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钱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41:51   浏览:87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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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钱贵


  一、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现状
  (一)教学条件相对落后
  一般情况下,选择公办学校就读是进城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的理想渠道,因为这些学校教育设施比较完备、管理相对规范、教学质量较高。但是由于公办教育资源的总供给无法满足进城农民工子女总需求,多数进城农民工子女只有选择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民工子弟学校。但是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教学条件相对落后,如校舍多为改建或搭建,缺乏必要的教学器材和设备,相当一部分学校不能开足、开齐课程方案规定的课程,教师数量不足、来源复杂,多数不具备教学经验。
  (二)失学问题仍然存在
  我国流动人口超过1.2亿,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则有近2000万。根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中国儿童中心共同立项、财政部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资助的对北京、深圳、武汉等9个大进城农民工子女教育情况的调查显示,流动儿童中一直未上学者占6.85%,失学者占2.45%。可见,我国有近100万进城农民工子女不能及时入学。
  (三)地方政府缺乏管理
  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但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流入地政府还没有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也没有将进城农民工子女就学纳入本地事业发展规划,尚未建立专项经费。
  二、保障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必要性
  (一)教育人权主义理念
  “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权”被写进《世界人权宣言》以来,受教育权作为人之为人的基本人权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准则。这一准则在随后的国际条约中被不断地加强和重申。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步骤,以采纳为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意即缔约国所承担的条约必须在该过得到真正的落实,并且不是“渐进性的”而是“即刻性的”。我国作为条约缔约国,受教育权在宪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已得到充分的肯定,《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见,进城农民工子女在受教育权领域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利,保障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是国家维护和保障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受教育权的根本目的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互相促进。社会发展必然要求保障进城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一方面,进城农民工子女接受当地政府的教育是共享改革成果的必然要求,不仅他们的父母是城市的建设者,而且他们自己很可能成为该城市的主人。另一方面,农民工是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阶段从农民阶级中分化出来的一个特殊社会群体。如何对待这一社会群体,不仅直接关系到我国城镇化建设的进程,而且关系到我国整个现代化的进程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进程。如果进城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他们在城市就很难有更多的发展空间;那么我国农村富裕劳动力就不
  可能得到合理的转移,我国城镇化建设的进程也必然受阻,社会发展也将受到制约。
  (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
  和谐是矛盾的双方在一定条件下达成统一、协调和调和,它标志着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诸多要素实现均衡、稳定、有序。和谐社会必然包含和谐教育,和谐教育必然要求教育公平,使每个社会成员平等地接受教育。保障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正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教育的应有之意。笔者认为,如果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缺乏保障,就不会有农民工及其子女与城市、社会的和谐相处;在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我们应当以法律的形式消除侵犯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不和谐因素,把不和谐的状态归于和谐。
  三、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一)制定《义务教育专项资金法》
  教育理想的实现必然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实现必然需要有保障的教育经费。为了避免国家投资由于政策改变而改变的不稳定性,进一步保障进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纠正法律在权责、投资比例等方面规定不清的现象,及时制定规范义务教育经费的来源、比例、用途等环节的《义务教育专项资金法》确有必要。首先应当建立健全中央财政承担义务教育的补助制度,对进城农民工子女教育进行补助。其次应当建立健全省级以上财政承担义务教育专项资金制度,要求省级政府统筹本地区的进城农民工子女教育经费。再次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责任制度,对侵害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政府和个人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要从根本上解决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问题就必须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现行的户籍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它把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分离开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户籍制度的改革也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总体而言进展不大。笔者认为,户籍制度改革应结合实际,循序渐进的进行。首先将城镇落户条件由户籍限制改为条件限制。凡是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公民,均可按照本人意愿申请该城市户口。其次逐渐剥离依附在户籍上的教育、就业、住房、养老、医疗等各种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还户籍制度只是用来证明公民身份和满足社会管理的本来功能。再次赋予公民的自由迁徙权。保障公民的自由迁徙权是消除城乡差别和实现农民公平等就业的良好路径。最后尽快出台《户籍法》,用法律的形式对户籍制度改革的成果进行规范,将公民拥有依法迁徙入籍的自由和取得入籍居住资格的条件写入法律。
  (三)健全网络学籍管理制度
  由于进城农民工子女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实践中对他们的学籍管理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加强相关法律的修改,逐步建立全国联网的义务教育学生电子学籍卡系统,扩充学习档案数据库,实现学籍卡的网络化管理,从而保证进城农民工子女学习情况记录的连续性和完整性,简化其转学的相应手续。
  (四)推行教育券法制化
  教育券又称教育凭证,它是指政府发给学生用于选择学校,代表一定数额现金的证券,是掌握在家长手中的一种受教育的权利。这一理论最早是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提出的,他主张政府应当将用于教育的公共经费以教育券的形式直接发给家长,家长可以自由选择收费不同的学校,学校则向政府兑取与券值相等的现金。这样学生可凭教育券到任何一所政府认可的学校就读,学校之间也会因为学生掌握充分的主动权而增加竞争,从而提高学校教育的整体质量。对进城农民工子女推行教育券制度可能是解决其平等受教育权的又一有效办法,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的方式规范进城农民工子女教育券制度,在新《义务教育法》对弱势义务教育对象财政投入不均进行补偿原则的前提下,各地方机关应当根据国家上位法确定的原则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有关教育券的地方性法规,以此来保障进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五)完善教育救济制度
  有权利就有救济,国家应当为该国公民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救济手段十分重要。因为只有法律得到实施并以一定方式进行,法律权利才能被尊重,然后名义上的权利才能变成实际存在的权利”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是一种公权性质的社会权,除了受教育者与当地政府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外,学校与学生发生以受义务教育权为内容的法律关系也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因为这时的学校实际代表着政府行使教育权,履行教育义务。当发生涉及进城农民工子女入学、教育歧视、开除学籍等方面的纠纷时,应当将这一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畴,使政府和学校接受司法的审查。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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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四乱”行为投诉举报人实行奖励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四乱”行为投诉举报人实行奖励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4〕74号 2004年6月16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四乱”行为投诉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四乱”行为
投诉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办法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和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投资环境“约法三章”的要求,现就整治“四乱”行为,对投诉举报人实行奖励,制定本办法。
二、“四乱”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企业实施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行为。
三、投诉举报范围: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和服务活动中的“四乱”行为。
四、市人民政府设立西安市“四乱”投诉举报中心,由市纠风办和市外商投诉受理办公室组成,办公地址设在市纠风办,受理对“四乱”行为的投诉举报。
办公地址:西安市二府街财贸大院后楼三层321室。
工作人员:徐雪梅 段书林 齐中亮
投诉举报电话:(029)87295939 (029)87285993
五、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可向西安市“四乱”投诉举报中心进行投诉举报。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进行收费的;
2.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服务收费、搭车收费或以保证金、抵押金、咨询费、集资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3.将职责范围内的无偿服务业务变为有偿服务或交由中介组织变相收费的;
4.不使用规定的票据收费、罚款,收费、罚款不开票据或使用虚假、过期票据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
6.不按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检查或对同一企业的同一事由进行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的;
7.在公务活动中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8.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四乱”行为。
六、投诉举报由市纠风办、市外商投诉受理办公室负责核查。
七、投诉举报案(事)件的处理由各级监察、人事部门和市外商投诉受理办公室按各自职能负责。对在履行公务和服务活动中不负责任、服务不好、工作不力的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限期改正;对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侵害企业权益的案(事)件,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或责令其辞职;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从重处理。
八、市人民政府对投诉举报人实行奖励。凡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根据情节给予投诉举报人1000—50000元奖励,奖励资金由被投诉人所在单位承担。由市“四乱”投诉举报中心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编写、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总煤矿字〔2005〕122号

关于编写、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的指导意见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为了切实将这一规定落到实处,做好《煤矿职工安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的编发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手册》必须包括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各种灾害的表现形式及应对措施、矿工自救和互救知识,本地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及受理部门等内容(详细内容参见所附《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编写提纲),并按一般性的通用内容和结合本矿井灾害特点的专用内容两个部分编写。各企业编写、选用的《手册》,必须随矿井生产布局、灾害形式等变化随时进行修订,保证《手册》内容准确反映矿井的实际情况。

  二、《手册》的编写应遵循图文并茂、文字简练、言简意赅、通俗易懂、篇幅适当的原则;《手册》的印制要符合携带方便、经久耐用的要求。

  三、《手册》原则上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人员编写。技术力量和能力缺乏的乡镇煤矿企业,可委托中介机构组织编写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统一组织编写。

  四、煤矿企业必须免费向职工发放《手册》,保证所有职工人手一册,并于2005年12月1日前发放到职工手中。

  请各产煤省(区、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煤矿企业,并监督检查、指导帮助煤矿企业按期完成。

  附件:《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编写提纲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编写提纲

  一、通用部分

  本部分内容为各煤矿企业《煤矿职工安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所必需包括的内容。

  (一)煤矿工人的安全生产权利(《安全生产法》赋予的权力)。

  (二)煤矿工人的安全生产义务(《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义务)。

  (三)入井须知。

  (四)自救、互救基本知识。

  (五)举报内容。明确有以下举报内容、经查实后可以获得1000-10000元的举报奖励: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存在国务院《特别规定》列举的15项重大隐患。

  (六)矿井所在地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举报电话及通信地址;其他认为需要明确的举报电话及通信地址。

  (七)其他相关内容

  二、专用部分

  本部分内容为各煤矿企业根据本企业灾害类型选编内容。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本企业的灾害形式、征兆及主要防范措施,针对性地列举职工在紧急状态下的应对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矿井基本情况

  1、本矿井地理位置、生产能力、开拓方式、通风系统,矿井安全管理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及其通讯方式。

  2、本矿井灾害紧急预案中井下各工作地点的避灾路线。

  (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

  1、瓦斯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

  (1)瓦斯发生爆炸的条件

  (2)瓦斯爆炸、燃烧和窒息事故常见发生地点。

  (3)预防瓦斯爆炸的主要措施。

  (4)《煤矿安全规程》关于采掘作业地点瓦斯浓度及瓦斯检查的规定。

  (5)瓦斯监控系统在保证煤矿生产安全中的作用及保证系统有效运转的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

  (6)通风设备、设施对安全生产的重要作用、影响和保证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7)发生瓦斯爆炸、燃烧及窒息事故后的应急原则和安全注意事项。

  (8)重大瓦斯事故案例。

  2、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

  (1)本矿井发生突出的征兆及常见的发生环节。

  (2)本矿井预防突出的主要措施及管理规定。

  (3)发现瓦斯突出预兆和发生突出事故后的应急原则及安全注意事项。

  3、水灾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

  (1)本矿井水害类型和易发生突水事故的地点。

  (2)矿井发生突水事故时的预兆。

  (3)本矿井防治矿井水害的主要措施。

  (4)发现突水预兆和发生水灾事故后的应急原则及安全注意事项。

  (5)水灾事故后成功脱险的事故案例。

  4、火灾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

  (1)煤炭自然发火的预兆及常见发生地点。

  (2)本矿井预防煤炭自燃的主要措施。

  (3)接近本矿井已封闭火区时的安全注意事项。

  (4)消防器材储备地点和使用方法。

  (5)发现煤炭自燃征兆和发生火灾事故后的应急原则及安全注意事项。

  5、顶板事故(包括冲击地压灾害)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

  (1)本矿井顶板类型、支护方式及采空区顶板控制方法。

  (2)发生顶板事故的预兆。

  (3)预防顶板事故的主要措施。

  (4)发现顶板冒落(冲击地压)征兆和发生顶板事故后的紧急处理原则及安全注意事项。

  6、煤尘危害及处理措施

  (1)《煤矿安全规程》关于矿井作业地点粉尘(包括煤尘)浓度的规定。

  (2)煤尘爆炸的条件。

  (3)本矿井预防煤尘爆炸和预防煤尘爆炸传播的主要措施。

  (4)关于职业危害防治的有关规定和因公身患尘肺病后应享受待遇的有关规定。

  (5)发生煤尘爆炸事故后的应急原则和安全注意事项。

  7、电气事故形式及防范措施

  (1)本矿井常见的电气伤人事故类型和预防措施。

  (2)维修电气设备时的注意事项。

  (3)掘进工作面恢复供电时的规定。

  8、运输事故形式及防范措施

  (1)本矿井主要运输方式和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2)在运输巷道中行走时的注意事项。

  (三)其他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