共同研究补救措施并向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汇报;
  (四)核实参加考试的考生名单。

  三、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当配备满足考试试卷的保管、保密需要的保险柜、封条以及向考场运送试卷的专用车辆。

  四、试卷运送和保管人员应当在每场考试前启封保险柜取出试卷,并确保在考试进行前15分钟将试卷交到各考场监考人员手中。

  五、每科考试结束后,试卷运送和保管人员应当及时核对监考人员送回的答题卡或答卷以及试卷数量,将确认后的答题卡或答卷锁入保险柜并加贴封条。

  六、全部考试结束后,试卷运送和保管人员应当会同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将使用过的试卷问卷全部销毁,并且应当携带所有答题卡和答卷按时返回,直接交给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七、试卷运送和保管人员应当随身推带一套备用试卷,供特殊情况下使用。如未使用,不得拆封,原样带回。

第四节 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当在每科考试前10分钟凭准考证进入考场,按准考证号码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考桌右上角,便于监考人员查验。

  二、考生迟到30分钟以上的,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出场。无准考证者不得进入考场。

  三、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报纸等带有文字的纸张进入考场,也不得携带任何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器具以及任何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发生上述情况的,由监考人员收取并在该科考试期间代为保管。

  四、考生答卷的字迹要清晰,用笔正确。考生应当按照要求在答题卡或者答卷首页上填涂准考证号码、姓名等项内容。凡未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者字迹辨认不清、未按规定填涂,撕毁答题卡或者答卷,以及在答题卡或者答卷密封线以外作其他标记的,该答卷作废。

  五、考生发现试卷印制有误或者不清晰的,可向监考人员反映,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六、考生应当注意保持考场安静,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得查看和窥视他人答题卡或者答卷,不得传递答题卡或者答卷以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任何信息,不得在考场内吸烟。

  七、考生提前答完试卷的,可以在座位上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收卷后离开考场。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当立刻停止答卷,并将答题卡或者答卷翻放在桌面上,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答题卡、答卷以及试卷带出考场。考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及附近逗留和喧哗。

  八、考生有违反本节第六、第七项规定的,监考人员应当提出警告并予以制止。

  九、考生经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应当责令该考生立即离开考场,并由考点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对该考生作出该科考试成绩无效或者取消考试资格的处理决定。

第五节 监考

  一、监考人员应当在总监考人的指挥下,明确岗位,按照分工完成下列工作:
  (一)考试开始前15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到达考场后将领取的试卷当众进行验封、启封、核对、分发;
  (二)逐个核对考生的准考证及照片,核对准考证号码是否与座位标号一致;
  (三)考试结束前15分钟向考生发出时间提示。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要求考生立刻停止答卷并将答题卡或者答卷翻放在考桌上离开考场。
  (四)每科考试结束后,按照该考场的考生人数清点答题卡或者答卷,将清点后的答题卡或者答卷按考号顺序排序并封装。封装时应当在答卷袋开口处加贴密封签、加盖骑缝章,并在答卷袋面上写明考点名称、考场序号、答卷数量,在签名后交试卷保管人员;
  (五)每科考试结束后,清理考场并对考场进行封闭,考场钥匙由监考人员专管。

  二、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应当佩戴统一制发的监考员标志。

  三、监考人员发现考生临场生病,应当及时通知考场医务人员,对不能坚持考试的,应当说服其终止考试。

  四、监考人员应当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将考场秩序状况、考生的违纪行为以及处理经过详细记录在考场记录单上。《考场记录单》应当与该考场的答题卡或者答卷一同放入试卷袋中封装。

  五、监考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在监考期间不得抄题、做题,不就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或暗示,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闲谈以及作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第六节 阅卷

  一、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阅卷工作在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领导下,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具体执行。

  二、答题卡的阅卷工作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采用读卡机统一进行;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答卷的阅卷工作由有关部门组成阅卷小组分别进行,阅卷小组负责人由部门领导担任。

  三、阅卷工作应当在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完成。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在进行答卷袋的拆封、登记和分发,使用读卡机阅读答题卡,以及考试分数录入等项工作时,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指定地点共同完成。

  四、阅卷人员应当对答题卡和答卷的安全、保密负责。阅卷人员在阅卷期间不得将答题卡和答卷带出阅卷地点,不得损坏或者丢失答题卡和答卷,也不得拆启答卷的密封签。发现答题卡和答卷有异常或者密封签损坏等情况的,应当及时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不得擅自处理。

  五、阅卷小组应当制定评分标准,阅卷人员应当根据评分标准认真阅卷。答卷的总分(各题得分之和)应当经两名以上阅卷人员核定并签名。

  六、考试成绩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分数情况。

  七、考试成绩公布半年以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经考核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将答题卡和答卷销毁。答题卡和答卷销毁之前应当妥善保管,以备复查。

第七节 成绩复查

  一、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负责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考试成绩复查工作,交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办。

  二、请求复查考试成绩的考生应当在收到考试成绩通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查申请。超过十五日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三、考试成绩的复查只限于核查答题卡和答卷各题得分之和相加是否有误,不审核各题应得分数。考生不得亲自查阅其答题卡和答卷。

  四、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复查工作。复查人员不得擅自将答题卡和答卷带出指定地点,不得擅自涂改答题卡和改动答卷各题已得分数。

  五、复查发现分数确有错误应当予以更正的,经阅卷小组负责人和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签名,报考核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方可更正分数。

  六、复查结果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提出复查请求的考生。更正分数的答题卡、答卷和复查报告一并留存两年,用以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