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房屋征收条例热点问题/闫凤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2:06:26   浏览:93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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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经济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 冀港律师事务所主任

第一热点问题 房屋征收

一、房屋征收的概念
房屋征收是一种行政行为,是指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剥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权,同时丧失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市场价值补偿的行政强制购买行为,是拆除房屋行为的基础性法律行为,征收法律行为后果是房屋所有权关系发生改变。实施拆除时房屋所有权已经属于拆除人所有,拆除房屋行为与被征收人已经没有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房屋拆迁是一种民事行为,是指拆迁人为了新的建设需要,由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安置并拆除房屋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拆迁法律行为的后果是房屋所有权没有发生改变而“灭失”。因此,“征收”与“拆迁”两字之差,法律意义却截然不同。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商业开发不能实施房屋征收,“公共利益”是唯一的分水岭。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在房屋征收中尤为重要。目前,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均没有明确规定哪些属于“公共利益”,因此,为实施的需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公共利益”采取列举方式规定了6条公共利益。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除了上述公共利益需要,不能以任何名义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更不能强制“搬迁”。
二、房屋征收的主体
房屋征收的主体根据职责划分,可以分为批准主体和实施主体。
1,批准主体
批准主体就是享有房屋征收决定权的机构,谁有权征收我们的房屋?那么首先要搞清楚征收的概念,征收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无偿地将集体或者个人的某项财产收归国家所有的一种措施。从法律概念上来讲,2004年修正后的《宪法》对财产征收首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007年8月30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其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可以看出,征收是一种国家的行政行为,是一中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为。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因此,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有权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在我国市县级政府包括:县政府、区政府、县级市政府、市政府(设区的市政府)、直辖市区政府。上述政府均属于市、县级政府,那么是否所有的市、县级政府都有权决定房屋征收吗?答案是不一定。因为依据该条例第9条规定有权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必须同时具备有本行政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本行政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行政区的城乡规划;本行政区的房屋征收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即:“四规划、一计划化”。有的市区政府由于没有本行政区规划或计划就无权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只有市政府才能做出。直辖市政府属于省级政府不能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2,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是指具体实施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不仅明确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还明确了实施配合部门。
依据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房屋征收部门是一种法律授权的部门,由市、县级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部门的职责划分,将实施部门交由其委托的行政机关或单位。决定权在市县级政府,条例没有作统一的规定。该房屋征收部门依法代表地方政府具体实施相关工作,市、县政府并对其实施的征收补偿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因此,房屋征收部门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哪些部门有资格接受市县政府的委托,条例没有具体规定,但是条例第6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可见各级政府为落实“工作指导”原则应尽量对口管理,委托本级政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宜。
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依据条例第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还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由于条例规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房屋征收部门不得委托拆迁公司、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或个人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三、房屋征收的程序
政府、房屋征收部们、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如何进行房屋征收工作,先干啥?再干啥?有哪些具体工作?这些问题就是征收程序。也是政府依法征收房屋的操作指引。
第一步 调查登记
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年度计划或专项规划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拟征收地域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详尽调查并如实登记,确定拟定房屋征收的具体范围。调查完毕后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进行公布并听取异议的意见。
最终的调查结果作为制定房屋征收方案的依据。
第二步 暂停通知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批准、备案、过户等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步 无证认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城建、环保、法制等有关部门建立无证建筑认定办公室,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的无证建筑进行合法性认定和处理。对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认定为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认定为不予补偿。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不服认定决定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第四步 拟定方案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已经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和无证认定结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同级政府审查。
第五步 方案论证
同级政府收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后组织国土、物价、城建、审计、监察、环保、消防等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合法性、公平性、合理性、可行性论证,论证可以进行数次,但应求得意见基本统一。
第六步 公开方案
同级政府将论证结果在被征收房屋的范围内以书面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被征收人以及公众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并设立征求意见渠道和场所,设立专人解答有关询问,解释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七步 修订方案
同级政府将公开征求的意见进行梳理、分类、汇总连同采纳及修改的情况在被征收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公布。
在征求意见中如果属于旧城区改工程项目的,有51%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八步 稳定评估
市、县级人民政府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应当按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规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本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风险报告提出的建议作出决策并制定相关应对预案。
第九步 筹措补偿
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同级财政部门应将征收补偿费用足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资金不到位不得作出征收房屋决定。
第十步公告决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告。同时公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二热点问题 房屋补偿

一、补偿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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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农经发[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员会、办公室):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管理是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的大事,事关农村发展稳定大局。近年来,各级农业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精神,加强对征地补偿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征地补偿工作中仍存在着补偿低、费用不到位、安置不落实、补偿费账务处理不规范、使用不公开甚至存在贪污、挪用、挥霍等问题,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成为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管理工作高度重视,2004年多次部署了征地补偿费专项检查,明确要求农业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管。加强征地补偿费规范管理,是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保障失地失业农民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确保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分享工业化、城市化成果关键措施,也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的重要行动,必须采取得力措施抓紧落实。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制度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管好用好这项资金,就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经济权益,也是保证农民收益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要求,“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各级农业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高度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务院决定》的原则,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核算,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账册,单独对征地补偿费收支使用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已实行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制的地方,要在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设立专户,统一结算,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定期向农民公开,接受村民主理财小组和农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二、规范征地补偿费会计核算内容和程序

  (一)明确分配范围和性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积极参与制定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确保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上。2005年以后新增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省级人民政府已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分配比例的,要按照国务院规定抓紧明确。土地补偿费应主要用于被征土地的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留归被征地农民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民个人所有,要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农民参加商业保险;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2004年以前的土地补偿费,没有分配的,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原则上不得用于个人分配。

  (二)分配使用报批程序及账务处理。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预算方案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批准,事后要将土地补偿费的实际开支、管理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要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统一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并设立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统一进行管理。当土地补偿费使用的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入专户账目。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事项,开支不得入账,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

  三、建立健全土地补偿费使用的民主监督机制

  (一)全面落实将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农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内容的规定。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要按有关规定经过民主讨论,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经批准使用的土地补偿费日常开支监督由民主理财小组负责,村民主理财小组有权检查审核土地补偿费财务账目,有权对不合理开支进行否决,有权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账目不清的开支提出质疑,有权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财会人员对土地补偿费专户管理的财务问题做出解释。收支和分配情况要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对土地补偿费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凡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了解的土地补偿费财务运行情况,都要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布,对群众提出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有义务及时给予解答和解决,并将结果向群众公布。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指导和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好用好土地补偿费。

  (二)建立土地补偿费专项审计制度。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要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县、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要切实建立并落实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束后,要及时将审计结果向群众公布。对于审计中查出的问题,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要求,“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违纪的,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查出挪用或私吞征地补偿费的,要责成责任人将挪用或私吞的征地补偿费用如数退还给集体;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乱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在搞好专项审计的同时,还要坚持和完善定期审计工作。各地要结合农村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开发和建立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计算机网络监控体系,及时跟踪监控土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加强领导,切实履行好征地补偿费管理指导工作的职责

  各级农业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必要性、艰巨性,把此项工作列入农村财务工作重点。要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完善财务制度,严格监管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征地补偿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确保征地补偿资金的安全完整。

  各级农业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的指导工作,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积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专项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对于不公开或假公开的集体经济组织,要组织专人帮助其清理账目,并监督其进行收支公开。2005年省级农业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建立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检查,我部将组织抽查。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管理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城市化进程的健康发展,各级农业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履行好应尽的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使用和监督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1989年5月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内部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
本规程为内部管理工作掌握执行的文件,不宜对外单位提供原本。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内部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和完善技术改造贷款管理,逐步建立科学的内部管理工作程序,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现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信贷计划管理体制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贷款管理原则
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执行国家有关经济法规,以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办法》(以下简称《技改贷款办法》),和建设银行有关贷款核算、管理的规定;
2、技术改造贷款的发放,应按规定纳入国家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和建设银行信贷计划,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家投资、信贷政策;
3、对申请贷款的项目,坚持先调查评估,后审定贷款,自主择优选项,分级审查批准;
4、恪守信誉,履行合同,按贷款计划供应资金,按规定期限收回贷款。
第三条 贷款管理方式
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按下述方式进行管理:
系统内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切块周转,余额控制”。并根据国家有关中、短期信贷政策相应调整控制方式。
对借款单位实行贷款指标管理。借款单位在建设银行核定的贷款指标内支用贷款。
第四条 贷款审批权限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按投资总额划分为:限额以上项目(以下简称限上项目)、限额以下项目(以下简称限下项目)和小型技术改造项目。
1、限上项目和国务院各部门商总行直接安排的限下、小型项目,由总行审查批准。
2、限下项目和小型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各分行)自行确定。
第五条 贷款项目管理
根据项目建设过程,贷款项目按三个阶段进行管理;
1、前期管理:从接受借款申请到贷款审查批准;
2、中期管理:从批准贷款到项目竣工投产;
3、后期管理:从项目竣工投产到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章 贷款前期管理
第六条 受理贷款申请
对需要向建设银行借款的单位,在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批准后, 经办行可受理其借款申请,并要求借款单位按规定格式填制《技术改造借款申请书》(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书 )和有关文字说明。
第七条 签发贷款意向书
经办行在收到《借款申请书》后,应根据项目建议书和《借款申请书》的内容,进行项目立项可行性和必要性调查,审查其是否符合国家投资政策、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同时对借款单位经营状况、建设条件、新增效益和还款能力等进行初步调查。对基本符合《技改贷款办法》所规定贷款条件的项目,写出初步调查报告,并按贷款审批权限在《借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逐级上报。审批行依据调查的情况,视计划平衡和资金承受能力,择优确定意向性贷款项目。其中,贷款额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审批行书面通知经办行向借款单位签发贷款意向书(附式一);贷款额200万元以下的项目是否签发意向书,由各分行自行规定。未得到意向性受理的贷款项目,经办行或审批行在《借款申请书》签署否定意见后,由经办行将《借款申请书》退回借款申请单位。地方限上项目在上报初步调查报告的同时,各有关分行还应根据本行信贷计划平衡和资金情况书面表明承诺意见。
第八条 项目评估
贷款额200万元以上的意向性项目,有关行对借款单位提送的经过论证或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按照总行制定的评估办法,进行系统、全面的评估论证,在三个月内,写出评估报告(个别有时间要求的,按具体要求办理);对贷款额200万元以下或工期一年以内的意向性项目在技术改造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以后,做进一步调查和简易评估,在二个月内写出调查报告。评估或调查报告应逐级上报审批行审查批准。
第九条 贷款审批
审批行对所属行上报的评估(调查)报告及有关文件,要按照贷款条件进行复查。各级行在审批权限范围内,对具备贷款条件的项目,按信贷计划和资金的情况进行最终决策。对批准的贷款项目,要向经办行和有关行下达《批准贷款通知书》(附式三);不予批准贷款的项目,审批行在借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逐级退回经办行,并最终退还借款申请单位。
各级行在贷款审批时,应明确责任,由审批行填制《技术改造项目贷款审批表》(附式二),并严格内部审批制度。
第十条 参与初步(扩初)设计审查
对按规定编制初步(扩初)设计的项目,有关行要参与初步(扩初)设计的审查,对初步(扩初)设计的内容,要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银行的评估(调查)报告等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对有关内容与原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评估(调查)报告不符合的,或与《批准贷款通知书》不一致的,要提出审查意见,逐级上报审批行重新审定。

第三章 贷款中期管理
第十一条 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贷款项目批准后,应按规定纳入年度技术改造投资计划。总行批准的项目,由总行与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衔接,纳入国家年度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其它项目按照审批权限由审批行根据建设需要和资金供应可能,与同级计划部门衔接,纳入各地区年度技术改造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
贷款项目经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年度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后,经办行要依据《批准贷款通知书》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应根据借款单位的资信程度,对需要担保的单位,要求借款单位以产权属已的物资和财产设定抵押或提供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保证人担保。抵押或担保协议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必要时可办理公证手续。借款合同生效后,经办行应在3日内将合同副本分送贷款审批行及有关管理行。在借款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调整利率,经办行信贷部门应书面通知借款单位和本行会计部门调整利率(附式四),通知书由借款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15日内返回经办行一联。逾期未表示不同意见,即视合同变更成立。调整利率通知书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逾期未返回的用备用联)。
第十三条 指标核定
借款合同生效后,经办行信贷部门在年度信贷计划内按照借款合同用款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结合工程进度,向借款单位一次或分次下达《核定贷款指标通知》(附式五),同时抄送同级会计部门一联,作为借款单位开立帐户和支用贷款的依据。核定的贷款指标是借款单位支用贷款的最高额。
第十四条 贷款支用
对已开立帐户的借款单位,在按规定存足自筹资金的同时,经办行应按照借款合同年度分季(或分月)用款计划及建设进度,通知借款单位一次或分次办理转存手续。如借款单位未能按期转存,经办行可代为划转。借款单位从存款户支用贷款时,经办行要协助借款单位合理使用资金。
第十五条 贷款检查
在贷款使用过程中,经办行要定期查阅借款单位会计、统计报表等有关资料,并经常深入施工现场,主动协助借款单位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检查了解贷款用途是否符合批准文件的有关规定;支付建筑安装工程价款是否与建设进度相适应;设备购置是否与设计规定的设备清单及定贷合同相符;其它费用是否符合规定等。对概算超支的项目,要督促借款单位查明原因,上报审批机关调整概算,落实资金来源;如发现有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设计标准、搞计划外项目和其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等重大问题,应督促借款单位纠正,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行反映。对挤占挪用的贷款资金,应填制《制止挤占挪用贷款通知书》(附式六),通知借款单位限期归还,并按规定加收罚息。逾期不归还的,经办行应停止向该单位发放贷款,并追回被挤占挪用的贷款。
第十六条 参与竣工验收
贷款项目竣工后,有关行要参与竣工验收工作,并全面了解项目的资金实际支用、设备运转、经济效益以及预计达到设计能力的期限、全部回收投资的年限等情况,分析投入与产出比率,并提出验收意见。

第四章 贷款后期管理
第十七条 关心借款单位的生产经营
贷款项目竣工投产后,经办行要积极协助借款单位搞好生产,改善经营管理,在有可能的条件下,帮助单位解决产、供、销中的有关实际问题,促进贷款项目尽早实现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 贷款利息计收
坚持“先收息,后收本”的原则,经办行会计部门要根据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期限、利率,按季结收利息,贷款利息从借款单位存款户中扣收,存款不足的,从贷款指标结余中扣收。在项目尚未还清贷款期间,信贷部门要积极催收到期和逾期贷款本息。除按国家规定的关停、破产企业,经总、分行批准可以减免贷款利息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减免贷款利息。
第十九条 到期贷款回收
1、在借款单位编报年度生产财务收支计划之前,经办行要根据借款合同填制《到期贷款通知单》(附式七),发送借款单位,与借款单位商定分月或分季还款计划,并促请借款单位对商定的还款计划与财税部门衔接落实,纳入单位生产财务收支计划,并及时填制《年度还款计划表》返还,作为建设银行年度组织收贷的依据。
2、在还款期间,经办行要及时了解借款单位经济效益和资金情况,督促按期还款。对有还款资金来源而不按期偿还贷款的,经办行除通知借款单位限期归还外,要视同挤占挪用贷款加收罚息。
第二十条 贷款展期
在借款合同执行过程中,借款单位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国家重大经济政策的调整而影响按期还款者,经办行可根据借款单位展期还款的申请(附式八),在全部贷款到期前3个月内核实情况,对确能在贷款展期期间还清贷款的,可逐级上报,经审批行审查批准,下达《贷款展期批准书》(附式九)。经办行据以与借款单位对贷款期限、利率档次、还款计划、担保协议等作出书面变更,作为原借款合同的附件。其借款期限应连续计算。补充借款合同应抄送原合同分送单位。
贷款只准展期一次,原贷款期限3年以上的项目,展期一般不得超过3年;3年以下的项目,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对贷款展期要从严掌握,地市以下的经办行直接审批的项目,展期需报上一级行核批;其他项目展期由原贷款审批行核批,并报上一级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逾期贷款处理
凡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履行分年还款计划而发生逾期贷款的,经办行应及时向借款单位和第三方保证人发出《催还逾期贷款通知书》(附式十),限期归还,并按规定加收罚息,同时需要了解情况,分析原因,促其归还。通知书发出3个月后,借款单位仍不能如数归还逾期贷款时,经办行应按所定担保协议办理,或报请有关主管部门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收回逾期贷款。
第二十二条 借款单位变更经营方式的处理
在借款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借款单位因实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等而变更经营方式的,经办行要主动掌握了解借款单位经营方式的变更过程,变更后的形式、期限、收益分配方式,留利使用和债权、债务处理等经济财务情况。要把归还贷款资金来源落到实处。必要时应签订新协议,以保证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继续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贷款呆帐处理
贷款项目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企业宣告破产而丧失还款能力的,建设银行要及时参与借款单位的财务清理,督促企业还款。确实无法收回的差额部分,要按照财政部和建设银行有关呆帐处理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从各行提取的贷款呆帐准备金中核销。核销呆帐必须从严掌握。
第二十四条 贷款项目总评价
贷款额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还清全部贷款后3个月内经办行要进行项目回访,填制《技术改造贷款项目总评价报告表》(附式十一),撰写贷款项目总评价报告,逐级上报审批行和有关行。报告由两部分组成:
一、对项目建设的成功与否进行分析、评价和总结。重点考察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程序和投资方向;建设期、投资时间、投资额、技术改造后的新产品技术经济指标等是否达到设计文件的要求和项目投资效果。
二、总结、评价建设银行对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在贷款前期、中期、后期管理阶段的选项、调查、评估、发放、回收等各个环节的做法是否符合贷款管理办法和管理规程;贷款评估的各项指标是否准确;贷款手续是否完备;贷款是否做到了按期发放和回收;贷款检查、监督和对贷款项目的服务工作是否有所增强等,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章 综 合 管 理
第二十五条 参与编制信贷计划
各级行信贷部门要按贷款项目管理权限、项目借款合同分年用款计划和实际用款进度,预测下年度贷款发放计划,同时根据借款合同确定的年度还款计划,结合日常掌握的贷款项目经济效益情况,预测下年度还款能力,编制《技术改造贷款计划申报表》(附式十二),作为同级计划部门和上一级信贷部门编报下年度信贷计划的参考依据。各分行应于每年10月底报送总行。
第二十六条 贷款计划管理
总行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技术改造贷款计划内,以各分行筹措资金能力、技术改造贷款的管理情况和省、市固定资产现状为依据,参考各行上报的信贷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核定各分行年度技术改造贷款发放、回收和余额计划。除国家规定发放计划实行指令性控制的年度外,一般年度实行年末余额控制,不得突破。没有完成当年贷款回收计划和核定的存款计划的,相应减少贷款的发放额。各分行对所属行的计划管理办法自行确定。
总行安排的中央限上和国务院各部门商总行直接安排的限下、小型技术改造贷款项目,原则上由总行核定发放计划和余额计划,年度执行中情况发生变化的,由总行商有关分行调整计划。这部分项目和总行安排的地方限上项目贷款回收计划,由总行依据借款合同确定的分年还款计划核定,随同信贷计划下达,其中交回总行80%(下达计划时明确贷款回收方式的项目按特定方式处理)并相应调减有关分行余额计划,20%留给有关分行周转使用;总行不对项目实际回收数逐项考核收回。地方贷款项目各分行应在总行核定的切块计划内安排。
第二十七条 参与资金调度
在年度计划执行中,各级行信贷部门要协助计划部门预测贷款项目各月和各旬的资金使用进度及回收进度,分析变化情况,掌握资金运用动态,编制年度按季用款计划。以利灵活调度资金,保证资金合理供应。
第二十八条 贷款工作报告制度
各级行应在年中和年末撰写工作报告,着重检查总结贯彻国家经济建设方针、信贷政策的指导原则的经验,技术改造贷款计划的安排执行情况和平衡措施,贷款的重点投向及其变化因素,对贷款项目的选择、评估、发放、回收及与借款单位密切配合的做法和经验,建立与健全内部管理工作制度所取得的成绩,以及对加强技术改造贷款的管理和开展业务工作的要求和建议等。
文字报告要做到数字完整,情况明了,内容求实,文字简炼,并注意整理归纳典型材料,以便推广交流。各分行工作报告应在每年7月30日前和下年度2月15日前一式二份上报总行。分行对所属行上报时间自行确定。
为了及时掌握技术改造贷款情况,限上贷款项目,经办行要编报《限上贷款项目情况报告单》(附式十三)和《限上技贷项目基本情况报告表》(附式十四),分别在季度终了后15天内和年度终了后40日内经分行审核后报总行。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与健全贷款项目档案
为了全面掌握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情况,各级行要对经办管理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根据贷款额度大小,分户逐项建立繁简不同的贷款项目档案。项目档案的内容主要应包括:
1、项目档案目录表;
2、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扩初)设计(或方案)等;
3、贷款文件:包括借款申请书、项目评估(调查)报告、贷款审批文件、借款合同、担保协议、公证书、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单、贷款发放、回收数据等;
4、工程情况和往来文件:包括建设过程中的动态资料,借款单位的各种报告等文件;
5、竣工验收文件:包括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决算及有关部门批复;
6、借款单位经济财务状况:包括借款单位各个时期的财务动态、项目竣工投产后每年实现的经济效益等;
7、贷款项目总结。
经办行还应以此为依据,建立项目原始记录卡,并及时将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动态上报管理行备案。贷款项目本息全部收回、注销帐户后,经办行应将上述全部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审核归档存查。
第三十条 贷款考核指标
为了促进全行不断提高技术改造贷款管理水平,每年年度终了,实行技术改造贷款逐级考核制度。考核指标暂定以下几项:
本年实际发放额
1、发放计划控制率=---------------- ×100%
本年发放计划
(发放计划指令性控制年度考核用)
本年实际新增余额
2、余额控制率=---------------------- × 100%
核定本年计划新增余额
3、到期贷款回收率=[ 本年实际回收贷款额÷(本年到期贷款额<含本年展
期贷款>+上年末逾期贷款余额)]×100%
本年末逾期贷款余额
4、逾期贷款率= --------------------- ×100%
本年末贷款余额
5、逾期贷款下降率=[(上年末逾期贷款余额-本年末逾期贷款余额)÷上
年末逾期贷款余额]×100%
6、到期贷款展期率=[本年展期贷款额÷(本年到期贷款额<含本年展期贷款>+上年末逾期贷款余额)]×100%
总行今后将按上述指标,考核各分行。各分行对所属行的考核指标、办法,可自行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信贷计划与总行脱钩的分行,除贷款计划管理、审批权限外,均参照本规程办理。
第三十二条 各分行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附式1-14及说明
各附式:
同意签发技术改造贷款意向书的通知
编号( 年)第 号
行:
你行 年 月 日报来的
项目技术改造借款申请书和初步调查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行向借款单位签发 万元贷款意向书,特此通知。
建设银行 行(签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
注:第一联留存;第二联送经办行;第三联送有关行。
附式二: 技术改造项目贷款审批表
编号( 年)第 号
┌──────┬───────┬─────┬──────┐
│借款单位名称│ │ 项目名称 │ │
├──┬───┴───────┴─────┴──────┤
│项目│ │
│内容│ │
├──┴┬─────┬────┬─────┬──┬───┤
│批 准│ │申 请│ │贷款│ │
│总投资│ │技改贷款│ │期限│ │
├──┬┴─────┴────┴─────┴──┴───┤
│ 项 │ │
│ 目 │ │
│ 简 │ │
│ 要 │ │
│ 情 │ │
│ 况 │ │
│ 说 │ │
│ 明 │ │
├──┼─┬─────┬──┬────┬─┬──────┤
│ │产│ │ 利 │ │还│ │
│ 经 │值│ │ 润 │ │款│1. │
│ 济 │ │ │ │ │资│2. │
│ 效 ├─┼─────┼──┼────┤金│3. │
│ 益 │税│ │ 折 │ │来│4. │
│ │金│ │ 旧 │ │源│ │
├──┼─┴───┬─┴─┬┴────┴┬┴┬─────┤
│ 经 │ │处(科)│ │行│ │
│ 办 │ │ 领 │ │领│ │
│ 人 │ │ 导 │ │导│ │
│ 呈 │ │ 人 │ │审│ │
│ 报 │ │ 审 │ │批│ │
│ 意 │ │ 核 │ │意│ │
│ 见 │ 年 月 日│ 意见 │ 年 月 日 │见│ 年 月 日│
├──┼─────┴───┴──────┴─┴─────┤
│ 备 │ │
│ 注 │ │
└──┴────────────────────────┘
附式三:批准贷款通知书
编号( 年)第 号
建设银行 行:
根据你行报送的 ,
现批准对 项目发放技术改造贷款,请按下述内容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
│借款单位: │
├─────────────────────────────────────────┤
│项目内容: │
├─────────────────────────────────────────┤
│批准贷款控制数(大写金额): (¥ 万元) │
├─────────────────────────────────────────┤
│贷款期限: 从 年 月到 年 月,共计 个月 │
├─────────────────────────────────────────┤
│贷款利率: │
├─┬──┬───┬───┬───┬───┬─┬──┬───┬───┬───┬───┤
│用│年度│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还│年度│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
│款├──┼───┼───┼───┼───┤款├──┼───┼───┼───┼───┤
│计│ │ │ │ │ │计│ │ │ │ │ │
│划├──┼───┼───┼───┼───┤划├──┼───┼───┼───┼───┤
│万│ │ │ │ │ │万│ │ │ │ │ │
│元├──┼───┼───┼───┼───┤元├──┼───┼───┼───┼───┤
│ │ │ │ │ │ │ │ │ │ │ │ │
├─┴──┴───┴───┴───┴───┴─┴──┴───┴───┴───┴───┤
│其他: │
│ │
└─────────────────────────────────────────┘
请将合同副本报我行。
签发单位(章): 业务负责人: 经办人: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抄送:
附式四: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调整利率通知书
根据
现对你单位 年 月向我行所贷 年期技术改造贷款(借款合同号为 )尚未归还部分 万元的贷款利率由原月息 ‰调为月息 ‰,新利率从 年 月 日起执行。如不能承受新利率,请于10日内还回借
款。请你单位于十五日内返回意见,逾期未表示不同意见,即视合同变更成立。
本通知书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年 月 日
借款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 借款方(签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第一联留存(备用);第二联送本行会计部门;第三、四联送借款单位签章后留存一联,退贷款银行一联。
附式五:核定贷款指标通知
第 号
年 度

贷款种类 _______________ 贷款级别
________________
贷款单位 _______________ 主管部门
________________
贷款经办行_______________ 核定指标行________________
┌───┬─┬─┬─┬─┬─┬─┬─┬─┬─┬─┬─┬─┬───┬─┬─┬─┬─┬─┬─┬─┬─┬─┬─┬─┬─┐
│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注:
│本次核├─┼─┼─┼─┼─┼─┼─┼─┼─┼─┼─┼─┤累计核├─┼─┼─┼─┼─┼─┼─┼─┼─┼─┼─┼─┤核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批签
│定指标│ │ │ │ │ │ │ │ │ │ │ │ │定指标│ │ │ │ │ │ │ │ │ │ │ │ │人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员行
├──┬┴─┴─┴─┴─┴─┴─┴─┴─┴─┴─┴─┴─┼───┴─┴─┴─┴─┴─┴─┴─┴─┴─┴─┴─┴─┤在留
│ │ │ │一作
│ 说 │ 根据 年 月 日 │ 签发行盖章 │联记
│ │ 号文件核定. │ │上帐
│ │ │ │签凭
│ │ │ │章证
│ 明 │ │ 复核 记帐 │ , 。
└──┴────────────────────────┴───────────────────────────┘
行长 业务主管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式六:制止挤占挪用贷款通知书
编号( 年)第 号
┌──┬────┬──────┬──────┬────────────┐
│ 借 │ 全称 │ │ 正常利率 │ │
│ 款 ├────┤ ├──────┤ │
│ 单 │ 帐号 │ │ 挪用贷款 │ │
│ 位 │ │ │ 加罚利率 │ │
├──┴────┼───┬──┼─┬─┬─┬┴┬─┬─┬─┬─┬─┬─┤
│ │ │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挪用贷款 │人民币│ ├─┼─┼─┼─┼─┼─┼─┼─┼─┼─┤
│ 金 额 │(大写)│ │ │ │ │ │ │ │ │ │ │ │
├───────┴───┴──┴─┴─┴─┴─┴─┴─┴─┴─┴─┴─┤
│ 挪 用 贷 款 明 细 │
├────────┬────┬────────────────────┤
│ 挪 用 日 期 │ 金 额 │ 简 要 情 况 │
├────────┼────┼────────────────────┤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 │
└────────┴────┴────────────────────┘
经查上述贷款被你单位挤占挪用,我行将按合同规定加罚利息。请在接到本通知后一个月之内纠正退回。逾期不改的将采取必要的制裁手段。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年 月 日
行长: 业务主管: 经办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注:第一联留存;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登记,据以办理罚息手续;第三联通知 借款单位;第四联送担保单位。
附式七:到期贷款通知单
编号( 年)第 号

根据 年第 号借款合同规定,你单位 年到期贷款本息 万元。请抓紧落实还贷资金来源,与税务、财政、主管部门衔接后,务于 月 日前将《年度还款计划表》(附后)送我行。到期贷款情况见下表:
贷款种类: 单位: 万元
┌───┬───┬───┬───────────────────┐
│ │ │ │ 本 年 到 期 应 还 贷 款 │
│合 同│借 款│上年末├───┬─────┬────┬────┤
│ │ │贷 款│ │ 以前年度 │ 本年应 │ │
│贷款额│期 限│余 额│合 计│ 应还本金 │ 还本金 │借款利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建设银行 行(签章)
年 月 日

注:第一联留存;第二联送借款单位;第三联送担保单位。
年度还款计划表
(贷款种类: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 年)第 号借款合同规定和我单位实际情况,经落实,现编送年度还款计划,请审查。
年度 单位: 元
┌──────────┬────────────────────┐
│ │ 金 额 │
│ 项 目 ├───┬───┬───┬───┬────┤
│ │全 年│一 季│二 季│三 季│ 四 季 │
├──────────┼───┼───┼───┼───┼────┤
│ 一、资金来源合计 │ │ │ │ │ │
├──────────┼───┼───┼───┼───┼────┤
│ 1.固定资产折旧基金 │ │ │ │ │ │
├──────────┼───┼───┼───┼───┼────┤
│ 2.企业自有资金 │ │ │ │ │ │
├──────────┼───┼───┼───┼───┼────┤
│ 3.利润 │ │ │ │ │ │
├──────────┼───┼───┼───┼───┼────┤
│ 4.税金 │ │ │ │ │ │
├──────────┼───┼───┼───┼───┼────┤
│ 5. │ │ │ │ │ │
├──────────┼───┼───┼───┼───┼────┤
│ 二、还本付利息 │ │ │ │ │ │
├──────────┼───┼───┼───┼───┼────┤
│ 1.利息 │ │ │ │ │ │
├──────────┼───┼───┼───┼───┼────┤
│ 2.本金 │ │ │ │ │ │
├──────────┼───┴───┴───┴───┴────┤
│ 建行审查意见 │ │
│ │ │
└──────────┴────────────────────┘
借 款 单 位 (公章)
负 责 人 (签章)
财务负责人 (签章)
编 报 时 间 年 月 日
附式八:贷款展期申请书建设银行 行:
我单位于 年借款 万元(借款合同编号为 年 号),贷款期限为 年 月至 年 月,由于
等原因,不能按原规定期限归还,特申请展期 个月。贷款期限修订为年 月至 年 月;还款计划为: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请予批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展期贷款测算资料
借款单位: (公章) 担保单位: (公章)
负 责 人: 负 责 人: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年 月 日
建设银行审查意见:
行:
年 月 日
行:
年 月 日
行:
年 月 日
附式九:贷款展期批准书
编号( 年)第 号
建设银行 行:
根据 的贷款展期申请和你行的审查意见,现批准该单位所借技术改造贷款 万元(借款合同号为 年号)展期 个月。贷款期限修订为年 月至 年 月。贷款利率相应调整为月息 ‰。请据此与借款单位重新签订合同并调整还款计划。重新签订的合同与还款计划请报送我行一份。
┌───┬────┬────┬────┬────┬────┬───┐
│ │ 年 度 │一 季 度│二 季 度│三 季 度│四 季 度│合 计│
│ ├────┼────┼────┼────┼────┼───┤
│ 还 │ │ │ │ │ │ │
│ 款 ├────┼────┼────┼────┼────┼───┤
│ 计 │ │ │ │ │ │ │
│ 划 ├────┼────┼────┼────┼────┼───┤
│ │ │ │ │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此单一式 联。有关行、借款单位、担保单位各一联。
附式十:催还逾期贷款通知书
编号( 年)第 号
借款单位:
担保单位:

项目,根据( 年)第 号借款合同,向我行实际借款 万元,此项借款已有 万元于 年 月 日到期。除已还款 万元外,尚有 万元逾期未还。请在接到本通知3个月内如数偿还,并结清应付和加收的利息。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签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第一联留存;第二联送借款单位;第三联送担保单位;第四联送本行
会计部门。
附式十一:技术改造贷款项目总评价报告表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
企业性质____________ 隶属关系______________
┌──────┬────┬─────┬─────────────┐
│ │批准计划│实际完成 │ 经 济 效 益 │
├──────┼────┼─────┼───┬────┬────┤
│ 建设期 │ │ │ 指标 │计划数 │ 实际数 │
├───┬──┼────┼─────┼───┼────┼────┤
│ │开工│ │ │ 产值 │ │ │
│开、竣├──┼────┼─────┼───┼────┼────┤
│工日期│竣工│ │ │ 税金│ │ │
├───┴──┼────┼─────┼───┼────┼────┤
│ 改扩建面积 │ │ │ 利润│ │ │
├──────┼────┼─────┼───┼────┼────┤
│产品产量能力│ │ │ 创汇│ │ │
├──────┼────┼─────┼───┼────┼────┤
│ 总投资 │ │ │ │ │ │
├─┬──┬─┴────┼───┬─┴─┬─┴──┬─┴─┬──┤
│ │序号│ 资金来源 │计划数│实际数│ │合同 │实际│
│ ├──┼──────┼───┼───┼────┼───┼──┤
│ │ 1 │ 国家拨款 │ │ │贷款期限│ │ │
│ ├──┼──────┼───┼───┼─┬──┼───┼──┤
│ │ │ 地方 │ │ │ │ 年│ │ │
│ │ 2 │ 拨款 │ │ │还├──┼───┼──┤
│建│ │ 部门 │ │ │款│ 年│ │ │
│ ├──┼──────┼───┼───┤情├──┼───┼──┤
│设│ │ 其他银行或│ │ │况│ 年│ │ │
│ │ 3 │金融机构贷款│ │ │ ├──┼───┼──┤
│资├──┼──────┼───┼───┤万│ 年│ │ │
│ │ 4 │ 建行贷款 │ │ │元├──┼───┼──┤
│金├──┼──────┼───┼───┤ │ 年│ │ │
│ │ │ 其中:技改 │ │ ├─┴──┴───┴──┤
│来├──┼──────┼───┼───┤ │
│ │ 5 │ 自筹 │ │ │ 备 │
│源├──┼──────┼───┼───┤ │
│ │ │其中: │ │ │ │
│万│ │企业自筹 │ │ │ │
│元├──┼──────┼───┼───┤ │
│ │ 6 │ 利用外资 │ │ │ 注 │
│ ├──┼──────┼───┼───┤ │
│ │ 7 │ 其他 │ │ │ │
└─┴──┴──────┴───┴───┴───────────┘
注: 本表一式 份。审批行、经办行、有关行各一份、
附式十二:年技术改造贷款计划申报表(年报)
单位: 万元
────────────┬──────────┬──────────┬──────
│ 预计年底实际 │ 拟安排下年度计划 │
项 目 ├──┬──┬────┼──┬──┬────┤ 备 注
│发放│回收│新增余额│发放│回收│新增余额│
────────────┼──┼──┼────┼──┼──┼────┼──────
甲 │ 1│ 2 │3 │ 4 │ 5│ 6 │
────────────┼──┼──┼────┼──┼──┼────┼──────
合 计 │ │ │ │ │ │ │
────────────┼──┼──┼────┼──┼──┼────┼──────
1.限上项目小计 │ │ │ │ │ │ │
────────────┼──┼──┼────┼──┼──┼────┼──────
(以下按项目逐项填报) │ │ │ │ │ │ │
────────────┼──┼──┼────┼──┼──┼────┼──────
2.中央限下项目小计 │ │ │ │ │ │ │
────────────┼──┼──┼────┼──┼──┼────┼──────
(以下按项目逐项填报) │ │ │ │ │ │ │
────────────┼──┼──┼────┼──┼──┼────┼──────
3.地方切块 │ │ │ │ │ │ │
────────────┼──┼──┼────┼──┼──┼────┼──────
其中:续贷项目 │ │ │ │ │ │ │
────────────┼──┼──┼────┼──┼──┼────┼──────
│ │ │ │ │ │ │
────────────┴──┴──┴────┴──┴──┴────┴──────
行长: 主管: 制表: 编报行: 年 月 日
附式十三:限上贷款项目情况报告单(季报)
年第 季度
贷款种类: 借款单位:
贷款级别: 主管部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报 告 事 项
一、核定贷款指标累计__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其中:报告期核定__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二、贷款发放累计 __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其中:报告期发放 _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三、贷款利息发生额累计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其中:报告期利息额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四、贷款指标结余 __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五、累计收回贷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1、累计收回贷款本金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其中:报告期收回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2、累计收回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其中:报告期收回__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六、报告期止贷款余额__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七、报告期止逾期贷款余额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其中:报告期发生额 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八、年初贷款余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补充资料:
本年累计财务总支出 万元,本年累计完成工作量 万元。报告期止设
备储备贷款余额 万元,其中:逾期贷款 万元。
预计投产时间: 年 月 日
预计还清贷款本息时间: 年 月 日
编报人:
负责人:
开户建行签章 借款单位签章
编报日期 年 月 日 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注:凡在“410”科目有余额的限上项目填报本单。
本单由经办行按季填报一式四份,报省分行审核后分行自留一份,报总行二份,退经办行一份。报送时间为季后15天内。第四季度上报本单时需经借款单位签章。
附式十四:限上技贷项目基本情况报告表(年报)
┌───────┬──┬─────┬───┐
│ 尚未开始还款│ │已还清贷款│ │ 报告行 年 月 日第 次报告
├───────┼──┼─────┼───┤
│ 尚未还清贷款│ │无还款能力│ │ 审核行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
┌───────────────────────────────────┐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隶属关系:中央________地方______________ │
│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主要建设内容: │
├───────────────────────────────────┤
│开工 计划 预测 实际 │
│日期___年____月 ,工期___年____个月,工期___年____个月,工期___年____个月│
├───────────────────────────────────┤
│概算批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文号_________批准时间__________│
│调整概算(第___次)批准单位__________批准文号_________批准时间__________│
├──┬────────────┬────┬────┬────┬────┤
│ │ │ │调整投资│ │ │
│ │ │总 投 资│ (第次) │预测投资│实际投资│
│ ├────────────┼────┼────┼────┼────┤
│ │ 合 计 │ │ │ │ │
│ ├────────────┼────┼────┼────┼────┤
│ │1.已定资金来源部分小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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