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供用电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8:00:08   浏览:82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供用电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电部


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供用电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4年3月21日,广电部

部属在京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国发〔1987〕25号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精神,进一步做好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和安全用电工作,加强我部供用电工作的统一管理,现将《广播电影电视部供用电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广播电影电视部供用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电管理,做好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工作,以保障我部各项工作和生活用电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若干规定》(国发〔1987〕25号)和北京市节约用电实施细则,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部机关大院、灰楼、粉楼、一万二地区各单位以及部机关附近的职工宿舍和转供用电单位(下称用电单位)。
远离部机关的部属单位及职工宿舍,可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各用电单位领导及电管工作人员要密切配合,认真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计划用电
第四条 计划用电是国家长期坚持的方针和政策。为了搞好计划用电工作,用电各单位必须设置有业务主管领导参加的三电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用电管理,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定合理的用电计划和实施办法,并参加部水电管理办公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为了做到有计划的合理的用电,凡有条件的用电单位,可装分电度计量装置,逐步做到用电指标分解,严格按照核定的指标用电。超指标用电的单位应按照北京市规定的超指标用电的加价标准交纳电费。
第六条 未安装分电度计量装置的单位和地点,应按照设备容量及使用时间收取电费。各单位要严格按电管部门核定的用电容量和时间用电,并积极创造条件限期安装计量装置,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七条 部属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的和企业单位及个人从事承包经营活动的,一律按规定交纳电费。
第八条 为控制高峰时间用电负荷,10kW及以上的非连续用电的设备,禁止在用电高峰时间使用。
第九条 凡用电单位新增加用电,变更用电性质、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迁移用电地址、线路大修、改造、更新的,均应事先报部水电管理办公室备案。新增加的用电设备应写明增加容量、供电方式、用电性质及使用时间,报部水电管理办公室核实批准。申请新增设备容量50kW及以上的单位,须按北京市《关于北京市电源建设集资的暂行规定》(京政发〔1991〕2号)的规定购买电力指标后方可送电。因特殊原因未购买电力指标而接用电的,一律根据北京市的规定按照超指标用电收取电费。
第十条 基建施工单位和临时用电单位,须向部水电管理办公室提出用电申请,写明使用电器设备的名称,容量、数量及使用时间,并与其签订临时供用电协议后方可用电。
基建施工期间,按无指标超用电由部水电管理办公室收取电费。工程竣工后必须经部水电管理办公室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向部水电管理办公室交付布电系统图后,方可正式供电。
第十一条 各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外单位转供电,对原转供户要进行清理并逐步改为由北京市供电部门直接供电收费。改变供电方式的,所用费用由用户自行负责交纳。

因特殊情况须由我部转供电的用户,要向部水电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写明用电容量、性质和时间,并签订转供电协议,安装分电度计量装置,经部水电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供电。

第三章 节约用电
第十二条 取消生活用电包费制。居民一律安装计量电度表,按实用电量由住户交纳电费。因未取消包灯包费制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均由住户及所在单位负责赔偿并限期一周内取消包灯包费制。逾期不改者,停止供电。
第十三条 禁止用电器烧水、取暖、做饭。
第十四条 除科研实验室、净化室,医院手术室、计算机房,影剧院外,各单位不得使用电力空调器、冷热风机。不符合上述规定已安装了的限10天内拆除。
凡需使用上述设备的,须向部水电管理办公室申报,经批准核发使用证后的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经批准使用电力空调器电热器的电费,按《关于使用电力空调器,电热器等设备的收费办法》(广发行字〔1990〕031号)执行。
第十六条 按国家规定需淘汰的机电产品,各单位要按北京市供电部门规定的时间有计划地进行改造。
第十七条 职工和家属要爱护一切公用照明设备,注意节约用电,做到人走灯灭。室内照明禁止使用100W以上的灯泡,公用走廊灯泡不得超过40W。
第十八条 维修单位要加强日常维修管理。用户已向维修部门提出修理报告,因未及时修理而造成浪费或事故的由维修单位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安全用电
第十九条 各用电单位要加强供用电设备的运行管理,认真做好电工的培训工作,经常开展安全供用电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
第二十条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考核,领取电工执照,方可上岗。禁止非专业电气人员从事电气检修,安装,排除故障等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用电单位从事电气管理、设计、安装、维护、检修运行的人员和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当发生人身伤亡或电气设备损坏时,应立即向部主管领导写出书面报告并抄送部水电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电气管理工作人员应遵守北京地区电气设备运行管理规程和本单位的现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新装,改造,增容用电设备的施工与验收均应按照北京地区电气安装规范标准执行,当有防火要求的部门、部位进行施工时,还应遵守北京市消防局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证用电安全,凡使用一个月以上的设备(线路),必须按正式安装要求进行。安装时应报本单位电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进行电气工程验收,应有水电管理部门、供电维护、维修部门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禁止使用没有安全保护装置的电气设备。电气设备的保险装置不得使用非保险代用品(如铜、铝丝等)。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配电设备周围堆放杂物。用电导线如与室内水管,暖气管平行时不得附在水、暖气管上。
第二十八条 送电部门要定期对电气设备、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维修,杜绝电气设备事故。当发现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
第二十九条 为避免超负荷用电,凡大容量设备(超过800W/台)应实行集中单独供电,拉专线设专人管理。墙壁插座不得几台设备共用。凡利用灯口引用电源的设备,应立即拆除,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 室内各种活动插销板和台灯、录音机等设备的引线,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应及时更换。活动插销板的引线要使用护套线,并做到下班断电。电气设备附近严禁堆放易燃物。

第五章 处 罚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章用电,电管人员有权立即制止,并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凡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按实际使用日期补收其差额电费,并处以一至三倍差额电费的罚款;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的,至少按三个月计算。
(二)凡在电价高的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低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造成电费亏损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收其差额电费,并处以一至三倍差额电费的罚款,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的,至少按三个月计算。
(三)未经供电局同意,私自引入备用电源的,必须立即拆除,并按其接用容量处以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罚款。
(四)私自迁移、改动和擅自操作供电局或部里统一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线路或其它供电设施的,处以25~50元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个人每千瓦处以30元罚款,单位每千瓦处以2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窃电行为:
(一)在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线用电或绕电度表用电的;
(二)改变供电局或部里安装的计量装置的接线,伪造或启动表计封印,以及采用其它方法致使电度计量不准的;
(三)现有包灯户,私自增加用电容量的。
第三十三条 对上述窃电行为,电管工作人员除当场给予停电处理外,还应按照私装容量及使用时间追补电费,并按追补电费的3至6倍处以罚款。
对窃电日期无法查明的,至少按六个月计算(电力用户每日按十二小时,照明用户每日按6小时)。
窃电行为严重,经济损失较大的,构成犯罪的,可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用户违章用电或窃电造成供电设备损坏时,用户应负责赔偿和修复。
第三十五条 电管工作人员和电气工作人员,应抵制违章用电行为和窃电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检举查获和协助查获违章用电,窃电的人员,部水电管理办公室可给予奖励,其奖金率和每次奖金额不超过下列规定:
(一)电管人员检举、查获的,奖金额可按处罚金额的30~40%计算。每人奖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元,最低不少于5元。
(二)非电管人员检举、查获的,奖金按处罚金额的50%计算。每人奖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元,最低不少于10元。
(三)由部水电管理办公室所执行的加价费和罚款,一律按规定上交行政管理局计财处,用于节电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部水电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目前律师业发展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

杨扬


从1979年司法制度的重建以来,律师业发展到现在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特别是从90年代中期对律师制度进行改革后更是让律师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也存在许许多多的问题,似乎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律师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甚至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不对这些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与妥善处理,相信会对律师业的发展会带来实质性的阻碍和损害,笔者在此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以作抛砖引玉之用,希望能得到政府相关部门或社会各界的关注。由于笔者无法得到律师业及相关行业官方(或权威)的统计资料,所以也只能是泛泛而谈,相信其他学者在得到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做出的分析肯定会更加准确更加具有说服力。另需说明的是,律师业的发展与壮大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影响与制约,也与所在社会的文明程度、法治传统、公民的法律意识等因素密切关联,由于其内容太多,本文将不予涉及。笔者仅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所及律师这四个方面的某些现象来谈谈自己的看法,不涉及到理论上的深入研究与探讨,也请读者留意。

一、 加强律师责任制度建设,既保障律师权益又要明确律师义务与责任
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哪些类型的责任以及承担多大范围多大程度的责任等问题,尽管目前已有相应的规定,但并不明确与系统,也受到了律师界与法学界的批评。任何一种职业都必须得到规范与管理,也都会产生相应的责任,但对这些责任如何合理分担与平衡,则体现了国家对各种利益的取舍,对律师业的管理与规范也是如此。任何一种行业,如果让其承担了较大的风险但却给予了其政治地位、经济收入、社会评价等方面不相称的收益时,肯定会对这个行业产生极为消极的影响甚至是萎缩。因此,有必要对现在的律师制度与责任进行必要的研究与讨论,在合理规定律师责任的同时更要注重对律师权益的保护,来促进律师业的发展。

二、 完善分配制度,既保证律师所的持续发展又照顾到每个律师个体的利益
对公司税后利润后应当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职工教育基金等等,我国公司法第177条等已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尽管律师所目前并不是采用的公司制,但对于这几项基金的提取也是应当有的,否则,将会影响到律师所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但目前我国很多律师所采用的却是“吃光分尽”的处理办法,既对本所律师个人的教育培训工作漠不关心,也没有什么个人福利,更不用说具有相应的抗风险能力,久而久之必将影响到整个律师业的发展。不管社会上怎样来评价律师业是怎么样的高收入,实际上其评价方法、评价标准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甚至是错误。而且相当于其他一些行业来说,有相当一部份律师并非高收入甚至可能已经陷入低收入人群之中,也许会有人认为我这是危言耸听,但相信很多年轻的律师能够切身体会到。如果不能较好地解决律师收入问题,肯定会对律师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特别是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年轻律师的收入与分配机制,肯定会对律师业将来整体素质带来极为严重的影响。从这个方面来看,我国的律师业发展水平似乎还处于原始发展时期,有很多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三、规范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及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联系,既保证律师能依法执业又保证律师的权益及独立性
每个律师都希望能够找到一个妥善的方法来规范与法官、检察官及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交往,但却是困难重重。其中不仅有外部原因,也有律师自身的原因。尽管一些地方对一些严重的司法人员受贿行为进行了处理,但却真是冰山一角,无非相当于给这个行业的从业人员提醒而已。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某些法院的法官与其选择的律师“合作”,让律师垄断该法官所审理案件的代理,如果该法官是个什么庭长院长什么的,更是可以垄断本庭甚至本院审理的相关案件,这种事件并不少见,也绝非笔者危言耸听,只不过是公开的秘密。如果某地发生了一件刑事案件,不仅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主动帮犯罪嫌疑人介绍律师,到了审查起诉及法院审理时也是如此。尽管有时犯罪嫌疑人已经聘请了律师,但为了应付办案人员,不得不辞退已经聘请的律师而转请其介绍的律师,或者是另付费用让其共同经办。我们不去探究律师与这些人员之间有些什么关系或利益分配,但是却毫无疑问地限制了当事人的选择权,至少会增加当事人的经济与心理负担。更严重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司法活动,能够保证做到真正的公正吗?所以这个问题也是相当严重的,相信司法机关的高层领导已经有所觉察,但具体措施似乎并不得力。

四、 完善律师执行职务的相关法律制度,既保证律师能依法行使职责又能保护到律师的合法权益
对于社会各界对刑法第306条伪证罪的批评,相信只要是对法律略感兴趣的人都曾听说过,笔者在此不再详述。但这是最为严重的,如果一个律师压根就不去办理刑事案件自然是影响甚微,所以很多律师为了避免这个风险就从来不办刑事案件。但是民事案件不办却不行,比如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社会大众根本就不理会这个权利,甚至连一些政府机关都不愿意配合与支持,故意设置重重障碍,这样一个最基本的权利都无法得到保障,其他权利就更不用说了。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起强制证人作证的制度,也没有规定对于拒绝作证的人或组织给予什么样的处罚,所以律师工作所能达到的目的和效果也受到了相当大的影响,从而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律师业的期望。律师自己的基本权利都很难保障,如何来保护他人权利呢?

五、 照顾到各省、各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差异,区别对待律师收费与开展律师业务
律师业务领域与服务类型与当地经济发展密不可分,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可能会出现一些新型的专业性的法律业务类型,如金融、房地产、公司、融资、知识产权,等等,而对于经济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大多数律师业务仍然是传统的民事及刑事诉讼业务,所以对于律师业务的开展也必须考虑到这些因素区别对待。同时,也应针对不同地区的律师收费区别对待,下面就以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为例来进行说明。广东省是一个经济发展较为不平衡的省份,在广州、深圳及佛山等地,经济较为发达,律师业务领域较多收费也较高,但对于经济相对落后的粤北及粤西地区,也才基本上解决温饱问题,有些地区甚至还较贫困,但却也规定了同样的收费标准,全省统一实行起来就不可行,所以应当说这个规定并不科学。因此,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律师收费标准,也是促进律师业发展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六、 强律师的业务培训与专业指导,既赋予律师独立办案的权力又保障律师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
法律知识与其他知识一样,都在随着时代的进步而发展,特别是一些新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学理论并未得到充分的学习与研究。随着最近几年来我国对外开放的逐步发展,以及加入WTO后对法律服务的迫切需要,有必要对律师的法学理论知识进行必要的补充与更新。但是,这一点做得并见好,像广州这样做得较好的城市并不多见,更多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恐怕是只见收费未见服务,律师的继续教育并未真正落到实处,这必将对律师业的后续发展带来极为严重的影响。而且,我们也不能仅仅依靠传统的听讲座、听报告等方式,还要结合到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努力做一些新的教育与培训方式的尝试,大力开发远程教育与培训,多举办一些针对性强、形式多样的活动,吸引律师自觉地、主动地接受教育与培训,增强教育与培训的效果,以满足日益发展的法律服务需要。同时也要对律师经办案件采用合适的方式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避免经办律师因知识面欠缺、专业特长等产生的执业过错赔偿问题。

七、鼓励律师参与政治及社区文化活动以及公益活动,让社会认识律师、了解律师并理解律师
我国并没有法治的传统与理念,公民对法制也缺乏必要的了解,作为中国法治社会的拓荒者,当代律师负有一个特殊的历史使命,就是为了中国法制事业必须作出更大的牺牲与贡献。律师不能把目光都盯在经济效益上,更要注重社会效益,律师不仅要积极开拓法律服务市场,更要努力培育法律服务市场。因此,笔者认为必须让律师融入社会,让更多的社会民众了解法制、理解律师、支持律师执业,从而来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并为国家的法制建设作出一定的贡献。

八、 严厉打击律师执业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危及律师业整体形象的违规律师予以严厉制裁
任何一个行业的发展都与该行业对自己群体中的每一个成员的严格要求是分不开的,律师业也不会例外。中国律师业从重建到现在只不过才二十多年的时间,对律师业的改革也不过才近十年的时间,有些制度也应当在实践中不断的总结与完善。随着近年来律师改革的不断深入,律师业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律师为了争揽业务而与法官互相勾结与分享收费,律师为了案件胜诉减刑而向法官行贿,律师为了取得案件的胜诉而不惜作伪证,甚至是有些律师居然帮助一些企业领导进行洗钱活动,等等。尽管这些情况只是极少数,但却严重破坏了律师业的正常竞争秩序,影响到律师业的整体形象,妨碍了司法公正,也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

九、 法官、检察官离职后从事律师业务所出现的问题
随着司法系统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在一些地方,法官与检察官退职后不约而同地选择了私下个人代理这条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认可以公民身份作为案件代理人的方式,因此便给这些人创造了可乘之机。特别是这些离职后的法官或检察官与原来所在的司法机关沆瀣一气,利用原来的工作关系来招揽或垄断业务并影响到案件的结果,危害甚为严重。同时,由于这些人根本就不必缴纳任何税费,相对成本较低,也给律师的公平竞争带来较大的影响。就算是司法机关查处较严,这些人也可以随便挂靠一家律师所,然后以律师助理等名义来办理案件,看来对这一情况需要深入分析并加强查处力度。

十、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法律服务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服务主体中,有一类较特别的法律服务机构,就是各级政府司法机关建立的司法所。究其性质,司法部于1996年6月24日《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说明的相当清楚:“司法所应当建成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是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然而实际上司法所早就不仅仅把目光局限于此,除了无权代理刑事案件外,其他的法律事务类型几乎都可办理。而且由于这种机构有着政府的支持与背景,比律师开发业务更为方便。再加其成本与费用的低廉,也对律师的业务开拓带来极大的威胁。特别是在一些中西部地区,有些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的收费甚至比在律师所正式执业的律师的收费高出许多倍,也可以从侧面来说明这个问题。规范司法所的服务范围及与律师所之间的关系,似乎也应引起有关主管部门足够的关注。

十一、公民代理与“黑律师”的竞争问题
传统的“黑律师”只是指那些不假借其他任何组织与机构而单独以公民身份来进行代理的人,经过司法行政机关的整顿,似乎有所收敛。但这些人转身一变挂靠于某些有着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所或司法所后,似乎就没有什么危险,看来对于黑律师的“传统定义”也应随着情况的改变而改变。的确如此,不论是中西部经济落后地区还是较为发达的沿海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一些人。对于那些有较稳定客户的社会人员,律师所不论是以律师助理名义还是业务员的名义,都会将其招聘入律师所内,这似乎不存在问题,只是分工不同而已。但问题是有些律师所在具体处理法律事务时只让律师挂个名,而让这些根本不懂法律的人去办理,无疑将会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律师所辅助工作人员的管理,也应该是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一个长期的重要的内容。

十二、实习律师的指导与管理问题
律师实习的作用是很难用一两句话来归纳与总结的,所以笔者仅从两个方面对其进行阐述。首先,从实习人员这个方面来讲,主要目的是为了理论联系实践,掌握初步的实践知识,培养必要的法律服务技能,并以对律师行业进行初步的了解。从律师所来讲,主要通过对实习人员的指导与培训,让其掌握一定的办案经验,并可从实习中发现人才,增加人才储备。但是现在的律师所对实习人员有着两种不同的典型作法,其一是中西部地区的律师所,由于业务量的严重不足,律师所普遍不会给实习人员支付工资,从实习申请之时起,实习人员就必须为自己的生存着想,必须挖空心思去寻找案源,什么获得服务实践经验啦等等早就抛到九霄云外了。不仅如此,对招揽到的业务处于对业务收入分配的考虑也不愿与其他律师合办,因此实际上从其实习之时起就已经在独立办案了,根本就没有人会来对其进行指导。而对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的实习人员而言,情况似乎较为好一点,一般都会对律师实习人员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部份律师所也能对实习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其二是有一些律师所几乎是一个专供实习的场所,变成了名符其实的“实习工厂”,大量招聘实习人员而且只要实习期满一般都会以各种原因让其离开,其目的就是为了以较低的工资支出来赚取较高的利润。争取利润本来无可厚非,但是对实习律师的指导究竟如何呢?而且让这些本来应为实习的人员来处理法律事务(甚至有些可能是一些较复杂的法律事务),无疑会影响到法律服务的质量,从而也会给律师所自身的业务稳定性带来消极的影响。因此,对于这种短视行为,也应引起我们的注意。

十三、入世后与外国律师所业务竞争问题
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律师业难免将会与外国律师所驻华机构甚至是外国律师所在华设立的律师所展开竞争,而且这种竞争主要是优质客户的竞争。一方面我国律师所的规模、服务的质量、服务的意识、规范的管理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很多律师所抱着小富即安的思想甚至部份合伙人把开办律师所作为其个人赚钱的工具来经营律师所,二是目前国内的律师所也很难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来培养并留住优秀的法律人才。由于这个问题所涉及的内容较多,笔者在这里就简单地提及而不作深入探讨。

十四、律师所内专业分工与专业律师所问题
现在律师业内很时髦的一个话题是讨论律师所必须走专业化道路的问题,笔者也持赞同观点,但是做起来谈何容易!在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专业性法律服务的需求并不多。再加上我国具有行政管理的传统,很多事情并不是利用法律来解决的,律师业务的空间与作用实在有限。专业分工的基本前提是必须具有专业市场,但是目前并未形成,那么专业分工后的生存自然存在问题。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仍然是传统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占据着最大比例的服务市场,非诉讼法律事务并不多见,也基本没有市场需求。因此,专业分工也只能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与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来逐步建立,否则,不仅没有实益反而可能会给律师业的发展带来损害。当然,笔者也提倡有条件的律师所可以进行这方面的探索,逐步推进,并不断的总结经验,以达到较好的效果。

十五、政府相关部门如人事、保险、税收等扶持问题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建投资集团关于杭州市主城区供热方式调整单位热用户经济补贴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建投资集团关于杭州市主城区供热方式调整单位热用户经济补贴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2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建投资集团拟订的《杭州市主城区供热方式调整单位热用户经济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主城区供热方式调整单位
热用户经济补贴办法
(市城建投资集团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为推进城北地区工业企业搬迁,加快单位热用户用热方式改造进程,确保城区供热方式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并实现2010年年底前主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为鼓励单位热用户尽早完成用热方式调整,对与原供热单位解除供用热合同或关系的单位热用户,给予用热设施改造补贴、热力管网建设资金(容量费)余额退还、提前完成改造一次性补贴等。
  二、补贴对象:与杭州协联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联热电)、杭州市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签订供用热合同或具有直接供用热关系的单位热用户。
  三、补贴原则
  (一)以满足单位热用户供用热合同所约定的用热需求为口径,对其用热设施改造费用进行相应补贴。
  (二)在单位热用户与供热单位解除供用热合同或关系的基础上,对热用户实际已缴纳的蒸汽网、热水网建设资金(用热容量费),以20年(240个月)为限进行分摊,从热用户实际用热之月起,将剩余月数的容量费退还给单位热用户,用于用热设施改造。
  (三)按照主城区供热方式调整总体方案要求,对终止供用热关系并提前完成用热方式改造的单位热用户,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区工业企业搬迁的通知》(杭政函〔2007〕98号)下发前已实际终止供用热关系的单位热用户,不再适用本办法。
  (五)补贴费用由单位热用户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自负。
  四、补贴办法、支付条件
  (一)对2009年6月底前(蒸汽网B2线用户在2008年9月底前)实施用热设施改造并终止供用热关系的单位热用户给予相应补贴,对完成改造任务的单位热用户给予一次性补贴。
  1.蒸汽网用户。
  (1)用热满一年以上的单位热用户,以其最近一个年度的用热量为依据,并按燃气锅炉替代供热的方式,测算出各单位热用户用热设施改造费用,并将此改造费用折算为单位吉焦所需费用,根据不同用热量按标准进行补贴。
  (2)用热不足一年的单位热用户,按满足用户开户申请最大流量用热设施改造费用进行折算,按标准进行补贴。
  (3)已缴纳用热容量费的单位热用户,可按满足用户开户申请最大流量用热设施改造费用进行折算,按标准进行补贴。
  蒸汽网热用户按上述办法之一给予补贴。
  2.热水网用户。
  以单位热用户与供热单位合同所约定的供热面积和用途为依据,按燃气热水炉替代供热的方式,测算出各单位热用户用热设施改造费用,并将此费用折算为单位面积所需费用,根据不同面积按标准进行补贴。
  3.采用蒸汽、热水溴化锂制冷机的制冷用户,按制冷机组原置价格(以厂家销售发票金额为依据,不含配套设施、安装等费用),经供热单位审核确认后予以补贴。
  (二)对在2009年6月底前(蒸汽网B2线用户在2008年9月底前)自愿停用集中供热并不进行用热设施改造的单位热用户,在结清用热费用,并终止供用热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领取用热设施改造补贴款、提前完成改造一次性补贴款及剩余月份的容量费。
  (三)对在2009年6月底前(蒸汽网B2线用户在2008年9月底前)实施用热方式改造并终止供用热关系的单位热用户,经供热单位确认,自终止供用热合同与主设备采购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领取50%的用热设施改造补贴款,自主设备安装施工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领取30%的用热设施改造补贴款,剩余款项在完成改造并进行切换后(蒸汽网用户完成改造即可)的30日内领取。
  提前完成用热设施改造的单位热用户,在结清用热费用,并终止供用热关系及完成用热方式切换后(蒸汽网单位热用户完成改造即可)的30日内领取提前完成改造一次性补贴款和剩余月份的容量费。
  五、补贴标准
  (一)蒸汽网单位热用户补贴标准:
  1.用热满一年以上的单位热用户:
  (1)80万(含)吉焦/年以上的:22元/吉焦;
  (2)50万(含)—80万吉焦/年:28元/吉焦;
  (3)18万(含)—50万吉焦/年:38元/吉焦;
  (4)10万(含)—18 万吉焦/年:48元/吉焦;
  (5)4万(含)—10万吉焦/年:53元/吉焦;
  (6)1万(含)—4万吉焦/年:110万元+(年用热量-1)万元/吉焦×50万元;
  (7)1万吉焦/年以下的单位热用户,按每户110万元予以补贴。
  2.用热不足一年或已缴纳容量费的单位热用户:
  (1)20吨(含)/小时以上:110万元+(申请最大用热流量-1)小时/吨×33万元;
  (2)1吨(含)—20吨/小时:110万元+(申请最大用热流量-1)吨/小时×10万元;
  (3)1吨/小时以下:110万元。
  (二)热水网单位热用户补贴标准:
  1.公建类采暖、卫生热水用途的单位热用户,按供用热合同面积分档累进计算:
  (1)15000平方米(含)以下:30万元+65元×平方米;
  (2)15000—35000平方米(含):50元×平方米;
  (3)35000平方米以上:35元×平方米。
  2.宾馆类采暖、卫生热水用途的单位热用户,按供用热合同面积分档累进计算:
  (1)15000平方米(含)以下:30万元+75元×平方米;
  (2)15000—35000平方米(含):60元×平方米;
  (3)35000平方米以上:45元×平方米。
  3.公建类、宾馆类采暖或卫生热水单项用途的单位热用户,按供用热合同面积分档累进计算:
  (1)15000平方米(含)以下:30万元+50元×平方米;
  (2)15000—35000平方米(含):40元×平方米;
  (3)35000平方米以上:30元×平方米。
  (三)蒸汽网单位热用户提前完成改造一次性补贴标准:
  1.提前完成改造一次性补贴计算公式:2007年度用热量(单位:吉焦)×3.7元×提前月数(以2010年年底为限)。
  2.对2007年开始用热的单位热用户,将其2007年的日均用热量换算成2007年度全年用热量进行补贴。
  (四)热水网单位热用户提前完成改造一次性补贴标准:
  1.提前完成改造一次性补贴计算公式:2007年度用热量(单位:吉焦)×2.5元×提前月数(以2010年年底为限)。
  2.对2007年开始用热的单位热用户,将同类型用户的单位面积平均用热量换算成2007年度全年用热量进行补贴。
  六、其他
  (一)根据杭州市主城区供热方式调整总体方案,新的用热方式由单位热用户在符合环保、消防、安全等相关政策、规范的基础上自行选择,并负责其用热设施的改造及改造后的运行管理。
  (二)鼓励单位热用户采取以天然气为一次能源的用热方式实施改造。
  (三)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杭州市主城区集中供热方式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处理。
  (四)本办法由杭州市主城区集中供热方式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