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公开信息才能打造“阳光政府”/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4:35:34   浏览:95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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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公开信息才能打造“阳光政府”

杨涛


今后北京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在不影响事故救援的情况下,要设置事故新闻发布地点,事故现场要设立新闻发言人,负责组织进行新闻发布、接受记者采访。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门下发通知,正式在全市安全生产系统建立新闻发布制度。(《新京报》9月7日)
政府的信息原则上要公开,这已成为了共识。因为,政府的信息关系到公共利益,关系个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公民有知情权,同时,只有把信息公开,公民才能有效地监督政府;另一方面,政府只有做到信息公开,政务活动才能做到高效、廉洁、勤政,顺应民意。而保证政府的信息公开的一个有效途径便是设立新闻发言人,接受媒体和民众的咨询和提问。因此在前一段时间,许多地方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法规,从中央部委到各级地方政府也先后设立新闻发言人。
然而,新闻发言人的设立并不能与政府信息做到公开、公民知情权得以实现、政府愿意真心接受民众监督之间划等号。前不久,审计署长李金华公布了有关中央部委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报告,许多部委要么遮遮掩掩要么鸦雀无声,关键时候不见新闻发言人的影子。因而,新闻发言人未必不会被一些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作为应付民意的幌子,或者成为一种作秀的工具。
因而,看来要确保政府做到信息公开,不仅在于政府是否设立了新闻发言人这一形式,还要看到新闻发言人是否及时公布信息,接受咨询和提问。因为,有些事情如果不及时公开政府权威信息,就容易让小道消息满天飞,给民众造成心理恐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有些事情时过境迁,民众的注意力就会转移,政府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还有些事情如果不及时公开,民众的监督和政府的查处就不能及时到位,等到信息公开时可能因为时间久远造成搜集证据就困难,极可能让有关责任人逃脱法网。因此,政府信息不仅要公开而且要及时公开,不仅要设立新闻发言人而且新闻发言人要在第一时间出来说话。及时公开信息才能体现政府真心接受监督,才有利于打造“阳光政府”。
安全生产事故是关系到民众切身利益和全社会关心的大事。政府只有及时公开关于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信息,才能制止谣言,消除民众的恐慌;政府也只有及时公开有关信息,才有利于民众和媒体揭露违法犯罪分子,唤起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督促政府完善监管职能。因此,笔者认为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求在事故现场要设立新闻发言人的举措是一个明智之举,是积极打造“阳光政府”的重要表现。 
不仅于此,笔者希望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所有设立了新闻发言人的政府和政府部门,都应及时发布信息,并辅之以不及时公开信息和故意隐瞒信息或发布虚假信息追究单位领导和发言人责任的罚则。这样,新闻发言人就能真正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良好渠道,更好地发挥满足民众知情权的功能。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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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政监察实施细则(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水政监察实施细则(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水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水政监察,是指对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水域及水工程管理、河道堤防管理、水文和防汛设施保护方面的有关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盟市和旗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机构具体负责水政监察工作。经批准成立的水政监察组织,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业务上受上一级水政监察组织的指导。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依法委托水政监察组织实施有关水政监察工作。委托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自治区、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委托,负责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三章 水 政 监 察
第七条 水政监察组织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名义行使职权,其职责是:
(一)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其它水法律法规;
(二)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行政裁决、行政处罚决定和采取行政处置措施;
(三)参与或者负责水行政许可和水行政审批;
(四)负责收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参与并归口协调水事纠纷;
(六)承办水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等具体任务;
(七)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水利治安和刑事案件;
(八)对下级水政监察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水政监察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工作依据。
第九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实施监察活动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现场检查、取证;
(二)要求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并制作笔录;
(四)依法制止违法行为,并采取防止造成损害的行政处置措施。
第十条 水政监察人员查处水事案件,应当做到合法、公正、高效。
第十一条 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带水政监察的统一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章 组织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察工作制度和培训制度,加强水政监察组织的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
第十四条 水政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水利事业,具有一定的水利管理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业务培训和考核,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奉公。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政监察组织和水政监察人员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对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水政监察组织和水政监察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失职、渎职和违法乱纪的,根据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忠于职守,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为水政监察组织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录音、录像、照相等设备和器材,并为水政监察人员办理人身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水政监察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安排。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的问题,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2月25日

卫生部关于加强脊髓灰质炎控制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脊髓灰质炎控制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今年以来,一些省的部分地区发生了近几年来较大规模的脊髓灰质炎暴发流行。截止八月中旬全国共报告脊髓灰质炎病例1604例(包括疑似病例),比去年同期(230例)上升了5.4倍,共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了报告病例,其中江苏、海南、福建、山东、河南、
陕西、江西等省发病较多,北京市在连续5年未发生脊髓灰质炎病例后,今年也报告了2例疑似病例。根据调查分析,这次暴发具有发病年龄集中在3岁以下儿童,绝大多数病例未服过疫苗的特点。首例病例发生后未能及时诊断、报告并采取应急预防措施是造成疫情扩散的主要原因。
通过这次脊髓灰质炎的流行暴露了我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醒我们以省为单位儿童免疫接种率达到85%以后,仍然存在着发生局部暴发流行的条件,目前各地仍然存在着“免疫空白”地区和“免疫空白”人群;疫情监测系统仍不健全,不能快速逐级报告疑似病例,丧失了及时采取
应急措施的时机。为了进一步加强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保证按期实现1995年消灭脊髓灰质炎的目标,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关于“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和“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普及儿童免疫工作作为卫生防病工作的重点,当前要将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放在优先的位置,以消灭脊髓灰质炎来推动计
划免疫工作的发展。
二、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消灭脊髓灰质炎的规划,提出分阶段目标;对发病较多的地方,要深入分析发病原因,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对免疫接种薄弱的地方要投入较大的力量,力求消灭免疫空白的乡和村,特别要注意及时为计划外生育的儿童提供免疫接种。为此,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今冬明春要对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组织1次深入的检查,有针对性地组织突击免疫接种活动,请于1990年4月10日前将检查和突击免疫接种活动的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三、为了及时诊断脊髓灰质炎病例和快速报告疫情,各地要组织医疗单位学习《传染病防治法》,严格按照卫生部下发的脊髓灰质炎诊断标准,及早发现脊髓灰质炎的疑似病例,进行登记、填卡和迅速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并通过各种形式,加强消灭脊髓灰质炎的宣传教育。
四、为加强对脊髓灰质炎疫情的管理,快速切断疫情传播,各级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疑似病例报告后均应立即逐级上报疫情,并做相应处理,与此同时,各县、地区级卫生防疫站要主动搜索疫情,发现疑似病例后应立即以最快的方式通知省卫生防疫机构并对每1个疑似病例进行个案调查
,省卫生防疫机构接到通知后要马上组织力量处理疫情并定期报告卫生部卫生防疫司。
五、各地要认真抓好农村三级预防保健网的建设,把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管理作为初级卫生保健的重要内容。要有计划地对基层卫生防疫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在培训中要注重实际工作技能和方法的训练。今年11月我部将组织一次全国消灭脊髓灰质炎管理人员讲习班,各地要根
据工作进展情况,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逐级进行培训,明确各级的责任和分工,加强对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的管理。



1989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