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行为与受贿行为并存时应如何定性处罚/顾园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43:46   浏览:95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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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季某,系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2006年8月,东辰集团通过建设银行分行贷款3000万元给华皖集团。贷款到期后,华皖集团无资金偿还借款,经中级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华皖集团欠东辰集团贷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226.8万元,华皖集团在调解生效后3日内给付东辰集团,珠绒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季某为东辰集团申请执行珠绒公司和华皖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承办法官。

  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季某多次接受华皖集团代理人周某的吃请及现金4000元并以购房的名义向其索要“借款”10万元。之后季某积极配合周某和东辰集团的要求,加快了案件执行速度,不但在查封房产时,未到现场实地查看被查封房产的实际状况,而且在明知周某和东辰集团违反相关评估和拍卖程序,违规操作的情况下予以默许,将案件移送中院综合科继续执行,致使珠绒公司13处具有升值潜力的房产流拍从而直接抵付给东辰集团,造成华皖集团、珠绒公司损失1100万余元。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季某的行为仅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仅为4000元。理由是:(1)申请执行人东辰集团和被执行人华皖集团协商决定评估机构是双方的权利,且案件进入拍卖程序后即已转入中院执行局综合科,与季某的意志无关。此外,加快案件的执行速度只是为了积极履行执行法官的职权,季某客观上并不能为周某谋取执行方面的便利,因此季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2)客观上难以认定季某向周某所借的10万借款具有受贿性质。关于该案中10万元款项属于借款还是受贿,应当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7项标准来对照分析。季某借款有明确的事由,有归还的能力,周某并未要求季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综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季某的刑事责任,且受贿数额仅为40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季某的行为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且受贿数额为104000元,应当两罪并罚。理由是:(1)季某身为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该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期间,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造成珠绒公司经济损失1100余万元,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2)在执行过程中,非法收受周某财物并为其谋取诸如违反拍卖的程序加快案件执行速度等执行案件方面的便利,故构成受贿罪。两罪同时成立时,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两刑中最高刑以上,根据案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第三种意见认为,季某的行为同时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且受贿数额为104000元,应当按照受贿罪追究季某的刑事责任。理由是:(1)季某身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该贷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在明知周某安排东辰集团与华皖集团、珠绒公司共同选择评估机构、拍卖机构,违规运以便作通过低价评估、拍卖等程序将标的物流拍的情况下,而滥用职权,将案件移交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并且违反规定送达优先购买权人于拍卖日到场的通知书,客观上为周武忠违规运作创造条件,符合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2)季某以买房借款为名收受周某10万元,既没有书写借款凭据亦未约定还款时间,且周某在供述中也明确表示,该10万元是送的,而非借的。因此季某的受贿数额为104000元。(3)在将10万元认定为受贿数额的情形下,应当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择一重罪处罚,即应以受贿罪追究季某的刑事责任。

  三、评析意见

  其一,本案以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定罪更为恰当。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构成要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构成要素特定为司法工作人员,另季某在执行裁定的时候,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在明知评估程序系违规运作的情形下而将案件交送拍卖程序,这种放任的不作为使得华皖集团与珠绒公司遭受了巨额财产损失。即本案中季某的身份与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滥用职权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两个罪名,按照法理,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当适用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这也是由两者的关系决定的。普通条款是在一般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刑法,而特别条款是在特定范围内适用的刑法,就本案而言,特别条款的效力及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只有这样,特别条款才会发挥其应有的意义。

  其二,季某的受贿数额为104000元。该案中,季某主观借款动机无法证明,其既没有书写借款凭据亦未约定还款时间,知道后来得知周某被纪委调查,怕此事暴露才将此款还给周某,季某所借款项确实是为购买房屋所用也只能证明季某收受该10万元的用途,而不能达到该10万元系借款的目的。而该案的行贿人周某也在供述中也明确表示,该10万元是送的,而非借的,行贿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情形下,应当认定该笔款项的贿赂性质。2007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出台了司法解释,对10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提供具体意见,其中就包括借款形式的受贿情形。综上,按照证据链的证明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均应认定季某所借10万元款项为受贿款项。

  其三,在以上分析成立的前提下,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季某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收受贿赂又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刑法理论上,这是典型的处罚的一罪,对于该种犯罪,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而不以数罪论处。在行为所触犯的两个罪名的法定刑相同的情况下,不是按所谓目的行为定罪量刑,而是按照事实情节较重的犯罪论处,本案中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即是对这一处理原则的肯定。


  作者单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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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中、加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 加拿大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中、加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0年10月13日 生效日期1970年10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自一九七0年十月十三日起,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
  中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加拿大政府注意到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
  加拿大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加两国政府商定在六个月之内互派大使,并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在各自首都为对方的建馆及其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题记:据4月14日《检察日报》报道,河北邯郸市委、市政府及信访部门对群众上访实行“有理推定”,以全新的理念改进信访工作,致力于为群众解决困难、为基层解决问题。有关人士认为:对群众上访应取“有理推定”的态度首先是基于对人的一般心理分析。一个人如果不是确实遇到需要通过上级部门干预才能解决的问题,一般来说是不会去上访的,而且上访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通过调查也最终会水落石出。对群众上访取“有理推定”的态度,能够稳定群众的情绪,避免激化事态。不认为群众上访是无理取闹而是事出有因,就能对群众上访采取认真倾听、热情接待的态度,利于群众宣泄心中郁闷,同时看到事情存在能够得到解决的希望,这样群众就会耐心配合有关部门依照程序进行调查与处理,有利于事情在有理、有序中获得解决。………………余阅之感慨,欣然命笔如左:

我为“邯郸理念”而欢呼!

作者:中国律师网特约评论员 梁剑兵

在传统理念中,百姓是“羊”,政府和官员是“牧”。早在我国的春秋战国时期,齐国的政治家管仲就发表过如下的观点:“法度者,主之所以制天下而禁奸邪也,所以牧领海内而奉宗庙也”。记得《三国演义》里有一回书,标题便赫然是“刘备自领益州牧”。再想那刘备,兵败新野之时,携民渡江,死活不肯抛下百姓而独逃,从而赢得“爱民”的千古美名。殊不知,一个逃跑的囚犯尚且知道带上自己的财产,何况“大英雄”刘备乎?区别只在于:三国战乱之时,小贼的财产就只是金银细软,而大贼的财产却是百姓便了。
千百年来,我们的官府和官府里的官们,都在交口称颂一个“爱民如子”的理念,其实,不如把这句话改一改,就叫“爱民如羊”吧。

推而论之,我们是也可以把古代的“民本主义”称之为“羊本主义”的。
养羊的人,当然对他养的羊爱护备至:渴即予水,饥则予食,寒则嘘寒,病则施药。但是,这样“爱”的目的并非是基于那“羊”和自己是同类的,而在于挤其乳而饮之,剥其皮而寝之,剐其肉而食之,夺其“子女”而货卖之的。
假设有那么几只羊,竟然不知何因,在羊圈中不安守“羊道”,叫唤不已,反复嘶鸣,则养羊的人必然觉得“该羊是无理取闹”,必先殴之击之,然后察之,方发现原来是“该羊有疾”而已。
古代的“牧”,在其衙门之外,都放一面“登闻鼓”,任何百姓,如觉得自己有冤屈,均可在任何时候拔鼓槌而击之。其时,即使那“牧”正在被窝里酣睡香甜,也得披衣而起,开始“登堂闻案”的。
但是,且慢,在“登堂”之后“闻案”之前,本“牧”要先打你十大板“堂威”,让那冤屈的百姓吃够皮肉之苦,再理会你的冤屈——理由很单纯:如果没有这一招,夜夜有百姓前来“无理取闹”的话,那“牧”是再也没有办法高枕和美梦的(官员也有“人权”嘛,呵呵呵……)。
今天的百姓上访,大抵如羊之鸣叫耳。
高坐在信访办公室里的官员,以及那官员上面的官员,听、看到百姓的上访日渐增多,只觉得聒噪难忍,平地里便会生出一种“这些人(羊)吃的饱穿的暖还要无理取闹”的烦躁的,于是便难免拿出一些“牧”们对付“羊的鸣叫”的初级手段来了。区别只在于:现代社会是文明社会,不许官员使用“堂威”罢了。
于是,多次上访的百姓便常被称为“多次上访、无理取闹”的刁民了。至于“堂威”嘛,变换了花样:公文旅行让你把腿跑断是一种;你上访你的,我耳朵里塞满驴毛自睡是另一种;你敢给我拍桌子我就找捕快抓你个“扰乱秩序”去蹲班房也是一种……
好的官员不是没有,但是鲜有邯郸信访办官员的这种高水平的理念的。
“邯郸理念”的进步性和革命性在于,官府里的官们第一次知道了这样的一条真理:羊叫自然有羊叫的合理理由!所以,不能一听到羊叫便先给那些羊们殴之击之的。
这是个基本的进步,我所以为之欢呼!
不过,这种进步依然是没有突破“牧”和“羊”的相互关系的,如果有一天,那些“牧”们真正也把自己当成“羊”了,我才会为之三呼万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