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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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平政〔2008〕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8月21日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建设法治、诚信和服务型政府。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四、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五、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六、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承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七、市长离平出差(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八、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某方面的工作。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落实市政府决定的事项和市长交办的事项。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
  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维护政令统一,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改革开放,促进本市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本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决策建议一般应提供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讲求工作效率,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效能监察机构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建立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对于新颁布实施的涉及行政管理事项的法律、法规,以及与研究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市政府常务会议要对相关内容进行集中学习。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我市实际,适时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或审查,并作起草说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英文译审及向省政府备案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应予协助。
  市政府涉及法律的重大决策和事务应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并在正式印发前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发布决定、命令和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十五、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经常性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查机制。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对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加强后续监管,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推进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二十六、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规定和市政府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应当听证和公示的事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听证和公示。
  三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查。
  三十二、市政府提出年度目标及阶段性工作重点,通过召开全市性会议和制发公文等形式,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三、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接受市政府法制机构代表市政府进行的法制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六、市政府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并予以公布。
  三十七、市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备案制度。市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对有关资源权属争议作出的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事项,责任单位应当自市政府有关责任领导批准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执法事项决定文书一式3份报市政府法制机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代表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政府备案。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三十八、市政府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归口办理制度。市政府法制机构应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性文件和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九章 加强廉政建设


  四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省和本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章 会议制度


  四十五、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
  四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各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助理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二)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三)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四)讨论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四十七、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助理参加会议。根据需要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统计局负责人和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及县(市)、区长可以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讨论报请省政府、市委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重要事项;(四)讨论决定市政府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五)讨论决定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六)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四十八、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召开。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办公室审核后送会议召集人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相关的副秘书长审核后送分管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涉及部门职责协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处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的,在送市政府领导签发前,应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五十、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的专业工作会议,由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临时召开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
  五十一、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如确需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须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三、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十四、除市政府领导交办的、紧急重大的或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五十五、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转请其他副市长核批;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或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签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
  五十七、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决定、发布的命令和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文件,向省政府报送的报告、请示和意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由市长签署。
  五十八、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应当会签或由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由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函件,可由副秘书长签发。涉法公文在呈领导签发前,应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签署意见。
  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市政府办公室转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办理的公文,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未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尽快办理。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第十二章 公务活动安排


  六十、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组织安排的事务性活动。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确有需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有关事务性活动的,应事先书面(并附有关背景资料)请示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从严掌握、统筹安排。
  六十一、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政府领导出席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外事、侨务、港澳事务活动,归口由市外侨局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台务活动,归口由市台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
  六十二、境内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的协调、安排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和新闻办负责。境外新闻记者采访市政府领导的,归口市外侨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台办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
  六十三、市政府领导公务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需要作新闻报道的,应通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联系安排。其新闻报道稿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核;特别重要或市政府领导有特别交代的新闻报道稿,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审阅后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


  第十三章 作风纪律


  六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五、市长、副市长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要基层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六十六、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出差(出访)和休假,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领导。


  第十四章 附  则


  六十九、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七十、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市政府。
  七十一、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市政府和各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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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务段内燃机车热力工作规则

铁道部


机务段内燃机车热力工作规则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燃油是国家经济建设和铁路牵引动力的重要能源,内燃机车的燃油消耗量是铁路耗油的大户,燃油费用的支出,占机务段总成本的百分之六十以上。为此,加强机车热力技术工作,抓好燃油节约,是全面加强企业管理,不断提高铁路经济效益的重要方面,也是铁路机务系统广
大职工一项长期的任务。
第2条 不断改善机车热力技术状态,是搞好节约燃油的重要一环,也是机务段各部门的共同任务,机务段长或总工程师应主持热力技术措施的制定,并检查实施情况,各部门要严格按部、局规定做好各项有关工作。要精心检修机车,努力提高机车质量,积极落实各项加装改造措施;
要认真做好机车乘务组的工作,加强机车保养,提高机车操纵技术水平,大力开展节油竞赛活动;要加强机车柴油机冷却水的质量管理,积极采用、推广新技术、新配方,使冷却系统经常保持良好状态,提高散热效能;要进一步做好燃油管理工作,在验收、储存、保管、发放环节中做到科
学管理、准确计量、减少损耗、杜绝浪费。
第3条 热力技术人员对改善机车热力技术状态,确保运输安全正点和完成节油任务,以及提高经济效益起着重要作用,肩负着重要的责任。其基本任务是:制定机车热力技术措施;编制科学合理的燃油指标;总结推广节油先进经验,积极开展节油新技术的试验,努力降低机车万吨公
里油耗;对各有关规定、指令负有督促检查、实施之责。
第4条 各局应根据各段机车配属台数和本规则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充实加强热力技术人员,并要保持相对稳定;热力技术人员应由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机车热力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操纵机车经验,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和组织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参
加技术职称的考核、晋升。

第二章 热力技术人员职责范围
第5条 经常了解和掌握机车热力技术状态的变化情况,对燃烧不良、耗油量大的机车,要配合有关专业人员及时提出改善热力技术状态的措施,经段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6条 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参加机车中间技术检查及定修、架修修程的复检工作,并按不同修程重点检查柴油机的下列部位和有关部件的技术状态:
1.燃油系统:机车燃油箱清洁和管路密封状态;粗、精燃油滤清器清洁状态;喷油器的雾化、密封、喷射压力、慢压滴油状态;高压燃油泵柱塞付密封状态和小油量分组情况,齿条刻线及B尺寸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调速器性能是否良好。
2.供气系统:空气滤清器清洁状态;增压器转子转动是否灵活;管路密封状态。
3.配气系统:进排气阀间隙和与气缸盖的气密状态;校对喷油提前角是否正确;配气相位的调整是否符合要求等。
4.冷却系统:热交换器各铜管堵塞情况;冷却单节水量通过能力;各部件附着污垢、腐蚀、泄漏等情况。
第7条 机车热力技术状态的检查和检修内容应填入“机车热力技术状态情况表”。
第8条 燃油指标申请。机务段机车万吨公里耗油指标的申请,应根据本段担当区段的运输任务量、使用的车型、线路纵断面、牵引定数、运转时分、机车交路、辅助任务量、电阻制动耗油量、机车热力技术状态、当年机务段耗油指标预计完成情况和牵引计算规程中关于计算各区段的
燃油消耗量的要求等,于每年十月底以前分别向铁路局机务处、分局机务科提出下一年度机务段耗油指标的申请报告。
第9条 燃油指标分配。各段季度指标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指标和工作量,按客、货、路、调等运输种别,提出分配季度指标的建议,报局机务处或分局机务科审批;月份指标应根据机务段的任务量、用油量和单项任务量、用油量进行综合平衡,按车型、任务别、区间、上下行、牵
引定数等分别下达执行,计划指标严禁截留和超分,做到全段节油和机车节油数量基本一致。
第10条 燃油指标分析。掌握全段机车燃油消耗情况,按月将每台机车完成的任务量、用油量、省费数量、万吨公里计划耗油和实际耗油填入“机车燃油消耗情况表”。掌握全段和分项的燃油消耗情况,按月将总重吨公里、耗油量、万吨公里计划耗油和实际耗油、全段省费油数量、
省费油机车台数及数量,用分户的方法填入“机务段燃油消耗情况表”。掌握和了解全段辅助走行公里完成情况,按月将总走行公里,单机,补机,列调,停留,超、欠轴列数及吨数,机外停车次数和时分填入“机车工作成绩、燃料消耗情况表”。热力技术人员按月、季、年及时提出完成
指标数据对比,省费油原因,进一步降低耗油的措施及建议等为主要内容的热力工作分析报告,季度分析应分别报局机务处和分局机务科。
第11条 热力技术人员应严格执行《铁路内燃机车燃油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保证机车万吨公里耗油真实可靠。
第12条 热力技术人员根据本段的具体情况,随时积累必要的统计分析资料,并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领导部门填报规定的各种报表。
第13条 加强与有关人员的联系,经常了解机车热力技术状态、机车运用情况、司机操纵技术水平,根据存在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添乘指导。
第14条 指导机车乘务员严格按铁道部机车操纵有关规定进行作业。根据线路纵断面合理地利用机车动能,正确掌握制动时机,经济操纵机车,在安全正点的基础上达到节约。
第15条 通过添乘了解有关机车热力参数。重点是:机车功率、电流分配、柴油机转速、供油刻线、油水温度、排温及排烟、变扭器充油压力、工作油温度、过渡点、燃油消耗等。并将所得数据及情况填入“机车热力技术状态添乘记录表”。
第16条 参加编制机车操纵示意图。根据担当任务区段的线路纵断面、牵引定数、运行时分的要求,总结先进的节油操纵方法,制定安全正点节约燃油的操纵示意图,不断提高机车乘务员的操纵技术水平。
第17条 发挥先进典型的作用。配合运转车间总结、推广机车乘务组(班)和个人的先进节油经验,并向乘务员进行有关热力知识的教育,提高他们的热工理论水平,为不断降低燃油消耗创造有利条件。
第18条 对有关改善机车热力技术状态,提高机车热效率的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督促进行试验、鉴定和有计划地推广。
第19条 积极参加有关机车的牵引热工试验,掌握必要的试验数据,作为进行热力技术分析和制定热力工作措施的依据。

第三章 热力技术人员的职权
第20条 对因热力技术状态不良而造成严重费油的机车,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在限期内扣车进行整修,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21条 对机车热力措施费有权使用和对全段节油奖的发放,有权参加审核、评议。
第22条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燃油计量器具和发放装置,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及时修复或更换,否则提报段领导责令停止使用。
第23条 对节约燃油有突出贡献的班组和个人,有权提报段领导给予表扬、奖励;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者有权建议扣发奖金。
第24条 对统计室、化验室等部门的有关原始资料,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查阅和核对。
(附表略)



1983年5月1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承包同仲裁暂行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承包同仲裁暂行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村合作经济组织将其生产资料和经营项目发包给他人承包经营中所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
第三条 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和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是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关(以下简称合同仲裁机关),他们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
第四条 农业承包合同仲裁遵循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第五条 合同仲裁机关处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必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调解和仲裁。
第六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七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向合同仲裁机关办理有关仲裁事项;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须向合同仲裁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章 管辖
第八条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发包方所在地的乡(镇)合同仲裁机关管辖。对争议金额较大或者情况比较复杂,乡(镇)合同仲裁机关认为需要报请县(市、区)合同仲裁机关办理的案件,由县(市、区)合同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第九条 合同仲裁机关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
(一)申诉人必须是与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诉人、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属于受理机关的管辖范围。
第十条 合同仲裁机关对于下列申诉不予受理:
(一)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超过申请仲裁期限的(侵权人愿意承担债务的除外);
(三)不属于本合同仲裁机关管辖的。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一条 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和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分别由主任一名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农业的副乡长担任。委员由
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有关业务人员和聘请的农业、林业、畜牧、土地、乡镇企业、水利、水产、司法等部门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担任。
合同仲裁机关设兼职仲裁员若干人,负责办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第十二条 合同仲裁机关处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由合同仲裁机关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和两名仲裁员(一名兼书记员)组成仲裁庭;合同仲裁机关的主任参加仲裁庭时担任首席仲裁员。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可由合同仲裁机关指定一名仲裁员
仲裁。
第十三条 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疑难案件或重大案件应当报请合同仲裁机关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当事人认为仲裁人员或者仲裁人员认为自己与合同纠纷有利害关系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回避。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合同仲裁机关决定;仲裁员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员决定。

第四章 程序
第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递交申请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当事人不能书面申请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机关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一)申诉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被诉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三)申请的理由和要求;
(四)证据、证人姓名和住址。
第十六条 合同仲裁机关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十日内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案件受理后,应当在七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诉方,通知其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提交有关证据、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被诉人没有按时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仲裁。
第十七条 促裁员在审阅申请书、答辩书中应当调查研究,收集证据,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需要时出具证明。
第十八条 合同仲裁机关认为需要进行现场勘查或者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必要时可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勘查笔录和技术鉴定书应当写明时间、地点、结论,由参加勘查、鉴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合同仲裁机关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时,受委托的单位应予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第十九条 仲裁庭处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进行调解,并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协议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二十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姓名、职务;纠纷的主要事实、责任、协议内容和费用的承担。
调解书由当事人签名,仲裁员、书记员签名并加盖合同仲裁机关印章。调解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合同仲裁机关存一份。
第二十一条 调解书送达后,当事人必须自动履行。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在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第二十二条 仲裁庭在开庭前,必须将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缺席仲裁。
第二十三条 仲裁庭发现农业承包合同无效的,应当终止仲裁程序。
仲裁过程中,申诉人增加仲裁请求,被诉人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申诉请求,均可合并审理。
第二十四条 仲裁庭开庭时,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仲裁庭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出示有关证据;也可根据需要通知证人到庭作证。
辩论结束后,由仲裁庭按照申诉人、被诉人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还可再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庭评议后裁决。
第二十五条 仲裁庭评议案件,应对案件事实、证据、责任以及适用法律和政策进行研究。评议情况应如实记入评议笔录,仲裁员、书记员要在评议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决定书。仲裁决定书应当写明:
(一)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职务;
(二)申请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政策;
(四)裁决的结果及仲裁费用承担;
(五)不服裁决的起诉期限。
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加盖合同仲裁机关印章。
第二十七条 合同仲裁机关应在案件仲裁后七日内,将仲裁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如当事人不在,可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或者他指定代收的人签收,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拒绝接收仲裁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者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当事人单位或者住处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县(市、区)合同仲裁机关对乡(镇)合同仲裁机关作出的仲裁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撤销原裁决,指令重新裁决;县(市、区)合同仲裁机关对本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发现有错误的,由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主任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可以撤销原裁决
,重新组织仲裁庭仲裁。
第三十一条 合同仲裁机关,对经办的案件,在处理终结后,应及时回访,听取当事人意见,检查办案效果,督促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者仲裁决定书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仲裁双方当事人应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案件受理费由仲裁申诉人预交。具体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和农业厅制定。
案件处理费包括鉴定费、勘查费、测试费、差旅费和证人误工补贴等。案件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
案件处理终结,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按比例分担。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